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rcotics Bureau.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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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rcoticsBureau
互联网电脑服务中心
经营者守则
CodeofPracticefor
InternetComputerServicesCentresOperators
民政事务局
HomeAffairsBureau
二○○六年一月
January2006
互联网电脑服务中心
经营者守则
互联网电脑服务中心经营者守则
前言
本守则为互联网电脑服务中心(下称「中心」)经营者提供指引,以确保中心安全及秩序良好。
本守则旨在提醒经营者须致力管理有关中心,并防止任何人在中心内进行不法行为。
本守则不免除任何人或处所遵守法定条文规限,亦不会影响任何法定的权力或职责。
中心营办人须知
应做
●应拣选没有违例建筑工程的处所(可参考屋宇署的核准楼宇纪录,以及建筑事务监督确认完成的核准改建或加建工程记录)。
●应拣选楼面有足够荷载的处所。
●应拣选有足够逃生途径的处所。
●应参考有关条例中排水、空气污染和噪音管制方面的规定。
●应聘用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跟进有关改建或加建工程,或就上述任何楼宇安全的规定提供意见。
不应做
●不应拣选位于工业大厦内的处所。
●不应拣选位于工业/办公室两用楼宇的工业用途部分的处所。
●不应拣选位于楼宇上层列作住宅用途的处所。
●不应拣选位于地库第四层或以下楼层的处所。
●不应拣选位于列作紧急用途(如缓冲区或隔火层)的处所。
●不应拣选只有一道楼梯而且位于上层的处所。
实用资讯
●如要查阅认可人士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单,请前往九龙弥敦道750号始创中心12楼屋宇署的询问处索取,或浏览屋宇署网站(网址:
http:
//www.bd.gov.hk)。
●如要查阅核准图则及文件,须先提出申请。
申请表格可于九龙弥敦道750号始创中心13楼屋宇署楼宇资讯中心索取,或从屋宇署网站(网址:
http:
//www.bd.gov.hk)下载。
由于检索记录需时,所有查阅事宜须预约时间。
●如要参考「清拆常见的违例建筑工程的指引」及其修订文本,请前往九龙弥敦道750号始创中心12楼屋宇署的询问处索取,或浏览屋宇署网站(网址:
http:
//www.bd.gov.hk)。
●如要参考《耐火结构守则》、《提供火警逃生途径守则》及《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守则》,请浏览屋宇署网站(网址:
http:
//www.bd.gov.hk)。
●如要查阅与消防安全有关的资料,请浏览以下网址:
—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
http:
//www.hkfsd.gov.hk/home/chi/code.html
—消防处通函
http:
//www.hkfsd.gov.hk/home/chi/circular.html
—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名单
http:
//www.hkfsd.gov.hk/home/chi/cert.html
—获授权测试聚氨酯乳胶之认可实验所名单
http:
//www.itc.gov.hk/ch/quality/hkas/hoklas/agreement.htm
●如要参考《控制通风/抽水系统噪音的优良手法》的文本,可到新界荃湾青山公路455-457号华懋荃湾广场6楼环境保护署索取,或请浏览以下网址﹕
http:
//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noise/guide_ref/vent_sys.html
●常用电话号码:
-
