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廉租住房制定建设及其发展的公共政策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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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廉租住房制定建设及其发展的公共政策分析
我国廉租住房制定建设及其发展的公共政策分析
2015级邓彭成
摘要:
在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同时,不断攀升的房价把许多中低收入家庭排斥在住房门槛之外。
建立和发展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社会保障机制已成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廉租住房作为我国公共住房供给体系的主体之一,已经逐渐发展成为现阶段我国公共住房供给模式中的重点。
廉租住房制度是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可以有效缓解一部分城镇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压力,然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现状和进展却并不令人乐观。
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不确定;保障方式和保障水平不合理;资金来源和房源供给不稳定;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不健全等问题使得我国廉租住房制度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甚至偏离既定轨道畸形发展。
因此,如何科学制定廉租住房改革方案及其相关政策,选定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力度,正确选择改革方式,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方案,始终是政策设计者需要直面的问题。
首先,本文界定了廉租住房的相关概念,归纳了廉租住房产生的背景,梳理了廉租住房政策的演变过程。
然后,本文运用公共政策分析的相关概念框架和分析工具,对廉租住房制度的政策制定,政策执行进行系统阐述,并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市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从而总结和归纳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关键词:
廉租住房;供给制度;公共策分析
绪论
住房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居者有其屋”是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住房制度经历了多次变化。
从最初的小步提租、补贴售房,发展到现在的针对不同收入层次的人建造不同档次的住宅,并分别实施商品房、微利房、平价房和标准房的政策。
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今,我国政府陆续推出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策,尝试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并取得巨大的成就。
住房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条件,保障居民的生存权,也是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的义务和责任。
因此,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住房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住房问题能得到妥善解决,对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廉租住房制度作为我国政府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产生的全新事物,是从市场中分离出来的纯粹政府行为,其目的是政府通过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保障一些在国家经济转型期间,由于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在激烈
的市场竞争中被忽视的城镇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问题,利用政府的力量,对一部分财产进行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以保证时常机制的良性运作和社会稳定。
然而,随着中国内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向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迈进,商品房市场获得巨大发展,许多地区房价不断攀升,低收入人群住房矛盾越来越突出,亟需政府为他们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商品房反映和强化现存社会不平等和来自劳动过程的社会排斥。
一大批穷人被商品房排斥在住房门槛之外。
中低收入家庭是我国城镇家庭主体,建立和发展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社会保障机制已成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一个重要问题。
廉租住房制度是政府为解决最低收入且住房条件极差家庭住房问题而专门设置的一项福利性住房分配供应体系。
它是向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以租赁形式供应、政府控制租金标准的住房。
它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资制度密切联系,是一种福利公共住房供给制度(租金一般不能收回成本,享受了政府更多的补贴),因此又称为最低住房保障制度。
"廉租住房作为现阶段的国家住房建设政策,旨在通过某种政策倾斜,来达到扩大住房供给、调节房地产投资结构和启动市场有效需求的目的。
它是基于我国目前特殊的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市场发展阶段的一种政策选择。
如果说,我国的住房体制改革尤其是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是针对改革开放之初城镇住房极度短缺的局面,解决城镇住房有无这一“效率”问题。
