安全日常应用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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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日常应用手册
一、常见违章表现
A.违章的主要表现
(一)作业性违章行为:
1.不按操作规定进行操作。
2.不按规定使用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3.着装不符合规定。
4.攀、坐、站、倚、行位置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
5.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6.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7.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8.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9.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10.其它不符合“三不伤害”的作业行为。
(二)装置性违章:
1.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2.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3.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4.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5.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7.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
8.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10.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
(三)指挥性违章行为:
1.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2.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或应办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而不办,即组织生产。
3.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
4.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等。
5.对职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6.擅自决定变动、拆除、超出力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
8.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9.不顾职工身体实际情况,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10.发布其它违反劳动卫生安全法规、条例、指令的行为。
(四)管理性违章行为:
1.对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局有关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要文件等未组织贯彻落实。
2.未能履行安全职责,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无专人负责。
3.没有能够及时制定、修订有关规程,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无章可循或与实际不符。
4.对安全生产中的出现的倾向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存在的薄弱环节或其他急需解决的问题,未及时研究,加以改进和解决。
5.对下级反映的需要协助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及时研究、答复和协助解决。
6.有章不循、或对有章不循的情况或现象,不闻不问,听之任之。
7.对事故、障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未能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对待。
8.项目部没有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或主要施工作业单位未设专职安全员。
9.遇到安全问题以自己是管生产、管技术或管其他业务为由,推脱是安全部门的事,应由安全部门解决。
B.违章者心理状态现象
1.不信规程信经验,抱侥幸心理,认为违反安全规程也不会造成事故。
2.口头上承认安全规程重要,但无人监护时往往随意作业。
3.图省事、嫌麻烦、贪图方便、沿袭旧的不良习惯,导致违反安全规程。
4.因急于完工,贪图省事,“快”的念头导致忘记安全,违反安全规程。
5.因事先准备不足,仓促作业而违反安全规程。
6.因配合不好、交待不清,作业者想当然而造成违反安全规程。
7.因作业时情绪不好或心猿意马而违反安全规程。
8.长期不良习惯做法,很难适应安全规程的约束,而时常违反安全规程。
9.因外部环境影响而违反安全规程。
10.作业者素质不高,不了解安全规程,自我防护意识不强,不自觉的违反安全规程。
C.常见违章事例
(一)可能产生触电事故的违章行为
1.作业性违章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按规定进行通知而随机进行操作。
(3)电气设备检修,不按规定进行警示标识。
(4)电气倒闸操作或电气设备检修,不执行监护制。
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5)装设地线前,不验电。
(6)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7)设备检修,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8)线路停电检修,未按规定挂好接地线就开始工作或未按要求规范装设。
(9)电气设备停电作业,约时停送电:
约时停电是指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按预先约定的计划停电时间或发生设备失去电压,而进行工作;约时送电是指不履行工作终结制度,由值班人员或其他人员按预先约定的计划时间合闸送电。
(10)电气设备检修,工作人员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11)在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上工作,没有设专人监护。
(12)线路登杆不核对名称、杆号、色标。
(13)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4)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不符合安全距离或无监护。
(15)防误闭锁装置钥题未按规定使用。
(16)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带金属丝者)等进行测量。
(17)单人在屋外变电所和高压室内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18)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和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
(19)使用金属电动工具时,外壳不接地。
(20)私拉乱扯低压线路。
2.装置性违章
(1)屋外(屋内)电气设备根据有关规程应设置固定遮(围)栏的没有设置,或遮栏门没有锁住,没有悬挂安全标志。
(2)开关设备未使用双重编号。
(3)电气防误闭换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4)线路杆塔无线路名称和杆号。
(5)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无色标。
(6)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
