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紧急事件处理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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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紧急事件处理流程图
目錄
學生緊急事件處理流程圖3
校安通報主要事件類別說明4
一、意外事件5
案別1:
車禍事件處理流程5
案別2:
集體食物中毒事件處理流程12
案別3:
校內受傷事件處理流程15
案別4:
學生自殺事件處理流程18
案別5:
山難事件處理流程21
二、安全維護事件24
案例1:
校園火警事件處理流程24
案別2:
破壞事件處理流程26
案別3:
學生失竊事件處理流程28
案別4:
情感糾紛事件處理流程30
案別5:
網路糾紛事件處理流程32
案別6:
校園炸(詐)彈恐嚇事件處理流程35
三、霸凌(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37
案別1:
鬥毆事件處理流程37
案別2:
賭博事件處理流程40
案別3:
學生失蹤事件處理流程42
案別4:
聚眾抗議(滋事)事件處理流程44
案別5:
濫用藥物事件處理流程47
案別6:
違法遭送警局事件處理流程49
四、管教衝突事件51
案別:
師生衝突事件處理流程51
五、兒童少年保護事件53
案別: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53
六、天然災害事件61
案別:
地震(宿舍、教室坍塌)事件處理流程61
七、其他事件64
案例:
家庭變故事件處理流程64
八、疾病事件66
案別1:
疾病送醫事件處理流程66
案別2:
精神異常事件處理流程68
學生緊急事件處理流程圖
人、事、時、地、物、如何、為何
資料蒐集
原始接受(觸)人或單位
訊息傳入
1
反應負責校安相關單位(學務處、教官室)
最先接觸人員注意事項
1.接獲不明電話
2.發現不明(可疑)物品
3.注意自身安全
趕赴現場緊急處理
協調相關人員支援處理
結案
導師
學務主任
校長
校安中心
報告
組成人員
1.校長暨學校一級主管
2.各種專業人員
3.事件相關人員
結案
以一般特殊事件處理
成立危機處理小組
執行各項危機處理措施
附
記
一、接獲不明電話
1.力求鎮靜,留意來電者口音、態度等特徵
2.詢問並正確記載所述內容
3.迅速通報學務處(教官室)
4.精確記載來電起迄時間(分、秒)
二、發現不明(可疑)物品
1.不可碰觸
2.保留現場
3.迅速通報學務處(教官室)
4.在支援人員到達前協助管制現場
三、判斷校安事件等級(甲、乙、丙級),依規定時限完成通報
事件主
類別
說明
通報等級
校安通報主要事件類別說明
一、意外事件
二、安全維護事件
三、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
四、管教衝突事件
五、兒童少年保護事件18歲以下
六、天然災害事件
七、其他事件
八、疾病事件
甲級:
15分鐘內電話通報教育部、北市教育局校安中心,12小時內完成校安即時通通報作業,倘網路不通改以傳真作業
1.校內、外意外致學校所屬人員(準)或瀕臨死亡。
2.集體性(3人以上)受傷、中毒送醫。
3.山難事件。
4.實驗室毒化物致人員傷害。
5.可能受媒體關注事件。
1.人為災害致校屬人員(準)死亡或瀕臨死亡
2.學校設施、財產嚴重損失(100萬以上)。
3.校內火警導致人員受傷。
4.校內爆裂物事件。
5.校屬人員遭綁架勒索、強暴威脅等重大事件。
6.其他可能受媒體關注之安全維護事件。
1.校屬人員暴力或偏差行為導致人員(準)死亡或瀕臨死亡。
2.校屬人員暴力或偏差行為導致學校設施、財產嚴重損失(100萬以上)。
2.校屬人員參與集體性(3人以上)犯罪或造成傷亡。
3.校屬人員嚴重犯罪事件或觸犯重大刑案者。
4.校屬人員涉及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罪
5.其他可能受媒體關注之暴力或偏差行為。