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
-关于经营者在开业或结业时书面通知的查询
25945824
-关于管制淫亵及不雅物品的查询
26767676
∙警务处牌照课
28660300
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热线
25277887
屋宇署
—关于楼宇安全规定的一般查询
—关于屋宇署事务的一般查询
—查阅建筑物记录
26261085
26261616
26261207
消防处牌照及审批总区
-港岛区办事处
25498104
-九龙西分区办事处及东分区办事处
23025300
-新界区办事处
23025341
-通风系统课
27187567/
22514143
食物环境卫生署
-牌照组(鲜风供应事宜)
28675250
环境保护署
24119777
香港海关(举报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热线)
25456182
维持公共秩序和防止罪行
经营者须维持有关处所的安宁和秩序。
经营者于开业或结业时,均须以书面通知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并须尽量提供中心负责人的详细资料和联络电话。
经营者须致力确保处所内没有犯罪活动,例如色情活动、赌博或与三合会有关的活动,并禁止雇员和顾客使用中心的电脑装置进行非法网上活动,例如下载未获授权的软件、非法进入他人的电脑系统等。
经营者如发现上述活动,须通知警方。
处所内不得售卖或饮用含酒精的饮品。
处所内应装设闭路电视,并在中心营业时间内开启录影装置。
商业登记证及其他有关牌照须于处所内当眼地方展示。
中心于以下时段不得招待十六岁以下人士:
(a)星期一至星期五
午夜十二时至上午八时;
(b)星期六及公众假期
凌晨二时至上午八时。
互联网内容
经营者须以最新的装置过滤网上任何色情、暴力或赌博资讯。
有关装置须在中心营业时间内不停运作。
经营者须确保十八岁以下的顾客不能浏览任何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被评定/会被评定为第II类的不雅物品。
此外,所有顾客亦不得浏览任何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被评定/会被评定为第III类的淫亵物品。
楼宇安全(附件A)
经营者须确保处所的结构安全,适宜作互联网电脑服务中心用途(见附件A第I部)。
处所内须设有足够逃生途径以及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见附件A第II部)。
处所的设计和建造物料必须具耐火时效(见附件A第III部)。
处所内不应有危及公众安全的违例建筑工程(见附件A第IV部及附件A1)。
消防安全(附件B)
∙处所设有的可开启或可破碎的窗户,不可有超过50%(以总表面积计算)被密封(见附件B第I部)。
∙处所内的装饰及家具须符合认可标准(见附件B第II部)。
∙处所内的通风系统须符合现行法例(见附件B第III部)。
∙处所内只可使用核准的燃料煮食或煲水(见附件B第IV部)。
∙
处所内须设有适当的消防装置及设备,该等装置及设备均须维持良好的操作效能(见附件B第V部)。
∙所有出口和出口通道均须保持畅通无阻,而所有楼梯在漆黑时间亦须维持足够照明(见附件B第VI部)。
∙经营者须时刻遵守消防安全建议(见附件B第VII部)。
噪音管制(附件C)
经营者须确保中心营业时所产生的噪音,不会对附近任何易受噪音影响的地方(例如住宅楼宇)造成滋扰。
中心在营业时间如无人进出,须把大门关上。
∙经营者须确保在晚上十一时至翌晨上午七时的一段时间内,在最接近中心的住宅楼宇内的居民听不到透过扩音系统或扬声器所发出的声响。
经营者应确保中心的运作不会对附近民居构成噪音滋扰,否则当局会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经营者亦须确保中心的运作符合「减低噪音的标准规定」(附件C)所列的各项规定。
其他
中心必须有足够的灯光照明(离地面1米之处和离墙最少1米的所有地方,其光度不得少于50个勒克斯{lux})。
在顾客可前往使用电脑装置的任何地方如须安装间隔板,其高度不得超过1.5米。
