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下发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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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下发稿
桐庐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推动教师专业化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教师〔2010〕175号)精神,结合桐庐县教师专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桐庐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桐庐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时间从2011年7月起,周期为5年。
第二条本文所称的中小学教师,是指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包括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专业知识、教育教学技能、教育科研水平等而组织和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组织教师培训是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尽的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桐庐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
县教育局成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组织全县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制订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整合培训资源,落实培训经费,建立培训质量监控与考核机制。
第六条培训机构职责。
桐庐县教师进修学校是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主要培训机构,应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充分发挥服务与支撑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各类培训。
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浙江省和杭州市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南要求,针对本县教师专业发展需要,编制专业发展培训项目。
项目应包括培训目标、课程和师资安排、内容和方法、时间和地点、经费预算等。
项目须根据服务培训对象涵盖范围,报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根据教师选择培训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具体的培训时间并开展培训。
如果选择该项目的教师人数没有达到办班规模,培训项目暂停,达到或超过办班规模的,将视具体情况按时或分期组织培训。
3.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制度,认真实施培训、考核、评优及学时认定等工作。
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培训满意度调查和培训信息反馈工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全力做好培训期间的后勤服务与保障工作。
4.项目培训结束后,不定期对参训教师进行回访与跟踪了解,进行动态管理,对培训效果作出评价。
第七条中小学校职责。
中小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5年内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教师参加不少于360学时培训,严格执行教师培训相关制度,为教师学习进修提供支持和帮助。
具体职责包括:
1.中小学校长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要成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领导小组,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机制,明确教师专业发展目标和要求,制定教师专业发展5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教学安排需要,以及培训经费情况、教师培训申请,统筹安排不同学科教师分期分批参加各类培训,其中每年应安排不少于20%的教师参加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2.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教师的专业发展培训工作,负责教师外出培训与校本培训的组织与实施,并落实专人及时登记教师参与培训的情况,并作为教师专业发展档案长久保存。
3.学校应为参训教师创造条件,妥善安排好课务等工作。
加强对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指导和检查考核,适时对教师专业发展进行评估,提出个性化的改进意见。
第八条教师职责。
参加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中小学教师要按有关专业发展的要求,明确自己的专业发展目标和要求,制定5年的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每年及时向学校申报。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计划管理。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在教师自主选择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管理。
具体办法如下:
1.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分别于每年的7月和1月公布全省各教师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方案。
教师结合自己的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选择适合本人专业发展的培训项目,并向学校递交参训申请。
学校结合本校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统筹安排,进行审批。
2.学校审批通过的教师,在浙江省教师培训网络管理平台进行正式报名与确认手续,等待培训通知。
凡校级领导外出培训,均须报县
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第十条集中培训管理。
教师参加由省教育厅认可的各类集中培训,培训期间由组织培训的机构进行管理。
具体内容如下:
1.教师接到培训机构的培训通知后,办好请假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凭培训通知书及其它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交费手续,取得培训机构的学籍。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无故逾期2天未报到者,取消参训资格。
2.培训期间,教师应自觉遵守培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协助组班教师管理,加强自我教育,遵守培训纪律。
教师应按照要求,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并接受培训考核。
3.教师集中培训期间原则上不能请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事假须出具单位证明,因病假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报组班教师批准。
旷、缺课时间超过学习总课时的四分之一或未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不能结业,培训等费用不予以报销。
严重违纪者,取消培训资格。
4.教师在培训期间所受的奖惩,记入培训档案,通报其所在学校和教育局。
5.培训结束后,教师凭培训结业证书和实际培训学时数,在培训学时报销经费标准内到所在学校报销培训经费。
6.培训结束后,教师应在本校或本区域内发挥骨干引领作用,开展培训汇报和优秀课展示等活动。