(7)线路防护区未按规定砍伐修剪树木。
(8)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9)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10)公用配电柜未设置箱柜及上锁、配电室未装设安全警告牌。
(11)地线、零线采用缠绕等不可靠的联接方法。
(12)电力设备外壳或构架未装设接地线或接零保护及接地、接零混乱。
(13)低压电源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未装设漏电保护器。
(14)现场低压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体部分裸露。
(二)可能产生高空坠落事故的违章行为
1.作业性违章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扎在牢固的构架上。
(2)酒后登高作业。
(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4)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休息或倚坐栏杆。
(5)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因工作需要拆除上属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6)搭乘载货吊笼。
(7)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8)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9)使用不合格的登高工具。
(10)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工作。
(11)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2)登杆前未认真检查杆基是否牢固、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
(13)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4)不穿工作鞋进行登高作业。
(15)登高作业不走规定的通道。
2.装置性违章
(1)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2)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3)梯子端部无防滑措施,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钩子等。
(4)夜间高处作业或孔洞内作业照明不足。
(5)电杆的脚钉、爬梯不全、不牢固。
(6)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7)高建筑物的临空面没有临时栏杆。
(8)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9)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10)登高工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三)可能造成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事故的违章行为
1.作业性违章
(1)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
(2)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空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
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5)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构件。
(6)分层作业构件吊装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匀、负荷转移。
(9)在起吊物件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1)运行中将转运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2)用吊钩、抓斗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3)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14)起重工作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15)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非起重工指挥吊装、吊运。
(16)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时戴手套等。
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背心、短裤、裙子等。
(17)在开关机构上进行检修、解体等工作,未解除有关能源。
2.装置性违章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等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
(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合格。
(6)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
(7)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8)电机转动部分未装防护罩,车床、钻床无保安装置。
(四)防火、防爆、防毒
1.作业性违章
(1)未接受爆破作业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非合格的焊工从事焊接工作或无证进行相关的焊接工作。
(2)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
(3)无可靠措施起吊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
(4)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品,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5)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6)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和气割工作。
在金属容器内施焊等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7)进入开关室前,未进行充分的通风。
(8)进入箱体、油罐等容器前,未进行充分的通风。
(9)现场滤油无人看管,且无防漏、防火的措施。
(10)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11)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2)消防器材挪作它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13)在易燃易爆区,工作人员不掌握相应的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
2.装置性违章
(1)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2)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志。
(3)氧气库、乙炔库的照明未使用防爆电器,通风不良。
(4)制氧站装设电源开关。
(5)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无防火罩。
(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
(7)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消防龙头。
(五)车辆驾驶员违章
1.无驾驶执照人员开车。
2.酒后开车或司机过于劳累后开车。
3.超速开车或违章强行超车。
4.司机在行车中与人谈天说笑或精神不集中。
5.司机在行车中使用手机。
(六)管理性违章行为
