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人民检察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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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第一部分:
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
一、部门职责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由行政编制组成,部门职责是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检察监督、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和检察事务管理。
1、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查办职务犯罪:
组织指挥或参与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分析全区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对策;承办检察院反贪反渎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请示;研究制定全区反贪反渎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指导全区在逃职务犯罪案件追逃追赃工作,推进全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
预防职务犯罪:
履行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方式,预防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
2、检察监督,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
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公诉和审判监督:
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刑事执行监督:
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办理并指导全区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辅助:
保障办案安全、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和管理工作;开展、规划和指导全区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3、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组织和指导全区控申部门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区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涉检信访办理:
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举报管理、刑事申诉及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受理、审查和复查当事人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件;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4、检察事务管理,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综合业务管理:
确定全区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
综合事务管理:
组织指导全区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涉外交流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区检察系统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二、内设机构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规格
经费保障形式
1
办公室(加挂“计划财务装备科”)
行政
股级
财政拨款
2
政治处
行政
副科级
财政拨款
3
侦查监督科
行政
股级
财政拨款
4
公诉科
行政
股级
财政拨款
5
反贪污贿赂局
行政
副科级
财政拨款
6
反渎职侵权局
行政
正科级
财政拨款
7
刑事执行检察局
行政
股级
财政拨款
8
民事行政检察科
行政
股级
财政拨款
9
控告申诉检察科(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
行政
股级
财政拨款
10
法律政策研究室
行政
股级
财政拨款
11
法警队
行政
股级
财政拨款
12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
行政
股级
财政拨款
13
职务犯罪预防局
行政
股级
财政拨款
14
检察技术科
行政
股级
财政拨款
第二部分:
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一、收入说明
2018年检察院年初部门收入预算总额为1074.14万元。
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74.14万元。
二、支出说明
2018年部门支出安排预算总额:
1074.14万元
1、基本支出886.14万元
其中:
人员经费786.59万元
日常公用经费99.55万元
2、项目支出188万元
三、比上年增减情况
2018年检察院基本支出886.14万元,低于2017年预算30.99万元,主要原因为公车改革减少11辆公务用车,2018年项目支出188万元,较2017年预算减少9万元,主要原因是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项目资金减少,故资金减少。
2018年检察院基本支出886.14万元,超出2017年决算14.52万元,主要原因为全区政府工作人员工资上调所致,2018年项目支出188万元,低于2017年决算158.59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部分采购项目为跨年度支付,于2017年度完成项目款项发放。
2018年我院的各项支出以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认真遵守财经纪律为准则,严格按预算规定的标准、用途执行,做到经费按进度,专款要专用,力争全面提高检察业务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部分: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68.3万元,其中办公费4.48万元,邮电费27.3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4.2万元,离退休干部经费0.83万元,公务接待费1.43万元。
第四部分:
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单位:
万元
项目名称
2017年度
预算
2018年度
预算
增减金额
变化原因
因公出国经费
0
0
0
没有上级要求参加的外出任务。
公务用车购置经费
0
0
0
没有上级要求公务用车购置。
公务用车运行经费
11.4
34.2
22.8
2017年度公车改革时未将6辆执法执勤车纳入公务用车范围。
公务接待费支出
0.49
1.43
0.94
按公用经费比例核算。
合计
11.89
35.63
23.74
主要因为2017年度公车改革时未将6辆执法执勤车纳入公务用车范围。
第五部分:
绩效预算信息
一、总体绩效目标
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职责分类绩效目标:
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保障刑罚执行和刑事执行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实现年度发展规划目标的保障措施
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
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确定全区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
二、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151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单位:
元
职责活动
年度预算数
内容描述
绩效目标
绩效指标
评价标准
优
良
中
差
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有效预防和依法严惩职务犯罪。
1、查办职务犯罪
组织指挥或参与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分析全省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对策;承办下级检察院反贪反渎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请示;研究制定全省反贪反渎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指导全省在逃职务犯罪案件追逃追赃工作,推进全省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
使我县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在全市检察系统位于先进行列
查办大要案比率
≥50%
≥45%
≥35%
<35%
案件侦结率
≥70%
≥65%
≥55%
<55%
查办全县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案件的比例
≥95%
≥90%
≥80%
<80%
2、预防职务犯罪
履行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方式,预防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
以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等多种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对职务犯罪了解度
100%
≥95%
≥90%
<90%
预防服务和教育次数
≥4
3
2
<2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次数
≥4
3
2
<2
二、检察监督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1、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
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批延准确率
100%
≥98%
≥95%
<95%
错捕、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率
≤1%
≤3%
≤5%
>5%
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完成率
≥90%
≥80%
≥70%
<70%
2、公诉和审判监督
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出庭意见采纳数
≥80%
≥70%
≥60%
<60%
诉讼期限内审结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
≥90%
≥80%
≥70%
<70%
办理案件数
≥100
≥80
≥50
<50
3、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
检察建议采纳率
≥80%
≥70%
≥60%
<60%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息讼息访率
≥50%
≥40%
≥30%
<30%
案件审结率
≥80%
≥70%
≥60%
<60%
4、刑事执行检察
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保障刑罚执行和刑事执行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纠正意见或建议的采纳率
≥90%
≥85%
≥80%
<80%
5、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使我县未检在全市检察机关位于先进行列
特殊检察制度适用率
≥70%
≥50%
≥30%
<30%
附条件不起诉率
≥10%
≥5%
≥1%
<1%
不捕、不诉率
≥40%
≥30%
≥20%
<20%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率
案件办结率
≥80%
≥70%
≥60%
<60%
6、司法辅助
保障办案安全;开展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法警装备购置率
≥90%
≥70%
≥60%
<60%
出警及时率
≥90%
≥70%
≥60%
<60%
司法鉴定案件办结率
≥75%
≥60%
≥45%
<45%
出警次数
三、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县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1、涉检信访办理
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错案率
≤5%
≤10%
≤15%
>15%
法定期限内办结率
≥90%
≥80%
≥60%
<60%
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率
≥90%
≥80%
≥60%
<60%
2、举报管理、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举报移送立案率
≥50%
≥40%
≥30%
<30%
涉检国家赔偿错案率
≤5%
≤10%
≤15%
>15%
举报线索处置率
100%
≥95%
≥90%
<90%
涉检国家赔偿率
≥90%
≥80%
≥60%
<60%
司法救助率
≥90%
≥80%
≥60%
<60%
法定期限内办结率
100%
≥95%
≥90%
<90%
四、检察事务管理
1880000.00
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
1、综合业务管理
1880000.00
确定全县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各项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完成率
100%
≥95%
≥90%
<90%
2、综合事务管理
开展全县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各项综合事务工作完成率
100%
≥95%
≥90%
<90%
第六部分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共计100万元,分别为:
智能库房1件,35万元;升级5A档案室1件,41.5万元;科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1件,15万元;浪潮应用服务器2台,共计8万元;爱普生卷皮打印机1台,0.5万元。
第七部分国有资产信息情况说明
保定市满城区检察院2017年末固定资产总金额2207.88万元(详见下表)。
2018年购买固定资产预算为100万元。
保定市满城区检察院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表
截止时间:
2017年12月31日
项 目
数量
价值(单位:
万元)
固定资产总额
—
2207.88
1、房屋(平方米)
5,798.00
905.86
其中:
业务用房(平方米)
5,798.00
905.86
2、车辆(台、辆)
20
257.45
3、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台、套…)
—
0
4、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台、套…)
—
0
5、其他固定资产
—
1044.57
第八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
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3、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三公”经费:
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同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机关运行费:
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九部分: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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