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 合同能源管理财税政策解读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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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合同能源管理财税政策解读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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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
财税政策解读笔记
欧阳单祎
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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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近年以来,政府加大扶持力度、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将合同能源管理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相继出台了五部全国适用的财政资金管理政策。
那么,节能服务公司申请政府财政奖励资金究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什么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
财政奖励资金的数额是多少?
申请的具体流程又是怎样?
笔者基于领会和疏理相关文件精神,就这些问题加以说明。
一.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依据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依据以下文件:
1、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要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措施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文件祥见001)
2、2010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文件祥见002)
3、2010年6月29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建[2010]60号,以下简称《备案通知》)。
(文件祥见003)
4、2012年3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提出各市2012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需求的通知》(文件祥见004)
5、2010年10月19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又出台了《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文件祥见005)
6、2010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详见006)
7、2010年12月21日广西财政厅、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0]363号,以下简称《广西具体实施办法》)(文件祥见007)
8、2011年5月7日广西发改委、财政厅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1〕598号,以下简称《广西申报通知》)(文件祥见008)
9、2011年10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出了《关于组织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2563号,以下简称《第四批备案通知》)(文件详见009)
二.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申请主体
——谁有资格申请?
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需满足两方面的条件:
一是节能服务公司的实体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欲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公司需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是申请的程序条件。
节能服务公司应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2010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告了第一批461家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2010年11月19日公布了第二批523家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2011年8月9日公布了第三批750家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2012年1月19日公布了第四批620家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
湖南泰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系第一批通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
三.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受理部门
——向谁提出申请?
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申请受理部门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政策出台地方具体申报要求,明确具体受理部门,例如浙江省要求由实施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浙江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厦门市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向厦门市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
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应根据项目所在地政府具体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申请。
四.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项目要求
——什么项目可以申请?
合同能源管理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
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此次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仅支持的是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其他类型的项目暂时尚未纳入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
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项目,还涉及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项目时间要求
根据《补充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二)项目范围要求
哪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在《补充通知》中对具体项目进行了细化。
此处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项目均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因此节能服务公司要特别注意所实施的项目是否在不予支持的范围内。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
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明确不予以支持项目包括:
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3、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4、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5、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6、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7、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8、热电联产类项目。
9、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10、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11、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上述11类不予支持的项目中,部分并不是节能项目,比如第一类新建、异地迁建项目、第三类已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项目、第四类违规项目。
如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项目国家有其他明确的财政奖励标准,也属于不予支持的范围。
(三)项目条件要求
除满足项目时间、范围的要求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00吨标准煤以上(含);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五.财政奖励标准
——奖励多少钱?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
即节能服务公司每节省相当于1吨标准煤的能源,将至少获得300元的财政奖励。
各省的奖励标准将陆续出台,具体项目需根据结合所在省的奖励政策计算可取得的奖励资金金额。
需值注意的是,奖励资金以节能量是以吨标准煤作为计算单位。
有的节能服务公司可能对“标准煤”这个概念比较陌生,在此稍做解释。
标准煤是将不同品种、不同含热量的能源按各自不同的含热量折合成一种标准含量的统一计算单位的能源。
因能源的种类不同,计量单位也不同,为了求出不同的热值、不同计量单位的能源总量,必须进行综合计算。
由于各种能源都具有含能的属性,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转化为热,所以各种能源所含的热量作为核算的统一单位。
即凡能产生29.27MJ的热量(低位)的任何数量的燃料折合为1kg标准煤。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附表中,列明了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其中电力(当量)折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小时;热力(当量)折0.03412千克标准煤/百万焦耳。
节能服务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参考上述内容,估算出具体的奖励金额。
六.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程序
——怎么申请?