1.管教衝突導致校屬人員(準)死亡或瀕臨死亡。
2.嚴重衝突與抗爭足以影響學生學習或引發媒體、社會關切及不安之虞者。
3.有外力鼓動、介入學生運動或抗爭之虞者。
4.其他可能受媒體關注之管教衝突事件。
1.校屬學生遭侵害致(準)死亡或瀕臨死亡。
2.家庭或犯罪事件,足致學生心理重創者。
3.其他可能受媒體關注之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1.風、水、震等天然災害致校屬人員(準)死亡或瀕臨死亡。
2.造成學校嚴重損失(100萬以上)需緊急救助。
3.其他可能受媒體關注之天然災害事件。
1.校務行政問題,足以影響學生學習或引發媒體、社會關切及不安者。
2.其他事件致校屬人員(準)死亡或瀕臨死亡。
3.可能受媒體關注之其他事件。
1.法定傳染
性疾病。
2.可能受媒
體關注事件
乙級:
12小時內完成校安即時通通報作業,倘網路不通改以傳真作業
1.校內、外意外致學校所屬人員重傷者。
2.自殺、自傷無生命危險者。
3.屬個案偶發輕微性中毒或實驗室毒化物外洩可妥善處理,未造成人員傷害。
1.人為災害致校屬人員重傷
2.人為災害破壞致具體損失(新臺幣1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
3.校園網路資訊系統遭破壞、侵入。
1.校屬人員暴力或偏差行為導致人員重傷亦或致具體損失(新臺幣1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
。
2.校屬人員個人涉嫌參與或涉及違法案件,遭檢調約談。
3.性騷擾未造成傷害者。
1.管教衝突導致校屬人員重傷。
2.衝突與抗爭已獲初步平息,無影響學生學習或引發媒體、社會關切及不安之虞者。
1.校屬學生遭侵害致重傷者。
2.家庭或犯罪事件。
1.風、水、震等天然災害致校屬人員重傷者。
2.造成學校財產損失(新臺幣1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勿需緊急救助。
1.校務行政問題已獲妥善處理不足以影響學生學習或引發媒體、社會關切及不安者。
2.其他事件致校屬人員重傷者。
1.群聚性(10人以上)非法定傳染性疾病。
丙級:
一週內完成校安即時通通報作業
1.人員輕傷由學校協助送醫處理者。
2.具傷害威脅之事件且致人員輕微受傷。
3.意外事件及時處理未引發其他負面效應。
1.校屬人員輕微傷害。
2.人為災害、破壞致具體損失,但金額不大(損失未達新臺幣10萬元)。
3.糾紛事件由學校協助處理者。
1.造成人員輕微傷害或致財產損失,但金額不大(損失未達新臺幣10萬元)。
2.偏差行為致民事糾紛者。
1.衝突致輕微傷害。
2.衝突致民事糾紛者。
◎個別與其他事件符合社政機關及法令要求通報者。
1.風、水、震等天然災害致校屬人員輕微傷害。
2.造成學校財產輕微損失(新臺幣10萬元以下)。
1.校務行政問題,已獲妥善圓滿處理。
2.其他事件致校屬人員輕微傷害。
1.人員疾病輕症由學校協助送醫處理
者。
次要事件類別
(車禍事件)
校內交通意外事件
校外教學交通意外事件
校外交通意外事件
(中毒事件)
食物中毒
實驗室毒化物中毒
其他毒化物中毒
(自傷、自殺事件)
攜子自殺、學生自殺、自傷、教職員工自殺、自傷
溺水事件、運動、遊戲傷害、墜樓事件(非自殺)
山難事件、實驗、實習傷害、工地整建傷人事件
建築物坍塌傷人事件
工讀場所傷害、其他意外傷害事件
(火警):
校內火警、校外火警
(人為破壞事件):
校內設施(備)遭破壞、爆裂物危害
(校園失竊事件):
校屬財產、器材遭竊、其他財物遭竊
(糾紛事件):
賃居糾紛事件、交易糾紛、網路糾紛
(校屬人員遭侵害事件)
遭詐騙事件、遭殺害、遭強盜搶奪、遭恐嚇勒索、遭擄人勒贖、遭性侵害或猥褻(18歲以上)、遭性騷擾(18歲以上)、遭性侵害而至懷孕(18歲以上)
其他遭暴力傷害、外人侵入騷擾師生事件
(資訊安全)
遭外人入侵、破壞學校資訊系統
校屬人員遭電腦網路詐騙事件
其他校園安全維護事件
械鬥兇殺事件、幫派鬥毆事件
一般鬥毆事件、疑涉殺人事件
疑涉強盜搶奪、疑涉恐嚇勒索
疑涉擄人綁架、疑涉偷竊案件
疑涉賭博事件、疑涉性侵害或猥褻
