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注释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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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注释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要点
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
(一)制刷用的动物鬃、毛(税号05.02);马毛及废马毛(税号05.03);
(二)人发及人发制品(税号05.01、67.03或67.04),但通常用于榨油机或类似机器的滤布除外(税号59.11);
(三)第十四章的棉短绒或其他植物材料;
(四)税号25.24的石棉、税号68.12或68.13的石棉制品或其他产品;
(五)税号30.05或30.06的物品(例如,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的软填料、纱布、绷带及类似品、外科用无菌缝合材料);税号33.06的用于清洁牙缝的纱线(牙线),单独零售包装的;
(六)税号37.01至37.04的感光布;
(七)截面尺寸超过1毫米的塑料单丝和表面宽度超过5毫米的塑料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第三十九章),以及上述单丝或扁条的缏条、织物、篮筐或柳条编结品(第四十六章);
(八)第三十九章的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九)第四十章的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十)带毛皮张(第四十一章或第四十三章)、税号43.03或43.04的毛皮制品、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十一)税号42.01或42.02的用纺织材料制成的物品;
(十二)第四十八章的产品或物品(例如,纤维素絮纸);
(十三)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护腿、裹腿及类似品;
(十四)第六十五章的发网、其他帽类及其零件;
(十五)第六十七章的货品;
(十六)涂有研磨料的纺织材料(税号68.05)以及税号68.15的碳纤维及其制品;(十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但可见底布的玻璃线刺绣品除外(第七十章);(十八)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寝具、灯具及照明装臵);
(十九)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网具);
(二十)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刷子、旅行用成套缝纫用具、拉链及打字机色带);(二十一)第九十七章的物品。
二、
(一)可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税号58.09或59.02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
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重量较大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税号中最后一个税号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
(二)应用上述规定时:
1、马毛粗松螺旋花线(税号51.10)和含金属纱线(税号56.05)均应作为一种单一的纺织材料,其重量应为它们在纱线中的合计重量;在机织物的归类中,金属线应作为一种纺织材料;
2、在选择合适的税号时,应首先确定章,然后再确定该章的有关税号,至于不归入该章的其他材料可不予考虑;
3、当归入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五章的货品与其他章的货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
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
4、同一章或同一税号所列各种不同的纺织材料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
(三)上述
(一)、
(二)两款规定亦适用于以下注释三、四、五或六所述纱线。
三、
(一)本类的纱线(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除下列
(二)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以下规格的应作为“线、绳、索、缆”:
1、丝或绢丝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2、化学纤维纱线(包括第五十四章的用两根及以上单丝纺成的纱线),细度在10000分特以上;
3、大麻或亚麻纱线:
(1)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1429分特及以上;
(2)未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4、三股或三股以上的椰壳纤维纱线;
5、其他植物纤维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6、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
(一)款规定办理:
1、羊毛或其他动物毛纱线及纸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除外;
2、第五十五章的化学纤维长丝丝束以及第五十四章的未加捻或捻度每米少于5转的复丝纱线;
3、税号50.06的蚕胶丝及第五十四章的单丝;
