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购房合同能落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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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购房合同能落户
用购房合同能落户
篇一:
持购房合同办理市外户口迁移手续
持购房合同办理市外户口迁移手续
已经购买商品住房但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持以下手续办理户籍迁移
1、经过网签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发票(税务部门出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收据(税务部门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3、房管局产权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地址为:
东二环与北二环交界处)
4、落户人身份证及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落户人员如有配偶和未婚子女及父母随迁的,应出具房主的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主与随迁父母在同一个户口薄上随迁父母年龄,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
父母同时随迁的,要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
随迁适婚子女男22周岁,女20周岁,由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不能提供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落户人在14周岁以上的都带3张一寸白底或红底照片
将手续准备好后,自行打印审批表
办理购房落户流程
→→(办事人员自行上网打印“购买商品房落户审批表”两份,“购房落户社区民警入户调查证明”一份)→(房屋管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所长分别签字并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办理准迁证回原籍派出所迁户,带原籍户口本薄、准迁证第二联)→(持所有材料到管辖派出所落户)
篇二:
沈阳凭购房合同可以落户吗
篇一:
辽宁户籍管理新政:
买房凭手续可直接落户
在沈阳、大连买房取得房产证,即使没“实际居住1年”,也可以落户;子女投靠父母落户,不再有未婚或未成年的限制。
昨日,辽宁省公安厅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述有关户籍管理的20条“新政”。
省公安厅相关人士解读称,即日起,这些“新政”将陆续得到落实。
使百姓受益、让大家办事更加省时、省力,成为新增、调整政策的着力点。
沈阳大连均不限落户者“实际居住1年”
关键词
购房落户
新政:
购房落户需持购房合同、结算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和房产证等材料办理,取消取得房产证后仍需实际居住1年的限制。
原政策:
除大连市外,全省其他市购房落户需取得房产证,并实际居住1年后办理。
大连市购房落户分主城区、新市区、新区有房屋面积限制,需取得房产证,并在大连市有合法稳定职业。
政策解读: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的落户政策须设计不同方案,以保证人才有效流动,同时可以防范大城市人口密度过大。
相关人士称,全省范围内取消“取得房产证后仍需实际居住1年”这条购房落户限制,并不意味着沈阳、大连这俩大城市的落户门槛完全降低。
相关人士分析说,“新政”不会给沈阳、大连两市带来较大影响,“这两个城市都有着超500万的人口,沈阳城市面积相对较大,吸纳人口的能力强;而大连地域面积相对小,取消了这条限制外,原有其他的限制条款仍在执行,可以有效控制大连户籍人口数量的增长。
”户籍民警不在岗要给百姓留电话
关键词
户籍民警
4项新政:
实行去向告知制度,户籍窗口应配备去向告知板,户籍民警离岗时,应将去向告知板立于窗口显著位置,告知群众离岗原因、返回时间和联系电话。
实行预约服务制度,群众可通过网上
公安机关、电话、到户籍窗口等形式预约办理户籍业务,由户籍民警在约定时间为群众办理。
实行户口代办制度,工作时间以外群众申办户籍业务的,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先行代收相关材料,然后交由户籍民警按办理程序和时限开展工作。
实行“ab岗”制度,在所有派出所户籍民警岗位建立实行a、b岗工作制度,确保a岗民警因疾病、出差、培训、休假等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工作时,b岗民警能够在工作时间为群众办理户籍业务。
原政策:
上述四项新政,有的此前只在个别地市、地区推行,“ab岗制度是首推。
政策解读:
以往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一般只有1人,遇到个人请假、开会、出差等情况,上门办事的百姓常常扑空。
为了让百姓少走“冤枉路”,4项新政集体“打包”出炉。
以“户口代办”制度为例,若赶上周末,户籍民警休息,百姓同样可去派出所,把手续交给其他民警,由其转交户籍民警,享受“户口代办”服务;户籍民警“ab岗”制度指的是,在专职户籍民警之外,派出所还将培养其他民警胜任兼管户籍业务,确保有两名户籍民警服务百姓。
子女投靠父母不再有未婚、未成年限制
关键词
投靠落户
新政:
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其他市,取消父母投靠子女时父母年龄的限制和子女投靠父母时父母身边是否有已婚子女、投靠子女必须未婚或未成年的限制,只需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并实际居住。
(向农村投靠的仍执行现行户籍政策)
原政策:
各地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存在差异,有结婚限制、未成年限制、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和居住时间限制等。
各地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政策也存在差异,有年龄限制、父母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子女有无合法稳定住所限制。
政策解读:
子女考入大学、结婚,户口迁出;子女大学毕业未找到工作、离异,再想把户口迁回父母身边怎么办?
