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遏制金融职务犯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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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遏制金融职务犯罪
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遏制金融职务犯罪
首先感谢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给了我一个和大家共同学习和交流职务犯罪预防知识的机会。
对犯罪的预防与打击是一个战略性课题,也是中外所有国家和地区在制定实施刑事政策过程中所普遍关心的问题。
社会学和犯罪学的许多研究都表明,刑法对于犯罪的防治来说尽管是重要的,但却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最主要的手段,犯罪的遏制主要应当实行社会预防。
在我国,由于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呈高发态势,运用刑法严惩金融犯罪行为的呼声日渐高涨,不仅金融犯罪的刑事法网不断扩大,而且刑罚设置日趋严厉。
在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典四百二十五个罪名中,涉及金融犯罪的就有三十多个,其中规定死刑的就有四个,而挂有无期徒刑的金融犯罪则达到了十个。
可见国家对金融运营安全的重视和保护力度。
近几年来,中纪委连续将金融行业列为腐败现象多发的重点行业,审计部门连续多年一直把金融业作为审计的重点查处对象,司法等部门也把金融犯罪问题列为查处的重点,使金融业的犯罪现象令人特别关注。
我们知道金融业是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行业,特别是它是以国家良好的信誉为基点进行信用经营活动而支撑国民经济的发展,它的一举一动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持续不断暴露和发生的金融系统特大案件令人怵目惊心,几百万、上千万、几个亿的案件不断暴露和发生着,从查案的情况看,基本上金融业的各个领域都发生过腐败案件,从最基层的机构到最高层的机构也已发生,从一般员工到最高层次的金融高官都有发生,已成为我国职务犯罪的重灾区。
金融系统发生职务犯罪问题,不仅使国家资金蒙受巨大损失,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受到损害,而且还会诱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严重地损害我国金融业的信用,影响社会经济稳定。
因此,面对金融全球化的挑战,我们应该认真分析金融行业职务犯罪产生原因、表现形式、手段、特征等、从中研究遏制金融犯罪的对策,是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
我们认为防治金融犯罪既需要有严密的金融犯罪刑事法网,更需要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前者是有效防治金融犯罪的治标之策,后者是有效防治金融犯罪的治本之道,两者并行不悖,才是防治金融犯罪的理性选择。
今天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关于金融行业职务犯罪预防的问题,我讲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二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渊源,预防机构的配置及工作情况;三是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出台的九条惠农措施;四是当前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表现形式;五是金融行业滋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和防范对策
一、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职务犯罪和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
(一)犯罪的概念。
(1)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
二是刑事违法性,即犯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严重违法并经过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构成犯罪。
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
即犯罪是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3)犯罪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对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它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有的属于犯罪客观方面,有的属于犯罪主观方面,它们有机统一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2、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行为成立犯罪所需的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
只有经过法律选择的案件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
同时犯罪构成对量刑的意义也十分重要。
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定性准确,才能量刑适当。
在任何犯罪当中都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
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客观性、具体性、多样性、法定性四个特征。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特殊主体是指具有某种特定身份、对其犯罪主体资格有重要影响的犯罪主体。
