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细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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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细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JSTJ-ZDS-041-01/3.0
电梯监督检验细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规则》),确保电梯的监督检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含移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统称施工)过程的监督检验工作(以下简称监检)。
3编制依据
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4监检人员与监检仪器设备
4.1监检人员
从事本细则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监督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电梯检验资格证书,现场监检至少有2名监检人员进行。
4.2监检仪器设备
电梯监督检验用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其量程与精度应满足对检测检验结果能正确判定的要求,同时,其精度不低于附件1《电梯监督检验所需仪器设备推荐表》的要求。
并按照JSTJ-CX-06《检定/校准、自验、自校准程序》的规定执行。
在特殊环境场所进行检验时,所用的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规定的要求。
5监检程序、内容与要求
5.1监检基本程序
监检申请的受理-监检前的沟通-施工前相应资料审查-现场检验、过程自检结果对比、试验前相应资料审查-现场查验、试验-竣工后文件、资料审查—出具监检报告、安全检验标志-资料汇总归档。
5.1.1各类别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和要求
(1)A类项目,监检人员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将监检结果与自检记录或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未经监检人员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监检人员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监检。
(2)B类项目,监检人员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
(3)C类项目,监检人员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对自检结果的正确性、真实性存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
5.2安装监检
5.2.1电梯安装监检流程图见附件2。
5.2.2监检申请的受理
除执行JSTJ-CX-12/2.0《检验工作程序》外,还需满足下述要求:
(1)受理人员受理监检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是否提供了附件4《监检内容与要求、方法》规定的施工前相应资料;制造单位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施工单位[负责电梯安装(含移装)、改造、重大维修工作的单位]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施工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如上述资料齐全,受理人员应当登记有关情况,并在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清单上签署确认。
如上述资料不齐全,或者复印件上未按规定加盖公章,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次申请。
(2)受理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实施监检的部门和联系方式。
(3)受理人员应当按照工作流程及时移交受理的资料。
5.2.3监检前的沟通
5.2.3.1监检部门应当告知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监检的人员情况。
5.2.3.2监检人员向施工单位了解拟施工设备的有关情况,依据5.2.4.1条的规定,与受检单位商定审查时限。
5.2.4监检的实施
监检人员应当熟悉受检电梯的文件资料、相关标准和本细则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JSTJ-TX-041-01-02/3.0《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填写规则表—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要求,如实填写相应的原始记录,对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检验结论负责,避免错检、漏检。
并有监检人员确认无误后在校核栏上签字。
5.2.4.1施工前相应资料的审查
监检人员应当按照附件4《监检内容与要求、方法》的规定,在与受检单位商定的时间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发现资料有错误、不完整或无效时,应及时与受检单位联系予以回退,按照5.2.5条所述出具JSTJ-BG-041-01-04/3.0《特种设备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按照JSTJ-TX-041-01-03/3.0《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填写规则表》(以下简称《通知书填写规则表》)的要求填写;
(1)对在规定的时限内返回了处理结果,且确认为符合的,将审查结果填写在原始记录上;
(2)对在规定的时限内返回了处理结果,但经确认仍不符合的,还应当出具《通知书》。
在完成本工序后,提醒施工单位实施下次监检前需提交审查的相关资料(如过程自检记录或自检报告等);
5.2.4.2现场监检项目的实施
5.2.4.2.1准备工作
前述5.2.4.1条所述的资料和(或)试验前相应资料(如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有))审查合格后,实施现场监检。
监检人员在监检现场应当向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执行JSTJ-CX-16《安全管理程序》,遵守施工现场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校核人员应当在实施现场检测前检查确认检测仪器设备是否完好。
监检工作应当在施工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监检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5.2.4.2.2现场监检
在实施现场监检过程中,对所有A类、B类、C类(对自检结果的正确性、真实性有质疑时)监检项目进行现场监检并将监检结果与施工单位提供的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相对应项目的自检结果进行对比。
监检人员应当按照附件4《监检内容与要求、方法》规定的监检内容和方法实施监检,发现电梯或者受检单位存在问题,应当出具《通知书》;将监检合格情况填写在原始记录上。
5.2.4.2.3监检项目
(1)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的监检项目应按附件4《监检内容与要求、方法》中1.1~1.4、2.1~2.14、3.1、3.2、3.4~3.17、4.1~4.11、5.1~5.3、5.6、6.1~6.10(共59项)实施;
(2)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的监检项目应按附件4《监检内容与要求、方法》中1.1~1.4、2.2、2.6~2.9、2.11~2.14、3.1、3.2、3.4~3.17、4.1~4.11、5.1~5.3、5.6、6.1~6.10、7.1~7.6(共60项)实施;
(3)强制驱动电梯的监检项目应按附件4《监检内容与要求、方法》中1.1~1.4、2.1~2.13〔2.8
(2)、(3)除外〕、3.1、3.3~3.17〔3.16(5)除外〕、4.1~4.11〔4.6
(2)除外〕、5.1、5.2、5.4~5.6、6.1~6.10(共59项)实施。
5.2.4.2.4试验环境
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1)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2)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5)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满足上述检验条件的,按照5.2.5.2条执行。
