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议会之比较.docx
- 文档编号:30062661
- 上传时间:2023-08-04
- 格式:DOCX
- 页数:28
- 大小:41.09KB
各国议会之比较.docx
《各国议会之比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各国议会之比较.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各国议会之比较
英国议会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
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
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
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
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1.下院议员的选举
2.英上院议长首次选举产生
简介
英国议会由上院(贵族院)、下院(贫民院)、国王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
英国议会创建于13世纪,迄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被称为“议会之母”。
上院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教会大主教和主教组成,共669名议员,无任期限制。
上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
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审判弹劾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
下院议员由普选产生,共659名议员,任期5年。
下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
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讨论、通过法案;提出质询;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过。
国王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临朝而不理政”、“统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国家的象征意义。
在立法职权方面,国王批准并颁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规;颁布枢密院令和特许状;召集、中止议会会议;解散议会;任免重要官员。
但是,国王的这些权力主要是象征性的,行使这些权力主要还是一种形式。
例如,国王批准法律,必须先经由议会通过,国王只是履行一下手续;国王解散议会,但必须根据首相的决议才能采取行动。
英国议会居于优越于其他机关的“至上”地位,曾经拥有几乎是无限的立法权。
英国议会立法的职权可以说是无所不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立法、监控财政、监督政府。
英国议会的由来
早在13世纪时,势力强大的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限制王权,迫使国王成立了议会,参加者还有贵族、教士、骑士和市民的代表。
1258年,英格兰国王亨利三世的妹夫西蒙•德•孟福尔男爵武装闯宫,迫使亨利同意召开会议签订限制王权的“牛津条例”。
根据牛津条例,国家权力由贵族操控的十五人委员会掌握。
为此引进了新名称——Parliament。
词出自法语,意为“商议”,后在英语中,表示议会。
1265年,召开了第一次议会,这标志着英国议会的产生。
上院——贵族院
上院的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法律贵族、家权贵族、终身贵族、苏格兰贵族、爱尔兰贵族、离任首相组成。
由于女王可以临时增封爵位,而议员死亡无需增补,所以贵族院议员人数不定。
1986年贵族院共有1196名议员,其中有64名女议员,有349名终身贵族,其余全部是世袭贵族。
贵族多数是保守党人,而且老人占多数,贵族院平均年龄为63岁,80岁以上的有95人。
这些贵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车马费。
所以恩格斯讽刺地称上院为“退休政界人物的养老院”。
上院议长不是选举产生,他由贵族院中大法官兼任。
开会时议长担任主席。
上院开会时间与下院相同。
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经常出席会议的人只有100多人。
只有当议案的内容涉及到议员切实利益时参加的人才多些。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工党执政,在推行福利和社会改革政策时,又经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搁否决权加以阻挠,于是1949年4月议会通过“议会法”,规定“公共法案若经平民院连续二个会议通过,虽经贵族院的否决,也可成为法律”,所以贵族院的延搁否决权从以前两年减为一年,上院权力被进一步削弱了。
上院的另一职权,是行使英国的最高的司法权,它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
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妥协,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上院的权力虽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国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视,这是因为:
第一,它还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
由于贵族院有不少人担任过国家的重要职务,富有经验,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它还保留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这对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碍作用,特别是对带有时间性的议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实质性失效。
第三,它掌握着英国的最高司法权。
第四,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经上院审查后可以纠正法案中存在的缺点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备,更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
对于这个“养老院”的存废问题,自19世纪以来一直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争论的问题,争论的中心是废除还是改造?
