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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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重点
第一章行政法学概述
第一节行政的含义
一、行政的含义
1、科学含义:
传统:
是指一国统治阶级为实现其意志,而依法对国家事务的有组织的管理活动。
现在:
行政就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作用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物的活动。
2、有关行政的各种学说
A、国家意志执行说
B、目的实现说
C、除外说
D、行政的广义和狭义说
第二节行政法的基本含义
1、概念:
传统:
指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含义:
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定义:
是调整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行政关系和司法审查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3、行政法的基本特点
(1)内容上的特点:
①调整对象的确定性;
②内容广泛性;
③相对易变性;
④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交融性;
(2)形式上的特点:
①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
②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渊源种类不一,数量繁多
第三节行政法律关系
一、概述
1、概念:
指由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区别于行政关系
3、特点:
A、双方当事人,必有一方为行政主体。
B、当事人间权利和义务由行政法规范预先规定。
C、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主体地位不对等。
D、行政主体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
E、因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处理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二、构成要素
1、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外国组织和公民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国家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及境内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及无国籍人。
行政法上权利能力:
能够享有行政法上权利和承担行政法上义务的资格。
行政法上行为能力:
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产生条件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法律事实。
2、变更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内容变更
3、消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内容的消灭。
A、原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消灭。
B、原内容为新内容所代替。
第四节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一、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
7、法律解释
8、国际条约和协定
二、分类
第二章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概念
1、定义:
指贯穿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2、特点:
A、普遍性;
B、基础性;
C、自身的特殊性;
二、作用
1、是行政法规范的制定根据;
2、有助于理解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精神,解决行政纠纷。
3、具体规范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时,可依据基本原则作出解释或直接适用。
第二节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概念
1、函义:
行政权的设立、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
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程序合法的要求:
(1)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2)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要给当事人辨论的机会;
(3)决定对当事人不利事务时,应预先通知,让其发表意见;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任何行政权都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抵触;
3、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运用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宗旨。
第三节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概念
1、定义:
指行政机关的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
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2、产生原因:
(1)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
(2)行政法中规定了大量的自由裁量权;
二、具体要求:
A、行政行为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B、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之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C、行为内容应合乎情理;
•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比例原则
•行政效益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一、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
是指行政法规范及行政法律制度应当以保障公民等一方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和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确认并保证公民等一方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二、依法行政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必须依法进行。
三、比例原则
行政成本应与行政效果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
四、行政效益原则
是指行政法律制度要以较小的经济耗费获取最大的社会效果。
五、信赖保护原则
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动这种行为,或者如果变动必须补偿对方的信赖损失。
六、程序正当原则
是指整个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以及民主参与原则。
第三章行政主体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主体概述
一、行政法主体含义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二、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后者的范围大于前者,行政主体只有和其他主体发生行政关系时才成为行政法主体。
第二节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制度
一、行政主体的含义
1、定义:
传统:
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担当争讼当事人的组织体。
2、特点
A、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B、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C、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行政机关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并以行使行政权为己任的国家机关。
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四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一)、行政职权
1、定义:
指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2、特点:
A、强制性;
B、不可处分性;
C、职权与职责统一性;
3、内容:
立法权、许可权、确认权、检查权、奖励权、物质帮助权、处罚权、强制执行权、合同鉴定权、复议权
(二)、行政职责
1、定义:
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2、内容:
A、行政主体须按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B、须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C、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三、行政主体的种类
(一)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国务院组成部门
(二)地方行政机关
1、一般地方人民政府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3、特别行政区人民政府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6、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1、企业
2、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五、行政主体职权的来源
(一)、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1、行政授权:
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的许可条件下,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将自己行政职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有关组织,后者据此以自己名义行使该职权并承受该职权行为效果的法律制度。
2、行政委托:
是行政主体出于管理上的需要,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受委托方)以其(委托人)名义代行行政职权,该行为效果仍属于委托人的活动。
3、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关系
(1)行为名义和效果归属不同
(2)承受对象不同
(3)所创设的主体不同
(4)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5)条件和程序不同
(6)形式不同
(二)、行政优益权
1、行政优先权:
行使职权时所享有的各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1)先行处置权
(2)获得社会协助权
(3)推定有效权
2、行政受益权:
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给予其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六、行政机关制度
1、行政机关组织法
是指规定行政机关的性质与地位、设置与权限、相互关系及基本工作制度和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机关编制法
行政机关编制法是指有关行政机关编制及其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节公务员概念及法律地位
一、概念
1、定义:
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现在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范围包括中共和各民主党派工作人员;各级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等。
二、法律地位:
1、权利方面: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上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方面: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国家公职关系
1、国家公职关系概述
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
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发生的法律关系。
2、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
(1)考任
(2)选任(3)聘任
3、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
(1)退休
(2)辞职(3)辞退(4)死亡
(5)开除(6)罢免
四、行政公务行为的认定
1、时间;2、地域;3、职权;
第四节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的内涵和特征
1、定义:
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特征
(1)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方的个人、组织。
(2)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属于行政法范畴。
(3)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4)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三、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相对人的权利
(1)行政参与权
(2)获得行政保护权
(3)生存照顾权
(4)因行政所生之权
(5)行政监督权
(6)获得救济权
(7)请求行政赔偿权
(8)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2、相对人的义务