实行廉租住房制度,由政府帮助一部分收入水平低、住房条件差的居民解决住房问题,就是在新形势下解决住房领域的“公平”问题。
廉租住房概念的界定
廉租住房并不是一个新名词。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也都有向低收入者提供的廉租住房。
在中国,由于过去实行的是实物福利分房,职工都靠单位分配住房,所以没有“廉租住房”的概念。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无力购买或租赁市场上的住房的居民只能靠社会保障来解决,“廉租住房”随即出现了。
关于廉租住房的定义,中国政府仅在1999年建设部颁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中,做出过正式解释: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此后,2004年3月1日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2007年12月1日,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政府都没有再对廉租住房做出明确的专门解释。
但是,有关条款的内容暗示了对廉租住房概念理解的变化,如单位不再承担廉租住房的供给责任,政府是廉租住房的供给主体;廉租住房的分配对象从必须有城镇户口放宽到了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有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收入线也不单纯以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准,而是由当地政府自主确定等等。
廉租住房产生的现实背景
任何制度的生成都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和社会需求,廉租住房作为中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其生成则与中国城市住房制度的变迁有直接的关联。
建国初,尽管我国国民经济处于百废待兴的阶段,国家仍将重点放在住宅建设的大量投入上,形成了“高福利、低工资、低租金”的住房实物福利分配体制。
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计划来确定建设资金的多少,决定修建住房的数量和规模。
但是随着城市的扩大、人口的增多,政府很难不断地建设公有住房,福利型住房制度不能满足社会的住房需求,无法解决中国城市住房困难问题,住房制度到了进行改革的时刻。
1980年邓小平同志关于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讲话拉开了住房改革的序幕。
发展至今,中国的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已经走过了20多个年头,经历了从试点售房(197卜1985年)、提租补贴(1986—1990年)、以售带租(1991一1993年)到全面推进(1994—1998年)和深化改革(1998年至今)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福利性住房制度的实施,城市住房的供需之间维持着一种脆弱的平衡关系。
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的一条主线就是对居民住房购买力的提高,无论是开始的“三三制”、提租补贴到后来的住房公积金,都是为了在打破原有的住房制度的同时能够保持居民的住房购买力,不至于使居民的生活惯性在住房配给的突然缺失时没有应对的能力,其最终的目的是在住房领域里寻找一条能够向规范
化的市场经济过渡的渠道。
但是,住房既是经济问题,又是社会问题。
在我国的房改过程中,过多的偏重经济层面,而忽视了住房作为社会个体的生活必需品的社会意义,对于社会低收入群体而言获得一安身之所是必须的却又是无力购置的。
而与此同时,由于在住房体制转轨过程中住房双轨制的存在以及城市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使得私有住房主要集中于效益好、地位高的、资源多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中高收入家庭,即改革成果主要集中在收入可持续增长的、在市场改革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
在房改初期,住房价格机制没有到位的时候,很多住房都是以大大低于当时市场价格的水平转到个人手里的;而在住房市场中,中高收入群体则进行投资性购房,带来较高的住房空置率。
住房问题逐步凸现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制约因素,政府必须通过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来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满足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
1998年,以国务院23号文件的出台为标志,一方面提出了取消福利分房,代之以货币分房,同时确立了以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住房公积金为主体的社会住房保障体系。
廉租制度执行内容
(1)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
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是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并且接受保障的对象必须是具有非农业户口的常住居民。
同时保障对象界定的标准必须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如广州市在2006年进一步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将双特困户保障范围从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以下提高到10平方米以下。
(2)廉租住房制度的补贴标准
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的制定必须结合我国各城市经济发展状况。
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在以存量住房改革为切入点、全面启动住宅市场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
一是要适当地确定低收入家庭的标准,标准太高会使一部分应该给予住房帮助的家庭被排斥在外,标准太低则会加大政府补贴金额,从而增加政府负担;二是要合理确定补贴支出,标准太低将不会对低收入者带来实质性帮助,标准过高则会影响低收入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政策学分析线以上、中等收入以下普通家庭劳动的积极性。