4、税号56.05的含金属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按上述
(一)款6项规定办理;
5、税号56.06的绳绒线、粗松螺旋花线及纵行起圈纱线。
四、
(一)除下列
(二)款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五十章、第五十一章、第五十二章、第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五章所称“供零售用”纱线,是指以下列方式包装的纱线(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
1、绕于纸板、线轴、纱管或类似芯子上,其重量(含线芯)符合下列规定:
(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
(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2、绕成团、绞或束,其重量符合下列规定:
(1)细度在3000分特以下的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丝或绢丝纱线,不超过85克;
(2)细度在2000分特以下的任何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3)其他纱线,不超过500克;
3、绕成绞或束,每绞或每束中有若干用线分开的小绞或小束,每小绞或小束的重量相等,并且符合下列规定:
(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
(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
(一)款规定办理:
1、各种纺织材料制的单纱,但下列两种除外:
(1)未漂白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单纱;
(2)漂白、染色或印色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单纱,细度在5000分特以上;
2、未漂白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1)丝或绢丝制的,不论何种包装;
(2)除羊毛或动物细毛外其他纺织材料制,成绞或成束的;
3、漂白、染色或印色丝或绢丝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细度在133分特及以下;
4、任何纺织材料制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
(1)交叉绕成绞或束的;
(2)绕于纱芯上或以其他方式卷绕,明显用于纺织工业的(例如,绕于纱管、加捻管、纬纱管、锥形筒管或锭子上的或者绕成蚕茧状以供绣花机使用的纱线)。
五、税号52.04、54.01及55.08所称“缝纫线”,是指下列多股纱线或缆线:
(一)绕于芯子(例如,线轴、纱管)上,重量(包括纱芯)不超过1000克;
(二)作为缝纫线上过浆的;
(三)终捻为反手(Z)捻的。
六、本类所称“高强力纱”,是指断裂强度大于下列标准的纱线:
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单纱60厘牛顿/特克斯;
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53厘牛顿/特克斯;
粘胶纤维制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27厘牛顿/特克斯。
七、本类所称“制成的”,是指:
(一)裁剪成除正方形或长方形以外的其他形状的;
(二)呈制成状态,无需缝纫或其他进一步加工(或仅需剪断分隔联线)即可使用的(例如,某些抹布、毛巾、台布、方披巾、毯子);
(三)已缝边或滚边,或者在任一边带有结制的流苏,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锁边或用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物;
(四)裁剪成一定尺寸并经抽纱加工的;
(五)缝合、胶合或用其他方法拼合而成的(将两段或两段以上同样料子的织物首尾连接而成的匹头,以及由两层或两层以上的织物,不论中间有无胎料,层叠而成的匹头除外);
(六)针织或钩编成一定形状,不论报验时是单件还是以若干件相连成幅的。
八、对于第五十章至第六十章:
(一)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和第六十章,以及除条文另有规定以外的第五十六章至第五十九章,不适用于上述注释七所规定的制成货品;
(二)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第六十章不包括第五十六章至第五十九章的货品。
九、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的机织物包括由若干层平行纱线以锐角或直角相互层叠,在纱线交叉点用粘合剂或以热粘合法粘合而成的织物。
十、以纺织材料和橡胶线制成的弹性产品归入本类。
十一、本类所称“浸渍”,包括“浸泡”。
十二、本类所称“聚酰胺”,包括“芳族聚酰胺”。
十三、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种服装即使成套包装供零售用,也应按各自税号分别归类。
本注释所称“纺织服装”,是指税号61.01至61.14及税号62.01至62.11所列的各种服装。
子目注释:
一、本类及本协调制度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弹性纱线
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成的长丝纱线,包括单丝(变形丝除外)。
这些丝可拉伸至原长的三倍而不断裂,并可在拉伸至原长两倍后五分钟内回复到不超过原长度一倍半。
(二)未漂白纱线
1、带有纤维自然色泽并且未经漂染(不论是否整体染色)或印色的纱线;
2、从回收纤维制得,色泽未定的纱线(本色纱)。
这种纱线可用无色浆料或易褪色染料(可轻易地用肥皂洗去)处理,如果是化学纤维
纱线,则整体用消光剂(例如,二氧化钛)进行处理。
(三)漂白纱线