保守党始终主张改造而不废除。
工党对这一问题先后主张不一致。
1958年保守党执政后制定了终身贵族法,其中规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务、文艺、科学、企业家、军人、工会官僚等各阶层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提请英王封为终身贵族,取得男爵的封号,进入上院。
资产阶级希望在保留上院的基础上,通过扩大贵族范围、增加贵族种类的办法,在贵族院身上涂上几笔民主的色彩,以缓和群众反对情绪。
当然,英国人民的保守的爱惜国家传统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下院——平民院
平民院议员的产生和任期
下院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是选举产生的。
目前英国下院议员通过普选、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进行选举。
这是英国劳动人民经过100多年斗争的结果。
从1832年选举改革开始以后,先后通过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个人民代表法,最终取消了选举财产资格的限制。
选民开始不以财产所有人的资格而以国家公民的资格参加选举。
1872年取消举手投票采用秘密投票方式。
1918年30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
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
1948年才取消了给予大学12个席位,实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选举制。
1969年通过的人民代表制法规定选举权的年龄由21岁降为18岁。
目前在英国凡年满18岁没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有选举权。
但居住期限的资格仍保留,选民必须在某一选区中居住3-4个月以上才能在该选区选民册上登记。
凡年满21岁的公民都有被选举权。
在选区获得2名选民推荐和8名选民联署同意都可成为议员的候选人,但贵族、主教、法官、高级文官、现役军人、宣布破产者、重罪犯人、受权办理选举事务的负责人等没有被选举权。
下院议员选举采用小选举区相对多数选举制。
即每一选区产生一名议员,议员候选人只要取得相对多数就能当选。
目前全国总共659个选区,选出650名议员。
议席的分配苏格兰不少于71席,威尔士不少于35席,北爱尔兰不少于12席,其他就属于英格兰的席位。
英国的竞选费用很高,1983年英国各大党的竞选费用:
保守党因为得到大企业主的支持,花费了1500万英镑,工党为250万英镑,社会民主党自由党联盟为100万英镑。
英国下议院议员的成员比较复杂,特别在工党得势以来议员中议员有大地主、董事长、银行界、工商企业界、律师、教员、新闻记者、农民、工人、工会职员等,在形式上似乎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实际上要当选议员需要金钱和时间,议员每年要开会8个月左右,长时间的出席会议,伦敦生活费用高,没有相当的资财很难承担,因而议员中多数是有钱者,很少是真正的劳动人民。
平民院法定任期为5年。
但首相有权选择合适时机,请求英王下令解散议会,提前大选,或者执政党的重大决策、提案受下院多数议员的否决而被解散议会,征求民意,提前大选,因而下院实际任期比5年短。
平均任期不到4年。
1987年英国议会大选时比规定日期提前11个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主要在战争时期,议会任期可以延长,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选。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选,任期为10年。
平民院的职权
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立法权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之权。
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1提案;2讨论决议;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阶段是议案提出。
全国议案分为公议案和私议案两种。
公议案是指涉及全国性并与政府有关的议案。
它绝大多数由内阁提出,议员个人也可以提,但他们提的议案必须经议会特别委员会挑选后才能列入议程。
私议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当局、某些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议案,它由地方法团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议案办公室提出。
私议案并不都在下院讨论,大约有一半在上院讨论。
第二阶段是讨论决定。
英国议会对立法案的讨论决定的程序是要经过三读,一读是宣读议案名称,说明目的,确定二读的日期,将议案分发给议员;二读淡化对议案逐条朗读,进行原则的讨论、表决,如通过便交给专门委员会审查,审查不能通过,法案就认为已被否决。
委员会对议案作逐条详细讨论,进行修改后向院会作报告;第三读对议案进行表决,这时只讨论整个法案可否成立,不许逐条讨论,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内容。
三读通过后交领域院通过,另一院也以三读程序加以审议。
第三阶段是把两院通过的法案,呈请英王批准,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财政权是议会的主要权力之一。
人们把这种权力称为“管理国库的权力”或“掌握钱包的权力”。