省公安厅相关人士称,除沈阳、大连两个城市外,这种“投靠”落户的过程中,不再有子女必须未婚或未成年的限制。
也就是说,在省内12个城市,未成年、未婚、已婚甚至离异的子女,均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新生儿取名用生僻字民警可提醒
关键词
新生儿取名
新政:
公安派出所为新生婴儿登记和姓名变更提供重名人数信息查询、人名用规范汉字查询服务。
原政策:
我省部分地区已经实行新生儿登记重名查询服务,规范汉字查询服务一直未开展。
政策解读:
既怕孩子起名太“俗气”、常见,又怕孩子起名太生僻,打字打不出。
很多新生儿家长都有这些困惑。
今后,在新生儿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可以帮助家长摆脱这些苦恼。
除了可以帮忙查“重名”外,民警还可以提醒家长,哪些生僻字尽量不要用在名字里。
“使用生僻字的麻烦太多,升学、考试、婚姻登记甚至出国都可能受到影响。
”相关人士称,公安机关将不断升级字库,收纳更多生僻字,但仍建议家长慎用生僻字为孩子起名。
违规办户籍业务可通过15部电话举报
关键词
举报投诉
新政:
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户政、治安)部门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违规办理户籍业务的线索,省公安厅举报电话为024-86991551。
原政策:
我省各市均设立户口咨询电话,未设立举报电话。
政策解读:
省公安厅相关人士称,省厅的举报电话受理全省范围涉及户籍办理业务的违规、违法行为举报,接到举报后,将督促各市地公安机关查办。
预计在春节后,各市公安机关专门举报电话将确定名单,向社会公布。
篇二:
南宁市持购房合同落户详细流程
南宁市持购房合同落户详细流程
一:
1.到夫妻双方各自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婚育及抱养情况证明(跟办理准生证(计生手册)流程一样,到双方各自户籍所在居委会出具夫妻双方婚育证明,就是
居委会盖章,再到街道办计生部门盖章)已经有准生证(计生手册)(一年内有效的)可以直接到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计生部门开具证明。
2.持以上原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需复印件)到迁入地所在小区管辖的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办开具一样的计生证明。
然后拿两份证明,再到迁入地所在小区管辖的街道办计生部门盖章,(就是盖情况属实的章)
3.持以上盖好章的证明(都需复印件)到区一级计生部门,填写户口迁移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需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户口迁移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盖章同意迁入。
二:
持购房合同,身份证原件(需复印件),到迁入地所在小区管辖的社区居委会登记,办理居住证,持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表格、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居住证(领居住证需要3个月,可持居住证领取回执单办理户口,回执单需派出所盖章)
以上材料、证明办完就可以到派出所户籍部门办理迁入户口了(迁入人员都要到场)需要以下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契税缴纳凭据(需复印件,复印合同的首页、合同商品房的地址,面积一页、签字压手印的一页、补充协议首页、签字压手印的一页)
2.一年以上物业缴费凭据(需复印件,要完整一年,缺一个月都不行)
3.一年以上电费缴费发票(需复印件,要完整一年,缺一个月都不行)
4.商品房所在小区的物业开具的入住证明(需复印件)
5.居住证领取回执单(需盖章)
6.双方户口簿(需复印件,复印第一页和各自名字,身份证号那一页)
7.双方身份证(需复印件)
8.迁户口申请书(派出所有范本)打印、签字压手印
9.户口迁移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篇三:
没在沈阳交保险怎么办落户
外地人在沈阳落户才能算是成为真正的沈阳人,目前沈阳虽然已经大幅放宽落户政策,但是在沈阳落户也并不容易,今天小编为大家集中整理一下,外地人在沈阳买房如何落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未在沈阳交保险如何落户
问:
我已经在沈阳买了房子,但是是自由职业,没有工作,也没交过养老保险,请问这种情况可以把户口迁到沈阳吗?