1、经漂白加工、用漂白纤维制得或经染白(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不论是否整体染色)及用白浆料处理的纱线;
2、用未漂白纤维和漂白纤维混纺制得的纱线;
3、用未漂白纱和漂白纱纺成多股纱线或缆线。
(四)着色(染色或印色)纱线
1、染成彩色(不论是否整体染色,但白色或易褪色除外)或印色的纱线,以及用染色或印色纤维纺制的纱线;
2、用各色染色纤维混合纺制或用未漂白或漂白纤维与着色纤维混合制得的纱线(夹色纱或混色纱),以及用一种或几种颜色间隔印色而获得点纹印迹的纱线;
3、用已经印色的纱条或粗纱纺制的纱线;
4、用未漂白纱和漂白纱与着色纱纺成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上述定义作相应调整后适用于第五十四章的单丝、扁条或类似产品。
(五)未漂白机织物
用未漂白纱线织成后未经漂白、染色或印花的机织物。
这类织物可用无色浆料或易褪色染料处理。
(六)漂白机织物
1、经漂白、染白或用白浆料处理(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的成匹机织物;
2、用漂白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3、用未漂白纱线和漂白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七)染色机织物
1、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染成白色以外的其他单一颜色或用白色以外的其他有色整理剂处理的成匹机织物;
2、以单一颜色的着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八)色织机织物
除印花机织物以外的下列机织物:
1、用各种不同颜色纱线或同一颜色不同深浅(纤维的自然色彩除外)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2、用未漂白或漂白纱线与着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3、用夹色纱线或混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不论何种情况,布边或布头的纱线均可忽略不计。
(九)印花机织物
成匹印花的机织物,不论是否用各色纱线织成。
用刷子或喷枪、经转印纸转印、植绒或蜡防印花等方法印成花纹图案的机织物亦可视为印花机织物。
上述各类纱线或织物如经丝光工艺处理并不影响其归类。
(十)平纹组织
每根纬纱在并排的经纱间上下交错而过,而每根经纱也在并排的纬纱间上下交错而过的织物组织。
二、
(一)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的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三章的产品,应根据本类注释二对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的此类纺织材料产品归类的规定来确定归类。
(二)运用本条规定时:
1、应酌情考虑按归类总规则第三条来确定归类;
2、对由底布和绒面或毛圈面构成的纺织品,在归类时可不考虑底布的属性;
3、对税号58.10的刺绣品及其制品,归类时应只考虑底布的属性,但不见底布的刺绣品及其制品应根据绣线的属性确定归类。
总注释
总的来说,第十一类包括纺织工业用的原料(丝、羊毛、棉、化纤等)、半成品(例如,纱线及机织物)以及用这些半成品制成的物品,但不包括某些材料和产品,例如,第十一类注释一所列的货品,本类某些章的注释或本类有关税号注释中所列不包括的货品。
尤其是下列各项货品,一律不得归入第十一类:
(一)人发及人发制品(一般归入税号05.01、67.03或67.04),但用于榨油机或类似机器的滤布除外(税号59.11)。
(二)石棉纤维及石棉制品(纱线、织物、衣服等)(税号25.24、68.12或68.13)。
(三)碳素纤维和其他非金属矿物纤维(例如,碳化硅、岩石棉)及其制品(第六十八章)。
(四)玻璃纤维、纱线、织物及其制品,以及由玻璃纤维与纺织纤维混纺制成并具有玻璃纤维制品特征的货品(第七十章),但在可见底布上用玻璃丝刺绣的刺绣品除外。
第十一类共有十四章,这十四章可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是根据纺织原料的性质分章的,第二部分(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三章)除税号58.09及59.02以外,税目一级所列产品,不分纺织原料性质。
一、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
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各章分别涉及一种或多种单一或混纺的纺织材料,包括织成本部分以下第(三)款所述机织物之前各工序的产品(含机织物)。
因此,这些章主要包括原料、回收废料(包括拉松的废碎料,但未拉松的除外)、呈梳条或粗纱等形状的粗梳或精梳纤维、纱线及机织物。
(一)混纺产品的归类
(参见第十一类注释二)
可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任何税号(废料、纱线、机织物等)或归入税号58.09或59.02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产品,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
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的重量较大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税号中最后一个税号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
纺织材料可在以下工序加以混合:
──在纺纱之前或纺纱过程中;
──在加捻过程中;
──在织造过程中。
凡以缝合、胶粘等方式将两种或多种不同成分的纺织物叠层拼合而成的产品(税号58.11的产品除外),应按归类总规则的规则三来确定归类。
据此,第十一类注释二仅适用于需要确定其哪种纺织材料的重量最大,以便按这种纺织材料的织物进行归类的产品。
