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任鲁才行贿再审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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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任鲁才行贿再审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认定
Criminal Judgement
裁判要旨
本案历经一审、一次再审、二次再审,争议焦点在于,施工方为了顺利结算工程款而向工程发包方贿送财物的,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一次再审认为,虽然要的修路款本身是合法的利益,但是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方法为他人要回修路款,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判决构成行贿罪。
支持该观点的理由还有,结算工程款虽然是合法行为,但不是一种确定的可得利益,讨要工程款属于“在经济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
(参见苗有水:
《解读刑法上的“谋取不正当利益”》,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4月11日。
)
本案第二次再审判决,为顺利结算工程款而贿送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具有参考意义。
支持该观点的理由有:
对承包方而言,工程款通常是其依据正当程序必然获得的确定利益,承包方结算工程款的数额、时间依据的是其和发包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履行确定义务乃市场经济之应有规则),并未影响到其他平等主体的利益。
只有在发包方濒临破产,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各索要工程款的平等主体之间才是竞争关系,才能涉及谋取竞争优势的问题。
(参见于同志: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载《刑事实务十堂课:
刑事审判思路与方法》,法律出版社2020年3月版。
)
谋取竞争优势,是谋取不确定利益前提下的竞争优势。
从竞争性的角度来讲,竞争具有排斥性、择一性,如竞标排斥其他竞争者。
但如果机会不是择一性的,而是均应当取得的,如几家施工单位结算时均应合法获得劳动报酬,则在他们之间不宜认定属于竞争性关系。
(参见赵煜:
,载“业务研究”公众号 ,2020年6月5日。
)
任鲁才行贿(第二次)再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鲁1525刑再1号
原抗诉机关: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
任鲁才,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聊建集团第八公司项目部经理,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6日经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现在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接受社区矫正。
01 一审
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鲁才犯行贿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以行贿罪作出(2017)鲁1525刑初12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任鲁才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02 第一次再审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鲁15刑抗2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进行再审。
本院经再审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鲁1525刑再1号刑事判决,维持(2017)鲁1525刑初12号刑事判决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03 第二次再审
2018年5月12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建议对本案进行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抗诉机关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柴海生、范宏鹏出庭履行职务。
原审被告人任鲁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01
原审判决认定:
2013年9、10月份,被告人任鲁才为了让其亲戚冯某1到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工作,给时任度假区党工委书记兼主任胡某送现金10万元,而后胡某安排为冯某1办理了工作入职手续。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被告人任鲁才户籍信息。
2、被告人任鲁才任职证明,证实2017年1月至今任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
3、关于办理冯某1同志相关人事手续的请示。
4、聊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
5、人事代理合同书。
6、招用人员登记表。
7、劳动合同书。
8、聊城市关于印发《聊城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通知。
9、聊城市人事代理业务办理程序。
10、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冯某1证实,我从前在中石油昆仑燃气利用有限公司工作,地点比较远,一直想调动工作,2013年上半年,我父亲冯某2给任鲁才说叫他找人在度假区找了一份工作。
任鲁才是我的一个亲戚,具体怎么给他说的我不知道,后来2013年8月度假区成立,我到那里实习,到2014年1月转为人事代理,我没有花钱,其他人是怎么操作的我不知道。
2、证人王某1证实,2013年8月至今任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工部主任。
负责本单位人事调动及人事代理人员手续办理等。
正常的程序是我们办公室经过分管领导同意,先提出用人申请,人员先来我们单位实习,实习结束后,用人单位经过分管领导同意,提出落实实习人员的人事手续申请,然后交给我们单位的政工部,由政工部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提交在班子成员会议上讨论决定或经由胡某本人同意。
冯某1是我们单位的人事代理人员。
开始是胡某安排我让冯某1去党政办实习,在实习结束的时候,胡某安排党政办人员给冯某1出具落实人事手续的申请交给我们政工部,再由我找胡某签字同意后落实的人事手续。
是在2014年1月份办理的。
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是韩某书记分管,2015年12月至今2016年5月是胡某直接管理。
冯某1的人事代理手续是属于单位委托人事代理。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程序是先由申请单位填写《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经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同意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
办理冯某1手续时党政办公室没有填写《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当时我们单位进人不规范,再说给冯某1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是胡某安排的,所以也没有严格按照程序来办理。
胡某安排我让冯某1去党政办实习之后,我给韩某书记汇报过,给冯某1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时候我没印象给韩某书记汇报。
“人事代理合同”上盖的党政办公室的章,也是胡某安排的。
3、证人张某证实,2013年7月至今,我在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工作,任党政办主任。
冯某1是我们党政办的人事代理人员。
我们单位具体进人都是政工部办理的,冯某1是胡某安排我给冯某1出具人事申请,由政工部办理的。