答:
外埠人员在我市购买成套住宅(商品房、二手房无面积和金额限制)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准予其本人、配偶及同住的父母、子女户口迁入我市(18周岁以上子女可以单独迁入)。
落户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产权人婚姻状况证明;(4)房屋所有权证;(5)契税证;咨询人的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可持上述手续到房屋所在派出所办理落户。
》》》注意:
所有证件不得涂改;提供的所有资料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及身份证证号要一致。
所需复印材料请用a4纸各复印一份。
夫妻一人是沈阳户口
问:
我是外地的户口,妻子是沈阳市的户口,请问想落到妻子的户口本上怎么办理?
答:
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并实际居住,已经取得结婚证书的。
夫妻投靠落户政策所需手续:
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被投靠人住房的合法手续,需要实际在此居住,到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落户。
》》》沈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解答”办理户口难心事”
注意:
所有证件不得涂改;提供的所有资料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及身份证证号要一致。
所需复印材料请用a4纸各复印一份。
想把父母接到沈阳
问:
我在沈阳工作生活,已有户口,想把父母接来落户口,怎么办理?
应届毕业生如何落户
问:
我在沈阳读本科,今年毕业,还没有找到工作,可以先落户口吗?
答:
目前,大学本科毕业生可采取“先落户、后择业”的落户政策在沈阳落户,可以落户亲戚、朋友、同学家。
应届(含择业期二年)毕业生办理户口,只需要提供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落户通知书”、本人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申请书、落户地合法房屋手续、户主户口簿、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注意:
所有证件不得涂改;提供的所有资料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及身份证证号要一致。
所需复印材料请用a4纸各复印一份。
篇三:
只有购房合同能卖吗
篇一:
房屋买卖只有收条没有书面合同,买卖关系是否成立)
房屋买卖只有收条没有书面合同,买卖关系是否成立
一、为什么要探讨这个问题
因为1、这个问题的存在具有普遍性,朋友之间、亲人之间或者房屋交易当事人由于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淡薄,经常做出这种简易行为,而由于约定的明确和利益纠葛,这种问题经常出现纠纷;2、就同样的问题人民法院往往做出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法律适用没有统一性,存在司法乱象,使得公民甚至法律专业人士无所适从;3、此问题归根结底是合同成立要件和合同约定不明的解释等合同法基本问题,厘清此问题,不仅有助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亦同样有助于其他民事和经济纠纷关于合同成立要件和合同约定不明时的解释问题。
二、据以研究实践案例
案例一南市民一终字第832号
事实:
2009年11月6日,周海明(甲方)与俞谅(乙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
“甲方将其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路18号d5区103号别墅壹套,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为321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房屋售价为人民币肆佰贰拾万元。
乙方将购买该房屋定金人民币叁万元付给甲方。
若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约定的,则按《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定金双倍的违约金叁万元整”。
同日,俞谅支付30000元定金给周海明。
2009年11月9日,周海明就30000元定金向俞谅出具一份《收条》,载明:
“今收到俞谅购大自然花园d5103号房定金叁万元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款及房屋的交付发生争议,周海明遂于2009年12月9日书面通知俞谅,载明:
“俞谅向周海明购买青秀路18号d5区103号别墅。
俞谅须于2009年12月20日前将全部购房款420万元整存入账号为55224533792******的周海明建行账户。
逾期视为违约,没收定金并解除房屋买卖协议”。
俞谅为此于2009年12月18日向周海明发出《告知函》,以周海明收取定金后不交付房屋、不提交房屋权利证明、也不通知办理过户登记为由拒绝先支付房款,同时要求周海明于2009年12月20日前腾空房屋交付给俞谅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受理后即支付房款,逾期俞谅可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由周海明双倍返还定金。
双方为此产生纠纷,俞谅遂于2010年4月28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1、周海明履行与俞谅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向俞谅交付讼争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周海明双倍返还俞谅定金人民币6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周海明负担。
另查明,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8号大自然花园d5栋10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邕房权证字第01807541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周海明,建筑面积平方米,3层钢混结构。
一审判决:
合同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本案中,双方虽对房屋转让的价款及定金达成合意,但对于房屋价款的支付期限、支付方式、房屋转让产生的税费承担、房屋交付的条件及交付时间等交易条款均未作出约定。
《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双方也未能就以上条款协商一致,导致双方的房屋转让无法进行。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具备合同履行的必备条款,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未能成立,双方应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故对于俞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周海明应退还俞谅定金30000元。
双方未能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致,故对于俞谅要求周海明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周海明返还俞谅定金30000元;二、驳回俞谅要求周海明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交付讼争房屋,并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0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45880元,由俞谅承担45000元,周海明负担880元。
二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9〕5号)
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上诉人俞谅与被上诉人周海明于2009年11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能够明确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含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标的(即南宁市青秀路18号d5区103号别墅)、数量(1套)、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321平方米、价款(人民币420万元)、定金(人民币3万元)、违约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定金的双倍),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已经成立。