(3)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方式目前主要包括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本着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进行,其中实物配租方式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4)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资金来源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规定:
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目前可采取的筹资方式主要有:
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从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的部分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发行社会福利彩票筹资。
(5)廉租住房制度运作的保障机制
廉租住房制度是我国在住房保障领域的一项尝试,它的有效运作依赖一系列制度体系,以维护社会保障的公正性,目前在具体工作中常采用的有以下几项制度:
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
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廉租住房制度应具备严格的准入制度标准,实行申请、核查、公告、登记及公示制度,以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公开公平的轮候摇号制度。
为充分体现廉租住房公开和公平的原则,在配租排序上实行轮候摇号制度,避免了按困难程度排序等方式中存在的判断复杂、人为因素和较高的管理成本等问题,同时须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实行定期审核制度。
与准入制度相对应,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定期审核,建立退出制度,以体现廉租住房制度的动态保障机制。
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政策过程分析
一般认为,公共政策过程主要包括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终结、政策监督五个方面。
1、政策制定。
政策制定又被称为政策形成或政策规划,他是公共政策过程的第一阶段。
2、政策执行。
政策执行是指在政策制定完成之后,将政策由理论变为现实的过程。
3、政策评估。
政策评估是公共政策运行的重要阶段,加强公共政策评估,对于检验公共政策效果,决定公共政策的存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政策终结。
政策终结是指公共决策者通过慎重的政策评估之后,采取必要措施,终止那些过时、多余、无效或失败的公共政策的过程。
5、政策监督。
政策监督,是公共政策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提高公共政策运行质量和
效益的有力保证,是指监督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公共政策运行过程进行监察和督促,以衡量并纠正公共政策偏差,实现公共政策目标。
廉租住房政策的制定
(1)廉租住房政策的决策体系
廉租住房政策方案的决策和落实,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计划、财政、金融、税务、土地、规划、司法等许多部门。
为了能有效地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保证有关政策法令的科学决策和正确执行,一些国家(地区)先后设立了高层次的决策协调机构,负责制定
解决住房问题的政策和计划、物资运筹、资金和劳动力等资源的分配,协调住房保障体制的决策和运行。
我国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及管理,实行中央政府(主要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指导,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
在做好本地区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廉租住房发展规划;会同建设、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廉租住房的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我们看到,这样的决策主体具有以下一些弊端:
一是政出多门,没有统一的决策协调部门;二是专业化水准低下,将廉租住房的具体建设和管理下放给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这样必然导致两个后果,一方面行政部门陷于日常管理事务中,没有专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导致决策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专业性和财政支持的缺失,地
方政府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下放给房地产开发商具体操作,开发商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逐利本性造成了现有的许多问题。
从全局、长远来看,需要建立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和法定专业机构,明确主要职责,充实人员队伍。
在现代信息社会,政府的决策活动离不开信息,问题的发现、目标的确立,方案的拟制、评估和抉择,方案执行的监督和控制,方案的修正完善都依赖于信息。
换个角度来说,公共决策的过程就是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加工、管理和利用的过程。
公共政策的科学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策部门掌握广泛的外源信息和及时的内源信息的情况。
我国政府决策体制的信息系统建设起步较晚,缺乏强有力的信息系统作为决策的支持系统已成为科学决策的一大障碍。
在我国
廉租住房制度的建设中,信息系统的建设也相对滞后,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廉租住房政策的目标和方案
政策规划人员在进行政策方案的设计时,应该遵循某些理论和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政策学分析践检验过而达成共识的原则,以便获得可行的政策方案。