在距离出入口或楼梯平台1.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置供顾客使用的电脑装置。
∙
一般来说,任何人士均不得在中心内吸烟。
经营者须在处所的当眼处张贴足够数目的「不准吸烟」标志。
凡总楼面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处所,均须把顾客可前往的楼面面积三份之一或以上的地方划作「非吸烟区」。
处所内不得进行打赌或缴付赌金,电脑装置内进行的任何活动的结果亦不得作提供或收取任何利益之用。
不得就电脑装置内进行的任何活动的结果,赠予奖品或退还款项予任何人士。
经营者须确保所提供的软件并无侵犯知识产权。
如处所的自然通风情况欠佳(即开口或可以向露天地方开启的窗户的面积少于楼面面积十份之一),经营者必须设置通风系统,以便按处所原拟容纳的人数,为每人提供每小时不少于17立方米的室外空气。
经营者须由处所的管理公司或业主发给证明书,表示楼宇内已有足够的卫生设备,又或根据现行法例(《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工程及厕所)规例》)(第123I章))的规定,在处所内提供足够的卫生设备,以供顾客使用。
∙经营者须按《电力(线路)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第19及第20条的规定,为处所内的固定电力装置存备完工证明书及最新的定期测试证明书文本。
经营者须准许认可人士进入及巡视处所,以确保中心根据现行法例及守则的规定妥善运作。
有关人士包括警务人员、注册社工,以及消防处、屋宇署、环境保护署、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和机电工程署的人员。
附件A
楼宇安全的标准规定
1.本文所载内容不会减损屋宇署署长所获赋予的任何法定权力。
2.经营者应及早委聘认可人士及/或注册结构工程师(即根据《建筑物条例》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和测量师),以确保处所符合所有的楼宇安全规定。
3.在进行有关结构及/或逃生途径的改建或加建工程时,认可人士及/或注册结构工程师须向屋宇署正式提交拟议的工程图则。
第I部-结构安全
4.处所结构状况必须良好。
5.处所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设于未经屋宇署批准和同意兴建的构筑物之内、之下或之上。
6.中心供顾客使用网上服务(包括从网上下载电脑游戏)的地方,在结构上应可承受不少于3千帕斯卡的外加荷载。
至于用作等候/用膳(须支承羣众荷载)或阅读的附属部分,在结构上亦应可承受不少于5千帕斯卡的外加荷载。
7.处所内如有非属于楼宇结构的加高地台、重型器材(例如冷却水塔和大型空调装置)、加建的间隔墙、阅读区书库等,须要得到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核实,并以结构计算证明原有结构足以承受这些附加荷载。
第II部-逃生途径及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
8.根据《建筑物(规划)规例》第V部和屋宇署不时发出的《提供火警逃生途径守则》及《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守则》的规定,处所应设有足够的逃生途径及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
在大厦任何楼层或在整幢大厦内所提供的逃生途径,在任何时间只可容纳指定的人数上限。
现行的《提供火警逃生途径守则》表2列明有关上限人数,并说明上限人数须视乎每楼层及整幢大厦出口路线数目和阔度。
此外,如因经营中心而导致根据《提供火警逃生途径守则》表1所评估现时使用每楼层或整幢大厦的人数超出各个上限,现有的逃生途径便不足够。
现把部分重要规定载列如下:
–处所的人数不应超过该层楼面及整幢大厦的设计容量。
–处所应有足够数目的出口路线及出口门,出口路线和出口门亦应有足够阔度。
–中心不得设于只有一道楼梯的大厦内(设于大厦地下除外)或任何不可通往两道出口楼梯的处所内。
