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查验区设置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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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查验区设置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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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查验区设置规范
四川省机动车查验区设置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查验区设置及查验工具配置
第三章查验通道及工位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专门查验区建设,根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GA/T1435)、《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规范建设机动车查验区域,配置相应的查验工具,确保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条机动车查验区的设置经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后,方可规划、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编制统一的查验工位编码后方可进行机动车查验。
查验区取消及调整的,应及时报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四条查验机动车应当在查验区进行。
需要上门查验机动车的,应由市(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同意并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本辖区内进行上门查验。
第五条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验区的面积、查验通道与查验工位数量及标志标牌等便民设施应与本单位的查验业务的类型、数量相适应,满足查验工作实际需求。
第二章查验区设置及查验工具配置
第六条机动车查验区应充分考虑车辆登记业务流程办理的便捷性,合理规划建设查验通道、查验工位和停车区域,遵循依次、有序的原则,配置足够的查验通道、查验工位,以方便车辆信息录入、车辆查验、车辆识别代码的拓印、车辆号牌拆卸安装等工作,实现“通道式”、“驻不移车”的机动车查验业务流程。
若因场地等限制,可因地制宜,按方便群众“一次性”办结查验业务的原则,合理规划各个功能区域布局,统筹设置引导标志、标线,引导待查验机动车规范、有序的进出查验工位,实现机动车查验的“一站式”完成。
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根据场地等条件,本着规范、有序。
高效原则,创新设置机动车查验区。
第七条机动车查验区应设置“机动车查验”的标牌(标牌式样见附件1),标牌的大小、安装位置应醒目。
查验区内应设置提示引导标志或标牌,引导待查验车辆有序进入查验工位,依次排队查验;在查验工位完成查验后,引导车辆有序进入停车区停放;并提示、引导群众进入业务大厅办理后续业务。
第八条机动车查验区内应设置公示栏,公示机动车查验工作职责、查验流程图、查验标准、查验员信息及举报、投诉渠道等内容。
第九条机动车查验区应安装与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远程监管中心相接的视频监控设备,保证市(州)或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远程监管中心能实时、清晰、全方位的监控查验区域。
机动车查验区的视频监控能有效记录被查验车辆的整体情况及查验过程。
机动车查验区的监控系统所拍摄的视频资料应能至少保存6个月(含6个月)以上。
第十条机动车查验区内应设置免费拓号点,设置明显的免费拓印提示标牌,并安排专门人员为车辆提供免费的车辆识别代码拓印服务。
第十一条机动车查验区应合理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有效,便于取用。
第十二条机动车查验区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布置分隔、导流等设施,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机动车查验区内设置的标牌均应参照公安部《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范》(公交管[2007]102号)要求,设置统一的外观,其背景应采用警蓝色主体底色,指示性文字均应采用白色简体中文。
在少数民族地区,可在中文字体旁增加少数民族文字。
标牌安装要牢固,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脱落、不倾倒。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结合实际需要安装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整备质量称重装置、地沟等便于开展机动车查验的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有条件的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在查验棚(车间)内设置具有降温保暖效果的气温调节设施设备、通风设备等,以改善查验区域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查验员开展上门服务查验时,所选择的临时查验区查验工位场地的硬化条件、光照条件应当满足查验工作的安全、有序开展。
上门服务查验时应使用专门的临时查验工位编码标识座牌,座牌为正三角形标牌式样,边长为50厘米,座牌底部或背面可有底座、支架等以便于摆放(座牌式样参见附件5)。
上门服务查验时将临时座牌放置于待查车辆的左侧前轮附近不遮挡车辆的适当位置,并拍摄入车辆行驶证照片中。
第十七条有条件的机动车查验区内可安排业务导办咨询人员,接受群众咨询、投诉,并可设语音播报系统、电子显示屏等音视频播放系统,便于进行相关信息、查验进度、查验结果公示以及查验过程的播放。
第十八条机动车查验区内应至少配备一个查验工具箱(柜),工具箱(柜)上应标注(或喷涂)“查验工具箱”或“查验工具柜”字样。
查验箱内工具应放置有序、便于取用。
只开展9座以下乘用车注册登记和办理报废监销的查验区,可不配置查验工具箱(柜)。
查验工具箱(柜)内应配置橡胶手锤、金属长卷尺(30M)、平面放大镜、铅锤、砂纸、除锈剂、脱漆剂、手套、刷子、轮胎气压表、透光率计、轮胎花纹深度尺、内窥镜。
开展中型以上货车查验的查验场工具箱(柜)还应配置以下设备或工具:
激光测距仪、金属探伤仪、油漆层微量厚度检验仪、汽车行驶记录仪检查装置、紫外荧光灯、车身反光标识查验仪。