一审判决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不具备合同履行的必备条款而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未成立,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双方对房屋价款的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办理房屋过户费用承担、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未能协商一致,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俞谅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周海明付清购房款人民币420万元,周海明收到该购房款后3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俞谅,并协助俞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费用,由双方依照国家及南宁市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时对合同履行的有关条款没有约定,导致双方产生本案纠纷,双方对此均有责任,故本院对俞谅要求周海明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俞谅已支付给周海明的定金30000元,应抵作购房款。
因此,俞谅尚应向周海明支付购房款人民币417万元。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一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俞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被上诉人周海明付清购房款人民币417万元,周海明应于收到该购房款后30日内将其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8号大自然花园d5栋103号房屋交付给俞谅,并协助俞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费用,由双方依照国家及南宁市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
案例二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321号
事实:
2003年3月24日,被告向龙、第三人隆小灵购买了欧国祥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中心街181号房屋,该房屋包括两间门面、门面后面的住房和厨房各一间以及附属楼
梯间角空台、三楼及四楼各两间房屋、四楼楼梯间冲台。
2010年7月18日下午,二原告与被告向龙协商,由原告向被告购买该房屋,二原告当即向被告向龙支付购房款50000元,向龙出具收条,载明:
今收到崔建华购房款50000元正,还余欠34600元。
当日向龙外出。
随后,第三人隆小灵与原告就该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经当地村委会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就争议房屋的买卖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原告主张购买了争议房屋的全部房屋,被告主张原告只购买了争议房屋中的三楼和四楼房屋。
由于争议房屋具有可分性,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能证实其购买了争议房屋的全部房屋的主张。
鉴于双方就房屋买卖没有书面约定,致买卖标的不明确,故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的合同不成立。
即或原被告之间有买卖协议,但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能证实向龙出卖该房屋取得其妻子隆小灵的同意,亦应无效。
经审理中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但原告仍坚持主张由被告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故合同不成立的处理不予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崔建华、余成秀要求被告向龙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崔建华、余成秀承担。
篇二:
购房合同能否更名以及如何更名
购房合同能否更名以及如何更名
问:
刘先生说自己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说好今年底交房,现在想把产权人改成儿子的名字,是否可行?
答:
这要有个前提,刘先生的儿子必须领到身份证。
在这个前提下再分两种情况,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记。
这时只要同房产商协商,把合同注销,以其儿子的名义重新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可以了,此种情况不涉及税费。
第二种情况是已经登
记过,这就麻烦些了,如果该商品房未竣工验收,则可以更名,但要到市有关单位开具未竣工检查报告,并由开发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时只需支付相关手续费用。
如果该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则无法进行更名,需要产权证办理出来后再以赠予的形式将产权证的名字改在刘先生儿子的名下,这实质上是一种房产继承了。
人们常说的“合同改名字”,严格来讲是不规范的。
建议购房者在签购房合同时,不妨在合同上同时写上自己和儿子的名字,产权人写刘先生的名字,共有人写儿子的名字,表示二人共同拥有这份产权。
因此到最后儿子就是第一继承人,产权可以全部落到儿子身上,但同时作为惟一继承人的儿子必须到时去房产交易中心办手续,再重新核发一份有其单独名字的产权证。
也可以按份共有,在产权证上标明各自所占的份额,可避免在产权继承时交纳全额的税费。
篇三:
没有预售证的房子能买吗_预售合同_买房全攻略
一、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子能买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
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依照上述规定,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期房销售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讲,也就是开发商取得了销售许可证才获得签订期房销售合同的主体资格。
因为无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认购书,都要求签订双方具备主体资格,消费者作为买方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开发商作为卖方要具备销售资格,这样双方签订的合同才能认定为有效。
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子能买吗?
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购买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期房的购房者。
但是,由于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子存在巨大的风险,所以购房者最好不要买没有商品预售许可证的房子。
二、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怎么办?
目前,在商品房销售市场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订约前向其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形较
为普遍。
这种费用常被冠以“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等名称,而且一般对返还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存在许多可变因素,甚至有些项目本身就不具备销售条件,所以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不愿购房时,已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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