公共政策学者史塔林认为,一项周全的政策方案规划与设计,应该把握六大原则:
l、集中性,指应该将稀缺资源集中在策略性的重点项目上,所谓策略性项目是指,政策规划所涉及的是关键性的、主要的及基本的因素(包括优点、缺点、机会与威胁等);2、清晰性,指决策目标清晰,实施步骤明确,这样才能得到公众的共鸣和支持,并越有利于规划方案的执行;3、变迁性,指政策方案必须有足够的弹性或缓冲,以保证能够随着环境条件的改变而调整,包括组织机构的调整、组织功能的转变等;4、挑战性,指政策目标的规定必须稍高于政府部门现有的能力和资源,但又不能脱离现实,目标的挑战性可以维持组织的活力,避免组织的衰退,但目标挑战性如果过高,难以实现,则会导致政策失败;5、协调性:
指从系统整体的观点出发,使达成政策目标问的各种政策手段能够形成网络并互相协调,此外各单位、各部门的信息交换以及外部回馈的影响都应当加以考虑,设计者应当建立与外部的沟通网络,以加快信息交流,促进协调和灵活,周全而快速的协
调是政策制定和执行成功的重要因素;6、一致性,目标内在的一致性,即一项政策方案所包含的目标不能相互冲突,目标与行动的一致性,政策外在的一致性,即政策方案不能与法律制度和伦理规范相冲突,这三种一致性是政策方案的规划和制订者所不能忽视的。
在公共政策的基本指导思想之下,科学合理地选择政策目标,是政策制定的主要内容,也是决策者期望通过政策制定和实施所期望达到的社会效果。
在我国,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执政党和集中高效的中央政府,决定了我国公共政策目标在价值取向上的统一和先
进。
要保证政策目标的有效性,一是要目标设计需要正确合理,二是不同的参与者对政策目标达成共识。
要保证政策目标的有效性,必须达到以下的要求:
1、政策目标的具体明确性,不能模棱两可;2、前瞻性,即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科学地预测问题的发展动向和趋势,制定略高于现实水平的政策目标;3、可行性,即要尽量充分考虑人力、财力、物力、信息、技术、时间等方面的资源和国际国内的社会环境,以及社会公众的期望和要求等主客观条件使目标建立在扎实的客观基础之上;4、协调性,政府决策往往具有复杂的多目标,要协调主要的和次要的目标、经济的和社会的目标、长期的和近期的目标、定性的和定量的目标间的关系,巩固其一致性和同向性,避免和消弭其异向性和冲突性;5、政策目标和手段的统一,现代政策系统是层次分明的等级系统,要通过手段链,协调总目标和各子目标间的结构,避免异化和置换。
(3)廉租住房政策的执行
政策目标与标准。
政策合法化后应具有清晰的执行目标,供执行人员遵循。
政策目标是否清晰可行,政策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之间是否达成价值共识,都将影响到组织间的沟通和强制行为,并间接影响政策执行者的偏好。
政策资源。
即系统实现目标的条件,包括所有可应用于执行活动的人力、设备、经费、信息、权威等。
资源充足与否直接影响到组织间沟通,并直接影响到执行人员是否愿意认真执行的意愿和效果。
组织间的沟通和强制行为。
政策的有效执行需要执行机构与人员通过各种沟通方式,明确政策的目标、评估的标准、执行的技术与程序等,除了依赖制度化的程序以取得一致行动的效果,还可通过规范、激励和惩罚等方式约束执行活动,达成一致行动。
执行机构的特性。
政策执行机构的正式与非正式特性,会直接影响到执行人员的偏好。
这些特性包括:
机构层次高低、规模大小、编制状况、组织机构、权责分配、人员特性、与其他机构及人员。
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政策执行所涉及的外在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社会条件等,对政策执行机构的特性、执行人员的偏好和最终的执行绩效,都具有直接的影响效果。
执行者偏好。
公共政策执行人员对政策的认知程度、认同方向和认同强度将严重影响到政策执行的成败。
这六个变量因素形成互动的网络,严重影响着政策方案是否能够达成预期的政策效果。
我国廉租住房政策的成就与问题分析
廉租住房作为我国公共住房供给体系的主体之一,对于缓解我国当前住房矛盾起到重要作用,并逐渐发展成为现阶段我国公共住房供给模式中的重点。
然而,廉租住房政策推出以来,围绕它的争论实际上一直没有停止过。
指责者称其在生产环节上导致双轨制和不公平竞争,没有达到扶助低收入者的目的。
而拥护者则称颂其优化了投资结构、增加了住房有效供给、给中低收入者带来了切实的利益。
以下,我们简要回顾这项政策所取得的成就,并以改进为目的而探讨它所存在的问题。
(1)廉租住房政策的实施,使众多中低收入者圆了他们多年的住房梦。
在1998年,我国决定终结旧住房体制时,大多数居民尚没有足够的财力购买价格居高的商品房。
自1998年以来,廉租住房建设规模一直在迅速扩大。
据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以来,全国廉租住房已经解决近30万户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使一部分低收入家庭实现“居者有其屋”梦想。
(2)廉租住房一定程度解决了住房问题上的“市场失灵”,加快了房地产市场化进程。
国外经验表明,住房生产和分配市场机制往往存在严重缺陷。
住房市场仅仅提供居民以平等身份进入住房市场和平等参与住房交易机会,而他们住房条件完全取决于其由其收入决定货币购买力。
市场机制自发作用必然导致收入两极分化,因此,完全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住房体制必然会导致住房不平等。
中国商品房供给的巨大提升不会自然地使城市弱势群体住房利益得以满足。
这种“市场失灵”只能由政府出面来解决,建立新的住房保障制度。
廉租住房政策正是我国政府对最低收入者提供住房社会保障。
同时,廉租住房政策的落实,完善了住房分类供应体制,形成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三为一体供应机制,使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建立和完善免受干扰,推动房地产市场向高层次发展。
(3)廉租住房政策的推出和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住房体制的改革和转轨。
1991年和1994年的改革都曾明确地提到了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的目标,但进展都不理想。
只是2010年以后,我们才得以初步实现这一目标并沿着这一方向不断前进。
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无疑是2010年前的改革缺少建立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供应体制这样一个不可或缺的改革配套措施。
正是由于配套的廉租房政策,保证了多数人在改革后可以“住得起房”。
我们认为,廉租住房政策对2010年以来的住房体制改革和转轨的推动作用的巨大的。
然而,在承认廉租住房具有这些历史功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根据条件的变化而思考:
廉租住房政策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原则,但是当前情况下它是否能够在各地顺利落实?