5.2.4.2.5试验要求
在施工单位提供的过程自检记录或自检报告、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果有)、以及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如附件4中1.4条
(2)、(3)、(4)的范本以及(5)相应要求的备忘录]审查后,对8.1项~8.12项试验的监检,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在施工单位提供的过程自检记录和自检报告、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果有)审查合格后进行;
(2)根据实际情况,由施工单位进行试验,监检人员在现场观察,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过程自检记录和自检报告、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果有)进行对比。
5.2.4.2.6试验项目:
(1)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的监检项目应按附件4《监检内容与要求、方法》中8.1~8.12的检验项目(共12项)实施;
(2)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的监检项目应按附件4《监检内容与要求、方法》中8.1~8.12的检验项目(共12项)实施;
(3)强制驱动电梯的监检项目应按附件4《监检内容与要求、方法》中、8.2~8.4、8.7~8.9、8.11(共7项)实施。
5.2.4.2.7竣工后相应资料的审查
电梯施工竣工后,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前,监检人员对竣工后质量证明文件(安装质量证明文件、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在进行8.11~8.12项的试验时还未确定使用单位的,还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附件4《监检内容与要求、方法》中1.4条
(2)、(3)、(4)项要求的范本以及(5)相应要求的备忘录进行查验,在查验过程中发现资料有错误、不完整或无效时,应及时与受检单位联系予以回退,并按照5.2.5条所述出具《通知书》;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返回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并经监检人员确认符合后,将审查结果填写在相应的原始记录上。
5.2.4.2.8各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
(1)A类、B类项目:
当资料审查结果、自检结果与现场检验结果一致时,该项可判定为合格。
(2)C类项目:
资料审查无质疑或者审查、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一致时,该项可判定为合格。
5.2.4.2.9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其检验结果判定为“无此项”。
5.2.5问题的处理
5.2.5.1《通知书》的出具
在监检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监检人员应当按照《通知书填写规则表》的要求向受检单位出具《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1)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不完整,提供的相关文件(含各种证明文件)、资料,表述不清晰、存有明显的错误或失实之处、无自检结果或结论,签署手续不全等;
(2)电梯监督检验过程中,存在不合格项目;
(3)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注:
监检人员所测量数据总数(大于3处)的50%以上有偏差超过20%时,可判为“多处较大偏差”,附件4中的2.13条、8.2条、8.5条不在此列。
(4)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5.2.5.2中止检验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监检人员应当中止检验,并在《通知书》中写明原因。
推荐书面用语:
1、出现情况,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3、停电或供电系统故障;
4、设备出现故障、短时间不能修复;
5、没有专业人员配合、不符合5.2.4.2.1条的要求;
在解决了造成监检中止的问题并经确认后,方可继续监检。
5.2.5.3整改确认
受检单位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了填写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监检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确认的方式:
(1)本细则涉及资料审查的项目,对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返回联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进行审查,对见证资料完整、有效、无质疑的确认为合格;否则重新出具《通知书》。
(2)A类、B类需现场监检的项目应当进行现场的确认。
(3)C类现场检验的项目,可对提交的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返回联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进行审查,对见证资料完整、有效、无质疑的确认为合格,否则应当进行现场检验。
(4)对填写了检验结果的《通知书》返回联进行确认,应签署检验员姓名和日期。
5.2.5.4异议处理
如果监检机构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收到受检单位对《通知书》的书面异议,应当按照JSTJ-CX-20《申诉、投诉与抱怨处理程序》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2.5.5不合格的上报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5.2.5.6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提出申请复检的,按照第5.2.1~5.2.9条执行。
5.2.5.7偏离许可
发生偏离时,按JSTJ-CX-17/2.0附件1《例外偏离许可管理规定》。
5.2.6检验结论判定条件
5.2.6.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监检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本细则中第5.2.5.1条中
(1)、(3)、(4)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判定为“合格”、“复检合格”。
5.2.6.2凡不符合5.2.6.1条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
5.2.6.3检验结论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
5.2.7检验报告编制、审核与批准
5.2.7.1检验报告编制
检验报告的录入人员应根据原始记录,按照JSTJ-TX-041-01-01/3.0《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填写规则表—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如实录入,录入完毕后应在检验报告的编制栏签名。
5.2.7.2检验报告签名
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员栏应当至少有2名执行监检的人员签名。
5.2.7.3检验报告审核与批准
检验报告的审核与批准按照JSTJ-CX-28/2.0《检验报告和证书控制程序》执行。
5.2.8检验报告、安全检验标志的出具
监检工作(整改情况确认)结束后,应在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JSTJ-CX-28/2.0《检验报告和证书控制程序》规定,完成《检验报告》的出具,对监检合格的电梯还应出具安全检验标志。
5.2.9资料归档
监检人员在完成所有监检工作后,对需要存档的资料进行归档前的检查确认,执行JSTJ-CX-01/2.0附件1《档案管理规定》,按附件3《电梯监督检验归档资料清单》中所列的资料及时归档,监检资料应长期(全寿命)保存。
5.3改造、重大维修监检
5.3.1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类别划分
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类别划分表
部件调整
参数调整
改造
以下部件变更型号、规格、致使右栏列出的电梯参数等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认定为改造作业:
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绳头组合、导轨、曳引机、控制柜、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不管左栏所列部件是否变更,致使以下参数等内容发生变更,应当认定为改造作业:
额定速度、额定载荷、驱动方式、调速方式、控制方式、提升高度、轿厢重量
重大维修
不变更右栏列出的参数等内容,但需要通过更新或者调整以下部件(保持原规格)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应当认定为重大维修作业:
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绳头组合、导轨、曳引机、控制柜、导靴、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额定速度、额定载荷、驱动方式、调速方式、控制方式、提升高度、轿厢重量
5.3.2项目确定与实施
5.3.2.1进行5.2.4.1所述的资料查验工作时,应当查验施工(受检)单位是否提供了拟施工设备的使用登记资料;
5.3.2.2电梯检验师根据电梯改造或重大维修施工方案中的内容,确定需要实施监检的项目(包括与之相关联项目)、定期检验项目和不适用项目;
5.3.2.3监检机构应当按照5.2.1~5.2.9的要求,实施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监检;
5.3.2.4改造或重大维修监检时,采用相应的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5.3.3检验结论判定条件
5.3.3.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监检人员确认受检单位已经对《通知书》中所提的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5.3.3.2凡不符合5.2.6.1条和5.3.3.1条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
5.4移装监检
5.4.1进行5.2.4.1所述的资料查验工作时,应当查验施工(受检)单位是否提供了拟施工设备的使用登记资料。
5.4.2监检机构应当按照5.2.1~5.2.9的要求,实施电梯的移装监检。
6相关文件及记录
(1)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2)JSTJ-TX-041-01-02/3.0《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填写规则表—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3)JSTJ-JL-041-01-01/3.0《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4)JSTJ-JL-041-01-02/3.0《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5)JSTJ-JL-041-01-03/3.0《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强制驱动电梯》
(6)JSTJ-TX-041-01-01/3.0《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填写规则表—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7)JSTJ-BG-041-01-01/3.0《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8)JSTJ-BG-041-01-02/3.0《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9)JSTJ-BG-041-01-03/3.0《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强制驱动电梯》
(10)JSTJ-TX-041-01-03/3.0《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填写规则表》
(11)JSTJ-BG-041-01-04/3.0《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12)JSTJ-TX-041-01-05/2.0《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填写规则表》
(13)JSTJ-BG-041-01-03/3.0《安全检验》标志
(14)JSTJ-CX-28/2.0《检验报告和证书控制程序》
(15)JSTJ-CX-12/2.0《检验工作程序》
(16)JSTJ-CX-16/2.0《安全管理程序》
(17)JSTJ-CX-01/2.0附件1《档案管理规定》
(18)JSTJ-CX-06《检定/校准、自验、自校准程序》
(19)JSTJ-CX-17/2.0附件1《例外偏离许可管理规定》
(20)JSTJ-CX-20《申诉、投诉与抱怨处理程序》
(21)相关检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附件1电梯监督检验所需仪器设备推荐表
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
精度要求
(1)万用表
(2)钳型电流表
(3)绝缘电阻测量仪
(4)转速表
(5)钢丝绳探伤仪
(6)导轨垂直测量仪
(7)声级计
(8)游标卡尺
(9)钢直尺
(10)卷尺
(11)塞尺
(12)温湿度计
(13)照度计
(14)计时器
仪器和量具的精确度不低于下列要求:
a.质量、力、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检测误差应在±1%范围内;
b.电压、电流检测误差应在±5%范围内;
c.温湿度计检测误差应在±5%范围内。
附件2电梯监督检验流程图
附件3:
电梯监督检验归档资料清单
序号
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1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或告知单
原件/复印件
份
2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原件
份
存档联和返回联
3
施工自检报告
原件/复印件
份
4
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
原件
份
5
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原件
份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其它需存档资料
1
2
3
4
5
注:
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存档其它资料时,应填写相应资料的名称、要求和数量。
附件4监检内容与要求、方法
项目及类别
监检内容与要求
监检方法
1.1制造
资料
A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A-1: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监检方法:
(1)①查看该证明文件中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和设备品种是否能完全覆盖本台电梯;②查看该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2)①判定该证明文件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和配置能完全覆盖本台电梯;
(3)①查看该证明文件上是否有该产品的出厂编号、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是否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
(一)对型式试验合格证①判定型式试验合格证是否能完全覆盖本台电梯的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品种和参数;②查看该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对调试证书①查验调试证书上是否标有相应的型号、出厂编号、调试项目的数据、检验结果和检验日期。
(5)①查看所提供的图纸上是否标注有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等内容,相关尺寸应满足电梯的设计要求,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②查看所提供的自检记录和自检结果。
(6)①查看电气原理图中是否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②对于印刷成册的应在封面和每张图纸上印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全称、产品标识或公章;③相关签字手续应齐全。
(7)①查看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中是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1.2
安装
资料
A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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