一般的职务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既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
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二是其主要内容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二)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
⑴职务犯罪概念。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
⑵职务犯罪预防概念。
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一定社会历史发展时期职务犯罪的状况、特点、原因和条件,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国家工作人员产生职务犯罪的因素,以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
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渊源,预防机构的配置及工作情况
对职务犯罪进行预防的提出,从全国来看已近二十年,尤其是南方经济发达地区早有认识,但在我们这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正式纳入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责,只有三、五年的时间,尽管过去也在搞,但仅仅是通过个案进行警示,通过查办和公诉职务犯罪案件,达到教育、警示的效果和目的。
此项工作纳入检察机关的职责以后,在短短的时间内,起步良好,效果明显,社会反响好。
之所以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是因为除去宏观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外,还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立法的原意,原本是在打击和惩治职务犯罪行为的基础上,重点起到教育和挽救的作用,但实际上在打击和惩治之后进行的教育和挽救却不如在提前预防的基础上进行的教育和挽救,由此可见,预防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二是从保护干部的角度考虑,职务犯罪一旦发生,必须使用追究刑事责任的方法,才能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但是若提前预防,则能将违法犯罪行为制止于萌芽状态。
因此,职务犯罪预防是对我们干部的负责和保护。
三是借用纪检监察部门常用的一句话:
“常举刀,少砍人”,使我们的干部在职务犯罪方面“不愿犯,不能犯,不敢犯”,这才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真实目的和意义。
四是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堵塞漏洞,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武威市职务犯罪预防机构配置工作情况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领域广,牵扯面大,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才能健康运行,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发生的效果。
二00二年四月,经中共武威市委组织部批准,在武威市检察院组建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处,八月二日人员到岗开始工作,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中共武威市委批准,成立了中共武威市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任命组长一名,副组长三名,成员单位十五个。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检察院预防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到二00三年八月,各县(区)相继组建成立了预防机构,都建立了党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配置了工作人员。
全市共配置预防机构五个,工作人员十一名。
二00三年三月,制订出台了《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度》、《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同年九月、十一月又制订出台了《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试行)》、《中共武威市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二00五年三月,在武威监狱建立了武威市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
二00二年至二00六年七月,全市开展了以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1、系统预防工作。
建立协调组织十一个,工作联系点三十一个,与三十个单位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
2、专项预防工作。
介入重点建设项目三十项,涉及金额1,509,732,114.00元。
3、个案预防工作。
市院及各县(区)院每年平均开展一项个案预防工作,累计开展二十项个案预防。
4、法制讲座44次。
5、法制宣传157次。
6、发检察建议74份。
7、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十四场(次),接受教育者2230余人。
三、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出台的九条惠民措施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