–任何可容纳超过30人的处所/房间应至少设有两个出口。
出口门应向出口方向开启,并且不应因门的摆幅而阻碍任何出口路线。
房间任何一点与两道出口门之间的直向距离所形成的角度,应不少于30度。
–一般而言,出口路线的阔度最低限度不应少于1050毫米,并会视乎有关楼层/处所/房间的总容纳人数加阔。
–对于可容纳30人或以下的处所/房间,出口门的阔度最低限度不应少于750毫米;至于可容纳的人数在31至200人之间,应最少有两个阔度各不少于850毫米的出口门,而出口门的总阔度则不应少于1750毫米。
有关规定的详情,可查阅《提供火警逃生途径守则》。
–所有出口路线的净高度不应少于2米,并应保持畅通无阻。
–每条出口路线的每一部分,均应设有充足的人工照明及备有紧急照明系统,以便在楼面水平提供不少于2勒克斯的水平照明度。
–所有出口门均应无须使用钥匙而可随时从内向外启开。
–在营业期间,应把设于出口的防盗闸门一直打开。
–如房间的出口只有一个方向通往楼梯(亦即再无其他路可通),由房间内任何部分到出口的距离或一处可从不同方向前往两个或以上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8米。
在其他情况下,如有超过一个方向通往各出口路线,则由房间内任何部分到出口的距离可视乎出口路线的耐火结构而达30米至45米长。
–应以中心拟容纳的最高人数来评估逃生途径的数目是否足够。
在评估大厦其他部分可容纳的人数时,应参阅《提供火警逃生途径守则》表1、现有的用途及核准图则。
第III部-耐火结构
9.在设计有关处所时,应根据《建筑物(建造)规例》及屋宇署不时发出的《耐火结构守则》的规定,以耐火结构建造。
现把部分重要规定列述如下,以供参考:
–处所与毗连的单位应以具有足够耐火时效的墙壁和楼板分隔。
–通往处所和其他单位的共用走廊,应设有耐火时效分别为不少于1小时和½小时的墙壁和自掩门。
至于位于商场内的处所,处所和商场通道之间通常无须设置这类分隔墙或门。
–如涉及新建或改动耐火墙、耐火门及其他耐火构件的事宜,则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应核证这些构件的耐火时效,并提供有关的测试/评估报告以作证明。
–出口楼梯和保护门廊的所有耐火门,应采用自掩式和一直保持关闭。
第IV部-违例建筑工程
10.如果中心有违例建筑工程或受其影响,可能会危及员工和顾客的安全。
如果处所内有附件A1所列出的违例建筑工程,经营者应视乎规定,把它们清拆或聘请一名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核实有关的结构完整性。
11.如擅自拆去或改动现有供残疾人士使用的核准通道及设施(如斜面行人道及洗手间),当局可根据《建筑物条例》的规定采取执法及检控行动。
附件A1
影响公众安全的违例建筑工程
1.中心内如有下述的违例建筑工程可能会对员工及顾客的安全构成威胁。
除非另有述明,中心的经营者应清拆这些违例建筑工程:
(a)中心范围内有违例天台/平台/天井僭建物。
[例外:
状况良好而且结构稳固的天井轻质上盖,例如铺上铁丝网、胶块或薄金属片上盖的露天遮盖物]
(b)在核准檐篷上或从核准檐篷悬下的构筑物,包括空调/机械装置和广告招牌。
[例外:
安装在核准檐篷上的独立分体式空调装置或直径不超过1米的冷却水塔,但须经由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核实,并以结构计算证明有关的檐篷结构妥当,而有关的空调装置不会使该檐篷负荷过重或承受过重压力而影响檐篷结构的完整性]
(c)行人道或公用地方上的违例檐篷/伸建物。
[例外
(1):
装饰铺面的轻质伸建物/扩建物,在建筑界线外伸出不超过300毫米;架空的轻质伸建物在建筑界线外伸出不超过600毫米,而离地面最少有2.5米和没有安装任何空调装置]
[例外
(2):
状况良好的轻质上盖,在建筑界线外伸出不超过600毫米;或伸缩式檐篷,在建筑界线外伸出不超过2米,离地面最少为2.5米,而由行人道路边起计的水平距离最少为600毫米]
[例外(3):
并非处于危险状况的广告牌]
(d)从行人道/后巷上伸出或从核准檐篷和露台悬下的空调装置及其附件(如冷却水塔及附属的支承构筑物)。
[例外:
安装在外墙而没有危检性的分体式空调装置,不会阻碍行人或往来交通,而且从外墙伸出不超过600毫米]
