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营销工作质量考核办法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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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营销工作质量考核办法修订版
电力营销工作质量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电力营销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杜绝营销工作环节中的“跑、冒、滴、漏”,提高电力营销工作质量和公司经济效益,提升优质服务水平,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电力营销业扩、抄表收费、审核结算、电价、供用电合同、计量以及反窃电工作等全过程及优质服务纳入考核管理。
第三条电力营销人为差错在调查清楚后,对有关责任人员,要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条电力营销事故在调查、分析、结案后,由公司按本办法及干部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人员及事故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在工资或奖金总额中考核扣罚。
第五条本办法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国家电网公司电能计量故障、差错调查处理规定》、《江西省反窃电办法》、《江西省电力公司对内外勾结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理规定》、《江西省电力公司抄核收管理办法》、《江西宜春供电公司电力营销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公司成立电力营销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营销部、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工会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营销部,负责对电力营销工作质量日常工作监督管理。
第八条电力营销工作人为差错由营销部负责调查与考核。
第九条电力营销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与考核。
事故行政处理意见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条营销部是公司电力营销工作质量职能监督管理归口部门,有权随时调阅电力营销工作所有档案资料,营销三中心、各供电所应积极主动配合。
第十一条凡发生电力营销事故,必须上报公司考核领导小组,从发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天,不得无故拖延或隐瞒包庇。
第三章工作质量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电力营销工作质量考核分为人为差错和事故两大类。
按其性质、经济损失及造成的影响大小,将人为差错分为轻微人为差错、一般人为差错、重大人为差错;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第十三条轻微人为差错
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
(1)用电客户按规定填写用电申请后,业扩工作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无故拖延;
(2)建立工作传单、抄表卡片、电费帐、用电客户台帐、计量资产台帐等档案资料时,漏记、错记、随意涂改;
(3)工作传单积压、填写错误或无用户签章(含填写模糊不清或涂改);
(4)在办理用电客户新装、增容、变更等用电业务时,违规审批;
(5)计量装置有异常情况,现场工作人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了未及时开出工作传单,或业务人员未及时传递,或现场处理人员未及时处理;
(6)对连续六个月不用电(季节性用电除外)客户不申请办理暂停手续,抄表员未按规定填写异动情况记录;
(7)抄表员未按月抄表或无特殊原因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擅自更改抄表时间,月不到位户数:
大工业客户一户及以上,或月不到位率:
照明客户超过2%,其他客户超过1%;
(8)领用和使用的防撬铅封没有记录在《封表钳铅封使用记录本》,或没有记录防撬铅封编号及回收的防撬铅封编号;
(9)对拆除的旧封印没有回收或回收的防撬铅封、作废的封表钳与防撬铅封没有办理报废手续;
(10)未按规定及时与客户签订、续签、改签供用电合同,且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11)未按规定及时与客户签订产权(客户自建配电设施)移交协议,且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12)签订供用电合同正式文本,留有待定内容、待填写的空格及不必要的可选条款,使用模棱两可的语句或词句不准确,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13)未按规定及时开展用电客户用电普查;
(14)差错电量每次0.1万千瓦时以下,但未造成电量或经济损失;
(15)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下;
第十四条一般人为差错
未构成重大人为差错,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般人为差错:
(1)未按规定编制计量装置周检、测试计划或未按周检测试计划修校及测试;
(2)丢失用电客户用电资料、抄表卡片、电费帐、结算凭证、电费收据、收费图章;
(3)对逾期不交电费的用户,未按规定擅自减免滞纳金;
(4)电费、违约金、违约使用电费收入未及时上缴,电费帐户共计存款私自积压50万元以上连续5天;
(5)装表接电过程中出现接线端子螺栓未拧紧,错误记录未按规定更正或涂改,电度表底码涂改者;
(6)无正当原由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私自启封或加封,且未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
(7)对用户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违章用电、窃电案件,用电检查人员未及时查处,无故拖延;
(8)擅自改变营业收费规定,向用电客户乱收费;
(9)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比例、电价、计量、计费方式,且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10)在电力营销及查处违章用电、窃电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
(11)能按不同的用电类别分表计费,而采取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私自提取比例计费;
(12)电能计量装置电量损失每次1万千瓦时以下、0.1万千瓦时及以上;
(13)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500元及以上;
(14)差错电量每次2万千瓦时以下、0.2万千瓦时及以上,自发现之时起,未在72小时内恢复正常计量或在1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电量更正。
第十五条重大人为差错
因人为责任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