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医疗卫生系统也不例外,是我们贯彻市委加快“四个变革”,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有效途径,结合全市检察工作实际,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3月20日制订出台了以下九条服务措施。
1、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加大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犯罪的打击力度。
2、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活动。
3、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4、认真查办发生在乡镇、村组的职务犯罪案件。
5、认真受理涉农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6、用心处理涉法涉检信访案件。
7、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加大对常住和居住在农村的监外执行罪犯和考察帮教力度。
9、积极调研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四、当前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一)特点
与其它领域和过去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法犯罪相比较,当前的违法犯罪具有涉及范围宽,造成损失大,犯罪手段技术含量高,犯罪后潜逃的多等“宽、大、高、多”的特点。
1、涉及范围宽。
从大量的案例来看,违法犯罪已经渗透到信贷、计划、会计、出纳、储蓄、国际业务等各个部门,涉及到从吸收存款到票据结算、发放贷款、出具信用证等各个环节,既有一般职工,又有分支行级领导干部。
2、造成损失大。
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法犯罪基本都是故意犯罪,大多有周密的计划,详尽的规避准备,加之符号贷币又具有无特殊的物质形态,易携带、易洗钱等特点,案发后抓获犯罪分子难、追赃难、造成损失大。
3、犯罪手段技术含量高。
金融机构是专业性很强的部门,近年来,又大力加快电子化进程,在其中又溶入了很强的技术性。
这就导致了内部人员利用职务犯罪兼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违法犯罪活动暴露慢,侦破工作难度大,成为预防和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
有些利用计算机作案的方法,甚至是在犯罪分子交待后才得以彻底查清,取得证据的。
4、犯罪后携款潜逃的多。
从犯罪的过程和目的来看,最近几年的金融犯罪,相当一部分在第一次作案时,就具有窃取资金潜逃的明确动机,有的还早已准备好他国护照,一旦时机成熟,作案后便迅速携款潜逃,给发案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案件侦破、抓捕和追赃都比较困难。
(二)基本表现形式
金融行业较其他行业而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中的绝大多数和金融机构开展的各种金融业务密切相关。
就目前而言,我国金融机构所开展的金融业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贷款业务、储存业务、结算业务、出纳业务、信用卡业务。
这些金融业务因其业务特点的不同,在监督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或缺陷各自不同,因而职务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也迥然各异。
在贷款业务中,最容易产生的犯罪形式是以贷谋私贪污受贿。
这主要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其中主要是信贷工作人员,凭借手中掌握审批贷款、设立帐户、下发贷款指标等权力,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贪污、挪用公款或向贷款户索取、收受贿赂。
一般包括:
(1)利用职务之便,自批自贷或冒名贷款。
如民勤县院查处的农行职工马某挪用公款案,马某就是利用职务之便,虚设质押,以他人名义分四次贷款18万元供自己或借给他人使用。
(2)利用求贷人急于获得贷款的心理,虚设“信息费”、“手续费”、“酬谢费”、“佣金”等名目索贿、受贿。
(3)在办理贷款业务、发放贷款时,违反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暗自提高贷款利率,从中侵吞虚增的贷款利息;截留、挪用银行应收回入库的贷款。
(4)违章拆借资金,“借鸡下蛋”、中饱私囊。
近几年由于信贷供需关系的变化,这一类案件所占的比重有所下降。
在储蓄业务中,由于储蓄经办人员直接经手储蓄款项的存取操作,在工作制度不健全或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常常可能以空存骗支以及偷支储户存款、收储不入帐等形式贪污、挪用公款:
(1)空存骗支,也称空存实取,有两种基本形式。
其一,通过伪造存单的方法空存骗取。
其二,银行工作人员(主要是储蓄经办人员)在没有存折的情况下,私自填写存款凭证,交出纳员抵库,取出现金,实践中也称白条抵库;或者利用计算机管理储蓄业务之便,虚构存款或虚增存款数额骗领存款。
(2)偷支储户存款,是指储蓄经办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存款人不知道的情况下,从自己经办的存款人帐户中擅自支取他人存款,供个人使用。
如市院去年查处的建行职工安某贪污案。
安某利用交接班同事未将操作员密押退出之机,支取储户存款占为已有。
(3)收储不入帐,是指储蓄经办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取客户款项开立存折或存单后,不及时将存款入帐,而予以截留,归个人或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如市院查处的信合职工李某挪用公款案,李某收取储户现金20多万元开具存折后并未将现金入帐,而是支取后借给其朋友使用。
储户持折前来取款时才发现该款未上帐而案发。
从近几年我市查处的案件看,这一类犯罪占相当大的比例。
