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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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股协议书
股东退股协议书
【篇一:
合伙退股协议书范本(共9篇)】
篇一:
退股协议书
退股协议承诺书
前引:
《川湘小厨》为双方合伙开办的餐厅,现因双方达成协议由_________方接受独立经营,其
合伙人__________选择退出股份。
以下条款是在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基础上,经
双方同意达成的相关协议,双方必须遵从。
第一条:
合伙人信息
合伙人1:
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合伙人2:
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1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人2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
交接盘点及承诺情况
1.干货仓库盘点库存金额约为:
__________元;酒水仓库盘点库存约为:
____________元。
2.此次_________方退出股份,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_________方应付退出股份人__________的金
额为(人民币计算)____________(大写:
)元。
3.________方要求应以现金的形式得到____________方给予退股金额_____________(大写)元,期限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合伙人及中间人各执一份,直到退出股份方拿到现金为止,拿到
现金后返还此协议书给经营方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签字1:
____________,指纹印:
___________
合伙人签字2:
____________,指纹印:
___________
中间人签字3:
_____________,指纹印:
____________
生效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二:
退股协议书
退股协议书
秦皇岛市有桥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出资方由陈万华出资90%,翟新华出资10%,主要经营建材、防水保温材料,家具的销售等。
至2014年1月15日,公司现存货约40万元,其中:
北戴河库房存货10万元;昌黎县水岩寺场地存货15万元;各种机械设备15万元。
外欠本公司帐目有:
馁中东戴河客运站工地欠材料款10万元,红光北里板材安置房工地欠材料款8万元,秦皇岛市归堤寨安置房工地欠材料款5万元,合计23万元。
按公司章程第七章第十条规定:
今有股东翟新华要求退股,公司由陈万华自己经营,合伙经营期间盈利70万元左右,翟新华本人要求退回股金10万元,分红利润10万元,共计20万元,剩余存货和外欠款归陈万华所有,以后公司与翟新华没有任何关系,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上条款。
特此协议,本协议一式二份。
股东签字:
秦皇岛有桥贸易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见证人:
年月日
篇三:
退股协议
退股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
甲乙丙三方合伙投资成立美丽雅有限投资公司;
地点:
,于年月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开业经营,经营主为甲方,现经甲乙丙三方清算后共同确认:
公司总投资为万元(其中甲方投资万元,乙方投资万元,丙方投资万元),债权为元,负债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乙、丙方分别在本协议生效之日退出经营,店面由甲方一人经营;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即月,甲方必须付清乙、丙方退股款各,不兑息。
担保人对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之前由于办理公司各项手续费用和装修、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由甲方一人承担,以后所有盈亏同样与乙、丙方无关。
4、甲方在未付清乙、丙欠款之前,如下家营利所得款项必须优先用于支付乙、丙方的退股款。
5、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六份,三人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
丙方:
担保人:
月
篇四:
股东退股协议书范本
股东退股协议书范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年*月*日正式注册成立。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伍拾万元整(¥:
500000.00元)。
****是由
***、***、***三位股东合资创办,股东***:
占股份总额的**%;股东***:
占股份总额的**%;股东***:
占股份总额的**%。
公司自成立以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目前累计亏损*万元,由于自身原因***提出退股请求,经股东会议研究,同意其退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股东***自愿放弃所持有的所有股份,并按亏损比例拿出**万元弥补公司亏损。
2、***退股后,公司股东***持有公司51%的股份,***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盈亏由
股东***及股东***负责,与***不再有任何关系。
3、***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技术。
公司盈亏及所需资金按投资比例分担。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各持一份。
5、本协议由***、***、***三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6、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有限公司****年**月**日
篇五:
曾焕柏与陈昌有合伙协议纠纷案
曾焕柏与陈昌有合伙协议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7)赣中民一初字第2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焕柏,男。
委托代理人曾凡珍,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昌有,男。
委托代理人陈昌伟,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梁向阳,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曾焕柏与被告陈昌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庭审理。
原告曾焕柏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凡珍、被告陈昌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终结。
原告曾焕柏诉称:
1996年12月,原、被告及何利人、陈财生四人合伙经营茅坪钨钼矿,何利人、陈财生先后退伙。
2003年何利人以合伙清算为由,向崇义县法院起诉,诉讼中法院委托大余县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鉴定,帐目清算时间到2002年12月。
何利人、陈财生退伙后,郭跃升加入了原、被告之间的合伙,郭跃升加入合伙时投入资金500万元(被告收取)。
1999年10月21日,原、被告退出合伙,郭跃升补偿原、被告股金各4666666.70元(均由被告收取)。
2004年陈财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股金,法院作出了判决,并已履行,四人合伙帐务已清算完毕。
但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帐没有清算,原告几十次要求清算,但被告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清算。
去年12月双方虽然清算了一次,但仍无结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伙经营茅坪矿应得款1626641.54元及利息,利息从合伙终止时起(即退股给郭跃升之日起),按9?