疑涉性騷擾事件、疑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事件、疑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疑涉妨害秩序、公務疑涉妨害家庭、疑涉縱火、破壞事件、飆車事件、其他違法事件
離家出走未就學(高中職(含)以上)
學生騷擾學校典禮事件
學生騷擾教學事件
幫派介入校園
學生集體作弊
入侵、破壞學校資訊系統
電腦網路詐騙犯罪案件
有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虞者
其他校園暴力或偏差行為
師長與學生間衝突事件
師長與家長間衝突事件
體罰、凌虐事件
學生抗爭事件
行政人員與學生間衝突
行政人員與家長間衝突
其他有關管教衝突事件
在外遊蕩、出入不正當場所、離家出走三日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保護輔導個案、遭遺棄兒童或少年、強迫婚嫁兒童或少年遭非法利用拐、綁、買、押兒童及少年、迫誘兒童或少年猥褻或性交、拍攝、提供有害身心之影帶、圖書等、施用(毒品、管制藥品)有害身心健康物質、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虞者、遭身心虐待、其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遭性侵害或猥褻(18歲以下)、遭性騷擾(18歲以下)、遭性侵害而至懷孕(18歲以下)、高風險家庭、其他兒童少年保護事件
風災
水災
震災
山崩或土石流
雷擊
入侵紅火蟻
其他重大災害
教職員之間的問題
總務的問題
人事的問題
行政的問題
教務問題
其他的問題
一般疾病事件
法定疾病
(腸病毒)
(結核病)
(猩紅熱)
(百日咳)
(水痘)
(登革熱)
(SARS)
(其他)
一、意外事件
案別1:
車禍事件處理流程
接獲報告
通知家長
校安中心
師長立刻趕赴現場
電一一○、保持現場、留住當事人
約定連絡方式
簡要詢問來報者:
傷勢如何?
何人?
何時?
何地?
狀況?
要求鎮定、精神支持
現場處理
協助維持車禍現場的安全及秩序
死亡者保留現場,待警方處理
協助車禍現場的紀錄與重建
受傷者迅速送醫
後續處理
和解賠償:
當肇事歸責於學生時
和解求償:
當肇事歸責於對方時
當事人平安保險、急難救助或其他急難救濟管道的協助申請
當事人看護、課業、請假或住校事宜的協助照料
1、本案特徵及處理原則
1、本案涉及傷者救治、法律責任、理賠求價。
2、爭取時效,救人第一。
3、保留現場,留下證據。
4、即時通知家長、師長。
5、運用相關資源。
6、教官角色:
代表學校及家長,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協助學生。
7、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詳如附件一。
貳。
處理程序
第一階段─接獲電話報告時
1、簡要詢問來報者:
(1)傷勢如何?
(2)何人?
何時?
何地?
(3)車禍狀況(被撞、撞人、機車、汽車等)
2、電話初步指示:
(1)電一一○(依學生受傷狀況,請求救護車)
(2)維持現場原貌,記下對方車號。
(3)留住當事人及目擊證人,記下對方車號。
(4)約定連絡方式(值班教官手機號碼)。
(5)要求鎮定。
第二階段─現場處理
1、迅速趕至現場。
2、找到當事人,查看傷勢,安排送醫。
送醫應注意:
(1)詢問傷者是否手腳發麻?
若有可能是頸椎或脊椎受傷,應由救護人員搬動(旁人切不可搬動),以免二次受傷。
若屬一般性骨折,須先將骨折部位固定後,始可搬動。
(2)教官隨車照料,若傷勢嚴重,應就近送往附近大型醫院搶救,若傷勢輕微,可就近送往附近醫院或診所就醫。
3、維持現場或重整現場:
(1)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明顯標識物,以免造成二度車禍。
(2)攜帶哨子、指揮棒,協助現場交通秩序之維持。
(3)攜帶相機、噴漆或粉筆,協助車禍現場之保留。
(4)若車禍現場已遭破壞,應儘速重建現場。
4、若警方已先到現場:
(1)詢問警方及學生車禍發生的原委,找出對學生有利及不利部份。
(2)查看警方筆錄及車禍現場示意圖是否顯示其實狀況?