在结算业务中,业务人员则可能利用职务之便,借监管上存在的漏洞,以仿造结算凭证、涂改帐目单据、盗用联行资金等形式贪污、挪用公款。
基本表现形式有四种:
(1)涂改、伪造结算凭证,偷盖业务用章,或者重复使用结算凭证,贪污、挪用公款。
(2)利用结算空档,涂改帐目、单据或者故意串户、记错帐,盗支单位存款或骗取联行资金。
(3)以内外勾结,盗取银行空白汇票,擅自打盖密押,开具空头汇票不上帐,到外地解付、销毁底联回单等手段,贪污、挪用公款。
(4)虚构收付、收款不入帐,利用结算时间差套取资金或者私自填写结算凭证,擅自划拨款项。
在出纳业务中,由于出纳业务经手现金出入的特点,其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监守自盗;仿造支款凭证套取现金或顶库贪污;截留单位存款挪作他用等三种类型:
(1)监守自盗,包括:
利用库管、守库或经手现金之便,直接盗窃库款;或者在办理出纳业务,收入或付出现金时,从客户或其他工作人员已经清点过的整捆或整把现金中零星抽取现金予以私藏。
如中行上海分行某营业部出纳员高某贪污案,高利用职权制作、保管银行现金封包的职务便利,乘现金库房管理人员疏于清点之机,将银行现金封包内的百元面额美元抽出调换成随身携带的一元面额的,在几年时间里连续作案,贪污12万多美元。
(2)伪造交款单、日报表,涂改出纳簿,私自填制支款凭证套取现金或顶库贪污。
(3)截留单位存款,收款不入帐,挪作他用。
信用卡业务作为金融机构八十年代以来新发展起来的业务项目与计算机技术密切相关。
要保证信用卡业务的安全,不仅需要健全严密的透支授权制度,还需要安全的计算机管理。
现在一般常见的信用卡业务上的贪污犯罪,常表现为恶意授权透支或违规修改控制信用卡业务的计算机程序等形式:
(1)恶意授权透支,即通过为客户透支存款提供不合法授权的手段,贪污银行资金。
(2)违反规定条件及规定程序,任意修改控制信用卡业务的计算机程序,增大或减少信用卡现金流量,贪污银行资金。
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内部的职务犯罪并不局限于上述的基本犯罪表现形式,而有可能是其中的几种犯罪表现形式的组合,这就更增添了金融行业职务犯罪的复杂性。
五、金融职务犯罪的原因和防范对策
(一)原因
最近几年,是国有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关键时期,是合作银行、股份制银行及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较快的时期,在国家对金融机构进行大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内部人员违法犯罪比较突出的原因,是部分职工信念发生动摇,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个人私欲恶性膨胀,利用金融机构的管理跟不上业务发展,人员素质不齐,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操作不规范,以及未能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而形成的漏洞,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原因之一,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抵御不住金钱诱惑。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整个社会对资金的需求激增,资金供求关系矛盾突出,金融机构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相对提高,所承载的权力的发展作用日益扩大,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这固然不妨碍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积极作用的发挥,但由于金融体制改革尚有许多盲点,兼之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漫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稳定的因素,以致于方方面面都有求于银行。
在这种形势下,银行实际处于腐败与反腐败斗争的前沿,社会上的各种不正之风首先向银行袭来,向金融机构内部渗透。
不法分子为了获得资金,不惜采用各种手段拉拢腐蚀银行工作人员,从而使诱发犯罪的因素迅速增长。
如河南省巩义市年仅29岁的建行行长王永平,因为工作业绩突出被子列为重点培养对象,在其初任行长时,有人向其行贿2万元,他非常惊慌,主动送了回去,但久而久之,终因难以抵制金钱的强大诱惑开始接受钱物,一发不可收拾,在一年零五个月的时间内,先后收受29个单位47次贿赂共计人民币101万元,案发后其在《忏悔录》中写道:
“当前社会风气就是这样,谁也没有办法,人家收了没见啥问题,现在是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
况且送礼的都是熟悉的人,关系也比较要好,估计也不会出什么问题,有时过节收了点礼,节后也没听到啥反映,没见出啥问题,时间长了,也就心安理得了。
贪心使我从一名国家干部变成了人民的罪人。
”查案的情况表明,象王永平这样认为别人这样干都有没事,自己不干吃亏,干了也不会有事,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抵御不住金钱的诱惑,一步步走向犯罪深渊的人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原因之二,有章不循,制度松驰。
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系统的规章制度是比较健全和严密的。
从金融系统绝大多数的发案情况看,十案九违规,一些金融机构内部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内部管理松驰,有章不循,违章不究,制度流于形式是发生案件的一个重要内部原因。
近年来,一些基层银行、分理处、储蓄所由于业务量大、工作繁忙、人员编制紧和人员素质差等各种原因而放松管理,操作不按程序,有的不认真执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离岗交接登记制度,业务工作流程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以人手少为由,一人多岗,一人临岗,相互替岗和脱岗现象较为普遍。
