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 理 制 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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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制 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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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一、测绘中心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房产测绘管理,提高测绘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量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结合呼伦贝尔市住建房地产测绘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生产为宗旨,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测绘。
2、出外业人员必须穿戴整齐,不允许穿奇装异服、拖鞋、高跟鞋,不允许酒后作业。
3、仪器的操作只能由一人进行,不允许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同一台仪器的现象发生。
装箱时需再次检查仪器、附件是否按要求放置。
4、搬运或移动仪器时要注意防滑、防震、防压,积极做好仪器搬迁过程中的各项安全工作,有效控制各种安全隐患。
5、各种仪器设备充电时要有专人看护,并严格按照相关说明书进行操作,禁止超时超额充电。
6、规程、规范、成果、设计及文件要注意保管、保存,各种电子资料、文字材料、图纸、报表、像册、音像材料、磁盘、光盘等更要及时备份和存档。
7、中心内各员工必须互敬互爱、团结协作,不得打架斗殴。
有矛盾要及时沟通、化解,对外树立中心良好形象。
违反此规定者,中心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将对主责任人进行罚款500元,次责任人罚款300元;情节特别严重者,予以辞退并由国家相应机关进行处理。
8、测绘人员在出外业时不得驾驶车辆。
如发现测绘人员擅自驾驶车辆出外业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中心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驾驶人员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外,中心对责任人处以800元罚款。
9、各测绘室和办公室必须如实认真为各员工打好考勤,要求考勤必须如实反映内、外、差、休、加班等。
针对我中心工作性质的特点,各测绘室在出外业时在出差前必须召开安全、质量会议,并要有相关的记录。
中心领导将不定期对各测绘室进行检查。
10、各测绘室外出作业时,必须填写《派工单》由室主任审批后报中心分管主任签字后方可外出作业。
各测绘室主任已在外作业情况下,有特殊情况需外出作业时,必须填写《派工单》,报中心领导签字后方可外出作业,外出作业完毕返回单位应及时找测绘室主任补签《派工单》,后将《派工单》交予办公室和财务室留存备查。
11、各测绘室主任带队外出作业返回单位时,应及时向中心分管领导汇报外业工作情况。
12、中心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中心年终评选先进测绘室和先进个人的考核依据。
对先进测绘室奖励1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元。
二、人员培训及上岗管理制度
1、根据中心测绘人员具体情况,分期安排或统一安排业务学习或交流测绘心得体会,取长补短,促进业务水平的提高。
2、凡是接受新任务前,应组织测绘人员学习有关“规程、
规范”及设计书,以满足用户需求。
3、经培训后优秀人员,择优上岗。
4、所有上岗人员,如发现职业道德差或工作不能胜任者,
可随时令其下岗。
三、测绘过程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1、在测绘过程中,必须是经过测绘室自检和互检后的资料,
再由其中心领导不定期对测绘成果进行抽查,确保测绘成果质量。
2、测绘室主任必须对一个工程的测绘全过程进行质量把关
检查,如有违法违规现象,应及时制止,并上报主管领导。
如出现质量不合格的,分析其原因后令其返工或重测。
3、一个测区完工后,应总结出好的测绘经验和应吸取的教
训。
四、测绘质量记录制度
1、对每个测量项目的质量检查情况进行登记,列表注册。
2、对每个测区的测绘成果,应按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标准》
进行质量评分,分项登记。
3、对有问题的测绘成果应作好记录,提出补救措施。
4、对每项测绘成果的质量、工作量均应登记注册说明。
五、测绘成果检查制度
1、测绘人员对自已的测绘成果均应进行自检,在自检的基
础上测绘室与测绘室之间再进行互检。
2、各测绘室主任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检查。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对检查结果作出质量
评述,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4、经过检查并修改合格后的测绘成果,才能移交用户使用。
5、中心领导不定期对各旗市区测绘项目进行抽查,如发现测绘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对测绘人员根据主次责任进行严肃处理,对中心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予以辞退。
六、用户服务制度
所有测绘产品完工后,由测绘室不定期进行回访,了解用户使用情况,解决用户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1、测绘成果移交用户时,应向用户移交全部测绘成果资料。
2、用户对测绘产品不清楚要求帮助,应有问必答,热情诚
恳,直到满意为止。
3、对测绘成果应进行回访调查,征求用户意见,以便改进
测绘工作。
4、对用户提出的非测绘产品的其它问题,能办到的应尽量
去解决,如确实无法办到的,应向用户解释清楚,以加强双方团结。
七、测绘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爱国爱党,无私奉献;与时俱进,锐意进取;
热爱测绘,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秉公测绘,不循私情;坚持原则,求真务实;
文明用语,举止端正;倾听民声,接受监督;
房屋测绘,耐心细致;接待用户,热情负责;
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服务人民
八、测绘室主任岗位责任制
1、遵照测绘法律、法规及本地区有关规定和制度,按照合同、设计要求负责测绘工作总的组织和领导,并做好协调工作。
对测绘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经济效益,工期承担全面的责任。
2、负责组织和健全测绘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确保和支持测绘人员履行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坚持质量和安全第一。
