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期末考试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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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期末考试版
知
识
产
权
法
2016年1月
朝阳版
3★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非物质性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专有性:
①知识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②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品并存。
2.地域性:
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时间性:
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使用。
一、著作权
3★著作权的概念:
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
同时包括人身权利(又称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又称经济权利))。
(一)著作权客体
★1.作品:
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思想
(2)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
(3)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4)官方正式文件
(5)竞技体育活动
(6)公有领域的作品
★【不保护事实和实用功能】基本原则:
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任何实用性的要素,包括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等都不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仅及于对思想及事实的表达,并不及于思想和事实本身。
作品的题材、主题等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广播体操本质上属于一种健身方法、步骤或程序,属于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思想观念范畴。
★行政区划图中关于行政区的整体形状、位置以及各内设辖区形状和位置等,在认定侵权时应不予考虑。
3.作品的分类
(1)文字作品:
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
指即兴演说、授课、法庭辩论、即赋诗词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
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2戏剧作品:
指将人的连续动作同人的说唱表演和表白有机地编排在一起,并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
3曲艺作品:
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4舞蹈作品:
通过人体连续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反映社会生活的作品。
5杂技艺术作品:
以蹬技、手技、顶技、踩技、口技、车技、武技、等方式来表现出来的一种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
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摄制在一定介质上有一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包括影视作品、录像作品等。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为使电子计算机发挥功能并可运算出结果而由指令构成的集合体,即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对于利用原作品中的主题、题材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则应当视为合法借鉴,不应当视为抄袭。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
建筑作品应当包括两项内容
(1)建筑物本身(仅仅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含有独创性成分的建筑物)
(2)建筑设计图与模型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二条规定,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和立体作品应当作为文学和艺术作品给以著作权保护。
立体作品应当包括建筑物和建筑模型。
构成材料、建筑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复制性的录制他人报告、讲学等而制作的电视片、录像片,如电视台制作先进人物报告会的电视片、录像片,电视大学制作某教授讲课的录像片等不属于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7)类设计图是因为图形本身所具有的美感,而绝非其中的实用性功能。
只有具有艺术成分、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模型才能成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美术作品赠送后,受赠人只享有展览权。
《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
3★著作权内容—著作人身权VS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
作者基于作品创作而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1.著作人身权的特征:
(1)无期限性:
以我国或者大陆法系法律规定为基础,针对部分精神权利。
(2)不可分离性
(3)不可剥夺性
2.发表权:
指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于何时、何处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内容:
(1)决定公之于众的权利
(2)决定不公之于众的权利
(3)决定公之于众的方式的权利
(4)决定公之于众的时间和地点的权利
▲作者行使发表权的多种方式
(1)直接授权他人将作品公之于众;
(2)间接授权(3)默示授权
▲特点:
①只能行使一次。
②如果作者已转让著作财产权或许可他人以特定方式行使著作财产权,通常可以视情况推定作者许可发表作品。
③作者对发表权的行使还可能受到他人民事权利的制约。
▼电影、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发表权当然由制片者享有。
★除作者生前未发表,且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作品,可以由其继承人或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发表权之外,作品的发表权只能由作者行使。
但作者在行使发表权时,亦应注意其发表行为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等人格权利。
3.修改权:
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内容:
(1)自己修改作品的权利;
(2)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3)禁止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承认他人对作品已作修改的权利。
★修改权不是绝对的:
例如不能对抗物权。
建筑作品的作者对竣工以后的建筑作品欲行使修改权,也需获得建筑物所有人的许可才能实现。
4.保护作品完整权:
指作者保护其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等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增添或者其他损害性的变动。
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
▲内容:
(1)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的权利;
(2)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割裂或者更改的权利;
(3)禁止他人对作者声誉进行诋毁、贬损的权利。
5.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著作财产权
对作品的使用方式包括复制、表演、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
1.复制权: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中最为核心的权利。
▲特征:
(1)该行为应当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再现作品。
这是是其区分与如表演、广播最主要的区别。
(2)应当使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
▲复制行为的分类
(1)“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
(2)“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3)“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4)“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
(5)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
▲数字环境中的复制行为—形式:
(1)将作品以各种技术手段固定在芯片、光盘、硬盘和软件磁盘等媒介之上。
(2)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
(3)将作品从网络服务器或他人计算机中下载到本地计算机中。
(4)通过网络向其他计算机用户发送作品。
2.发行权:
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发行行为的构成:
(1)该行为应当面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2)该行为应当以转移作品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发行权一次用尽:
他人在合法获得了作品的原件或合法复制件后,可以自由销售、转借、转卖或者其他方式处置。
※适用要件:
(1)作品复制件必须经著作权人授权或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制作(盗版?
