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业务考试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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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业务考试复习资料
法律法规部分
1、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目的是什么?
?
答:
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瞥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2、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答: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3、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那些?
答: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如何监管?
答: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
(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6、人民银行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
人民银行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
7、人民银行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答:
人民银行的性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其作用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脸,维护金融稳定。
8、《商业银行法》中对商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有哪些规定?
答: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复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有关兑现、收付人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9、《商业银行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指的是什么?
答:
《商业银行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10、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有哪些?
答: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卡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1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答: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12、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3、商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注意哪些?
答: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14、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15、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16、设立商业银行时,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什么?
答:
《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17、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文件、资料有哪些?
答: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井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8、商业银行监事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
商业银行的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19、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文件、资料有哪些?
答:
《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0、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经营许可证应由哪个机关来颁发?
答:
《商业银行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
21、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否还需办理营业执照?
答:
《商业银行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答: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它是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23、商业银行哪些变更事项,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答: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24、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有哪些情形不能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答: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25、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这里所称的关系人指的是哪些人?
答:
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6、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予以处分?
答:
二年内。
27、《商业银行法》中对商业银行办理同业拆借有哪些规定?
答: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禁止利用拆人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人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28、《商业银行法》中对企业开立账户有哪些规定?
答: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9、《商业银行法》中对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30、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
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1、商业银行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支付迟廷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答: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32、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应受到什么处罚?
答:
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成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什么是票据权利?
包括什么?
答: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4、若票据金额的记载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的,票据是否有效?
答: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5、票据上的何种记载事项不得更改?
答: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36、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是否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答: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37、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何种记载事项负责?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何种记载事项负责?
答: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8、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多长时间?
答: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39、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什么?
答:
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40、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付款地是什么?
答: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41、汇票的付款日期记载的形式有几种,
答:
付款日期记载形式有:
(1)见票即付;
(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
42、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什么?
答:
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43、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是否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答: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4、汇票上设定质押时,应当如何记载?
答:
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45、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什么?
答: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46、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什么?
答: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7、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哪些事项?
答: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48、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答:
承担连带责任。
49、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何种权利?
答:
追索权。
50、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什么?
答: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51、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谁承担责任?
答: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52、汇票到期日前,何种情形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答:
汇票到期日前,以下情形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53、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几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答: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54、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哪些金额和费用?
答: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5、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应符合哪些规定,该签章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答: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56、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或者票据载明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或者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此类票据付款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承担责任。
57、哪些人为票据保证人时,票据保证无效?
答: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58、在哪种情形下,债权人可直接向一般保证人行使权利?
答:
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可直接向一般保证人行使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59、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0、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答: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6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时,应如何处理?
答: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62、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能约定的是什么?
答: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末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63、抵押期间,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答: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6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如何清偿?
答: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第
(1)项规定清偿:
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65、质押合同自何时生效?
答: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66、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什么?
;
答: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67、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答: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68、权利质押合同自何时生效?
答: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69、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70、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答: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应当怎样承担责任?
答: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7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应当怎样承担责任,以及怎样追偿?
答: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73、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哪些?
答:
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校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7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怎样处理?
答: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7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应当怎样认定?
答: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7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怎样承担责任?
答: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77、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
答: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78、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9、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答: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80、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对保证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答: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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