第十九条机动车查验区应配备查验员的随身查验工具包,工具包上应标注(或喷涂)“查验包”或“查验工具包”等字样。
查验包应便于携带,包内工具便于取用。
查验工具包内应配螺丝刀、小橡胶锤、强光手电、车架号拓印纸、金属卷尺(不小于5M)。
第二十条公安窗口单位所属的查验区应为查验员配备执法执勤记录仪,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所属的查验区应为查验员配备与执法记录仪功能相同的视音频记录装置,查验员在查验机动车时,必须佩带执法执勤记录仪或视音频记录装置,确保准确记录查验过程。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查验区要配备与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联网的查验智能终端(PDA),并确保使用查验智能终端(PDA)开展车辆查验工作。
第二十二条查验区配备的相关查验工具,应符合《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GA/T1435-2017)对查验工具功能性能的标准要求。
鼓励各地在查验工作实践中,为提高查验工作科学性和准确性,增加和采用其它更先进适用的查验工具、技术和装备。
第三章查验通道及工位要求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查验区应设置查验通道,以引导车辆依次、安全进入查验工位。
查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车辆的安全通行,其转弯、掉头处的道路宽度应满足所通行车辆的需要。
查验通道的道路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查验通道应有引导标志标牌,或在查验通道入口处地面施划引导标识(式样见附件2),引导车辆进入对应的查验工位。
查验通道应在地面施划车道线、指示标识,查验通道入口处应设置限速标志。
查验区及查验通道内的交通标志与标线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中的相关要求设置。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查验工位应与机动车查验通道相连接。
查验工位的场地应当平坦、硬实、安全,视线应良好;查验工位进出口两端保证应有足够的出口转弯半径。
室外的查验工位应建设查验工棚,以达到查验工位防日晒、遮风雨的查验工作需求。
查验工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确保查验工作能在充足光照的条件下正常开展。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查验工位分别设置为大型车辆查验工位、小型车辆查验工位、摩托车查验工位。
机动车的查验可按照机动车外廓尺寸向下兼容的原则在相应的机动车查验工位内进行。
未单独设置摩托车查验工位的,摩托车可使用大、小型汽车查验工位进行查验,喷涂摩托车查验工位编码(参考图样见附图)。
有条件的查验区可按需要设置复检车辆的专用复检车查验工位。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查验工位的设置应充分考虑查验工作的安全进行,留出足够的空间以方便车辆外观照片的拍摄。
大型汽车查验工位原则上长度不小于20米,宽度不小于4米;小型汽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查验工位原则上长度不小于6米,宽度不小于3米;单独设置有摩托车查验工位的,原则上摩托车查验工位长度不小于4米,宽度不小于2米。
第二十八条查验工位应使用明显的颜色(宜为黄色)标线框,颜色清晰且不易磨损。
查验工位应标识明显的蓝底白字标识的“机动车查验”字样和全省统一的查验工位编码(查验工位编码规则见附件3);有条件的查验区,可在查验工位处喷涂查验区所属单位名称。
所喷涂的字样、编码可喷涂在查验工位的正前方、侧方,对挂车、摩托车喷涂在查验工位的后方,以便拍摄进车辆行驶证照片中。
“机动车查验”字样的字体为大黑简体,字高不低于200mm;查验区编码字体为大黑简体,字体字高不低于200mm(参考图样见附件4)。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所称以上、至少、不少于,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发布日起执行。
附件1:
机动车查验区标识
附件2
机动车查验通道引导标牌、地面标识式样
附件3
查验工位编码编制规则
1、查验工位代码由各支队统一编制、管理,并报总队备案。
查验工位代码应与各个查验工位一一对应,不应重复。
2、查验工位编码为“地级城市名称+6位数字”组成。
其中数字前三位为查验区代码,后三位为该查验区的查验工位代码。
如:
“成都001001”的编码,表示成都车管所本部查验区的001号查验工位。
如“绵阳006002”的编码,表示绵阳编码为6的某交警大队查验区的002号查验工位。
3、在编制查验区查验工位数字编码前三位200内的数字编码宜指定为公安交管部门车管窗口的查验区代码,200后的数字编码宜指定为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查验区。
如:
“攀枝花302003”的编码,表示攀枝花车管所某编码为302的登记服务站查验区的003号查验工位。
4.在开展上门服务时,应使用专门的临时查验工位编码座牌(座牌样式见附件)。
该临时查验工位编码为各车管所、服务站的查验区所一一固定所有,各车管所、服务站所属的查验员离开本单位查验区上门服务查验时,携带本单位的临时查验座牌开展上门服务查验。
临时查验工位编码内容为:
”上门服务地级城市名称+6位数字号”。
其中数字号前三位为查验区代码,后三位为该查验区的查验工位代码。
如:
“上门服务成都001218”的编码,表示成都车管所本部查验区所拥有的218号临时查验座牌编码。
如“上门服务绵阳008172”的编码,表示绵阳市某编码为008的交警大队车管所拥有的172号临时查验座牌编码。
如“上门服务内江251072”的编码,表示内江市车管所某查验区编号为251的登记服务站查验区所用有的072号临时查验座牌编码。
附件4
查验工位编码式样
查验工位编码可设置在查验工位框线内外,编码框为蓝底白字,“机动车查验”字样的字体为大黑简体,不小于200mm,查验区编码字体为大黑简体,字体字高不低于200mm。
编码框大小保证能拍进行驶证照片且能清晰辨认即可。
为便于查验拍摄,查验工位内可喷涂多个编码框,但同一查验工位喷涂的编码应一致。
1.左前拍照型车辆查验工位示意图参考(图中“车头方向蓝色箭头”仅示意车辆停放方向,不需喷涂在查验工位中):
(式样一)
(式样二)
2.左后拍照型车辆查验工位示意图参考(图中“车头方向蓝色箭头”仅示意车辆停放方向,不需喷涂在查验工位中)
(式样一)
(式样二)
3.摩托车使用大、小型车辆查验工位时查验工位设置图参考(图中“车头方向蓝色箭头”仅示意车辆停放方向,不需喷涂在查验工位中)
实景图参考:
附件5
临时查验工位编码座牌
1.上门服务临时查验工位编码座牌式样:
座牌为正三角形,蓝底白字白框边线(如下图),边长
不小于50厘米。
字体为黑体,每个字字高为5厘米,每个编码数字大小为4厘米。
2.临时查验工位编码座牌支架或底座式样参考
实物参考式样
摆放参考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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