纺织材料与非纺织材料混合组成的产品如果按照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的规定应作为纺织产品归类,则第十一类注释二同样适用于这些产品。
运用本类注释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如果一章或一个税目列出了由不同种类的纺织材料组成的产品,而所列材料又与其他材料混合制成了类似的产品,后者归类时所列的几种不同材料可合并计算;在确定适当
的税号时应首先确定章,然后才是该章内适当的税号,不论所含材料是否都归入该章。
例如:
(1)按重量计含有以下比例材料的机织物:
40%的合成纤维短纤,
35%的精梳羊毛,
25%的精梳动物细毛。
这种产品不归入税号55.15(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其他机织物)而归入税号51.12项下(精梳羊毛或精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羊毛及动物细毛所占的比例应合并计算。
(2)按重量计含有以下比例材料的每平方米重量为210克的机织物:
40%的棉,
30%的人造纤维短纤,
30%的合成纤维短纤。
这种产品不归入税号52.11(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或税号55.14(合成纤维短纤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70克)而归入税号55.16(人造纤维短纤机织物)。
上述产品在归类时应首先确定有关的章(在这里应归入第五十五章,因为合成纤维短纤与人造纤维短纤的比例必须合并计算),然后确定该章内的适当税号。
这个例子所述产品应归入税号55.16,因该税号在可归入的税号中按序号为最末一个。
(3)按重量计含有以下比例材料的机织物:
35%的亚麻,
25%的黄麻,
40%的棉。
这种产品不归入税号52.12(其他棉机织物)而归入税号53.09(亚麻机织物)。
上述产品归类时应首先确定有关的章(在这里应归入第五十三章,因为亚麻与黄麻的比例必须合并计算),然后确定该章内的适当税号。
这个例子所述产品应归入税号53.09,因为亚麻重量大于黄麻,而根据本类注释二
(二)2的规定,含棉量可不予考虑。
2、马毛粗松螺旋花线和含金属纱线应作为一种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其重量应为它们在纱线中的合计重量。
3、在机织物的归类中,金属线应作为一种纺织材料对待。
4、当归入第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五章的货品与其他章的货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
例如:
按重量计含有以下比例材料的机织物:
35%的合成纤维长丝,
25%的合成纤维短纤,
40%的精梳羊毛。
这种产品不归入税号51.12(精梳羊毛的机织物)而归入税号54.07(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因为在这里合成纤维长丝及合成纤维短纤的比例必须合并计算。
5、纺织纤维所含的浆料〔例如,对蚕丝增重(加重)浆料〕,以及浸渍、涂布、包覆或旋覆所用的产品,不应视为非纺织材料;换言之,纺织纤维的重量是按报验时其所处状态的重量计算的。
在确定一种混纺材料主要由哪种纺织材料构成时,应按混纺材料中重量超过所含其他
任何一种纺织材料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
例如:
按重量计含有以下比例材料的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的机织物:
55%的棉,
22%的化纤,
21%的羊毛,
2%的丝。
这种产品不归入税号52.12(其他棉机织物)而归入税号52.10(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二)纱线
1、概况
纺织纱线可以是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
在本协调制度中:
(1)单纱是指含有下列其中一种材料的纱线:
A.短纤,通常加捻抱合的(短纤纱);
B.税号54.02至54.05的一根长丝(单丝),或税号54.02或54.03的两根及以上长丝(复丝),不论是否加捻抱合的(长丝纱线)。
(2)多股(合股)纱线是指由两股或多股单纱,包括用税号54.04或54.05所列单丝制得的单纱(二股、三股、四股等纱线)在一次合股工序中加捻纺成的纱线。
然而,仅用税号54.02或54.03的单丝加捻制成的纱线不能作为多股(合股)纱线。
多股纱线中的“股”是指构成多股纱的每根单纱。
(3)缆线是指由至少有一条是股纱的两股或多股纱线在一次或多次合股工序中加捻纺成的纱线。
缆线中的“股”是指构成缆线的每一根单纱或股纱。
上述两根(股)或多根(股)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并列纺成的纱线,有时称为并合(复络)纱线。
这种并合纱线应根据其纱线组成的种类作为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归类。
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可间隔带有毛圈或粗节(结子纱、毛圈纱线、竹节花式纱线、印花毛纱),也可由两股或多股纱线组成,而其中一股纱线间隔地自行折回以产生毛圈或蓬松效果。
加光或上光纱线是指经过以天然物质(蜡、石蜡等)或合成物质(尤其是丙烯酸树脂)为基料的制剂处理过的纱线。
处理后要用抛光滚筒磨出光泽。
纱线的规格是根据测得的一定量来表示的。
目前使用的细度计量或支数制度各种各样。
然而,协调制度使用通用的特数制是一种表示线密度的单位,相等于每千米纱线、长丝、纤维或其他纺织材料的克重,一分特等于0.1特克斯。
以下是公制支数转换成分特数的公式:
10000
────=分特
公制支数
纱线可以未漂白,也可以经洗涤、漂白、半漂白、染色、印花、夹色等,还可以作烧毛(把造成纱线毛状外观的纤维烧去)、丝光(即在拉紧状态下用氢氧化钠进行处理)、润滑等处理。
但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不包括:
(一)税号56.04的用纺织材料包覆的橡胶线,以及用橡胶或塑料浸渍(包括浸泡)、涂布、包覆或套裹的纺织纱线。