1.新设备投运或设备改造、技改后,没有编制相关规程,致使设备的运行、操作、维护无章可循。
2.现场规程没有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3.新入厂的生产人员,没有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评。
4.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就安排上岗。
5.没有组织生产人员进行各类现场急救方法的培训。
6.没有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
7.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没有依法签定合同,或合同中未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8.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排除。
9.没有按规定配置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10.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设备异动(变动)通知不及时(主设备、主保护、主要辅助设备异动通知超过24h)。
11.对频发的重发性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
二、职工应如何遵章守纪
职工要做到遵章守纪,必须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建立五个方面的约束机制。
一是法律约束。
要把企业的领导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到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的高度上来认识,使全体劳动者以国家现有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约束个人的行为。
二是制度约束。
企业必须根据其特点,建立完备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工艺规程,严格要求劳动者按制度和规章进行生产,提高全体劳动者安全生产的责任感。
三是标准约束。
也就是企业的安全生产必须实现标准化,在生产现场做到统一标准,绝不能我行我素。
对操作者、指挥者都应该统一到一个标准上。
对安全生产的考核,也必须按统一标准进行。
四是检查约束。
各级领导深入到安全生产的现场中,深入细致地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杜绝违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同时,要使检查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
只要措施得力具体落实,无论对领导、对工人都是一种良好的约束。
五是监督约束。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监督作用,各级安全管理、监督人员的作用绝不可忽视,在各自巡视的范围内,预先发现、分析、判断或控制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监督也是一种自我约束。
三、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
1.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措施,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4.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5.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设施防护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下班前及时清理整顿现场;
6.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设施,不乱拆乱动;
7.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帮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8.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告;
9.尊重和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与指导。
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0.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四、什么是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的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即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及行为对安全状况是至关重要的,许多重大、特大整套入就是因为这些作业人员的违章造成的。
目前国家经贸委已规定电工、焊工、起重工、起重司索工等12类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这些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程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要求持证上岗。
五、什么是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
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指我国有关保护劳动者的全部法律规范。
因为,这些法规都是为了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而制定的。
如有关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险、职业技术培训的法规等。
狭义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法律规范。
如劳动安全与卫生方面的规程;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动保护的组织和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等。
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是由国家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一切有关的企业、机关和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对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迫工人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时,要负法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要受到一定的处分,从纪律处分、经济制裁到刑事处罚。
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是企业单位行政和职工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
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对等的。
不管职工是否完成了所承担的劳动任务,企业单位行政方面都必须要按照国家法令,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安全卫生设备,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所以,它和保护职工的报酬权、物质帮助权、劳动权等经济利益方面的法规有报不同。
六、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有哪些安全技术要求
在施工现场的所谓“临时用电”,主要是区别于建筑工程上的正式电气工程而得名的。
施工现场中电能是不可缺少的能源。
