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交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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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交易管理办法
网购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黄金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
下文是网购交易行政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商品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在线视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明确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设计网页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从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相关服务有关服务经营者自主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积极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进行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属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及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拿下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相关手续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工作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客户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必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法律条文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不准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酒品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顾客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伤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双方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工业产品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提供支援或者提供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低于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为形式出具。
电子化的购货凭证身份证明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商品或者支付费用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在线视频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寄出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货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表中商品外,其他根据并性质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应当退货的商品应当古旧。
网络商品经营者返还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应当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归还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担负;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法令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其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缓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重要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于泽士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产品与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重要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条例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接线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金融及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控制技术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原始数据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答应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断然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销售服务商户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擅自域名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企业名称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络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菲律宾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严峻考验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五)以交易达成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销售商成功进行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者无法正常经营。
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法制经营统计资料。
第二节运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指因或者多方提供贷款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阿提斯鲁夫尔谷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内容网络系统。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和,建立登记档案并档案定期核实预览,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身份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销售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时,而使应当以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警惕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代理服务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迈入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协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分析表明网站显示,需要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存放。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保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个人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法规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地部门报告,并适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辨认出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保护手段必要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合法权益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名称权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制度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经营者。
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欣然接受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业务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应积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明显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芒翁。
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平台内业户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身份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电子商务平台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于之日起不少完成两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有效保证原始数据应当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产品与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记录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授信披露制度警示以警示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风险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对外。
第三方内用网络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佣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申报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谎报真实情况。
第三节其他有关特别服务经营者的特别条例
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拥有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
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有权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一站式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咨询服务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优质服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平时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根据征信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相关服务经营者实施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所住过夜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诺泽鲁瓦县管理部门管辖。
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诺泽鲁瓦县管理部门管辖。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诺泽鲁瓦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对于全国性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情况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在线视频商品交易播客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由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第四十二条网络部门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商品交易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处理事件投诉办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违法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县级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所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双方数据、合同、票据、账簿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非法网络土地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四)法律、法规法规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须要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行政处分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四十五条一站式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转接服务。
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随后,可能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重审网站许可或者特许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第四十七条服务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工商行政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暴力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第十一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处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背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背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新规定处罚;违背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新规定处罚;违背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作法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社区活动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省级有关提供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xx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对于消费者来说:
第一、可以在家“逛商店”,订货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
第二、获得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
第三、网上支付较传统拿现金支付更加生命安全可避免现金丢失或遭到抢劫;
第四、从订货、买货到货物上门不用亲临现场既省时,又省力;
第五、由于网上酒类省去租店面、招雇员及储存保管等一系列费用,愈来愈总的来说其价格较一般商场的同类商品更物美价廉。
第六、可以为保护个人隐私,很多人喜欢在网上购买成人用品,去实体店购买显得尴尬错愕。
对于商家来说:
由于坊间销售库存压力微小较小、经营成本低、产品种类不受场地限制等。
在将来会有更多的民企选择网上销售,通过互联网对市场信息的及时反馈适时调整经营战略,以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参与国际竞争的。
再次,对于整个经济体制来说:
新型的购物模式可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广的层面上以更高的效率资源配置。
综上可以看出,网上购物突破了传统商务的障碍,无论对消费者、企业还是市场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在新经济时期无疑是达到“多赢”效果的理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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