申请奖励资金大致分为五个步骤。
首先,节能服务公司应进行自我审查,针对自身条件和项目情况对照上述要求进行核查。
其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注册地所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三,通过审核备案的公司所实施的项目,在该项目完工后,由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的申请格式及材料需根据各地方的要求确定)。
第四,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以及项目合同进行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最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奖励资金的申请流程,请参见附图。
七.备案事宜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专门就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备案发布了《备案通知》,要求符合《暂行办法》中规定条件、有意愿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填写《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详见009《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合同模式及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5、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6、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态证明;
7、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综合上述内容,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既要满足申请主体的要求,具体实施的项目也要具体的项目要求。
实体的要求满足后,还要考虑程序上的要求,即要明确申请项目所在地具体负责资金申报的主管部门及申报文件的详细要求,避免因程序问题延误资金申报事宜。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节能量保证支付型企业会计核算分析
丁王芳浙江省杭州市地税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2011年8月29日《中国总会计师》杂志
在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新机制下,加快节能型社会建设,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进行节能改造的投入,也降低了技术风险,提高节能的积极性。
但是,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发展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大的阻碍。
因此,我国政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其中,节能量保证支付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最被广泛应用的一种方式。
笔者拟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简要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节能量保证型企业对现今节能所达到的成果。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由来及实施模式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由来
合同能源管理,通常简称EMC,来源上一世纪70年代中期,而在我国正式引进这一概念是在1997年。
它是基于市场的一种新节能机制,从本质上说,合同能源管理是指一种节能投资方式,主要是通过减少能源使用费用,再将节省下来的费用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
采用这种方式,可以降低工程的运行成本,是因为可以使用未来的节能所得升级节能设备。
近几十年来,随着能源危机的出现,新能源的开发满足不了现代的需求,逼得能源费用不断攀高,因而对于能源的使用等方面受到了很大的冲击。
在我国节能型企业快速发展中,基于这种市场的专业节能服务公司(EnergyServiceCorporation,简称ESCo)也逐渐增多,发展迅速,它在公共节能服务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EMC已经成为新兴节能产业不可缺少的管理模式。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模式
政府给予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在市场上运行节能新机制,并由专业节能公司ESCo与用户签订节能预期达到的目标合同。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把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与融资、与融物流相结合的特点。
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工程的投入是全部或者一部分由ESCo承担。
也就是说,用户可以分期支付节能工程资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全过程服务,保证节能的最终效果,用户支付服务费。
通过节省下来的能源费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客户将拥有节省下来的能源费用用来升级或购买新设备。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
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有几种:
(1)依据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会计核算;
(2)依据BOT的方式进行会计核算;(3)依据专业节能服务公司(EPC)的方式进行会计核算。
而在现在的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以及其详细解释中,并没有对合同能源管理即EMC的业务的核算作出明确的解释。
由于界定的不准确,导致在实践中的会计核算处理出现较大的不同。
因此,需要依据企业会计准或者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所规定的说明使用EMC会计核算方法。
我国的EMC会计制度明确指出:
企业选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时,如若合理区分了购建资产与接受服务,并且能够单独计量,就应当依据照国家制定的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核算;如不能合理区分两者或者是不能单独计量,企业用户支付给EMCo的支出列为支出费用,EMC合同期满后,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作为受捐赠与被赠与处理。
三、节能量保证支付企业的会计核算
(一)被服务的耗能企业EMC会计核算处理方法
实例:
某一集团为执行EMC之前的一年内耗电约4000万千瓦时,支付电费2400万元。
现在,这集团和某一节能服务公司签订了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有关节能服务合同方案的协议,由ESCo出资并提供合理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选择购买,安装调试与维护等一系列的服务,ESCo确保每月可节约电耗73000元。
ESCo则是从节能的最终效益中获取收益,以节能设备的使用寿命为10年计算,协议期为一年。
1.接受节能项目资产:
借:
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87.6万元
贷:
长期应付款——节能项目应付款87.6万元
2.月底,支付节能项目资产使用费.并计入成本:
借:
长期应付款——节能项目应付款7.3万元
贷:
银行存款7.3万元
借:
长期待摊费用——节能项目使用费7.3万元
贷:
累计折旧7.3万元
3.月底,按节能项目资产的有效使用期计提折旧额:
借:
制造费用——节能项目折旧
7.3万元
贷:
长期待摊费用——节能项目使用费7.3万元
4.节能合同期满,注销节能项目资产账面价值及累计折旧额。
这样,既能为节能服务企业日后进行维护保养等服务提供管理上的便利,又能提醒被服务企业按期将节能项目资产的折旧额计入相关成本。
(二)ESCo会计核算处理方法
实例:
集团与某ESCo签订节能服务合同,ESCo提供项目资金150万元,提供以上服务,总耗资37.6万元。
确保每月节电量折合电费为5万元,节能合同内含利率为6%。
ESCo从节电效益中获取回报,超过承诺标准部分,其分成比例为6:
4。
协议期三年。
设备使用寿命为10年。
1.提供节能资产及初始直接服务,形成应收款项:
借:
应收节能项目款——某单位
187.6万元
贷:
节能项目资产133.65万元
递延收益——未实现节能项目融资收益16.35万元
银行存款37.6万元