有的不按规定管理计算机,不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不按保密要求管理使用和定期更换密码口令;有的内部存在储蓄、出纳、会计、信贷部门的印鉴、凭证、票据等保管不严,对过期作废的重要凭证不及时清理,随意摆放,随拿随用,印、押随意借用或乱放,帐卡、传票丢失等违章现象时有出现。
导致印、押、证三分管实际上变成了两分管或一人独管,在内部互相监督方面,往往无原则讲信任、讲义气、奉行好人主义,违规行为得不到纠正,复核监督也不起作用,常常使犯罪分子可以轻易伪造、变造有效凭证,暗中划转资金而长期不被发现。
由于没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内部管理混乱,往往被犯罪分子钻了空子。
如2004年古浪县院查处的农行职工蒋某贪污公款案,蒋某就是发现同事遗忘在守库室床上的钥匙后,产生窃取现金的念头,用自己的一把钥匙和同事的钥匙打开金库及保险柜门,盗取现金33.3万元后携款潜逃。
事实上,金融机构内部发生的大量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分析起来,几乎件件都与有章不循、违章不究有关。
原因之三,计算机操作存在漏洞,防范不严。
金融系统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服务行业,今天,金融业务已从过去的“一支笔、一把算盘、一本帐”的操作方式发展到电子汇兑,全国联网,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等高技术手段已在金融行业普遍运用,许多金融业务的开展都以计算机技术作为依托,面对如此迅速的电子化进程,包括许多领导在内的广大职工感到茫然,疲于应付,往往对旧的程序、机型还没完全掌握,新的程序、机型又接踵而至,加上设计程序的不精通金融业务,熟悉金融业务的又不精通计算机,在防范措施并不完备,对电子化可能带来的风险认识不足的情况下,又要处置大量日常工作,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在安全管理上必须紧紧跟上现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步伐。
但目前在计算机操作程序的设置上往往只注重业务工作的实用性,以有利于提高业务工作效率为重点,而忽略了在程序内隐含的漏洞,特别是那些容易被内部员工掌握并加以利用的程序缺陷。
因此利用计算机操作实施犯罪,已成为金融单位业务人员中职务犯罪常用的手法。
如工行上海某营业部业务员高某贪污案。
高某先是许诺他人优惠存款条件拉到储户存款,一方面向储户出具相应的存款凭证,另一方面利用银行电脑系统允许因错误输入更正的机会,更改储户的存款记录,导致储户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为零,从而将储户的存款据为已有。
原因之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执纪不严,打击不力。
首先,单位领导没有把监督检查工作摆在应有的位置,监督检查机构虽然建立,但编制不全,力量薄弱,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其次,单位监督检查机构权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发现了问题,不能及时处理,隐患没法消除;第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的工作人员或业务不熟,或责任心不强,习惯听报告,深入基层少;被动检查多,主动检查少;翻看帐表多,触及实际少,以致某些金融机构事故隐患和违法犯罪案件潜伏多年而未暴露。
第四金融机构对查处案件的处罚规定大多采取“一刀切”的简单作法,致使下属单位在查处违章乱纪甚至违法犯罪案件时,存在“三怕”:
怕单位信誉受损、集体奖金被减、个人升迁受挫,于是对发生的案件能瞒则瞒,查处能轻则轻,不愿深查严惩,“以罚(纪)代刑”,自行消化,私下了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甚至以辞退当事人一走了之,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这就明显降低了查处违法犯罪的力度,使不法分了胆子越来越大,案件越来越多。
如市院查处的农行职工薛某作假帐挪用公款案,薛某利用电脑作假帐挪用公款30多万元用于炒股,为防止事情败露,在几年时间里她没有请过一天假,每天亲自记帐。
原因之五,人事制度不严,教育管理缺少针对性。
金融系统作为一个特殊的的行业,对从业人员应当有着特殊的素质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扩充,但却呈现出一种粗放式的增长,过分注重扩大分支机构,扩充人员,拓展业务。
由于人员增长过快,有些在录用时又没有坚持严格的标准和程序,致使一些素质不高的人进入了金融系统。
同时在一些金融单位领导的意识中,明显存在重业务开拓,轻队伍建设,重网点发展,轻内部管理的倾向。
平时的思想政治工作乏力,教育管理缺少针对性和有效性,加上社会上各种消极现象的影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拉拢腐蚀金融工作人员,使得一些员工在利益驱动和形形色色的负面因素诱惑下,人生观发生错位,敢于冒险,或以权谋私、或侵吞、挪用公款,中饱私囊,一步步走上犯罪的道路。
原因之六、预防工作发展不平衡,尚未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预防格局。
近年来检察机关结合办案,积极配合、支持各金融单位开展了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但从全市范围看,预防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预防机制的建立尚不完善。
缺乏系统化、规范化的预防模式,在有些金融领域,预防工作的触角还不是很深,尤其是还不能及时针对新形势下金融业务的发展特点,有效制定和落实预防对策,对某些高技术、高智能类型的犯罪行为,防范措施上还显得十分薄弱和乏力。
此外金融系统和检察机关定期的情况通报、信息交流制度尚未形成和真正得到落实。
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检察机关和金融单位主管部门的重视,认真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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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结合 标本兼治 遏制 金融 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