财政法案主要包括国家预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税、动用国家基金、发行公债等,这种权力属于下院专有,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过。
上院只有讨论和提出建议之权。
财政法案都由内阁提出,由于财政法案讨论的时间有限,加上财政法案的否决会引起内阁的辞职和重新大选,所以多数情况下下院往往按内阁提出的数字通过,最多提一些批评和质问。
监督政府权是议会内阁制之下议会的重要权力,内阁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的监督。
议会监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对政府的质询、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批准条约、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对政府的质询是指议员可以对政府各大臣职权范围内的事提出质询,要求答复。
口头质询,议员每人每天最多提3个,书面质询不限。
议员的质询和回答转瞬就通过新闻媒介公之于众,从而对政府造成压力。
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时,在答复国王的议会开幕词和讨论国家预算时都要进行辩论。
除此以外,则要得到政府的同意。
质询不能直接转为辩论,如果这一问题需要辩论,需提出休会动议,要有40位议员同意或者有10位议员同意经议会表决赞成后,议会才能休会,休会后第二天用3小时进行辩论。
据说,英国议会开会,怕议员们吵起来,特地备茶,以改善气氛。
这大概是中国茶道中庸、平和、包容精神的延伸。
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资产阶级认为内阁接受议会监督的有效手段。
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议会否决政府提出的重要议案、财政法案或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应该辞职或提请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
如果大选后,原执政党仍占多数议席,内阁可以继续执政,否则内阁必须辞职。
在两党制的英国这种情况并不多,除非发生了执政党内部的分裂或者执政党只掌握微弱的多数而反对党和小党联合起来才能发生这种情况。
下院内部的组织
下院机构有两类:
一类为委员会,另一类是管理机构。
下院中设议长、副议长。
在新的议会召集之处,就要选举议长,议长由议会中多数党提名争得反对党同意后选出。
为表示议长的公正,议员当选议长后就要退出原属政党。
在英国形成了一个习惯,即他在议会中抱超然态度,在两党中不能袒护一方压另一方。
议长主持会议进程、解释议事日程时按照一套机械的原则,所以议长是一个有尊严而无实权的职位。
副议长协助议长进行工作。
下院还下设常设委员会、全院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
此外,议会中还设办公厅、秘书处、图书馆等部门。
历史沿革
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法的特点,指议会立法具有最高性,其立法能力没有任何法律限制。
议会主权是英国极其重要的原则,但是,进入20世纪,议会主权不断受到挑战,行政权力不断膨胀,构成英国议会变迁的主线,特别是2006年7月英上院议长首次被选举产生与具有1400年历史的大法官被废弃,更是英国议会“议会主权”到“行政集权”变迁的历史性标志。
议会主权时代的议会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实现政治解放的过程中,根据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理论家、法学家们的设计逐步把议会推向国家权力的中心,这就是所谓“议会主权”理论。
“议会主权”的表现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是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
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应当是最高的权力。
行政权与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并对立法权负责。
另—方面,议会有权监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调动和更换”执行机关,从而使执行权对立法权的“政治责任”得以贯彻。
资本主义革命后的英国议会正是朝着英国古典政治理论家们所设想的“议会主权”的方向发展的。
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初步确立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的政治体制,为建立英国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础。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巩固并扩大议会,特别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
《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终止法律生效和废除法律。
只有得到议会同意,国王才能征税。
和平时期在王国范围内维持常备军也需得到议会同意。
议会实行自由选举。
议会中有言论和辩论的自由。
《王位继承法》为阻止国王对国会活动的操纵,规定:
凡担任任何隶属于国王的有报酬职务或职位者,以及向王权领取抚恤金者,均不能成为平民院议员。
