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实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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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实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实例
篇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样式范本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样式范本
发包方:
_________承包方:
_________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工程规模__________;工程投资_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填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委托书。
(见附表一、二)第三条勘察设计费取费的依据和取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勘察设计费的拨付办法,自合同生效后__天内,委托方应向承包方给付定金。
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不足部分委托方应在__天内一次结清(或订为分若干次结清)。
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20%。
本工程的勘察费为__元估算设计费为__元。
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委托方的义务
1、委托方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向承包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和可靠性负责。
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见附表三。
2、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以下工作和生活条件:
(1)
(2)(3)
3、委托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承包参加。
4、按有关规定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如期如数付给承包方勘察设计费。
5、维护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五条承包方的义务
1、承包方应在__年__月__日前提交有关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并承担责任。
提交勘察成果的范围、进度和质量,以及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
2、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承包方负责。
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3、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
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常驻代表费用由双方协商(另附协议)。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工程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承包方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
具体规定如下:
(1)
(2)(3)
2、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承包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给委托方与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3、承包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每拖延一天,应向委托方交纳按勘察设计费5‰的违约金。
4、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返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委托方应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具体规定如下:
(1)
(2)(3)
5、因委托方责任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重大返工或重任设计,应另行增加勘察设计费用。
6、委托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该工程勘察设计费的5‰计算。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一个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
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增加补充下列__项条款(没有增补以“空白”记入)。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同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本合同附件:
《建筑工程设计委托书》、《工程地质勘察委托书》、《建设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交付日期一览表》、《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日期一览表》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正本2份,委托方、承包方各执1份;副本__份,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银行备案。
委托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鉴(公)证意见:
地址:
地址: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鉴(公)证机关(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___________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附表一:
建设工程设计委托书
委托方委托承包方进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工作。
工程设计项目表
附表二:
工程、地质勘察委托书
附表三:
建设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交付日期一览表
双方协议,由委托方向承包方按照下表提供建设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篇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案例
案例分析1
原告寻乌县市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地矿赣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于XX年初在寻乌县城城北开发区投资开发“寻乌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实施建筑工程项目前,于XX年5月24日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
我公司将“寻乌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的土地地质工程勘察项目发包给被告,我公司支付勘察费万元给被告,被告应于XX年6月17日按照现行国标GB-50021的技术标准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给我公司,合同还约定了各自的责任和违约责任等。
后我公司将被告勘察的地质承载力数值交付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建筑工程设计,在建筑工程基础开挖后浇注基础前,请寻乌县建设局建筑材料检测站对地基承载力进行轻便触探检测,该检测站经检测于XX年8月22日出具《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单》,检测结果为各触探检测点承载力标准值均不符合设计要求。
XX年8月24日,工程监理单位发出《工程暂停指令》,工程停工。
同日,我公司书面函告被告重新对地质进行勘探,并要求在1周内重新出具正确的地勘报告。
被告接函后未带任何勘测设备也未到现场看过,表示在约定时间内无力重新出具地勘报告。
无奈,我公司为减少损失而另行与宁都县建筑勘察
设计院勘探队达成勘察事项进行重新勘测。
由于被告提交的勘测数值错误,造成原告重复支付宁都勘测院勘测费5万元,重复设计费5万元,停工窝工损失万元及投资利息损失万元。
我公司多次与被告联系协商处理我公司遭到的损失问题,但均受到被告拒绝。
为此,依照我公司与被告订立的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
(二)项及《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院接到原告要求在1周内重新出具正确的地勘报告的函件后,即指派高级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并于8月28日、8月30日前完成了对承载力存在差异的3号楼和8号楼所在地的重新勘查、勘验工作,并向原告提交了《地基验槽报告》及相应附图三份,补充完善了勘察报告,并将完善的上述三份报告即刻传真给了设计单位浙江杭州天正建筑设计院。
此后,原告再也没有要求我院做任何地勘工作,也没有就勘察事宜提出问题,而非原告所称“未去现场也未出具地勘报告”,更谈不上我院“表示无力重新出具地勘报告”。
原告称由于我院勘测提交的数值错误,造成原告各项损失万元没有道理,更与事实不符。
我院通过重新勘察、勘验,向原告提交了合格的勘验报告。
我院完成的勘察工程内容工作对象规模是整个市场13栋房屋的地质情况,勘察工作内容包括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其分析评价及地基基础方案与基础施工建设等大量内容,而不仅仅是承载力这一单向指标数值,出现问题的也仅仅是13栋房屋中的两栋(即
3号、8号)房屋的地基承载力误差(但此后止已纠正),不能据此推翻整个的地质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不可能造成原告如此巨大的损失。
