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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师范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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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师大校〔2016〕130号
西华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西华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4]6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川财库[2012]23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行[2015]205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川财行[2015]255号)和南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行[2014]4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修订了《西华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经2016年7月6日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
西华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西华师范大学
2016年9月1日
西华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9月1日印
附件:
西华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4]6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川财库[2012]23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行[2015]205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川财行[2015]255号)和南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行[2014]4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公务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学校校长办公会西华师大办(2014)6号文规定的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工作人员(含编制外聘用人员)。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飞机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头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普通舱
经济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普通舱
经济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凭据报销
注:
表中各级别人员范围:
管理岗2级及以上和专业技术岗1级工作人员参照省部级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管理岗3-4级和专业技术岗2级工作人员参照厅局级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上述范围以外的参照处级及以下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若财政部或人社部门另有规定(解释),从其规定(解释)。
(二)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三)连续乘坐火车时间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达成线可以购买普通火车硬席卧铺票。
(四)出差人员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
(五)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出差人员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
元/人.天
住宿标准
级别
成都市
省外及四川省成都市以外城市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900
见附件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470
其他人员
370
出差人员应入住单间或标准间,不得入住套间。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退房延退,所住宾馆多收半天住宿费的情况,经当事人写明原由,所在单位领导、财务负责人审签后,凭票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计发的基本规定。
(一)伙食补助费标准见下表:
单位:
元/人.天
地区
省内
省外
除甘阿凉以外的市
南充乡镇(三区)
甘孜、阿坝、凉山
标准
100
80
120
见附件
(二)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教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的具体规定。
(一)教职工出差计发伙食补助费,原则上应有合法合规、合理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票据,计发天数以出差单位负责人审批的为准。
(二)出差期间因病住院,住院在15天(含)以内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住院超过15天,不超过30天的,从第16天起,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超过30天的,其超过的天数不再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除《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的情况外,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并代付伙食费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交纳伙食费的,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不作为出差人员报销的依据。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内公务外出补助问题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范围内(三区主城区)公务外出,确实发生误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报销每人每餐20元的伙食补助费。
每天最多补助两餐,所需费用在差旅费中列支。
不发放公杂费。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九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公杂费计发的基本规定。
(一)省内到成都每人每天80元,省内到其他地方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它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减半发放。
单位派车出差仅用于城市间交通的,公杂费正常发放。
单位出差审批单中应明确派车情况,以便财务人员审核。
(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差旅费报账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规定限额标准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经批准的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
(二)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提供出差审批单(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余人员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
(三)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其中购买机票还必须符合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补充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14]69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
其他城市间交通费、会务费、培训费等费用,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支付,减少现金支付。
(四)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五)校属各单位领导对出差人员实际出差天数超过计划天数的,其超过天数的差旅费用,不得同意报销。
第二十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报账的具体规定。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真实合法的交通运输票据报销;没有取得真实合法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二)出差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城市间交通费可以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票价金额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发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由出差人员写明原由,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签,凭据报销。
(四)教职工出差乘坐机场大巴的费用和出租车费用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九条(财办行[2014]90号)不得报销。
第二十五条住宿费报账的具体规定。
(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正规住宿费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在学校财务的任何经费中报账。
(二)出差人员发生的住宿费,可以按照出差实际住宿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凭正规的住宿费发票拉通计算报销。
(三)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报账的具体规定。
(一)伙食补助费依据本办法的标准,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二)公杂费依据本办法的标准,比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报销。
第七章与会、短期及中长期培训学习的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短期及中长期培训学习等差旅费报账的一般规定。
(一)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短期及中长期培训学习,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二)教职工往返会议、短期及中长期培训学习地点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短期及中长期培训学习等差旅费报账的具体规定。