(e)安装在中心内的架空空调装置及附属支承构筑物。
[例外:
除非获得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核实,并有数据作为支持,证明结构安全]
(f)违例阻塞排烟口。
(g)违例改动或拆除分隔墙或耐火墙和耐火门。
(h)在现有的地板上违例加建开口或楼板,以安装或改动食物升降机及管槽。
[例外:
除非获得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核实,并有数据支持,证明结构安全]
(i)违例加建钢筋混凝土楼板,用作以填封核准阁楼及楼梯的空间。
(j)违例加建阁楼、中间楼层和楼面扩建物。
(k)违例加建的楼梯,在现有的楼板上违例加建开口,作建造楼梯之用。
(l)违例拆除全部或部分结构构件,或大规模改动结构构件。
(m)在公用地方进行违例建筑工程,以致阻塞中心或大厦的逃生途径。
(n)把一层楼面违例划分为数个独立单位,但没有设置由耐火墙和耐火门保护的共用走廊。
(o)用途出现重大及不可接纳的改变(例如将机房改成可用的楼面地方)。
2.如果拆除或纠正违例建筑工程涉及进行一些不属《建筑物条例》第41条所豁免的建筑工程,中心的经营者便须委聘一名认可人士及/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和同意才能进行这些工程。
3.如果有关的违例建筑工程没有对公众安全构成危险则会分开处理。
当局可能会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和40条的规定采取进一步行动,以确保中心的经营者拆除或纠正有关的违例建筑工程。
与此同时,中心的经营者应自行拆除或纠正有关的违例建筑工程。
附件B
消防安全的标准规定
1.下列各项规定只适用于经营互联网电脑服务中心(中心)的处所。
必须澄清的是,经营中心的处所如位于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落成的综合用途或商业楼宇,则中心即使已符合下列规定,亦不表示可豁免遵从任何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或《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502章)而发出的改善消防装置或设备的消防安全指示。
消防处积极鼓励拟在这些综合用途或商业楼宇经营中心的人士,在正式展开所规定的消防装置工程之前,先与大厦的管理人员商议,以便双方议定有关安排。
第I部-处所
2.如处所设有的可开启或可破碎的窗户,以总表面积计有超过50%被弄至不能开启或不能破碎,则须装设一套符合消防处处长不时公布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所列明的标准的排烟系统。
第II部-装饰及家具
3.所有用作假天花板、间隔或墙面装饰的可燃物料必须-
(a)符合英国标准476:
第7部表面火焰蔓延率第1级或第2级的规定;或
(b)符合消防处处长接受的另一标准;或
(c)使用消防处处长接受的防火漆/溶液加以处理以达到任何该等标准。
涂抹防火漆/溶液的工作,须由注册二级消防装置承办商进行,完工后须向消防处递交一份证书(消防表格251),证明符合规定。
4.所有布帘及窗帘(如有安装的话)须以耐火物料制造,以及-
(a)在按照英国标准5438进行测试时符合英国标准5867:
第2部分纤维类别B的规定;或
(b)符合消防处处长接受的另一标准;或
(c)使用消防处处长接受的防火漆/溶液加以处理以达到任何该等标准。
以防火漆/溶液处理布料的工作,须由注册二级消防装置承办商进行,完工后须向消防处处长递交一份证书(消防表格251),证明符合规定。
5.(a)所有含有聚氨酯乳胶床褥必须符合英国标准7177:
1996(适用于属中度危险的处所/楼宇)或符合消防处处长接受的另一标准。
(b)所有含有聚氨酯乳胶塑料的衬垫家具必须符合英国标准7176:
1995(适用于属中度危险的处所/楼宇)或符合消防处处长接受的另一标准。
(c)符合指定标准的聚氨酯乳胶床褥及衬垫家具必须按照《消防处通函二零零零年第一号》所载的指引,附有适当标签。
此外亦须出示制造商/供应商的发票和测试实验所的测试证明书供查核,以证明有关的聚氨酯乳胶床褥及/或衬垫家具符合指定标准。