我院如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期向原告提交了《岩土工程勘查报告》,在原告提出3号、8号楼地基承载力数据结果和实际有误的情况下,我院即刻重新进行了勘察、勘验工作,并就此问题提交了新的地勘报告,纠正了误差。
我院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符合法律及合同的规定。
原告诉请我院向其赔偿损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
XX年5月24日,原、被告订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
被告承担原告的寻乌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地质工程勘察任务,于同年5月27日开工,同年6月17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勘察费用为万元,由原告于合同生效后1天内,支付50%,在被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天内付清全部费用。
合同同时约定,可分二期出报告;30亩一期,20亩有房屋拆迁的可根据拆迁情况出第二期。
同年6月6日,原告与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就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新建工程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同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提交《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在该报告《岩土层主要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统计表》中载明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粘土及粉质粘土推荐承载力特征值fak(kpa)160,卵质圆砾层推荐承载力特征值fak(kpa)260。
在该报告地基基础方案要中,被告建议:
1、采用方案(如独立基础),作3层-6层建筑的基础方案,以第⑤层卵质圆
砾作基础持力层。
2、……。
3、也可考虑以第③层粘土、粉质粘土作3层建筑的基础持力层,但在出现淤泥质地段(比较剖面图和视开挖情况),应采取加大基础的底面积或换填土的措施,以满足地基承载力的要求。
原告按合同如数向被告支付了勘察费用。
原告要求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根据该勘察报告,以粘土层作基础持力层作出基础设计。
同年8月5日,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按原告要求提交了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基础平面布置图及基础详图。
同月22日,寻乌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对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已开挖的粘土层地基基槽进行承载力试验并出具了试验报告单,该试验报告单载明:
寻乌县建材市场3#楼设计荷载160kpa,粘性土承载力标准值(kpa)<105,结论为:
检测各点的承载力标准值不符合设计要求。
同月24日,赣州昌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寻乌分公司以该地基地耐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需停基础变更为由向原告发出要求当日下午2时暂停施工的指令。
同日,原告将该情况致函被告,并要求被告重新勘探,在1周内重新出具正确的地勘报告。
同月27、30日,被告对原告批发市场3号楼、8号楼地基地槽进行勘验,作出验槽报告。
验槽报告部分结论内容为:
7、8、9号楼地基原有一些钻孔因场地原因不到位不能施工,控制程度达不到设计施工要求,应当进行加密完善勘察,建议采用勘字报告第1条基础方案,采用筏板基础或人工换土方案,局部采用人工挖孔桩(淤泥质土厚度大处),3号、8号楼地基大多地段基坑底粘土,粘土fak=120kpa,3号楼A轴西段另作处理,采用钢筋混凝土条基,超挖局部地段采用换土。
同
月28日,原告又与宁都县建筑勘察设计院勘探队就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车综合市场项目订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双方议定勘察费5万元。
3号楼、8号楼地勘报告在同月31日提交,地勘总报告在同年9月5日前提交。
双方如约履行了该合同义务。
该院《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载明:
粉质粘土、粘土层推荐承载力特征值fak=120kpa,圆砾层推荐承载力特征值fak=260kpa。
同年9月1日原告致函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新地勘报告数据对原设计图纸予以调整或修改。
9月3日赣州昌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寻乌分公司向原告发出复工指令。
同月7日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原告要求,根据原告提供的宁都县建筑勘察设计院勘探队地质报告以圆砾层作基础持力层作出基础修改图。
同月19日、21日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寻乌县综合市场7#-13#楼工程项目部、江西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车综合市场项目部分别向原告要求补偿因地质未满足设计要求而造成误工费损失万元和万元,并随后得到原告足额补偿。
同年12月9日,原告支付给宁都县建筑勘察设计院勘探队5万元勘探费。
同月13日,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致函原告要求因地质报告结果与实际检测不符,而根据宁都县建筑勘探队地勘报告全面修改基础施工图请求基础修改费5万元。
XX年9月4日,原告支付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增加设计费2万元。
XX年4月17日,原告委托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致函被告要求30日内协商解决因被告提供的勘测承载力标准值与寻乌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地基承载力试验报
篇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合同编号:
委托方:
承接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地点: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参照本)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此项填写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此项填写工程项目审定概算书。
第二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阶段、规模、投资、勘察设计范围、内容及标准:
项目名称、规模
工程规模:
一次部分:
二次部分:
勘察设计阶段、范围
按各项目审定的工程建设技术方案完成可研(选址)、初设、施工图等阶段勘察设计。
变电所电气、通信、土建等全站范围系统化设计。
线路电气、结构等全套系统设计。
设备标书的技术规范书编制。
施工图修正概算书编制。
工程竣工投产,负责出版竣工图。
及时派驻现场设代。
按国家现行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规程进行勘察设计。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及份数
各工程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时间详见附表。
乙方按甲方指定的部门交付文件。
勘察设计工期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自然条件影响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等)时,工期顺延或另行商议。
第五条取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本合同中各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及中标下浮百分数计算、支付,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中没有规定
的收费项目,由双方协商议定。
根据本工程审定概算及中标通知书,在计算勘察设计费的基础上下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勘察设计费:
人民币(大写)元整(¥元)勘察设计等费用详见附表。
勘察设计费的支付方法为:
本合同生效后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勘察设计费总额的20%,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元)作为定金。
(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
乙方提交设计文件后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勘察设计费总额的30%,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乙方提交全部设计文件后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勘察设计费(预算编制费除外)总额的30%,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余下勘察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质保金,待工程竣工后扣除设计修改造成损失赔偿甲方的费用后付清。
施工图预算书交付15天内甲方向乙方付清预算编制费。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六条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勘察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甲方变更项目的勘察设计内容、规模、范围、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或未能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
