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docx
- 文档编号:3006657
- 上传时间:2022-11-17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2.58KB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docx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
2021年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
1.必须熟悉起吊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绳索的最大允许负荷量及报废标准。
2.起重工夹具要经常检查保养,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乱丢,确保完好可靠。
3.工作前要根据吊运任务,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对吊具及作业环境应作细致检查,掌握物体形状、重量、重心、角度、生根地方,选择、配备好吊具,不得超负荷使用。
4.起吊物件,必须捆缚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及精密部件,必须采取衬垫措施。
吊位重心应正确,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度(遇有特殊吊运物体时,应用专用工具)。
吊物不得较长时间高空悬挂。
5.起吊物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指挥时不准戴手套,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得远距离指挥吊物运行。
起吊过长过大等大型重吨位物件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高于___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并用绳索牵结物件保持平稳,方可指挥吊运行。
6.大型物件及船体分段翻身吊运前,应划出禁界区,检查各点受力情况及吊攀(小耳朵)的焊接质量,并经试吊,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指挥起吊翻身。
7.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物件时,应按起重机额定载重量的___%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稳步吊运。
严禁任何一台起重机超负荷吊运。
8.吊运物上的零星物件必须清除,特别是船体分段内的边角余料等杂物事前都要检查清除,防止吊运中坠落伤人。
9.不规则的管子,禁止成捆吊运,大口径弯管必须单根吊运,且用专用吊绑带。
10.管件叠堆物要摆放稳妥、整齐,堆放不能过高,大口径管了等类似物件要垫妥。
11.吊运物件,应尽量在吊行道上通行。
吊物上不准站人。
吊物不准在人头上越过。
12.船只上、下排,应仔细检查滑板、走轮等处有无障碍。
加、拆楞头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榔头和楞头伤人。
13.多人操作要密切配合,步调一致,统-指挥。
起吊前,应待操作者的手、脚离开绳索或链条等的结合处后才能指挥起吊,以免轧伤手指和压伤脚部。
14.吊运、装卸物件,必须留有充分的安全余地。
人不准站在死角(下风);攀登高处作业要步步留神站稳,防止踏空坠落。
15.叠堆物件要稳妥,不能过高;堆放圆管等类物件要垫妥,防止倾斜、滚动而倒塌。
船上堆放物件不得靠近船舷、舱口、梯口等开口的边缘处,防止坠落。
不准将重物堆放在动力输送管线上面或安全通道上。
16.使用一切把杆、浪风绳索与桩头时,应与架空或地下高压线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抨底要紧固牢靠;绳索的数量和位置要适当,浪风绳应有专人负责收放,昕从指挥,统一行动。
把杆使用前,必须经过试吊,严禁超负荷使用。
17.使用滚杠搬运物件时,攘杠直径要统一,应有专人指挥,统一行动,速度不得过快,地面必须平正结实,滚杠不得用手一把抓,手指应放在管口内,防止滚杠轧伤手。
18.摇绞车时,必须听从指挥。
绞车停止时必须将刹车刹紧,以免发生倒车摔坏机件和伤人。
19.使用三角架时,必须选择适当位置,杆架脚要固定扎牢,以防倾斜倒塌。
20.使用手拉葫芦或千斤顶时,挂架或上下支撑要牢固,一人撤拉不动时,禁止多人硬拉硬撤。
使用千斤顶必须衬垫平稳,使用两个以上千斤顶时,应同步平稳升降。
千斤顶禁止长时间地作为支撑之用。
21.使用卷扬机要固定牢固,开车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
操纵者应昕从指挥和看清指挥信号,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开车后,钢丝绳两侧不准有人。
卷扬机滚筒上的钢丝绳应留有不得少于___至5圈。
22.要严格遵守起重机十不吊。
2021年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___年___月___日经交通运输部第___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___年___月___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___海上交通安全法》《___港口法》《___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___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___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___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
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范本)管理。
第八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___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___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其他客船禁止载运危险货物。
第九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的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的要求。
船舶不得受载、承运不符合包装、积载和隔离安全技术规范的危险货物。
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还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船舶载运B组固体散装货物,还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要求。
第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特殊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安全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按照本规定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或者报告手续的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和申报程序。
海事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申报或者报告人员以及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日常从业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实行诚信管理制度。
第三章包装和集装箱管理
第十二条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包装,其性能应当符合相关法规、技术规范以及国际公约规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使用新型或者改进的包装类型,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有关等效包装的规定,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该包装的性能检验报告、检验证书或者文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船用可移动罐柜等货物运输组件和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船舶运输。
第十五条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包件、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货物运输组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所装危险货物特性的标志、标记和标牌。
第十六条拟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应当无损坏,箱内应当清洁、干燥、无污损,满足所装载货物要求。
处于熏蒸状态下的船用集装箱等货物运输组件,应当符合相关积载要求,并显示熏蒸警告标牌。
第十七条装入船用集装箱的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应当保持完好,无破损、撒漏或者渗漏,并按照规定进行衬垫和加固,其积载、隔离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性质不相容的危险货物不得同箱装运。
第十八条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在装箱完毕后,对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JT672—___)的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第十九条曾载运过危险货物的空包装或者空容器,未经清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危险性的,应当视作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或者容器。
第四章申报和报告管理
第二十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___小时前(航程不足___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提交申请书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要求的证明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危险货物泄漏、燃烧或者爆炸等情况的,应当在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说明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
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___天。
第二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后___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__决定;属于定期申报的,应当在___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__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原因。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二)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
(四)危险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
(五)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六)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
2.使用船用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3.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七)交付载运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
第二十三条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应当将列有所载危险货物的装载位置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船用集装箱拟拼装运输有隔离要求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危险货物,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装货前,应当检查货物的运输资料和适运状况。
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不得装运。
第二十六条从事散装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应当遵守安全和防污染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并严格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装卸作业期间,禁止其他无关船舶并靠。
使用的货物软管应当符合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检验。
第二十七条从事散装液化气体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装卸站应当建立作业前会商制度,并就货物操作、压载操作、应急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从事散装液化天然气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装卸站还应当采取装货作业期间在船上设置岸方应急切断装置控制点和卸货作业期间在岸上设置船方应急切断装置控制点等措施,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停止货物输送作业。
协助散装液化气船舶靠泊的船舶应当设置烟火熄灭装置及实施烟火管制。
禁止其他无关船舶在作业期间靠泊液化气码头、装卸站。
第二十八条船舶进行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或者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置换,应当符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尽量远离船舶定线制区、饮用水地表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船舶 起重 安全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