(1)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义务
(2)服从具体行政管理的义务
(3)协助行政的义务
(4)维护公益的义务
(5)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6)提供真实的信息的义务
(7)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定义: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的强制性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依形成法律关系不同
行政立法
行政执法
行政司法
二、依是否需法定形式
要式行为
不要式行为
三、根据行为实施对象及适用力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四、按行为对象及该对象的法律地位分
内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
五、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分:
单方行政行为
多方行政行为
六、以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程度不同分
羁束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七、以行政行为启动条件不同分
依职权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
八、依行政行为表现方式不同分
作为行政行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
1、赋予权益与剥夺权益
2、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4、执行力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
1、行政行为的无效
是指因具有重大或明显的违法情形从而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撤销
是指因行政行为不符合有效成立的条件,由有权的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3、行政行为的废止
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
第五节我国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立法与行政规定
1、行政立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行政规定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二、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1、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或者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或者模范的遵纪守法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赏与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征收、征用及行政补偿
1、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性使用相对人的财产或者劳务,并且给予合理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因其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或者相对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时依法由行政机关给予补偿的一种行政行为。
四、行政确认、许可与裁决
1、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认、认可、证明并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3、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事务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
1、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易发霉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
2、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及实现心中目的而直接或申请法院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的行为。
六、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1、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2、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第五章行政程序法
第一节行政程序法概述
一、行政程序与行政程序法
1、行政程序的定义:
是指行政主体按照一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行使行政权的过程。
2、行政程序法的定义:
规定行政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上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行政程序分类
1、行政程序在行政管理中的时间顺序:
事先程序
事后程序
2、按是否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分
内部程序
外部程序
3、按形成法律关系的特点分
行政立法程序:
(重要性)
行政执法程序:
(日常性、具体性、直接性)
行政司法程序:
(公正性)
第三节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程序公正原则
2、程序公开原则
3、相对人参加原则
4、效率原则
第四节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制度
1、听证制度
2、行政公开制度
3、表明身份制度
4、告知制度
5、回避制度
6、审裁分离制度
7、说明理由制度
8、时效制度
第六章行政责任
第一节违法行政
1、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
违法行政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2、违法行政的构成要件
1)行政主体要件
2)法定义务要件
3)行为要件
4)主观过错要件
第二节行政不当
一、行政不当的基本含义:
是指行政主体的不当行为它是专门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行使而言的。
二、行政不当的后果
1、关于效力的后果
2、关于责任的后果
3、关于救济的后果
第三节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行政责任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为法行政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构成要件
二、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三、行政责任的追究
1、权力机关的追究
2、行政机关的追究
3、司法机关的追究
第七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行政赔偿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基本含义: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1、违法责任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政侵权行为
2、损害事实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二节行政赔偿的范围
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2、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三节行政赔偿程序
1、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2、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3、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理与处理
5、行政赔偿诉讼
6、行政追偿程序
第八章行政复议
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含义:
1、含义: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比较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受理机关不同
3)受案范围不同
4)审查范围不同
5)审理程序和规则不同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
1)选择型
2)选择兼终局型
3)必经型
4)复议终局型
第二节 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
3、行政不作为;
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不予颁发;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拒绝或不予答复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4、行政侵权;
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
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
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
5、抽象行政行为
二、不能申请复议的行为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的。
第三节行政复议的管辖与机构
一、行政复议管辖
1、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为不服的管辖;
2、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行为不服的管辖;
3、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4、对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5、对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6、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7、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8、移送管辖;
二、行政复议机构
1、设置
(1)地方各级政府的复议机构;
(2)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复议机构;
2、职责
《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理
四、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第九章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二、行政诉讼法
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的用以规范各种行政诉讼活动、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法规授权组织;
3、在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4、在法定期限之内提出;
5、法定必经行政复议的,巳经复议;自行选择复议的复议机关;巳作出复议决定或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1、行政诉讼由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的;
2、两诉讼的一些司法原则是相同的;
五、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差异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制原则
4、回避原则
5、公开审判原则
6、两审终审原则
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8、辩论原则
9、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10、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二、行政诉讼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第三节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一、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四、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案件;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四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内部行政行为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明确列举的方式
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法律没有规定哪些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作终局裁决
第十章行政诉讼证据
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与种类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点
1、定义:
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2、特点:
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被告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被告在诉讼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法院有收集证据的权利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A、法定分类
1、书证
公文书证与非公文书证
普通书证与特别书证
原本、正本、副本和节录本
处分书证与报告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
B、学理分类
1、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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