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细则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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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细则要点
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各章要点
第一章总则
一、纳税人:
1、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居民企业1)(中国境内成立)
2)(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
实际管理机构:
(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
(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3、非居民企业
1)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①(中国境内)的所得,
②(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实际联系:
(拥有)(股权)、(债权),
(拥有、管理、控制)(财产)
2)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5、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视为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征税对象
1、销售货物(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劳务发生地)
3、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所在地)
4、动产转让(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5、权益性资产转让(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6、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7、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个人住所)
三、税率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预缴所得税税率为(20%),减征(10%)。
3、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
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重点)
一、一般规定
1、应纳税所得额(权责发生制)
2、分期确认收入:
1)(分期收款方式)(合同约定)
2)(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等)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完工进度)、(完成的工作量)
3、产品分成方式(分得产品的日期)(公允价值)
4、视同销售货物不包括(在建工程、内部管理、分支机构)
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6、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交易价格)-资产净值
-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二、收入
1、收入:
(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
2、非货币形式收入,(公允价值)=(市场价格)
3、股息、红利(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4、利息收入:
(存款)、(贷款)、(债券)、(欠款)
5、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约定应支付日期)
6、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7、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他)
三、扣除(重点)
1、扣除内容:
1)(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2)(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3)不得重复扣除。
4)成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其他耗费)
5)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6)税金除(企业所得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7)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收入)
2、支出1)(收益性支出)(当期直接扣除)
2)(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3、(不征税收入):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
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4、没有比例的扣除项目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2)基本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住房公积金
3)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
4)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5)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6)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7)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
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8)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部分
9)提取的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
10)财产保险
11)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12)非居民企业总机构费用,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
13)固定资产经营租赁费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14)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费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5)固定资产的折旧
5、有比例扣除项目
1)职工福利费支出,工资薪金总额14%。
2)工会经费,工资薪金总额2%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资薪金总额2.5%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业务招待费:
发生额的60%扣除
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利润总额(会计利润)12%
6、不得扣除
1)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9)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10)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改变用途的
11)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1、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2、固定资产、生物资产
1)直线法计算折旧
2)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停止计算)折旧
3)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
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1)自行建造,(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2)盘盈的,(重置完全价值)
3)捐赠、投资等,(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4)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3年(电子设备)4年(其他运输工具)5年(工具、家具)
10年(飞机、火车、轮船)20年(房屋、建筑物)
4、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林木类,10年;畜类,3年。
5、无形资产
1)自行开发的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外购商誉的支出),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扣除。
6、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尚可使用)
2)租入固定资产的(合同剩余租赁期限)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尚可使用)
4)其他(不少于3年)
7、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同时符合:
1)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8、存货计算方法: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不得随意变更。
9、预提所得税
1)股息、红利(收入全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转让财产所得,(收入全额-财产净值)
10、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扣除。
转让、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11、转让资产时资产的净值,准予扣除
12、汇总缴纳所得税,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
13、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应纳税额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直接抵免:
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1)境外所得:
居民企业,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非居民企业,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在以后(次年)五个年度内进行抵补
3)按境外税收法律应当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4)抵免限额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中国税率×境外所得/中国境内境外所得
3、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20%)
第四章税收优惠
1、所得税优惠,(产业)和(项目)
2、国债利息收入,(财政部门)发行
3、股息、红利,(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
不包括连续持有公开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营利性活动)取得收入
5、免征所得税:
(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所得税: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6、(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1)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2)(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7、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项目,不享受
8、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
9、技术转让:
免征:
(居民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减半: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10、免预提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优惠贷款)3)其他所得。
11、小型微利企业:
20%
1)工业,所得额30万,人数100人,资产总额3000万
2)其他,所得额30万,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
12、高新技术企业:
15%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研究开发费用)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科技人员)
13、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残疾职工工资(100%)
14、创业投资企业:
1)投资额的70%,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5、加速折旧
方法:
1)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折旧年限的60%;
2)采取加速折旧: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条件:
1)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
16、综合利用资源:
减计收入90%
17、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10%,
1)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不足抵免,在以后5个年结转抵免。
2)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停止享受,并补缴已抵免所得税税款。
18、优惠项目单独计算所得,不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
第五章源泉扣缴
1、源泉扣缴义务人:
1)法定扣缴:
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指定扣缴:
工程价款、劳务费的支付人
2、支付:
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权益兑价支付等
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3、追缴税款:
1)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无法扣缴,
2)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
3)税务机关从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
4)告知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缴纳方式
4、扣缴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报送扣缴表。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1、独立交易原则:
公平成交价格、营业常规
否则减少应纳税收入、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合理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
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其他
3、成本分摊协议:
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
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预约定价安排:
未来年度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5、利息:
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贷款基准利率+5%
提供有关资料的,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6、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1)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
2)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方法:
1)利润率:
同类、类似企业
2)成本+合理的费用+利润
3)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
4)其他合理方法
7、资本弱化:
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不合理商业目的:
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
1)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
控制: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2)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国家(地区)
3)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
4)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计入当期收入
9、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
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
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2)非居民企业:
机构、场所所在地
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4、纳税年度:
1)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实际经营期:
不足12个月
3)清算期间
5、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方法: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月度、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季度平均额预缴,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时间:
月份、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6、汇算清缴:
1)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2)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
7、纳税申报:
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向税务机关报送
1)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财务会计报告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8、外币折算:
1)预缴,月度、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2)汇算清缴,年度内未缴纳部分,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3)检查确认少计、多计,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第八章附则
1、享受低税率优惠的:
五年内过渡
2、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
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3、同外国政府订立有关税收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 4、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
1)1991年4月9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6月30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2)1993年12月13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4年2月4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附注:
●5个纳税年度:
1、亏损弥补期限
2、超过税收抵免限额部分
3、安全生产等设备的投资额10%不足抵免的
4、固定资产工具、家具等折旧
5、低税率优惠政策的过渡期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职工教育经费
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
●应留意的期限
1、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3、4、5、10、20
2、生产性生物折旧年限:
林木10年;畜类3年。
3、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低于10年
4、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计税基础50%以上;延长2年以上
5、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
不低于3年
6、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
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
7、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10年纳税调整
8、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税款:
七日内缴入国库
9、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预缴税款
10、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
11、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
六十日内,汇算清缴
12、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13、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比较重要的比率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25%。
2、预提所得税率:
20%(减征10%)
3、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
4、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
5、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14%
6、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
7、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5%,超过结转扣除
8、业务招待费:
发生额的60%,当年销售收入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当年销售收入15%,超过结转扣除
10、公益性捐赠:
年度利润总额12%
11、直接、间接控制:
居民企业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12、研究开发费用:
50%(150%)加计扣除
13、残疾职工工资:
100%加计扣除
14、创业投资企业:
投资额的70%抵扣税所得额;不足结转抵扣
15、缩短折旧年限:
不得低于折旧年限的60%
16、综合资源利用: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7、环境保护等设备:
投资额10%从税额中抵免,不足结转抵免
18、控制:
居民企业、中国居民持有10%以上表决权50%以上股份19、实际税负明显低于税率: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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