(1)擅自委托他人进行装拆计量装置或抄表;
(2)抄表和结算电量时故意埋电量及采取估抄、估码等行为;
(3)签订供用电合同必备条款缺省,可选条款与实际内容不符;
(4)保管人员保管失责,造成遗失防撬铅封;
(5)应加而未加封印者或加封不当造成计量漏洞;
(6)电能计量装置电量损失每次2万千瓦时以下、1万千瓦时及以上;
(7)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0.5万元及以上;
(8)差错电量每次5万千瓦时以下、2万千瓦时及以上,自发现之时起,未在72小时内恢复正常计量或在1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电量更正。
第十六条一般事故
符号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一般事故:
(1)由于保管失责造成封表钳遗失;
(2)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每次5万元以下、1万元及以上;
(3)差错电量每次10万千瓦时以下、2万千瓦时及以上,自发现之时起,未在72小时内恢复正常计量或在1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电量更正;
(4)因人为责任原因造成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电费呆坏帐或电费损失。
第十七重大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重大事故:
(1)违反公司有关规定,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事件;
(2)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每次10万元以下、5万元及以
(3)差错电量每次20万千瓦时以下、10万千瓦时及以上,自发现之时起,未在72小时内恢复正常计量或在1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电量更正;
(4)因人为责任原因造成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电费呆坏帐或电费损失。
第十八条特大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特大事故:
(1)教唆他人窃电、传授窃电技术或为窃电提供方便;
(2)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每次10万元及以上;
(3)差错电量每次20万千瓦时及以上,自发现之时起,未在72小时内恢复正常计量或在1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电量更正;
(4)因人为责任原因造成10万元及以上电费呆坏帐或电费损失。
第四章差错、事故处罚
第十九条电力营销人为差错、事故责任确定后,必须严肃对待,要做到“四不放过”,一是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二是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三是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四是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二十条对人为差错的经济处罚见表1。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处罚见表2。
第二十二条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的行政处分见表3。
1、事故责任的划分以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为依据。
2、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行政副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
第二十三条凡发生了事故不及时报告又隐瞒的,加重一级处理。
第二十四条隐瞒事故情况是由本单位(班组)发现的,及时报营销部备案,由营销部按本办法进行处理,不追究单位(班组)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隐瞒差错、事故:
1、有故意隐瞒差错、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二十六条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对主要当事人和部门相关负责人以隐瞒事故论处: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七条当年同一单位(班组)每重复发生一次人为差错、事故,加倍处罚。
第二十八条当年同一单位(班组)每重复发生一次重大及以上事故,取消该单位(班组)各种评先资格。
第二十九条发生电力营销人为差错、事故后,在次月呈报已追回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理。
第三十条轻微人为差错班组自查自纠并考核,部门不作考核;如未自查自纠的,部门考核班长及责任人;一般人为差错、重大人为差错部门考核,部门未及时考核,公司考核部门负责人及差错班组班长、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除对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责任人处罚外,对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责任人给予相应降级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电力营销人为差错、事故或制止违纪行为等而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者,给予50-1000元的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铜鼓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表1:
对人为差错的经济处罚
差错性质
差错类别
处罚
主要责任人
次要责任人
轻
微
人
为
差
错
用电客户按规定填写用电申请后,业扩工作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无故拖延
100元
50元
建立工作传单、抄表卡片、电费帐、用电客户台帐、计量资产台帐档案资料等,漏记、错记、随意涂改
100元
50元
工作传单积压或填写错误及无用户签章(含填写模糊还清或涂改)
100元
50元
计量装置有异常情况,现场工作人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了未及时开出工作传单,或业务人员未及时传递,或现场处理人员未及时处理
100元
50元
对连续六个月不用电(季节性用电除外)客户不申请办理暂停手续,抄表员未按规定填写异动情况记录
100元
50元
抄表员未按月抄表或无特殊原因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擅自更改抄表时间,月不到位户数:
大工业客户一户及以上,或月不到位率:
照明客户超过2%,其他客户超过1%
100元
50元
领用和使用的防撬铅封没有记录在《封表钳铅封使用记录本》者,或没有记录防撬铅封编号及回收的防撬铅封编号
100元
50元
对拆除的旧封印没有回收或回收的防撬铅封、作废的封表钳与防撬铅封没有办理报废手续
100元
50元
未按规定及时与客户签订、续签、改签供用电合同,且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100元
50元
未按规定及时与客户签订产权(客户自建配电设施)移交协议,且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100元
50元