国王的赦免对下院弹劾案无效。
一切法案只有经议会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国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其二,使政府(原为枢密院,后为内阁)向国王负责逐步转为向议会负责,特别是向下院负责。
首先,由于下院可以通过提出弹劾和废黜法案的办法,追究国内外政策失败的责任,就使内阁尽可能实行议会赞成的政策。
于是迫使国王开始吸收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参加内阁。
如果国王的大臣得不到议会的支持,他们就应该辞职。
1742年英国第—位首相渥尔波就是这样辞职的,1782年诺斯内阁集体辞职。
其次,原枢密院的职能与权力逐渐转移到内阁。
威廉三世时开始从赞同议会多数党观点的人士中选任大臣。
不过,这个发展过程并不是—蹴而就的。
在19世纪初,即1832年选举改革前,由于国王在议员选举、首相选择、左右内阁成员的态度、解除大臣职务等方面还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和影响力,国王不喜欢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国王支持的政府虽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却依然可长期维持执政地位。
因此,议会,尤其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还很有限,真正意义上的议会主权是1832年选举改革以后实现的。
从1832年到1867年被称为英国议会制度的“黄金时代”。
在这段历史中,由于议会和内阁均摆脱了国王的控制,加上那时议员尚不存在服从其政党领袖的硬性的党派纪律,执政党议员与反对党议员一起反对本党组成的内阁和首相的情况经常发生,所以,议会主要是下院比较容易行使其“倒阁权”。
据统计,从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届内阁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
议会主权的实现另外一个重要的推动因素就是现代政党政治在英国的完善。
现代政党政治的完善有利于议会的立法权对以国王为代表的行政权的最后胜利。
此后,资产阶级通过控制政党,政党控制议会,议会控制内阁这样一个政治程序的逻辑实现自己的意志。
而当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后,“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开始不适应经济基础的新要求,于是“行政集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就将无可避免地代替了“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
行政集权时代的议会
如果对20世纪初西方国家宪政变革情况作一考察,人们就不难发现,在经济危机和战争四起岁月里,西方国家的国家机器就都开始强化起来,其核心标志就是行政力量在现代西方立宪政治框架中走到了中心位置。
20世纪初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议会职能与权力的变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议会权力的重心从上院向下院位移。
1832年的《选举改革法》,扩大了选举权,取消了上院提名下院议员候选人的权力,从此结束了上院控制下院的局面。
1911年通过的《议会法》使议会权力的重心发生了位移,这在上院与下院权力关系的演变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该法规定,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无须经过上院的赞同,上院在收到财政法案的一个月内,需呈送英王批准。
而认证法案是否属财政法案的权力属于下院议长。
下院连续通过的其他公议案(欲将下院任期延长5年以上的议案除外),若连续三次遭到上院否决,下院可直接将其呈送英王批准,前提是该议案在第一次会期中二读到第三次会期中三读的时间不得少于2年。
换言之,上院至多能将财政议案拖延1个月,将其他议案拖延2年生效。
1949年的《议会法》又将上院对下院通过的议案的拖延期由2年改为1年。
从此上院丧失了否决下院财政议案和其他议案的绝对权力。
另外,上院议员出任内阁大臣的权力受到了近乎毁灭性的打击。
19世纪初,内阁大臣几乎清一色由国王从上院议员中任命,皮特是惟一的下院议员。
1911年《议会法》确认了下院的政治优势地位。
作为一个惯例,首相必须来自下院,内阁成员也很少由贵族担任。
据估计,在战后历届政府中任职的贵族只有15~20名。
第二,宪政体制的重心从议会向行政位移。
首先,议会的议事规则向有利于内阁控制的方向发展。
1881年议会通过《关于紧急情况的决议》,根据该项决议,首相取得提请下院认定某项问题为紧急问题的权力。
这种提案不需任何讨论而交付表决。
从1882年起该项规则成为议会议事规则的一条常规。
1887年下院领袖史密斯还提出了一个新的程序规则:
如果议员来不及在预定期限以前全部审核法案,则下院议长必须将法案的其余部分不经过讨论而提交表决。
其次,原属议会的大部分立法权逐渐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的或隐蔽的形式转移至以首相为核心的内阁。
预算案和其他财政法案的提出权属于内阁。
议会还通过对内阁的大量“授权立法”而使立法权实际上落入内阁之手。
20世纪30年代以来,英国所有重大的政策都是由与首相关系密切的阁僚商量决定的,且内阁决定政策从不表决。
