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清运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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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清运标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来源:
市物价局发布日期:
2011-06-01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 收费范围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十条 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车辆停放服务管理;
(五)做好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工作;
(六)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八)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方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小区内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听取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应接受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监督。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参照《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3)、《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附件1),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收费标准范围内,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中标价格即为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综合服务费的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经业主(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物业综合服务费(含住宅跃层或阁楼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
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
第十八条 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自交付之日起次月由业主承担。
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
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
开发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第十九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及时到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规定交纳。
第二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当向物业所在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级标准。
第四章 停车收费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配置要求的共用车位、车库(含地下、地面)、地面停车场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按规定标准可以收取停放服务费(见附件2)。
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二十四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
第五章 共用设施设备收费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共用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景观水系、监控系统、单元门禁等设施设备运行费,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得另行分摊收取。
二次供水未移交给供水部门的供水设备,其增压水泵运行费用可据实分摊收取,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非城市集中供暖(冷)单位直收到户的集中供暖(冷)系统、中央空调的物业小区,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方案,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收取。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合理约定,并在销售物业时告知物业买受人。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双方委托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综合服务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章 装饰装修收费
第三十条 装饰装修单位或装饰装修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饰装修垃圾的,应当缴纳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
垃圾清运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3.00元收取。
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恢复、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业主(使用人)或装修单位(装修人)承担,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行为和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监管。
物业服务企业构成价格违法、违规的,由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单位宿舍、业主自行组织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并在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十六条 肥东、肥西、长丰三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日起施行。
2006年9月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价房〔2006〕3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
附件2:
《合肥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最高指导价收费标准》
附件3: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房产局提供)
附件1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
定价形式:
政府指导价 单位:
元/月•平方米
服务等级
基准收费标准
备 注
无电梯
有电梯
甲级
0.70
1.20
各等级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20%。
乙级
0.60
1.10
丙级
0.5
1.00
丁级
0.4
0.90
附件2
合肥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最高指导价收费标准
定价形式:
政府指导价
类型
停放形式
车型
收费标准
(元/月/辆)
备 注
机动车
地面车位
小型车
30
住宅小区未规划建设地下车库,以及规划建设地下车位配比率≤30%(包括地面室内停车位,下同)。
中型车
50
小型车
80
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地下车库,以及规划建设地下车位配比率>30%且≤75%。
中型车
100
小、中型车
180
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地下车库,且规划建设地下车位配比率>75%。
室内车库(地下、地上)车位
小、中型车
180
含物业综合服务费50元
50
已售产权或使用权
立体机械升降式停车位
小、中型车
220
含物业综合服务费70元
70
已售产权或使用权
购买地面独立车库
30
业主共用车库
摩托车
15
包含燃油车
非机动车
室内
自行车
5
电动车
7
电动车代充电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
三轮车
15
包括机动三轮车、非机动三轮车
说明:
1、上述费用包括物业综合服务费、公共设备运行费和日常维护费等。
2、室内地下、地上公共车库、车位不得强行销售,不得拒绝业主租赁使用。
3、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
4、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在上述最高指导价收费标准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附件3: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标准
(甲级)
制定: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序号
内 容
服务要求
1
管理处
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并设客服接待中心,公示服务电话;管理人员每日巡查小区两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有专门的业主或使用人接待区域。
2
管理人员
要求
(1)小区项目经理持证上岗,有五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历。
(2)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3)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在小区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个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一日内完成(预约除外)。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拆在二天内答复处理。
(3)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4)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5)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等实行微机查阅]。
(6)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8)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不低于小区住户的90%。