随着建筑业的迅猛发展,施工中的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也日益增多。
而施工现场复杂多变的环境和用电的临时性,使得电气设备的工作条件变坏,从而发生电气事故,特别是因漏电引起的人身触电事故增多。
为了有效地防止各种意外的触电伤害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规定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要求。
它的主要特点是:
一是在施工现场实行TN-S系统,即增加了保护零线,做到了重复接地,把施工现场原来使用的三相四线变成了五线;二是实行了两级保护,即在电气设备的首末端分别安装漏电保护器。
这些措施大大地加强了临时用电的安全性。
安全技术要求的主要内容包括:
用电管理,提出了临时用电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规定了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注意接地与防雷;备有配电室与自备电源;配电线路,规定了架空线路、室内配线的规则;电动建筑机械及手持电动工具,规定了使用要求及漏电保护器的使用方法;规定了各种场所照明的使用原则等。
七、焊接作业的个人防护措施有哪些
焊接作业的个人防护措施主要是对头、面、眼睛、耳、呼吸道、手、身躯等方面的人身防护。
主要有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辐射、防放射性、防机械外伤和脏污等等。
焊接作业除穿戴一般防护用品(如工作服、手套、眼镜、口罩等)外,针对特殊作业场合,还可以佩戴通风焊帽(用于密闭容器和不易解决通风的特殊作业场所的焊接作业),防止烟尘危害。
对于剧毒场所紧急情况下的抢修焊接作业等,可佩戴隔绝式氧气呼吸器,防止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
为保护焊工眼睛不受弧光伤害,焊接时必须使用镶有特别防护镜片的面罩,并按照焊接电流的强度不同来选用不同型号的滤光镜片。
同时,也要考虑焊工视力情况和焊接作业环境的亮度。
为防止焊工皮肤不受电弧的伤害,焊工宜穿浅色或白色帆布工作服。
同时,工作服袖口应扎紧,扣好领口,皮肤不外露。
对于焊接辅助工和焊接地点附近的其他工作人员受弧光伤害问题,工作时要注意相互配合,辅助工要戴颜色深浅适中的滤光镜。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采取保护措施,设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焊工及其他作业人员的眼睛。
此外,接触钍钨棒后应以流动水和肥皂洗手,并注意经常清洗工作服及手套等。
戴隔音耳罩或防音耳塞,防护噪声危害,这些都是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八、木工操作规程
1、模板支撑不得使用腐朽、扭裂、劈裂的材料。
顶撑要垂直,底端平整坚实,并加垫木。
木楔要钉牢,并用横顺拉杆和剪刀撑拉牢。
2、采用行架支模应严格检查,发现严重变形、螺栓松动等应及时修复。
3、支模应按工序进行,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禁止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
4、支设4米以上的立柱模板,四周必须顶牢,操作时要搭设工作台,不足4米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5、支设独立梁、柱模应设临时工作台,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在梁模上行走。
6、拆除模板应经施工技术人员同意。
操作时应按顺序分段进行,严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积撬落和拉倒。
完工前,不得留下松动和悬挂的模板,拆下的模板应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堆放。
7、拆除薄腹梁、吊车梁、行架等预制构件模板,应随拆随加顶撑支牢。
8、在坡度大于25度的屋面上操作,应有防滑梯、护身栏杆等防护措施。
9、木屋架应在地面拼装。
必须在上面拼装的应连续进行,中断时应设临时支撑。
屋架就位后,应及时安装拉杆或临时支撑。
吊运材料所用索具必须良好,绑扎要牢固。
10、在没有望板的屋面上安装石棉瓦,应在屋架下弦设安全网或其它安全设施,并使用有防滑条的脚手板,钩挂牢固后方可操作。
禁止在石棉瓦上行走。
11、安装二层楼以上外墙窗扇,如外面无脚手架或安全网,应挂好安全带。
安装窗扇中的固定扇,必须钉牢固。
12、不准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音板上通行及堆放材料。
必须通行时,应在大楞上铺设脚手板。
13、钉房檐板,必须站在脚手架上,禁止在屋面上探身操作。
14、锯齐模条、檐口橡条或封口板时,必须挂牢安全带,站稳或坐牢操作。
15、安装木顶棚或屋顶构件时,在作业区范围内应设有警示标志,禁止非作业人员和车辆通过。
九、钢筋工操作规程
1、钢材、半成品等应按规格、品种分别堆放整齐,制作场地要平整,工作台要稳固,照明灯具必须加网罩。
2、拉直钢筋时,卡头要卡牢,地锚要结实牢固,拉筋沿线2米区域内禁止行人。
人工绞磨拉直,不准用胸、肚接触推杠,应缓慢松解,不得一次松开。
3、展开盘圆钢筋要一头卡牢,防止回弹,切断时要先用脚踩紧。
4、人工断料,工具必须牢固。
打锤要站成斜角,注意扔锤区域内的人和物体。
切断小于30厘米的短钢筋,应用钳子夹牢,禁止用手把扶,并在外侧设置防护箱笼罩。
5、多人合运钢筋,起、落、转、停等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
钢筋堆放要分散、稳当,防止倾倒和塌落。
6、在高空、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7、绑扎立柱、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和攀登骨架上下。
柱筋在4米以内,重量不大,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起;柱筋在4米以上,应搭设工作台。
柱梁骨架应用临时支撑拉牢,以防倾倒。
8、绑扎基础钢筋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摆放钢筋支架或马凳架起上部钢筋,不得任意减少支架或马凳。
9、绑扎高层建筑的圈梁、挑檐、外墙边柱钢筋时,应搭设外挂架或安全网。
绑扎时应挂好安全带。
10、起吊钢筋骨架时,下方禁止站人。
必须待骨架降落到离地1米以内方准靠近,就位支撑好方可摘钩。
11、绑扎立柱、墙体钢筋时,不准将木棒或横木插入钢筋骨架内,并坐在木棒或横木上操作。
12、钢筋超长时,捆扎应牢固。
13、在操作平台上堆放钢筋或物料应牢靠,操作工具不用时,必须装在工具袋内,以防坠物伤人。
14、使用钢筋冷拉机、切断机、弯曲机,应遵守钢筋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先检查后使用,使用后切断电源,设备应做好十字作业(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
十、混凝土操作规程
1、用井架运输时,小车把不得伸出笼外,车轮前后要挡牢,稳起稳落。
2、车子向料斗倒料,应有挡车措施,不得用力过猛和撒把。
3、浇灌混凝土时,应设操作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上操作。
4、使用振动棒应穿胶鞋戴绝缘手套,湿手不得接触开关,电源线不得有破皮漏电。
5、浇灌时使用的溜槽及串筒节间必须连接牢固。
操作部位应有护身栏杆,不准直接站在溜槽板上操作。
十一、架子工操作规程
1、搭设或拆除脚手架必须根据专项施工方案,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训练,考核合格后发给操作证,持证上岗操作。
2、钢管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不得使用,扣件有脆裂、变形、滑丝的禁止使用。
3、竹脚手架必须采用双排脚手架,严禁搭设单排架。
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宽度不得大于四米,且应采用四根大横杆。
4、主体施工时在施工层面及上下层三层满铺,装修时外架脚手板必须从上而下满铺,且铺搭面间隙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
脚手板搭接应严密,架子在拐弯处应交叉搭接。
脚手板垫平时应用木块,且要钉牢,不得用砖垫。
5、砌筑用的里脚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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