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菜村消防知识问答宣传教育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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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菜村消防知识问答宣传教育材料
青菜村消防知识问答—培训宣传教育材料
一、日常的消防工作由什么单位管理?
答:
根据消防法第3条的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是一种宏观部署和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处理的活动,对于消防工作规划和部署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需要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专业技术要求以及政府的总体部署具体执行。
消防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即由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对全国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进行规划、部署、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在公安机关内负责消防法律法规实施的具体机构,其工作性质和特点也决定了其具有丰富的消防管理和专门的防火灭火技术,由其具体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也符合专业化、技术化的要求。
因此,消防法规定监督管理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另外,对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以及政府其他部门也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支持。
二、“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谁负责?
答:
“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消防法第4条规定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协助不是参与军事设施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而仅是在特定情况下予以支持和帮助。
三、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等特殊设施的消防工作由谁管理?
答:
消防法第4条规定,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由其本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建立有效的消防管理和火灾预防与扑救机制,不仅能够避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针对性和及时性不强的缺陷,迅速消除火灾隐患,扑灭火灾,也可以激励这些单位根据本行业的特点,研究有效的消防管理和防火灭火技术,开发先进有效的消防专用设备,促进这些行业的消防工作。
四、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
根据消防法第4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里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及《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针对森林、草原消防工作的特殊性,分别对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防火组织等作了具体规定。
由于《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础性法律,也同样适用于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
五、农村消防由谁管理?
答:
农村消防工作是整个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体来看我国农村消防工作整体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
消防法第3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单位、个人是否有消防义务?
答:
消防工作是全社会性的工作,它涉及全社会的安全和利益,一旦发生火灾,对社会和个人的财产、生命安全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害。
人们生产、生活中的许多行为也与消防安全息息相关,好的行为和习惯对预防火灾具有积极意义,而一些不良的行为和习惯则可能会引起火灾危险。
消防法第5条不但规定了政府维护消防安全的相关责任,也规定单位、个人消防义务以及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单位、个人消防义务包括两方面:
一是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二是任何单位、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七、未成年人能参加灭火吗?
答:
消防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也就是说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这一义务仅限于年满18周岁的人。
组织灭火者不应当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救火。
因为未成年人体力、智力发育均未成熟,对火灾的危险性缺乏充分认识,尚不能完全、正确地予以处理,也难以在灭火工作中有效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除了未成年人不适合参加灭火外,孕妇、老年人和有较严重身体缺陷的残疾人,虽然是成年人,也不宜组织他们参加灭火。
这些人由于身体或者体力、智力上的缺陷,往往行动不便,不仅不能有效灭火,相当一部分还缺乏逃避火灾伤害的能力。
八、哪些属于“消防设施”?
答: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防排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其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由触发装置、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它辅助功能装置组成的。
“自动灭火系统”,主要分为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干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消火栓系统”,是一种固定消防工具,主要作用是控制可燃物、隔绝助燃物、消除火源。
“防烟防排系统”分为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
九、消防产品包括什么?
所谓“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实践中消防产品主要有急救箱、急救担架、吸附棉、擦拭纸、降温背心、消防员装备、保安装备、防静电手套、防静电服装、安全带、安全鞋、安全网、各类气体探测器、防盗报警器、防化服、防毒防化防尘面具、防护眼镜、口罩、各类手套、正压式呼吸器、耳塞耳罩、各类防水手电筒、巡逻灯、反光背心、反光雨衣、反光路锥、交通故障灯、金属探测器、安检门等多种系列安全防护用品等。
十、消防规划属于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吗?
答:
消防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消防规划是否合理是衡量一个地方城乡规划是否合理的标志之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实现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需要对乡镇和农村的消防规划提出明确的要求。
此次修订消防法,将“城市人民政府”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改为“纳入城乡规划”。
也就是说,无论城市还是乡村,消防规划都属于城乡规划的一部分。
十一、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由谁负责?
答:
消防法第9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该条规定所涉及的行为主体有四个,即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某项工程建设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即建设工程的所有者,也称为建设工程的“业主”。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起着重要的作用。
建筑设计单位,是指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取得建筑设计资质的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
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具有工程监理资质条件,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的单位。
“施工质量”,主要是指建设工程中涉及消防设计的各项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及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质量。
这里所规定的“依法”,主要是指依照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设计单位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标准吗?
答:
根据建筑法第56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建设工程的设计,直接为工程施工提供据以遵循的技术依据。
设计的质量是决定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
设计单位必须以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做好设计工作,加强质量控制,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设计工作的质量万无一失。
如果由于设计质量出了问题,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则应由设计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包括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根据消防法第59条的规定,要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施工企业不按消防设计施工的如何处理?
答:
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是根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要求,通过施工作业最终形成建筑物实体的建筑活动。
在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没问题的情况下,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最终取决于工程的施工质量。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以对用户的利益负责,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严把工程施工质量关,做好工程施工的各项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凡是因工程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包括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不按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都要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由建筑企业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和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根据消防法第59条的规定,要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消防设计文件备案与抽查制度适用于哪些工程?