廉租住房作为配套措施有力地推进了住房体制的改革和转轨,但这种配套措施是不是能够体现住房制度中的公平原则?
不难发现的廉租住房制度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1)廉租住房体制的运行实际上是以财政补贴为前提的。
而无论是“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还是占城镇人口绝大多数的“中低收入者”受惠者范围,都决定了补贴范围过于宽泛。
根据目前国家政策和各地做法,廉租住房分配对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户口双困难户家庭,这种比较狭窄的范围规定,在廉租住房体系的培育初期对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住房弱势群体还将不断扩大。
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住房要求被排斥在外。
(2)存在房源不足和资金筹集困难两大瓶颈。
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廉租住房的房源主要是依靠旧有的公房,但目前的现实情况却与当初设计的情况存有偏颇。
房源缺乏已经成为制约着推广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的一个瓶颈。
一些地区采用摇号等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就是例证。
根据广州的调查,预计“十二五”期间有20万户“双特困户”需要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但目前广州市每年仅能提供500套左右的廉租房,现实供给与迫切的需求之间存在有极大的矛盾。
同时,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渠道单一成为制约各地廉租住房政策落实的又一“瓶颈”。
从已开展廉租住房试点的城市看,目前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预算、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社会捐赠等。
但实际运行中,由于前几年公房改革过程中,公房基本上都已经出售给了个人,能够用来出售的公房少之又少;而受我国经济水平和生活习惯的影响,社会捐赠租金也难有大的作为。
因此,各地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以财政拨款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为主。
但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增值普遍收益很少或不稳定,在提取风险准备金、支付管理费用后,剩余资金有限,不足以支持廉租住房制度。
而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城市,财政实力有限,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补贴或建设。
(3)收入标准划分困难,监督难度大。
目前各地的廉租对象一般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而根据《通知》,住房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应该保障低保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也应保障那些既买不起房又非低保的住房困难户。
随着廉租对象的范围逐步扩大,根据各地居民收入划分一个合理的收入线,并椐此科学的确定廉租对象就变得日益紧迫。
然而,由于我国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机制,居民的“隐形”收入没有办法统计,因而划分居民收入线的基础将变得很薄弱,实施起来也非常困难。
而且,即使在收入线划分以后,还存在监督成本过高的问题,因为“隐形”收入的存在导致监督居民的实际收入变得异常困难。
(4)政策的调控成本高,政府调节市场的效率低。
为了使政策优惠能切实落实到中低收入阶层身上,就需要从承建者开发商到消费者两方面都着手建立起严格的进入控制机制,控制廉租住房的受益面,避免不该享受财政补贴的阶层从中不当得益。
这要求政府将政策调控的范围扩大到审查承建商资信、鉴别居民家庭收入层次、监督廉租住房的流通和分配等全程全方位的繁琐工作上。
显然,政府的这些调控任务偏离了其正常的职能,也不利于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建构我国廉租住房供给制度的公共政策导向
(1)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廉租住房供给机制。
住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相对于收入来说,其价值量甚大,远远超出了其他消费品。
所以,社会弱势群体不可能通过市场方式解决住房问题,这也是廉租住房制度存在的重要原因。
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者,担负着维持社会公平的职责,因而理所当然要成为购供廉租住房的主体,在廉租住房供给机制中处于主导地位。
当然,强调政府的作用,并不是强调回到房改前那种政府采取统一供给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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