当然,行政集权时代的英国议会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政治机构,相反,它在提供人民主权向政府治权的合法性转换、内阁政府的立法和政策的权威性认定、提供政党合法活动的一种体制框架、作为公民向政府“诉苦”(陈述民情)的必要场所等方面仍然具有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更何况议会在法律上至今依然保留了“议会主权”的形式地位。
职责范围
对于议会的职能,有不同的概括。
1978年设立的程序特别委员会将其概括为四项:
立法、审查政府工作、控制财政、平反冤屈。
议会1992年编印的“议会与政府”认为,现在英国议会承担着七项工作:
制定法律,检察政府工作,控制财政,保护个人,审议欧共体建议,辩论时事,审理上诉。
英国官方年度报告《英国2000》将议会职能概括为四项:
通过法律;以就征税作出表决的方式为政府的工作提供运作手段;审查政府的政策和行政管理,包括财政支出;辩论日常的重要问题。
从权力运作的角度看,英国议会的主要职能是立法、监控次财政、监督政府。
此外,在外交、司法等方面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立法
英国议会的大厅里,一群猴子在开会,这就是BANKSY对英国议会不满的发泄
所谓议会的至尊地位就是指议会的立法权。
从理论上讲,议会有权制定和废除宪法以下的任何一项法律;此外,英国法律补承认任何人和单位有权推翻或废弃议会所通过的法律。
从这个意义上说,议会是英国“权力的基础”,英国中央的一切宪政权力皆由选民赋予了议会,然后议会再将行政权授予政府,将司法权授予法院,而自己直接行使立法权。
议会集三权于一身,高于政府和法院。
它通过掌握立法权来体现自己的地位,同时也是借助于立法来实现对政府和法院的约束。
不过实践中,政府是议会立法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议会在立法过程中没有主动权,以至于由学者指出:
现代英国议会的立法工作不过是对政府提出议案予以“审议、批评、批准”。
英国的立法过程大体有三个环节:
准备并提出议案;审议并通过议案;批准议案使之成为法律。
议会审议的议案分三种:
公议案、私议案和混合议案。
公议案可以提交给两院中的任何一个,私议案通常由经授权的当事人的代理人提出,混合议案由一个特别委员会处理。
所有这些议案在经过了议会两院的各个阶段后,即呈送国王批准,由国王颁发特许证书,再交由议长在两院宣布。
(一)政府议案绝大多数公议案都是政府议案。
政府议案在议会审议时有优先地位。
由于执政党通常在下院中占有多数议席,所以政府议案一般能够通过。
这时,议会所起的作用实际上并不是“立法”而是将政府法案宣布为合法。
但是,没有下院的同意,任何议案都不能成为法律。
内阁对法案起草工作实行统一控制。
起草工作由专门的法案起草室完成,起草室设在财政部内。
政府立法计划内的重要议案,由国王在11月份议会开幕式的讲话中公布,随后送到两院中的任何一个审议,通常情况下是限送到下院。
正常情况下,政府议案要经两院通过;但主要是涉及财政事务的议案永恒由下院审议通过。
议会法还规定,在特定环境下,下院可不经过上院而通过议案。
两院通过法案的过程相似。
(二)普通议员议案普通议员议案占英国议会下院每年审议议案的10%。
而且这种议案的通过率也比较低,但仍有其重要价值。
这种议案起到了对政府议案拾遗补缺的作用。
此外还体现了民主宪政精神,起到了调节政府与议会之间宪政关系的作用。
普通议员议案在下院审议时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它们职能在议会开会时间的每星期五(抽签决定)被讨论。
普通议员议案也可以利用“10分钟规则”和“普通提交法”提出。
在审议普通议员议案的过程中,提案者不能指望党纪保甲,只能依靠议员个人努力来说服全院接受。
(三)私议案私议案由议会外的个人、团体、地方政府提出,通常是由地方政府提出。
具体操作是由提出私议案的代理人来进行,代理人要将议案提交下院私议案办公室。
私议案大部分转给上院处理,其审议程序与公议案相近,只不过多数工作由委员会完成。
(四)混合法案混合法案沿革来说是公议案,只不过其中某些条款影响了私人的权利,包含着一些私议案的性质。
一项议案是否属于混合议案,由下院私议案办公室裁决或由议长裁决。
混合议案一般提交给一个特别委员会处理,其程序与审议私议案大同小异。
(五)委托立法这种制度就是,议会通过的法案只规定一般的原则,而授权给内阁大臣或得放行政部门去规定细则而成为法令。
实行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减少议会的压力,也适应了内阁权力不断扩大的进程。
议会通常将权力委托给那些直接向议会负责的部门,且保留确认或宣布委托立法无效的机会。
两院设立一个联合委员会来报告制定中的法令的进度情况。
为了节省全院大会的时间,下院利用常务委员会来辩论法令的价值,评判决定实际上是在全院委员会上作出。
在上院,对法令的辩论是在全院大会上进行的。
上院授权给一个审查委员会来考察被授权的机构是否正确行使了权力。
监控财政
英国议会的历史与争夺控制财政权分不开。
议会就是通过掌握财政来控制政府的政策和工作的。
1911年的议会法颁布后,议会对政府财政的监控权完全转移到了下院,上院无权通过和否决财政议案,只能对下院的决定表示同意。
不过议会对财政大权的控制只是理论上的。
议会对政府财政控制的效果令议员们失望,反倒是政府真正控制了财政大权。
任何财政议案必须由政府提出,下院方可受理。
将财政提议权授予政府是与英国宪政制度的特点密切相关。
责任内阁制要求内阁拥有决策权,而财政决策是各种国事决策中最首要的决策,这就决定了必须由政府掌握财政决策权,而议会应该维护政府作出的财政决策。
但是,这并不等于议会在财政问题上无所作为。
议会仍可以对政府的财政事务进行监控,主要体现在:
第一,任何财政提案必须首先向议会下院提出,由下院审议、表决;第二,任何财政议案必须转化为立法,才具有法律效力。
议会监控财政的机构分两个层次,即全院大会和委员会。
全院大会监控手段有三:
辩论、质询和立法。
委员会的监控主要侧重于跟踪相应的政府部门的工作和政策,并通过联络委员会向全院大会报告所获得的情况。
在委员会中,起作用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各国 议会 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