适用消防设计文件备案与抽查制度的建设工程是指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但不包括消防法第11条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既包括建设工程的整体部分,也包括建设工程的局部;既包括新建的建设工程,也包括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项目,因此不能作狭义的理解。
十五、如何进行备案?
答: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对于适用消防设计文件备案与抽查制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法所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的备案主体是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某项工程建设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即建设工程的所有者也称为建设工程的“业主”。
备案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备案的对象是消防设计文件。
“消防设计文件”,是指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标准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设计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文件部分。
备案时间是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
需要注意的是,消防法规定只要求建设单位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备案。
这里所规定的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影响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开工。
此外,根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十六、如何进行抽查?
答:
对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这里所规定的“抽查”,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报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从中抽取一部分建设工程进行的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法没有具体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查消防设计文件的范围。
根据消防法第1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备案与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抽查的具体范围,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抽查的内容,主要是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消防设计文件的备案与抽查本身不影响建设工程的施工,但如果经依法抽查发现消防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根据消防法第12条的规定,该建设工程应当停止施工。
十七、哪些地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答:
所谓“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
包括医院的门诊、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十八、重大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一些特殊建设工程,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对这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仍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审核比较妥当。
因此,消防法突出重点,保留了对重大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的审核制度,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实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是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二、对于实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十九、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抽查不合格的已竣工工程如何处理?
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擅自投入使用的,根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依法实行备案与抽查制度的建设工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这里所规定的“抽查”,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报备案的建设工程,从中抽取一部分在建设工程进行检查。
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修复或者返工,消除火灾隐患;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应当停止使用。
对于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根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哪些是“公共聚集场所”?
答:
“公共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十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是什么?
答:
消防法第16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十二、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有哪些具体要求?
消防法第16条规定各单位有责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妨碍畅通的行为。
这里的“疏散通道”包括疏散楼梯和楼梯间及疏散走道等;“安全出口”是指从房间内到房间门,或从房间门至疏散楼梯或外部出口等室内走道。
二十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是谁?
答:
消防法第16条明确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这里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指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十四、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答:
根据消防法第18条规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第一,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区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这里的“物业服务企业”,通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民事主体,包括物业公司以及向业主提供服务的其他组织。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有义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障共用消防设施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二,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为住宅区的居民提供必要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主要包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防火意识;2.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等。
二十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设置有什么要求?
答:
根据消防法第19条的规定,首先,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这里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在外界温度、湿度、压力的影响下,能迅速发生反应,产生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爆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品中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具体品名以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的《爆炸物品名称》和公安部编制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中的物质为准。
其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还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至于什么情况下属于安全距离,需要根据危险品的具体情况,依照国家的有关管理规定来确定。
二十六、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者需申请安全许可吗?
答:
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规模大、参加人员多的特点,举办者依法要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点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必须在举办活动前,根据所举办活动的性质、活动范围的大小以及活动场地等具体情况确定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这里所说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进行查验,特别要检查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十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如何进入市场?
答:
根据公安部和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5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目前,我国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采用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
尚未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
即由企业直接向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申请抽样检验,企业凭检验合格报告销售产品。
二十八、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产品及其安装、使用应符合哪些消防安全要求?
答:
消防法第27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电器产品”是指接通和断开电路或控制、调节以及保护电路和设备的电工器具或装置,如开关、变阻器、镇流器等日常生活中用电作能源的器具,如电视机、电冰箱、电饭煲等。
“燃气用具”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的器具及其配件。
根据消防法第66条的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路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物品的场所施工有哪些要特别注意的?
消防法第21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法规定,原则上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一律禁止吸烟、使用明火。
这里所说的“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是指那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具有引起火灾危险或爆炸的特殊场所,如仓库、油罐区等极易引起火灾、需要实施预防措施的场所。
三十、什么是火灾公众责任险?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属于一种责任保险。
所谓责任保险,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特点在于,投保人发生火灾造成公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由此可见,火灾公众责任险的重要意义,在于增强公众聚集场所等单位的赔偿能力,保证这些场所在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后,对火灾事故的受害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能够落到实处。
三十一、消防队为什么还承担应急救援职能?
答:
《消防法》第37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是专业的救援队伍,其人员训练有素,救援经验丰富,拥有专业的救援装备和器材,是一支具有很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战斗力的队伍。
同时,因消防工作需要,随时处于备勤状态,能够迅速应召参加各种紧急抢险救援工作。
三十二、哪些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答:
按照消防法第39条规定,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单位主要有: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核设施”是指: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核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大型发电厂”的判断标准,可以参照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9月分别的《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规定的“重要电力设施”的判断标准。
“民用机场”的范围根据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但不包括临时机场。
“主要港口”是指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物品等。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质的大型仓库、基地。
主要是指储存粮食、棉花、石油、煤炭、药品等具有可燃性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这些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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