(9)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和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
(10)广泛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房屋档案、日常管理等)
(11)在小区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公告停水、停电及其它服务信息。
(12)每年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一次满意情况测评,对测评结果进行分析并及时整改。
(13)能提供四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四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14)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5)对违反“(临时)管理规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1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5
公共区域卫生保洁服务
一、楼内公共区
(1)地面:
地面每日拖扫一次,门厅每日清扫一次,地面每日拖洗一次以上;大堂、门厅花岗石、大理石每月保养一次,保持材质原貌,干净、无灰尘。
全天候保洁。
(2)楼梯扶手、栏杆、窗台:
每周擦抹五次,保持无灰尘。
(3)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每周擦抹一次,外表基本无灰尘、无污渍。
(4)天花板、公共灯具:
每周除尘一次,目视无灰尘、无蜘蛛网。
(5)天台、屋顶、雨蓬:
保持清洁、无垃圾。
(6)垃圾收集:
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清运日产日清。
(7)公用防盗门等每日擦拭一次。
(8)电梯轿厢:
每日擦拭、清扫一次以上,保持目视干净无污迹。
二、楼外公共区域
(1)道路地面、绿地、阴沟:
每日清扫二次以上,目视地面、绿地清洁无杂物;明沟每周清扫二次,明沟无杂物、无积水。
广场地面砖每半月冲洗一次,全天候保洁。
(2)公共灯具、宣传栏、小品等:
每周擦抹二次,目视无灰尘、明亮清洁(2米以上部位每半月擦抹、除尘一次)。
(3)垃圾箱(房):
有专人管理。
生活、建筑垃圾封闭存放,垃圾箱(房)每日清理、冲洗二次以上,垃圾箱(房)整体清洁、无异味,灭害措施完善。
(4)果皮箱、垃圾桶:
每日清理二次,擦拭一次,箱(桶)无满溢、无异味、无污。
(5)水景:
每周二次打捞漂浮杂物,保持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他处理,保持水体无异味。
(6)消毒灭害:
每月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每半年灭鼠一次。
(7)二次供水水箱定期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
公共区域秩序维护
总体要求:
住宅小区实施封闭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工作。
人员要求
(1)专职秩序维护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小区安全防范工作。
(2)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能够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精致),装备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当值时坐姿挺直,站岗时不倚不靠。
(4)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5)秩序维护人员以中青年为主45周岁以下的人数占总人数的80%以上。
门岗
(1)各出入口24 小时值班看守,其中主出入口双人值勤,6:
00-20:
00立岗,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对外来人员进入小区,进行登记。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巡逻岗
(1)秩序人员手持巡更采集器,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二小时巡查一次,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楼层和地下车库)应设巡更点,在正常情况下到达每个巡更点的时间误差不超过二分钟,监控中心有巡更记录。
(2)接到火警、警情后三分钟内到达现场,协助保护现场,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
(3)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三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技防设施和救助(监控岗)
(1)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录像监控(监控点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可视)、周界报警(全封闭)、住户(100%安装)报警(对讲功能)、门锁智能卡等五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秩序维护人员三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中心应接受用户救助的要求,解答用户的询问。
(3)小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预案演习。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2)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3)收费管理的车库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内配置道闸和录像监视,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车库场地每日清洁一次,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7
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
基本要求
(1)小区绿地率达40%以上
(2)绿地总体布局合理,满足居住环境的需要,集中绿地率10%以上。
(3)利用植物、山石、水景等设置景点,且与环境协调。
(4)乔、灌、地被、草配植合理,层次较丰富,景观好。
花坛、花境面积占绿地总面积的0.5%以上。
(5)绿地保存率100%,乔、灌、草等保存率98%以上。
绿地设施、硬质景观保持完好。
草 坪
修剪草坪保持平整,草高不超过8cm;随时清除杂草,目视无杂草;常年保证有效供水,有低洼及时整平,基本无积水;按肥力、草种、生长情况及时施肥,每年二遍以上;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草地生长正常,斑秃黄萎低于5%。
树 木
修剪乔、灌木修剪每年四次以上,基本做到无枯枝、萌蘖枝;蓠、球、造型植物及时修剪,每年不少于六遍,做到枝叶紧密、圆整、无脱节;地被、攀缘植物修剪及时,每年不少于四次,基本无枯枝;适时中耕除草,做到基本无杂草,土壤疏松;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时施肥,每年普施基肥不少于一遍,花灌木增施追肥一遍;防治结合、及时灭治,无病虫害发生;树木基本无倾斜;乔灌木生长良好,树冠完整;花灌木按时开花结果;球、篱、地被生长良好,无缺枝、空档。
花坛花境:
一年中有二次以上花卉布置;保持有效供水,无积水;缺枝倒伏不超过三处;及时清除枯萎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每年施基肥一次,每次布置前施复合肥一次;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
8
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
基本要求
(1)房屋外观(包括层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墙面及楼梯间墙面,地面不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内,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内,按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3)共用设施设备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维护良好,保养检修制度完备,有设备运行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故有处理记录。
(4)载人电梯24小时运行。
(5)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路灯、楼道灯、景观灯:
路灯、公共楼道、景观灯完好率98%
房层结构:
每年二次以上对房层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每季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
门 窗:
每日一次巡视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楼内墙面、顶面、地面:
墙面、顶面粉刷层无剥落、无渗漏;面砖、地砖平整不起壳、无缺损。
管道、排水沟、屋顶、窨井、化粪池:
每月一次对屋面泄水沟、楼内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并有记录。
(6月至9月每半月检查一次),每半年检查一次屋顶,发现防水层有气臌、碎裂,隔热材料有断裂、缺损的,应及时修理。
窨井、化粪池每半年清掏一次。
围 墙:
每日一次巡查围墙,发现损坏立即修复;铁栅栏围墙表面无锈蚀,保持围墙完好,并有记录。
道路、场地等:
循环巡查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持路面基本平整、无破损、无积水,侧石平直无缺损,并有记录。
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
循环巡查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进行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持原有面貌,保证其安全使用,并有记录。
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等:
循环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证器械、设施的安全使用(如需更换的除外),并有记录。
安全标志:
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
每周检查一次,保证检查清晰完整,设施运行正常。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标准
(乙级)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1
管理处
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并设客服接待中心,公示服务电话,管理人员每日巡查小区两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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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清运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