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是韩某书记分管,2015年12月至今2016年5月是胡某直接管理。
2013年12月份的时候,胡某安排我写过给冯某1等人在我们办公室实习的人员落实人事手续的申请。
我们党政办因为冯某1人事代理的事情没有给当时分管领导韩某汇报并开班子会讨论过,“关于落实冯某1等3名同志相关人事手续的申请”,是胡某安排写的,“人事代理合同”也是胡某安排盖的章。
按规定,冯某1进入我们办公室工作不符合程序,我们没有给分管领导韩某汇报,给冯某1落实人事手续的事情也没有开班子会研究,胡某直接安排我后,我就给冯某1出具落实人事手续的申请了,也没有征求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其他人员的意见。
4、证人冯某2证实,2012年7月份我女儿冯某1从山东建筑大学毕业后在中海油聊城分公司工作,因工作地点比较远,一致想调动到离家比较近的单位。
2013年上半年的时候,任鲁才到我家玩时给我说:
现在闺女冯某1在中海油公司工作,离家比较远,看闺女是否愿意来度假区工作,以后找对象也好找。
我说:
行,你多给帮帮忙。
任鲁才说:
这事我看着安排就行。
后来任鲁才给我说:
先让冯某1到我工地干段时间,等度假区成立后,就到度假区上班去。
2013年7、8月份度假区成立后,我女儿就到度假区工作了。
冯某1如何办理的工作手续我不知道,任鲁才只是说孩子工作的事,让我别管了,至于他怎么办的我就不清楚了,我问了几次,他只说和胡某吃饭了,没说送钱的事情。
5、证人胡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度假区在建办公楼的时候,任鲁才给我说,亲戚冯某1在度假区干零时工,看能不能解决手续,成为正式工作人员,我说现在逢进必考,先干着,等有机会就解决,任鲁才说行,然后任鲁才给我一个装着10万元袋子放到我的车上,任鲁才说侄女的事照顾照顾,我们客气了一番,我就开车走了,我是度假区的党工委书记兼主任,在人事上我有决定权,任鲁才给我送了后,过来一段时间我安排政工部主任王某1为冯某1等人办理了度假区的人事代理手续,具体怎么办的我不知道,后来我签字了,钱我日常花费了。
三、被告人任鲁才供述和指控事实一致。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任鲁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任鲁才及其辩护人辩称给胡某的6万元好处费主观上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想法,客观上也没有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因此给胡某的6万元不构成行贿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
被告人任鲁才通过胡某打招呼要的是东阿交通局欠李某的修路款,利益的本身是合法的,任鲁才把李某给付的6万元原封不动的转交给胡某,也未获得任何利益。
因此,被告人任鲁才和辩护人辩护6万元,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任鲁才庭审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深刻,系初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鲁才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02
原再审判决认定:
2010年中秋节前,原审被告人任鲁才通过时任聊城市政府副秘书长胡某,给东阿县交通运输局打招呼,帮助李某讨要修路款,送给胡某好处费现金6万元。
2013年9、10月份,原审被告人任鲁才为了让其亲戚冯某1到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工作,给时任度假区党工委书记兼主任胡某送现金10万元,而后胡某安排为冯某1办理了工作入职手续。
原再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为帮李某催要修路款和给冯某1办理入职手续,原审被告人任鲁才先后送给胡某现金6万元、10万元,对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任鲁才予以承认。
控辩双方对原审被告人任鲁才向胡某送现金10万元安排办理冯某1入职手续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无争议。
本案争议的是任鲁才为给李某催要修路款而送给胡某6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以及本案是否应当适用罚金刑。
原审被告人任鲁才通过胡某打招呼催要东阿交通局欠李某的修路款,任鲁才把李某给付的6万元全部转交给胡某,虽然要的修路款本身是合法的利益,任鲁才也未获得任何利益,但是任鲁才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方法为他人要回修路款,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行贿论处。
”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
所以应当认定原审被告人任鲁才的该行为构成行贿罪。
原审判决任鲁才给胡某行贿6万元的事实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被告人任鲁才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
行贿罪罚金刑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而该修正案是自2015年11月1日才开始生效的,任鲁才在本案中的涉案犯罪事实发生于2013年9月份,应当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中没有罚金刑的规定,原审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没有判处罚金刑并无不当。
抗诉机关认为应当判处罚金的抗诉理由不成立。
原审被告人任鲁才辩护人不应判处罚金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原审被告人任鲁才庭审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深刻,系初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本院(2017)鲁1525刑初12号刑事判决定罪部分,即被告人任鲁才犯行贿罪;二、撤销本院(2017)鲁1525刑初12号刑事判决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任鲁才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原审被告人任鲁才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03
本次再审,
本院出示了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1月19日对被告人胡某受贿一案作出的(2017)鲁15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4月27日二审对被告人胡某受贿一案作出(2018)鲁刑终117号刑事裁定书。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某因李某工程款一事向东阿县交通局局长王某2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收受任鲁才送给的现金6万元,既非利用职务之便,又非通过其他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公诉机关的该笔指控不予认定。
(编者注:
对收受6万元的胡某没有认定斡旋受贿犯罪!
)被告人胡某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维持。
本次再审原抗诉机关认为,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胡某的裁判适当,被告人任鲁才送给胡某的6万元不宜按行贿罪处理。
本次再审原审被告人任鲁才表示听从法院判决。
本次再审认定的事实同原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胡某收受任鲁才6万元好处费不构成受贿,被告人任鲁才给予胡某6万元现金的行为亦不应认定为行贿。
原再审判决认定任鲁才给胡某6万元,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鲁1525刑再1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任鲁才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占全
审判员 吕志栋
审判员 翟坤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昆仑
书记员毛颖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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