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养殖场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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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养殖场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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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养殖场管理制度
生猪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
一、宜实行小单元式饲养,实施“全进全出制”饲养工艺;
二、合理控制猪的饲养密度;三是夏天降温、冬天保温,保持生猪生长所需的温度和湿度;
四、采取机械通风等措施,保持舍内空气新鲜,使猪舍空气境质量符合NY/T388标准;
五、猪饮用水质符合NY5027标准,保持饮水清洁、卫生;
六、不喂发霉、变质的饲料;
七、经常清洗消毒饮水、饲喂料槽和工具。
生猪养殖场销售购买生猪管理制度
一、生猪养殖场种猪引进制度
(一)猪场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种猪来源于非疫区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
(二)引进的种猪要求按照GB16567标准检疫合格,并隔离饲养30d,确认为健康者后合群饲养;
(三)引种时索取发票、系谱、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并签订质量和服务合同。
二、生猪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一)出栏生猪应按照GB16549检疫合格,方可出售;
(二)在休药期内的生猪不应作为食用生猪销售;
(三)禁止销售病、死猪;
(四)运输生猪车辆应在使用前后彻底消毒;
(五)运输途中,不应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六)在县境内应凭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出县境应凭《动物检疫合格证》和《出县境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运输生猪。
生猪养殖场使用饲料管理制度
一、使用的配合饲料、浓缩料应来源于具有《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企业生产的产品,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具有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颁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要符合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的要求。
饲料添加剂应是农业部规定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三、不给育肥猪使用高铜、高锌日粮;
四、不在饲料中使用制药工业副产品、其他畜禽源性副产品;
五、禁止在饲料中添加β-兴奋剂(瘦肉精)、镇静剂、激素类和砷制剂。
生猪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是加强饲养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尽量减少化学药物和抗生素的使用;
二是所用兽药应有产品批准文号,其质量符合《兽药典》或农业部有关兽药质量标准;
三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签说明合理保管和使用兽药,不任意加大剂量;
四是严禁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的或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和瘦肉精等其他化合物,不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
五是使用兽药和饲料药物添加剂,出栏前应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没有规定休药期的,休药期不应少于28天。
猪场免疫及药物预防制度
一、应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病学情况对生产的危害,可用疫苗的性能及来源等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程序实施免疫预防,建立免疫档案。
免疫程序应包括预防接种疫苗的种类,预防接种的次数,剂量、间隔的时间等。
二、对规定的强制免疫的病种,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体弱、有病、没到免疫年龄的猪,补栏后及时进行免疫补针建立档案。
孕猪2个月不宜免疫,但应在孕畜产后7天,仔猪满45日龄后及时进行免疫补针,建立免疫档案,佩带免疫耳标,无病疫苗注射后个别牲畜有严重过敏反应,应备有肾上腺素等紧急脱敏药物。
四、严格免疫操作规程冻干苗应在低温冷冻条件下保存,严禁反复冷冻使用,油剂或水剂严防冻结,应在4℃-8℃条件保存。
冻干苗按要求的方法进行稀释,稀释后的疫苗应按规定的方法保存和规定时间内使用;保证疫苗注射剂量;注射器械和注射部位严格消毒,保证一畜一个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五、根据当地寄生虫病、细菌性疾病的发生和危害情况,选择最佳驱虫药物,定期对生猪群进行驱虫。
使用抗菌药物在生猪可能发病的年龄、疫病可能流行的季节,或在发病的初期对相关猪群进行群体投药预防,防止发病。
六、使用的药物应为有国家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产品,疫苗还应是在冷冻或冷藏的条件下保存的产品。
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根据生产实际,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确定消毒用的药物及其使用浓度、方法,明确消毒工作的管理者和执行人,落实消毒工作责任。
二、做好日常消毒。
定期对圈舍、道路、环境进行消毒;定期向消毒池内投放消毒剂,保持有效浓度,做好临产前产房、产栏及临产猪的消毒,同时要严格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
三、加强所在圈舍的强化消毒,包括对发病或死亡猪的消毒,在出现个别猪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此处理。
四、加强终末消毒。
全进全出制生产方式,在猪出栏后,应对全场或空舍的单元、饲养用具等进行全方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
或在周围地区发生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疫病流行初期,或在本场发生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疫病流行平息后,解除封锁前均应对全场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五、严格消毒程序。
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清扫、高压水冲洗、喷洒消毒剂、清洗、熏蒸消毒或干燥(或火焰)消毒、喷洒消毒剂,转入猪。
加强环境卫生整洁,消灭老鼠、割除杂草,填干水坑,防蚊、防蝇,消灭疫病传播媒介。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一、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镇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郧西县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郧西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郧西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四、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郧西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
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五、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郧西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
本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
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
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倾处理。
2、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运行防疫主管部门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4、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本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5、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6、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一、严格规定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领畜禽标识。
二、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1.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生猪养殖场档案管理制度
一、猪场应建立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引种、繁殖、疫病监测和诊断、免疫、饲料采购和使用、兽药采购和使用、消毒、污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销售等日常生产记录;
二、每项生产记录要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三、养殖档案应至少保存少保存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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