利率计算。
还有债权1928648.52
元仍属共有,另有应付款976111.90元(实际已不需要支付)共同承担。
被告陈昌有辩称:
原告称被告应支付给其1626641.54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原告与被告及何利人、陈财生四人合伙经营期间,其未完全履行投资义务。
1998年7月16日退股后,由于矿财务未能及时进行合伙财务清算,被告考虑多年的交往,临时安排原告做些事务。
被告后与郭跃升合伙经营时,在原告的再三要求下,被告同意原告再次进行合伙,但其合伙股金在1998年12月30日前,不足70万元,由矿财务人员入帐时间为准(临时借用货款除外),原告的股金严重不足。
原告的投资股金需矿财务人员签收并由被告确认才能认可,否则不能认定为股金。
因原告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未及时出资(大部分资金由被告出资),理应由被告收回原出资股金(并非郭跃升的补偿款项)。
同时,原告在1999年10月21日至25日在被告处借领了1203456元,2001年5月27日原告签字认可,不能说4666666.70元均由被告收?
4送猓
担。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曾焕柏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入伙协
议、收条2张,证明陈昌有收取郭耀升(原名郭成琅)入伙资金500万元,包括郭耀升交的流动资金100万元。
被告对第一组证据里面的第二份、第三份的证据三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对第1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其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此证据能够证明当时的合伙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二、陈昌有收条4张、合伙清算结果一份、贷款转让协议一份、借据一份、工行转帐归还249.8万元凭证一份,退股协议一份,证明陈昌有收取郭耀升支付原被告股金及合伙收入计币9867041.55元。
被告第一份证据中400万元的收条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对其余三张收条均持有异议,对28万多元、7.9万元、2300元的收条的三性均有异议,我有相反证据证明,收条是我写的,但不是我收的款,他提供的是复印件,这三张收条的原件在我这匣锲诩涞目魉?
515711.05元应由原合伙人共同承
里,退回给我了,这是临时收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被告对第二组证据中的第2、3、4、5、6份证据的三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三、1、崇义县法院(1999)崇民初字第161号判决书(2003)赣中立终字第22号裁定书,2、大余县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证明因为(1999)崇民初字第161号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认定中关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合法,有效。
依据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证明原告依据该报告制作的表四、表五所列数据真实,合法。
被告对证据1的三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的三性均持有异议,本院认为,该报告已为生效(1999)崇民初字第161号判决所确认,本院对其证据三性予以认定。
四、1、崇义县法院(2003)崇民一(杨)初字
第34号判决书,2、资金用途说明书,3、执行(2003)崇民一(杨)初字第34号的执行和解协议书,证明在陈昌有收取郭耀升股金数目中,曾焕柏支取1203456元,曾焕柏代陈昌有支付给陈财生20万元,陈财生欠合伙企业145785.31元已由陈昌有收回。
被告对证据1、2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对其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确认,对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20万元要有陈财生的签字收条才能证明,没有他的签字不能证明陈财生收到了20万元。
五、曾焕柏费用支出票据,证明曾焕柏支出金额为155252.41元,证明曾焕柏至今还承担银行利息,所以陈昌有应对欠款承担9%利率的利息。
被告对证据中的137409.29元以及1万多元持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对其它票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六、2002年3月24日的会议纪要,证明陈昌有应该上交利润2万元,陈昌有要求承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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