初步判定肇事
責任之歸屬。
(3)初探和解的可能性及雙方要求。
5、若學生已由警方或救護車送往醫院:
(1)查看車禍現場是否已完成存證?
並紀錄雙方肇事車輛之損毀情形,初步瞭解車禍發生之原因。
(2)親赴醫院,協助處理傷患之救治,瞭解受傷程度,是否需要住院觀察動緊急手術?
(3)通知車禍學生家長,告知病情,如因傷勢嚴重急需開刀而又時間緊迫,家屬無法立刻趕赴醫院簽具同意書時,可電請家屬授權,代簽同意書。
(4)聯絡附近同學,前來協助照料,待家屬趕到後,始可交接,離開醫院。
(5)向學校及校安中心報告處理情形。
6、若學生已當場不幸死亡:
(1)報警並會同警方勘查車禍現場,查看警方筆錄及車禍現場示意圖是否顯示其實狀況,以確定肇事責任歸屬。
(2)通知家屬或監護人。
(3)留下肇事者姓名,住址。
電話及肇事車輛號碼等基本資料。
(4)保持現場完整,在警方完成勘查車禍現場前,不可移動學生遺體及肇事車輛位置。
(5)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明顯標識物,以免造成二度車禍。
(6)聯絡地檢處,指派法醫驗屍,並開立死亡證明書。
(可依實際需要,要求法醫開立數份,通常為兩份,一份用於戶政單位辦理除籍,一份用於申請學生平安保險之用。
)
(7)協助家屬辦理後事。
(如遺體領回、遺體運送、辦理學生平安保險死亡給付、肇事賠償事宜、協助學生喪禮……等。
)
(8)向學校及校安中心報告處理情形。
7、若學生撞傷他人:
(1)儘速將傷者送醫,並通知雙方家屬。
(2)查看車禍現場,並訪問目擊證人,尋求有利學生證據。
(3)帶領學生至醫院探視傷者,並安撫其情緒,等候傷者家屬到達。
(4)未經學生家長或學生本人同意,不可輕易與傷者家屬承諾任何賠償條件。
(5)協助家長與受害家屬達成和解,並簽具和解書,以資憑證。
(6)向學校及校安中心報告處理情形。
第三階段─後續處理
1、照料:
(1)受傷學生送醫後,可聯絡居住附近同學,前來協助家屬照料。
(2)受傷學生若需長期住院觀察或療養,且涉及課業及請假事宜,教官應協助處理。
(3)受傷學生若已出院,但短期行動仍不方便,可視學生需要協調住進校內宿舍。
2、慰問:
(1)教官應經常至醫院慰問學生,瞭解其醫療狀況及復健進度,能給予精神上的鼓勵。
(2)瞭解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是否足以負擔其醫療費用?
若是不足,可尋求政府機關及學校之急難救濟管道,以協助其解決急難。
三、法律責任:
(一)和解:
車禍事件中,除刑事部份外。
民事部份可視雙方意願進
行和解,若雙方要求差距過大,經協調仍無法達成和解時,可向地區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
(二)賠償:
若車禍肇事責任鑑定錯在學生時,則學生應賠償對方損失,此時姿態要低,儘量爭取對方對經濟條件不佳同學的同情。
雙方互動過程中,切不可令對方覺得學生在敷衍塞貫,造成對方的反感,反而不利爭取學生合理的賠償條件。
(三)求償:
若車禍肇事責任鑑定錯在對方時,則學生可向對方求償,此時輔導態度宜理性公正。
雙方互動時應檢附學生各項損失單據(包括醫療、車損、復健……等),但不可獅子大開口,超出一般標準及對方經濟能力,反而不利爭取學生合理的求償條件。
附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一、定義
(一)道路:
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
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
(三)鐵路平交道交通事故:
指發生於鐵路平交道,且事故之一方為火車之交通事故。
(四)軍車(人)交通事故:
指軍用車輛或具軍人身分之人,肇事或被害之交通事故。
(五)涉外交通事故:
指肇事人或被害人為外國人之交通事故。
(六)重大交通事故:
指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
2.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事故。
(七)交通事故分類如下:
1.A1類:
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2.A2類:
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3.A3類:
僅有財物損失之交通事故。
(八)肇事人:
指與發生交通事故有客觀上相當因果關係之車輛駕駛人、其他在場之人、相關設施管理人或物品財物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等。
(九)被害人:
指因交通事故致身體或財產直接受害之人。
肇事人亦得為被害人。
(十)見證人:
指目睹交通事故發生或事故現場狀況,且精神狀況正常之人。
(十一)當事人:
指與發生交通事故有關之人或因事故而致傷、亡或財物損失之人員,包含肇事人、被害人、乘客、行人等。
(十二)肇事原因:
指與交通事故之發生有客觀上相當因果關係之原因、行為或事實。
二、任務與權責區分
(一)任務
1.維持交通,防止續發事故。
2.協助救護傷患。
3.現場調查蒐證。
4.調查資料填寫陳報。
5.肇事原因分析研判。
6.案件審核及建檔。
(二)權責劃分
1.地區性交通事故:
各市、縣(市)轄區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由各該市、縣(市)警察局負責處理;港區內發生者,由各該港務警察局處理。
2.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由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必要時地方警察機關應予協助。
發生軍車交通事故,應儘速處理並通知憲兵隊,事後再依其管轄移辦。
肇事逃逸之事故,由國道公路警察局會同地方警察機關刑事單位偵辦之。
3.鐵路平交道交通事故:
由地方警察機關與該管鐵路警察單位會同處理,先行到達之機關單位人員先予處理,事後移由該管鐵路警察單位辦理。
4.軍車(人)交通事故:
由憲兵機關處理,地方警察機關協助,當地無憲兵機關,或憲兵尚未到場,由警察先予處理,事後移辦。
交通事故當事人或車輛一方為軍人或軍用車輛者,由警察機關與憲兵機關會同處理,但先行到達之機關人員應先予處理,事後依其管轄移辦。
刑事部分則分別處理。
5.涉外交通事故:
由交通(行政)警察、外事警察、刑事警察會同處理,並由外事警察負責翻譯或委請翻譯到場協助製作調查筆錄等相關事宜,再視其性質分別移由外事或刑事單位辦理。
6.他轄事故:
獲知交通事故發生地點非本管轄或權責範圍,應迅即通知該管機關處理。
其離事故現場較近或該管機關聯絡困難者,並應先派員到場作救護傷患、保護現場及維護交通秩序等必要措施。
7.一事數轄:
連續發生之交通事故致有數個現場,且牽連數管轄時,各現場分由該管權責單位處理,事後移由第一現場管轄單位彙辦。
但其他現場損害情形較重大者,應由該情節重大之現場管轄單位彙辦。
8.一案數轄:
交通事故案件其發生地(撞擊點)與結果地(最終位置)分屬不同管轄,由發生地與結果地管轄單位會同處理,並由前者主辦。
三、原則與限制
(一)原則
1.處理交通事故,以正確、迅速、精細、周密、安全為原則,其目的在於還原交通事故原貌、釐清肇事原因,使正義公理得以伸張。
每件交通事故均有其特性,處理人員應以偵辦刑案之態度,掌握重點、抽絲剝繭,確實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2.處理交通事故除填具相關書表外,應加強以科學方式取得證據,從抵達現場救護傷患、現場勘察、調查訪問至排除現場恢復交通之程序,詳細記錄現場情形與處理過程,必要時輔以錄音(影),以強化事故現場蒐證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二)限制
1.各級單位處理人員不得主動參與交通事故之民事和解,或以扣留證照、車輛或任何不當手段促使成立和解。
2.處理人員到達現場前,先到達現場之支援警力,應先行救護傷患、管制現場、維持交通,俟處理人員完成現場處理、恢復交通後,始得撤離。
事故現場未撤除前,處理人員非有特殊原因,不得交由其他人員接續處理。
四、事前準備
交通事故處理人員應具備現場調查處理相關知能,各項應勤裝備應事先準備,攜帶齊全。
五、受理報案與通報
(一)受理報案
1.凡有民眾報案,不論案情大小及報案人身分為何,均應立即受理。