(二)含金属纱线(税号56.05)。
(三)粗松螺旋花线、绳绒线及纵行起圈纱线(税号56.06)。
(四)编织的纺织纱线(酌情归入税号56.07或58.08)。
(五)用金属线增强的纺织纱线(税号56.07)。
(六)平行排列后用粘合剂粘合的纱线、单丝或纺织纤维(包扎匹头用带)(税号58.06)。
(七)税号59.06的平行排列后用橡胶粘合的纺织纱线。
2、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与税号56.07的线、绳、索、缆和税号58.08的编带之间的区别
(参见第十一类注释三)
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并不包括所有的纱线。
纱线应根据其特征(规格、加光或上光与否、股数)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有关纱线的税号,或作为线、绳、索、缆归入税号56.07,或作为编带归入税号58.08。
以下表一列明了在各种情况下纱线的正确归类:
表一
──────────────
**税号50.06的蚕胶丝、未加捻或捻度每米少于5转的复丝纱线以及第五十四章的单丝和第五十五章的化纤长丝丝束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归入税号56.07。
3、供零售用的纱线
(参见第十一类注释四)
第五十章、第五十一章、第五十二章、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五章的某些税目列出了供零售用的纺织纱线。
纱线必须符合以下表二所列标准方能归入这些税号。
然而,下列纱线一律不能视为供零售用:
(一)丝、绢丝、棉或化纤的单纱,不论何种包装。
(二)羊毛或动物细毛的单纱,经漂白、染色或印花的,细度在5000分特及以下,不论何种包装。
(三)丝或绢丝的未漂白多股纱线或缆线,不论何种包装。
(四)棉或化纤的未漂白多股纱线或缆线,成绞或成束的。
(五)丝或绢丝的多股纱线或缆线,经漂白、染色或印花的,细度在133分特及以下。
(六)任何纺织材料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交叉绕成绞或束的*。
(七)任何纺织材料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绕于纱芯上(例如,绕于纱管、加捻管、纬纱管、锥形筒管或锭子上),或以其他方式卷绕(例如,绕成蚕茧状以供绣花机使用的,或离心式纺纱绕成饼状的),明显用于纺织工业的。
──────────────
*交叉卷绕是指在绕纱时为避免松绞而将纱线对角交叉卷绕成绞,交叉卷绕是绞纱染色时通常采用的卷绕方法。
表二
──────────────
**由一条连续不断的纱线绕成的绞或束,每绞或每束中有若干用线分开的小绞或小束,若把那条连续不断的纱线剪断,各小绞或小束即可分开。
小束之间用一条或多条线将各束分隔开来,通常还用纸带包缠。
其他由一条连续不断的纱线绕成的绞或束,以及隔离线不是为了将大绞分隔为重量相等的小绞或小束,而仅为防止加工(例如,染色)时纱线的缠结,不作为供零售用对待。
4、缝纫线
(参见第十一类注释五)
税号52.04、54.01及55.08所称“缝纫线”,是指下列多股纱线或缆线:
(1)绕于芯子(例如,线轴、纱管)上,重量(包括纱芯)不超1000克;
(2)上过浆的;
(3)终捻为反手(Z)捻的。
所称“上过浆的”,是指经过了整理处理。
这项处理(例如,赋予减摩性能或耐热性能、防止静电的形成或改善其外观)旨在有助于纺织纱线作为缝纫线使用。
这种处理需要使用以聚硅氧烷、淀粉、蜡、石蜡等为基料的物质。
缝纫线的长度一般在芯上标明。
5、高强力纱
(参见第十一类注释六)
在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九章中,对“高强力纱”及用高强力纱制成的织物在税目中已有列名。
所称“高强力纱”,是指具有一定韧度的纱线,以厘牛顿/特克斯(每特克斯多少厘牛顿)为单位大于以下标准的: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单纱或聚酯单纱„„„„„60厘牛顿/特克斯
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多股纱线或缆线„„„„„53厘牛顿/特克斯
粘胶丝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27厘牛顿/特克斯
(三)机织物
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的机织物是在经纬织机上将纺织纱线(不论是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的纱线,还是税号56.07的线、绳等),第五十四章的粗纱、单丝或扁条及类似品,纵行起圈纱线、窄带、编带或狭幅织物(用粘合剂等粘合制成的有经纱而无纬纱的织物)交织而成的产品。
但机织物不包括某些纺织物,例如:
1、地毯及其他铺地制品(第五十七章)。
2、税号58.01的起绒织物或绳绒织物,税号58.02的毛巾织物及类似毛圈机织物,税号58.03的纱罗,税号58.05的装饰毯,税号58.06的狭幅机织物以及税号58.09的金属线或含金属纱线的机织物。
3、税号59.01及59.03至59.07的涂布、浸渍等织物;税号59.02的帘子布或税号59.11的作专门技术用途的纺织物。
4、符合第十一类注释七定义的制成品(参见本类总注释第二部分)。
除以上1至4项的货品以外,在运用第十一类注释九时,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的机织物包括以下织物:
──由一层平行“经”纱以锐角或直角叠于一层平行“纬”纱之上组成的织物;
──在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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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S注释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要点 HS 注释 第十 一类 纺织 原料 制品 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