须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乙方勘察设计返工、或修改设计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时、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或单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未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遇节假日顺延)向乙方支付勘察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上级对勘察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勘察设计费。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
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甲方协助乙方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为乙方创造并解决勘察现场条件。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勘察成果和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乙方责任:
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
篇四:
建设工程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
建设工程合同案例分析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内涵
【案例】××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我市×××集团公司地皮一块,准备兴建××商场分店。
××商场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之后,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
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最后,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发包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万元,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分。
承包人因此而蒙受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给予赔偿。
【案例评析】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归属于施工合同的类别,所以评判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应依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本案中引起当事人争议并导致损失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从而导致工程为非法工程,当事人基于此而订立的合同无合法基础,应视为无效合同。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规划许可证应由建设人,即发包人办理,所以,本案中的过错在于发包方,发包方应当赔偿给承包人造成的先期投入、设备、材料运送费用以及耗用的人工费用等项损失。
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了物流货物堆放场地平整工程合同,规定工程按我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综合价格》进行结算。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发包人未解决好征地问题,使承包人7台推土机无法进入场地,窝工200天,致使承包人没有按期交工。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口头交涉,在征得承包人同意的基础上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变更合同,并商定按“冶金部广东省某厂估价标准机械化施工标准”结算。
工程完工结算时因为窝工问题和结算依据发生争议。
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承担全部窝工责任并坚持按第一次合同规定的计价依据和标准办理结算,而发包人在答辩中则要求承包人承担延期交工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一个合同有效,第二个回头交涉的合同无效,工程结算的依据应当依双方第一次签订的合同为准。
【案例评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工程结算计价的依据,即当事人所订立的两份合同哪个有效。
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书面形式,而且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本案中的第一个合同是有效的书面合同,而第二个合同是口头交涉而产生的口头合同,并未经书面固定,属无效合同。
所以,法院判决第一个合同为有效合同。
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案例】1994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是年12月,该公司分别在《深圳商报》和《深圳特区报》发出招标公告,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
此公告一发布,引起不小反响,先后有二十余家建筑单位投标。
原告a建筑工程公司和b建筑工程公司均在投标人之列。
a建筑公司基于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经充分核算,在标书中作出全部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承诺,并自认为依此数额,该工程利润已不明显。
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标后,b建筑工程公司投标数额为450万元。
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500万元。
最后b建筑工程公司因价格更低而中标。
该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0万元。
a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照既定标价履约,实际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损失。
【案例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而确定的合同总价能否再行变更的问题,这样做是否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当然,如果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他投标人作出赔偿。
本案中无串通的证据,就只能认定调整合同总价是当事人签约后的意思(包括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引起措施的变更等)变更,是一种合同变更
行为。
a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不应支持。
如果没有出现上述的施工过程的变更(应以有效签证为准),依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其特征在于:
通过竞争决定的总价不因工程量、设备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当事人投标标价应将一切因素涵盖,是一种高风险的承诺。
当事人自行变更总价就从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价的权利并势必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因而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构成对其他投标人权益的侵害,所以如属实,a建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
四、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的关系
【案例】我市a服务公司因建办公楼与b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其后,经a服务公司同意,b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市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c建筑设计院对a服务公司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空调及煤气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做出工程设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
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d建筑工程公司根据c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c建筑设计院按时做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d建筑工程公司,d建筑公司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
原来c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发包人带来了重大损失。
由于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b建设工程总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c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追加b建设工程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让其与c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本案中,市a服务公司是发包人,市b建设工程总公司是总承包人,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
对工程质量问题,b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c建筑设计院和d建筑工程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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