如非屬權責範圍之事,亦應作適當之處置,並迅速通知權責單位,不得拒絕。
2.不論係電話報案或口頭報案,受理時均應態度和藹、表現關切,並填具受理報案紀錄,記錄報案時間、詢明報案人身分與下列事項:
(1)報案人為肇事車輛駕駛人時:
應詢明姓名、住址、駕駛車種及牌號、肇事時地、傷亡狀況、有無採取救護措施、及現場概況等。
如為電話報案,應請其在現場等候或作其他必要之措施。
(2)報案人為被害人或其他人時:
應詢明姓名、聯絡電話、發生地點、傷亡情形及現場概況及是否為肇事人委託代為報案等。
如為肇事逃逸案件,更應設法詢明肇事人及車輛之車號、車種、車色、特徵及逃逸方向等線索。
(二)通報
受理報案後,即將案件內容概要紀錄,並視情況採取如下通報措施:
1.受理單位為警察局或分局、交通(大)隊,應即指令就近分駐(派出)所、交通分隊派員趕赴現場處理。
如受理單位為分駐(派出)所或交通分隊,在派員趕往現場之同時,應向上級報告,並視情況需要請求支援。
2.知悉現場有傷者待救援時,應先請派救護車或巡邏車出動,並聯絡就近之醫療處所協助。
現場有人死亡時,應通知刑事單位及地檢署派員協同處理。
3.軍車(人)交通事故,應通知憲兵隊派員協同處理;涉外交通事故,應通知外事、刑事單位協同處理。
4.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現場有人死亡之A1類交通事故,應即指派刑事或鑑識人員支援蒐證;其他交通事故,必要時得指派刑事或鑑識人員支援蒐證。
5.轄區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除依前四目之通報處置外,應另通報下列單位:
(1)報告該管檢察官。
(2)通報該管權責單位主官(管)赴現場指揮處理,另通知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3)先以電話「初報」,並於一小時內傳真通報警政署及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事件有繼續擴大或需請求支援時再「續報」,否則免報;事故處理結束後二小時內傳真「結報」。
6.各單位處理交通事故,發現有疑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應即時通知當地社政主管機關主動協助。
案別2:
集體食物中毒事件處理流程
接獲報告
電119召救護車
通知警方、校安中心協助救援
通知健康中心前往現場救護
現場處理
蒐集相關證物樣本
建請成立危機處理中心
指定人員隨同送醫
封鎖現場,管制交通
掌握狀況、通知家長
後續處理
追查責任
通處理善後
恢復上課
衛生宣導
感謝救援
照料病患
壹、本案特徵及處理原則一、本案攸關性命是校園重大事件,極易形成社會新聞焦點,事後又面臨追
查原因及法律求償之責任。
二、送醫之前必須先做緊急處理。
三、必須把握學生清醒時機問明原委。
四、每位送醫學生的班級、姓名、送往醫院名稱要記錄清楚。
五、要盡心盡力照顧學生並確實連絡家長。
六、協助蒐集樣本,樣本是否確實,性命攸關。
七、教官角色:
擔任現場指揮,迅速將中毒學生送醫救治,維護現場秩序與
學生安全,儘速連絡家長前往,並盡心盡力照顧學生。
貳、處理程序第一階段─接獲電諸報告時
一、電話一一九召救護車。
二、如中毒人數眾多,請一一九通報,起動地區緊急醫療網全力救援,並立
即通報校安中心。
三、通知健康中心前往現場救援。
四、通知警衛人員打開校門,引導救護車前往出事地點。
第二階段─現場處理一、迅速趕赴現場並登記中毒學生班級,姓名、症狀。
二、封鎖現場,管制交通,保持救護送醫行動之暢通。
三、指定人員隨同救護車照顧及辦理醫療住院等手續,並規定定時回報校安
中心。
此因中毒學生人數較多,救護車分別送往各醫院,故需指定人員
隨車,以便掌握送往那些醫院。
四、尋問較清醒同學中毒可能原因。
五、蒐集証物,如:
食物、嘔吐物、排泄物。
六、建請學校迅速成立指揮中心,管制全局,介配任務,並主動對外發布消
息。
七、迅速連絡家長,說明情況。
八、編組教官和校護、護理老師進駐醫院協助救援,盡心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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