(一)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短期及中长期培训学习等,财务报账时必须提供经批准参加会议、培训学习的审批单和通知等依据。
(二)会议、短期及中长期培训学习等在途期间,按差旅费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三)会议、短期及中长期培训学习等在15天(含途中天数)以内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和第二十条规定标准计发公杂费;超过15天但未超过180天(180天)的,从第16天起按每人每天50元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二者合计计发50元/人.天);超过180天的,从181天起按每人每天30元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二者合计计发30元/人.天)。
(四)会议、短期及中长期培训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以下标准计发:
1.外出参加会议、短期及中长期培训学习等人员,会议、培训学习期间的食宿费由会议主办方单位统一开支,会议、培训期间公杂费减半发放,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差旅费标准报销。
2.外出参加会议、短期及中长期培训学习等人员,会议收取会务费仅包含伙食(住宿费自理)的,所在单位凭会议通知按差旅费标准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3.外出参加会议、短期及中长期培训学习等人员,会议收取会务费,但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所在单位凭会议通知按差旅费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五)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短期及中长期培训等,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在学校财务的任何经费中报销。
第八章特殊情况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借用、抽调、挂职、支援、扶贫工作等差旅费的报账管理。
(一)工作人员到省内外挂职、支援工作的,在途期间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挂职、支援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接收单位保障。
(二)因工作需要,借用、抽调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原则上应当由借用(抽调)单位保障,其原单位不再负担差旅费。
(三)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教职工出差期间绕道、探亲或其他非工作需要等差旅费的报销管理。
(一)教职工趁出差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计算。
(二)工作人员出差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调动搬迁差旅费报销问题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搬家所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二条单位驾驶员差旅费报销问题
单位驾驶员驾驶公务用车出差期间,按《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14]6号)执行差旅费政策(住宿费按标准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标准发放、公杂费减半发放),不计发行车补助。
第三十三条由部队转业到学校工作的干部,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标准报销。
第三十四条职工探亲差旅费报销范围及标准,按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九章学生差旅费
第三十六条交通费。
学生出差可报销火车硬座或汽车票据,但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
第三十七条住宿费。
硕士研究生、本专科学生住宿费每人每天可凭据报销200元。
第三十八条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学生科研出差(含纵向科研和横向科研),能从车票上确认实际出差天数且有合法合规、合理发生的住宿费票据的,出差天数在15天以内(含途中天数),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二者合计计发100元/人.天);超过15天但未超过180天(含180天)的,从第16天起按每人每天60元的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二者合计计发60元/人.天);超过180天的,从181天起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二者合计计发50元/人.天)。
(出差天数以出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为准)。
没有住宿票的,只报销交通费,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九条学校加强对校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校属各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合理编制差旅费预算。
(一)校属各单位相关领导、出差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校属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自觉接受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学校审计监察部门对校属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一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学校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报销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临时出国人员差旅费报销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教育实习、社会实践、科研调查等各类专项经费开支的差旅费,应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2016年3月9日发布的《西华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西华师大校[2016]34号)文件同时作废。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
四川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
元/人·天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伙食补助费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省级
厅局级
其他
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他
人员
四川(省内)
成都市
900
470
370
100
阿坝州、甘孜州
800
430
330
120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800
430
320
100
宜宾市
800
430
300
100
凉山州
750
430
330
12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750
430
310
100
其他地区
750
430
300
100
北京
全市
1100
650
500
100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100
宁河区
600
350
320
100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月
1200
675
525
100
秦皇岛市
7-8月
1200
680
500
100
承德市
7-9月
1000
580
580
100
其他地区
800
450
310
100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800
480
350
100
临汾市
800
480
330
10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800
480
310
100
其他地区
800
400
240
100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800
460
350
100
其他地区
800
460
320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7-9月
1200
690
480
100
二连浩特市
7-9月
1000
580
400
100
额济纳旗
9-10月
1200
690
480
100
辽宁
沈阳市
800
480
350
10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100
大连
全市
800
490
350
全市
7-9月
960
590
420
100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800
450
350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7-9月
960
540
420
100
其他地区
750
400
300
100
黑龙江
哈尔滨市
800
450
350
哈尔滨市
7-9月
960
540
420
10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6-8月
900
540
360
100
上海
全市
1100
600
500
100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900
490
380
100
其他地区
900
490
360
100
浙江
杭州市
900
500
400
100
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100
宁波
全市
800
450
350
100
安徽
全省
800
460
350
100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900
480
380
100
其他地区
900
480
350
100
厦门
全市
900
500
400
100
江西
全省
800
470
350
100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
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
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
日照市
7-9月
960
570
450
100
其他地区
800
460
360
100
青岛
全市
800
490
380
全市
7-9月
960
590
450
100
河南
郑州市
900
480
380
10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洛阳市
4-5月上旬
1200
720
500
100
湖北
武汉市
800
480
350
100
其他地区
800
480
320
100
湖南
长沙市
800
450
350
100
其他地区
800
450
330
100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900
550
450
100
其他地区
850
530
420
100
深圳
全市
900
550
45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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