同时还应接受培训机构组织的回访与跟踪活动。
第十一条校本培训管理。
学校校本培训应在教育局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由县教师进修学校负责过程管理、指导、考核等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
1.落实校长责任制,建立校本培训的管理机构,明确分工和职责,并根据发展规划,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学年校本培训计划,于每学年初将校本培训计划书报县教师进修学校审核备案。
年度校本培训计划包括下列要点:
组织领导机构、目标任务、培训对象范围、培训项目(内容)、培训方式方法及时间安排、培训的师资力量(指导教师)、培训管理的措施、培训效果考核的方法、培训经费安排等。
2.建立健全校本培训规章制度,保证培训的时间、集体活动场地、人员及内容落实。
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有效地开展各种培训活动。
3.认真实施校本培训的过程管理。
学校要抓好校本培训的考勤、考核、记录、书面总结、学时认定等过程管理工作,每次培训要有明确的主题,要有完整的记录。
同时要加强与指导员的联系。
每年的校本培训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写出培训工作总结,同时做好培训档案的积累与存档工作。
4.建立校本培训的考核制度。
学校要制定系统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考核包括学习过程考核和学习效果考核两个方面。
可根据培训内容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方案。
考核的成绩要记入教师个人的培训档案,纳入年终考核,并与奖惩、职称评聘和职务聘任挂钩。
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对各校进行专项考核,考核成绩纳入学校综合目标考核中。
第十二条培训学时安排。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
在职中小学教师,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
教师周期内的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时数。
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
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校长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时数。
教师和校长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指定的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可累计。
第十三条培训学时认定与管理。
培训学时的认定分A类和B类,并实行网上管理。
A类包括教师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所取得的学时,B类包括教师参加校本培训、教研活动、学历提高培训以及教科研成果等所取得的学时。
A类学时的认定范围包括:
1.教师参加省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平台上的项目培训,由培训机构网上认定学时,但网络培训5年周期内累计不超过50学时。
2.教师参加非平台上的教育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的各类培训,由学校初审后于每年4月份统一汇总并附原始学时证明材料报教师进修学校认定学时。
B类学时的认定范围包括:
1.教师参加由县教育局认定的校本培训活动。
学校须在每学年初将本校的校本培训计划报县教师进修学校予以认定。
培训过程的学时管理由基层学校自主进行,学时逐年登记,但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5年周期内累计不超过120学时。
未将年度校本培训计划交教师进修学校认定或与事实不符的学校,不予以学时认定。
2.小学(幼儿园)教师自主参加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进修,中学教师参加相关专业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进修,在5年周期内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按180学时(但不抵扣90学时集中培训)计入总培训学时。
3.为鼓励教师个性发展,教师自主选择参加的县教研及以上等非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研训活动,学时逐年登记,但5年周期内累计不超过80学时。
4.为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教师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折算成培训学时。
教师公开发表、获奖的论文以及当年结题的课题等教育科研成果,可参照下列标准确认相应学时(论文第二作者、课题参与者折半记学时):
级别
学时
项目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课题
15
10
8
5
论文获奖
或发表
10
8
6
3
上述教科研成果确认取得的学时,逐年进行登记,但5年周期内累计不超过80学时。
B类学时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由各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初审,于每年4月汇总并附相关材料报县教师进修学校,经审核后录入网上学时管理系统。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十四条县教育局将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县教师进修学校与教研室、教育技术装备中心的优势,整合培训资源。
加强培训机构和培训者队伍建设,建立教师培训项目专家库。
进一步完善学时管理、质量监控等相关制度。
加强培训实践基地建设和培训课程资源建设。
第十五条设立“桐庐县教育局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资金专户”,县财政按照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纳入此专户管理。
培训专项资金实行“下达预算指标、经费包干使用、分学校核算、集中管理”的办法。
中小学校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用于校本研训等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培训资金专户的30%用于全县校长上岗与提高培训、新教师上岗培训、骨干教师和名特优教师培训等指定培训项目;其余70%按全县教师人均数并适当兼顾实际培训情况,下达各学校经费预算指标,由学校用于县内教师集中培训、规定范围内的县外教师集中培训。
第十七条培训学时报销标准。
暂定以下报销标准:
县外培训按高中段30元/学时、义务教育段及以下20元/学时标准报销,超出标准限额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不足报销标准的按实际发票金额报销。
县内实行免费培训。
住宿费、车旅费按原出差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完善教师培训费用结报手续。
教师培训结束后,凭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如:
培训通知书、培训结业证书等)和培训时实际发生费用(包括培训费、资料费、住宿费、车旅费等)的正式发票到所在学校结报。
学校定期凭学校校长、经办人签名的教师培训经费汇总单、往来款收据在预算指标内向县培训资金专户申请拨款。
县内免费培训的由培训机构按实际支出向县培训资金专户申请拨款。
第十九条县教育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学校组织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培训完成情况、培训经费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建立教师培训工作分级考核制度。
县教育局将学校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桐庐县中小学综合目标考核细则。
学校要将教师参与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的必要条件。
桐庐县教育局
20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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