3、服从上级主管领导对工作、质量、安全、财务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负责落实整改事项,贯彻中心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4、负责对项目业务测绘人员的管理,监督检查具体测绘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组织对测绘技术骨干和测绘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队伍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
5、负责项目的工作分配,提倡集体研究,增强透明度,做到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对职工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与质量、安全紧密挂钩,关心职工生活及劳动保护。
九、技术负责岗位责任制
1、认真做好项目技术工作,熟悉研究设计图纸,弄清相关的质量要求,负责编制测绘技术工作设计和技术工作总结,组织技术方案,制订并实施工程技术措施。
2、参加设计、图纸会审,负责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待。
3、严格按合同、设计程序、操作规程、技术规范、国家验收标准、《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1004-2005)组织实施,在设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方案,请示上级批准,并会同有关人员及时解决,不留隐患,确保工程质量。
4、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及评定工作,严把质量关。
收集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做到及时、真实可靠,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
5、测绘项目中对不符合质量要求人员有权停止作业,责成返工重做。
执行测绘定制定的质量管理要求。
十、测绘人员“十不准”规定
1、不准吃请、收礼、受贿;
2、不准刁难、敲诈、勒索;
3、不准对测绘单位吃、拿、卡、要;
4、不准超越职权和法律法规随意测绘;
5、不准敷衍塞责、不负责任;
6、不准推诿、敷衍测绘单位;
7、不准专横跋扈、盛气凌人;
8、不准污言秽语、粗野蛮横;
9、不准自由散漫、漫不经心;
10、不准仪容不整、服装不洁。
十一、测绘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为加强测绘中心建设,强化测绘监督,规范测绘行为,确保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测绘中心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测绘过错责任是指测绘中心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有权机关、人民法院通过监督检查等方式,撤销或变更其测绘成果行为时所承担的相关责任。
第二条下列测绘过错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测绘过错责任:
(一)滥用职权、越权测绘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测绘程序,导致测绘成果过错的;
(三)对当事人态度粗暴,动作过激,打、骂当事人,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四)对上级要求、群众举报、直接发现当事人申请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的;
(五)测绘工作期间饮酒的;
(六)其它应当追究的测绘过错行为。
第三条对造成测绘过错的测绘室主任和责任人员,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可分别给予责令整改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进资格、扣发奖金、辞退等处理。
第四条主动发现其测绘过错,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动检查错误,积极配合组织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免于追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吃请等原因造成测绘过错的;
(二)测绘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严重损坏测绘中心形象的;
(三)二次以上发生测绘过错行为的;
(四)故意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欺骗组织调查的;
(五)对当事人、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第六条对测绘过错的追究,在调查终结后由测绘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后上报市住建委党组会议决定。
第七条对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按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分别实施。
第八条被追究测绘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及其领导有陈述和申辩权。
过错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和复核。
十二、请销假制度
1、中心所有管理人员、员工应本着为中心着想的思想,请假务必根据工作情况,服从公司及工作统一安排。
2、因公出差、事假等均应履行手续,环节干部必须由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其他员工请假必须由各室主任同意并上报中心分管领导,未经领导同意擅自休假出差者作旷工或离岗处理。
3、各室主任根据请假人员请假事因性质的轻重,给予考虑安排,时间一般为1天,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2天,若请假超过2天时必须由中心分管领导同意。
4、连续矿工、离岗十天(含十天)以上者,按主动辞职处理。
5、凡经领导同意的在假人员必须在规定日期内返回工作岗位,返回单位后到办公室进行销假,否则同样视为旷工或离岗处理。
十三、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凡是因工作需用仪器者,应经办公室签字同意后并上报中心分管领导,根据测绘任务安排仪器台数及附属设施。
2、使用人员借用仪器时应写明仪器名称、型号、数量、借用日期,用途及附件名称、数量、借用人等,经办公室签字方可借用。
3、借用人在领取仪器时应对仪器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精度要求的仪器应更换,以确保测绘成果质量。
4、借用人在使用完仪器后,应进行清理,入库前交办公室检查,确认无损后才能存放库内。
未进行清洗和有损坏的设备除要求借用人自行清洗和修复外,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5、仪器管理员必须定时对仪器表面进行清洁,并对仪器进行归类存放。
6、测绘仪器每年应按规定进行年检,有报废仪器应填写报废申请单,经中心主管领导认可后方可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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