2.分期收到节能设备投资成本,分摊初始直接费用时:
借:
银行存款60万元
贷:
应收节能项目款——某单位
60万元
借:
递延收益——未实现节能项目融资收益5.45万元
贷:
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的融资收益5.45万元
3.如节能量未达标,因赔偿发生的损失:
借:
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
贷:
应收节能项目款——某单位
4.每期分配节能收益时,应分摊初始直接费用,计当期损益:
借:
主营业务收入——节能收益分成转入12.53万元
贷:
应收节能项目款——某单位
12.53万元
5.分得超额节能量收益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节能收益分成转入
四、结论
合同能源管理下的节能量保证型企业对节能事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上面的讨论结果可以看出,针对不同需求选择合适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节约型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这种模式在市场的基础还是比较好的,也具有了一定的组织基础与管理实践经验,将会推动我国向节能产业的终极目标发展。
可以相信,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完善与健全相关的会计制度以及会计的核算方式和方法,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将得到广泛的推广并发挥重要的作用。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会计核算
[摘要]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重视,各级政府、各行业都将节能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为加快节约型、环保型社会的建设,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的应用,需要着重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从会计角度探讨节能投资额的确定、节能量保证支付型合同价款结算等会计处理上的问题。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投资额;节能量保证支付型;会计核算
[正文]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重视,各级政府、各行业都将节能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节能减排不仅是政府的要求和企业的需求,更是节能服务产业的追求。
然而节能减排工作推广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诸如企业资金短缺、诚信度低下、现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无法满足会计核算需求等,使得在国外普遍采用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中国还不能广泛地推广应用。
为此,本文在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着重从会计角度探讨节能投资额的确定、节能量保证支付型合同价款结算等会计处理上的问题。
一、节能项目投资额的确定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通过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技改新机制,由专业节能公司(以下简称“EMCo”)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合同。
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企业单位节能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
”
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统一等特点。
根据我国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可以将其认定为融资租赁。
该节能模式是融资租赁的特殊表现形式,与现行准则规范的租赁企业至少具有二点不同:
其一,EMCo是一个以提供节能技术而非向客户企业出售所需先进设备(甚至节能设备)的技术服务性企业;其二,EMCo为客户提供全程技术服务和设备维护。
正因其具有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所以用节能收益支付的节能合同费用的核算就成为会计界争论的焦点。
笔者认为耗能单位用节能收益支付的节能合同费用应予资本化,并形成节能投资成本。
为准确确定节能项目投资额,建议应结合节能项目投资回收特点,依据所签节能合同的不同类型进行会计计量。
当节能投资合同期限较短,建议以购买节能设备的实际成本确定耗能单位节能投资成本;当节能投资合同期限相对较长,引进节能设备价款有可能会延期支付时,建议耗能单位节能项目投资额应当以购买(节能设备及技术)价款的现值为基础来确定。
其具体做法可参考2006企业会计准则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相关处理。
二、节能量保证支付型企业会计核算方法
为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构建和谐社会,作为节能产业,在发现、挖掘节能市场过程中,还应结合用能单位对节能的认识不同等情况,采取不同的合作方式和费用结算办法,以求节能事业的快速、稳定发展。
因合同能源管理双方采取的合作方式和费用结算办法不同,其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
由于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在此仅就现值计量模式下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节能量保证支付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高、节能意识一般的企业。
其特点是节能改造工程的全部投入和风险由公司承担,在项目合同期内,公司向企业承诺某一比例的节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达不到承诺节能量的部分,由公司负担;超出承诺节能量的部分,双方分享;直至公司收回全部节能项目投资后,项目合同结束,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受。
(一)耗能企业会计处理方法
[例]2006年12月1日,A集团与某EMCo达成“节能服务合同方案”。
EMCo提供项目资金150万元;提供项目设计、设备选购、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累计需耗资37.6万元。
节能工程当年完工交付使用。
确保每月节电量折合电费约为5万元,节能合同内含利率为6%。
EMCo从节电效益中获取回报,超过承诺标准部分,其分成比例为6:
4。
合同开始日为2007年1月1日,期限3年。
节能设备的使用寿命约10年。
1.2006年末,接受节能项目资产和节能技术服务。
最低服务费付款额现值=500000×2.6730=1336500(元)
引进节能资产入账价值=1336500+376000=1712500(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500000×3-1336500=163500(元)
借:
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 17125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63500
贷:
长期应付款——节能项目应付款 1500000
——节能项目初始费用 376000
其中,376000元初始直接费用,按制度规定可以资本化。
2.2007年末,支付节能服务费用、分摊融资费用并计提折旧。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配如下表所示:
应计提折IB=1712500/10=171250(元)每年实现节能收益=50000×12=600000(元)按规定,合同期内实现的节能收益全部用于支付节能项目成本。
(1)借:
长期应付款——节能项目应付款 500000
贷:
银行存款 500000
(2)借:
财务费用80190
贷:
未确认融资费用80190
(3)借:
制造费用——节能项目折旧 171250
贷:
累计折旧 171250
(4)按合同规定,用达标的节能收益支付节能项目成本(或划归EMCo分成收益)时,应作:
借:
制造费用——节能收益分成转出 600000
贷:
银行存款 600000
如果EMCo未能达到其节能量标准,其不足部分由EMCo补足。
会计处理从上。
2008年及2009年用达标的节能收益支付项目成本、分摊融资费用并计提折旧的账务处理,可比照2007年相关账务处理。
耗能企业应留归的超节能量收益不需做会计处理,自然体现在有关的账户里。
3.节能合同期满时,无偿接受先进高效节能设备。
此时不需要会计处理。
(二)EMCo会计处理方法
当EMCo提供节能项目融资时,其业务核算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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