签订供用电合同正式文本,留有待定内容、待填写的空格及不必要的可选条款,使用模棱两可的语句或词句不准确,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100元
50元
未按规定及时开展用电客户用电普查
100元
50元
差错电量每次0.1万千瓦时以下,但未造成电量或经济损失
100元
50元
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下
100元
50元
一
般
人
为
差
错
未按规定编制计量装置周检、测试计划或未按周检测试计划修校及测试
200元
100元
丢失用电客户用电资料、抄表卡片、电费帐、结算凭证、电费收据、收费图章者
200元
100元
对逾期不交电费的用户,未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200元
100元
电费、违约金、违约使用电费收入未及时上缴,电费帐户共计存款私自积压50万元以上连续5天
200元
100元
装表接电过程中出现接线端子螺栓未拧紧,错误记录未按规定更正或涂改,电度表底码涂改者
200元
100元
无正当原由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私自启封或加封,且未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
200元
100元
对用户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违章用电、窃电案件,用电检查人员未及时查处,无故拖延
200元
100元
擅自改变营业收费规定,向用电客户乱收费者
200元
100元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比例、电价、计量、计费方式,且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200元
100元
在电力营销及查处违章用电、窃电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
200元
100元
能按不同的用电类别分表计费,而采取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私自提取比例计费
200元
100元
电能计量装置电量损失每次1万千瓦时以下、0.1万千瓦时以上
200-400元
100-200元
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500元及以上
200-400元
100-200元
差错电量每次2万千瓦时以下、0.2万千瓦时及以上,自发现之时起,未在72小时内恢复正常计量或在1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电量更正
200-400元
100-200元
重
大
人
为
差
错
擅自委托他人进行装拆计量装置或抄表
300元
200元
抄表和结算电量时故意隐埋电量及采取估抄、估码
500元
250元
签订供用电合同必备条款缺省,可选条款与实际不符
500元
250元
保管人员保管失责,造成遗失防撬铅封
500元
250元
应加而未加封印者或加封不当造成计量漏洞
500元
250元
电能计量装置电量损失每次2万千瓦时以下、一万千瓦时及以上
500-1000元
250-500元
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0.5万元及以上
500-1000元
250-500元
差错电量每次5万千瓦时以下、2万千瓦时及以上,自发现之时起,未在72小时内恢复正常计量或在1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电量更正
500-1000元
250-500元
表2:
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考核对象
事故性质
事故类型
经济处罚
事故单位
主要责任人
次要责任人
生
产
单
位
一
般
事
故
由于保管失责造成封表钳遗失
1500元
800元
400元
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每次5万元以下、1万元及以上
1500元
800元
400元
差错电量每次10万千瓦时以下、2万千瓦时及以上,自发现之时起,未在72小时内恢复正常计量或在1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电量更正
1500元
800元
400元
因人为责任原因造成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电费呆坏帐或电费损失
1500元
800元
400元
重
大
事
故
违反公司有关规定,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
3000元
1000元
500元
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每次10万元以下、5万元及以上
3000元
1000元
500元
差错电量每次20万千瓦时以下、10万千瓦时及以上,自发现之时起,未在72小时内恢复正常计量或在1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电量更正
3000元
1000元
500元
因人为责任原因造成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电费呆坏帐或电费损失
3000元
1000元
500元
特
大
事
故
教唆他人窃电、传授窃电技术或为窃电提供方便的
4000元
2000元
1000元
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每次10万元及以上
4000元
2000元
1000元
差错电量每次20万千瓦时以上,自发现之时起,未在72小时内恢复正常计量或在1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电量更正
4000元
2000元
1000元
因人为责任原因造成10万元及以上电费呆坏帐或电费损失
4000元
2000元
1000元
表3:
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的行政处分
处罚
对象
事故性质及处罚
一般事故的处罚
重大事故的处罚
特大事故的处罚
事故
主要
责任人
给予行政警告并下浮一级工资半年的处分
给予行政记过并下浮一级工资一年的处分
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只发生活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故
次要
责任人
给予通报批评并下浮一级工资三个月的处分
行政警告并下浮一级工资半年处分
给予行政记过并下浮一级工资一年的处分
事故责任班班长及相关单位
责任人
罚款300元
事故责任班班长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500元;相关单位责任人给予降级处罚
事故责任班班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8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相关单位责任人给予降级处罚
事故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
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罚款200元;行政副职罚款100元
事故直接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罚款300元;行政副职罚款200元;相关单位负责人给予降级处罚
事故直接责任单位给予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行政副职罚款300元;相关单位负责人给予降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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