测试证明书必须由获授权进行有关测试的认可实验所发出。
测试证明书上亦须盖上制造商/供应商的公司印章,以供核证之用。
第III部-装置及风槽
6.所有通风系统必须符合香港法例第132章《附表所列处所通风设施规例》或第123章《建筑物(通风系统)规例》的规定,视乎情况而定。
第IV部-燃料
7.只可使用煤气或电力煮食或煲水。
8.不得在厨房以外的地方煮食或为食物保温。
9.处所内不得使用明火。
第V部-消防装置及设备
10.处所内所有遵照最新核准建筑图则安装的消防装置及设备,必须维持良好的操作效能。
若需更改和添置任何部分工程须由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进行,完工后须把有关证书(消防表格251)的副本送交消防处处长。
11.必须为整个处所装设一套应急照明系统。
这套系统必须按照《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安装,或符合PPA/104(A)所载的《独立应急照明系统的标准规定》(请参阅附件B1)。
12.须以配备照明装置的指示牌指明每个出口所在,指示牌应以中、英文正楷写上「EXIT出口」字样。
指示牌必须按照消防处处长不时公布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所述规定安装。
处所内如有任何地点不能清楚看见出口指示牌,便须在有关地点设置足够的方向指示牌,指示通往出口的路线。
13.除非下列地点与消防喉辘装置的距离不超过30米,否则必须装设手动火警警报系统:
-
(a)处所内每个出口的附近﹔
(b)正门;
(c)出纳柜台;及
(d)接待处。
14.除非已安装消防栓/喉辘系统,否则必须在出纳处及处所内的电力总掣附近装设最少两个5公斤二氧化碳灭火筒。
15.面积在126平方米以上但不足230平方米的处所,如没有安装自动花洒系统,就必须安装自动火警侦测系统。
16.如处所占用的楼层面积超过230平方米,或各层处所的总面积超过230平方米,而又没有妥善的隔火设备,就必须安装下列消防装置:
-
(a)喉辘系统﹔及
(b)自动花洒装置。
第VI部-出口和出口通道
17.所有出口和出口通道在任何时间都不得被杂物阻塞。
18.在营业期间,处所内所有出口门都不可上锁,而且必须能够随时和方便地从处所内开启﹔此外,这些出口门必须能够从处所内向出口方向开启,而开启时不会阻塞楼梯或走廊。
19.在漆黑时间,所有楼梯都应该有足够的照明,而楼梯两边应设有扶手。
第VII部-消防安全建议
20.须展示一幅比例不小于1:
200的出口图则,图则上显示处所的楼面间隔、通往逃生楼梯的路向,以及逃生途径。
图则的面积不得小于250毫米×250毫米,并须张贴于距离地面1500毫米的位置。
21.处所不得作住宅用途,但为保安起见,可安排一名看更通宵逗留在处所内。
附件B1
PPA/104(A)(第三次修订)
独立应急照明系统的标准规定
1.整套应急照明系统装置应以抗火材料制造。
2.每一独立装置的设计,在使用时应能产生广泛而不眩目的照明。
任何一处的灯光不得少于两盏。
3.为蓄电池充电的自动涓流充电器须具有二百伏特输入及适当的输出,并配备指示灯及其他指示器。
该充电器须能在不超过十二小时内将电池充满。
4.应急照明系统所提供的最低楼面照明度须为:
楼梯/出口通道不得少于2勒克斯。
夜总会、餐厅、舞厅、或设有不得少于1勒克斯。
装饰物及可供人们自由活动的
楼宇。
应在任何两个应急照明装置之间的中间点进行量度。
所有光度以手提电测光计量度,许可的差额为+/-10%。
5.独立应急照明系统应能够维持不少于一小时的规定照明光度。
6.每一独立装置应备一「试验」开关、一充电侦测灯,以及一低压断路器,以便于蓄电耗尽后将电池截断。
7.应急照明系统必须采用符合英国标准6207的铜皮线/符合英国标准5266的置于导管内胶皮线。
8.每月必须进行一次亮灯试验,并将试验结果登记于记录册内。
9.应急照明系统之安装工程必须由消防装置承办商进行并加以证明。
附件C
减低噪音的标准规定
1.经营者须遵守环境保护署署长不时公布的《控制通风/抽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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