)
(2)向公众销售或赠与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或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著作权人和法律并未授权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他人擅自向公众提供,是否符合要求?
)
3.出租权:
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享有出租权的著作权人仅有四种:
①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②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④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
4.公开传播权:
在著作权财产权体系中的一类权利,它控制的是以不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使公众得以欣赏或使用作品内容的行为。
▲表演权:
即著作权人公开表演自己创作的作品或者许可他人表演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内容:
1.现场表演2.机械表演(我国仅指将对作品的表演录制下来后使用机器设备予以公开播放的行为,而不包括公开放映电影和通过广播传播作品的行为)
▲放映权:
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内容1.无线广播2.有线转播3.公开播放接收到的广播
▲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展览权:
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5.演绎权:
控制在保留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在原作品基础之上创作新作品并加以后续利用的行为。
演绎行为包括翻译、改编、摄制电影和汇编等,由此形成的新作品被称为“演绎作品”。
▲摄制权:
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
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
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
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简答题:
著作权人的表演权与表演者的表演者权区别
①权利主体不同。
表演权由著作权人享有;表演者权由作品的表演者享有。
②权利性质不同。
表演权为纯粹的财产权、表演者权包括六项权能,既有人身权,也有财产权。
③权利客体不同。
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
④保护期限不同。
自然人的作品,其表演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上死亡后50年;表演者权的保护期为表演之日起的50年。
(二)著作权主体
1.著作权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著作权的人。
2.著作权的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和其它法定方式从著作权原始主体手中取得著作权的人。
★取得方式
(1)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
(2)因合同取得著作权。
●注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不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其原因在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
一、自然人作者—作者是直接创作作品的人,是最原始、最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一)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自然人作者是实际创作者—《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3★作者的要件: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即通过自己掌握的技巧、方法直接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
如无相反规定,在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上署名的人是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实质判断:
1.主张作者身份的人是否对作品的创作完成作出了实质性贡献;
2.是否有委托创作合同,且明确约定了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3.是否具有著作权归属的法定事由。
【特定条件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视为作者。
】
《修改草案》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和投资,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代表人名义发表,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3★—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雇用作品/职务作品权利主体(归属5★)
3★概念: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5★归属:
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即创作职务作品的自然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允许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2.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品的创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必须符合的两个条件:
(1)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简称“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有实质意义上的劳动或雇佣关系,包括固定工作人员、临时招聘的工作人员、正式工作人员、临时工、实习生或试用人员。
(2)作品必须因履行职务行为的需要而创作,也即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产生。
“工作任务”是指工作人员在该法人或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委托作品
3★概念:
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5★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三.合作作品
3★概念: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为合作作品。
【合作作者须具备条件】1.创作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2.创作者们须有共同创作作品的合意。
3.创作者们须有共同创作的行为。
4.各创作者的贡献形成一件完整的作品。
5★归属: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保护期限:
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法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四.演绎作品
3★概念:
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5★归属:
演绎创作所派生的新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
改编、翻译等演绎作者独立地享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1)对作品进行演绎创作应得到原作品作者的同意;
(2)演绎创作时应尊重原作者的修改权、完整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演绎者不得妨碍原作者或其他人对原作品的利用。
【对第三人而言,使用演绎作品须获得演绎者和原作者双重许可】
五.汇编作品
★概念:
对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选择、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新生作品。
★归属:
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汇编者享有著作权。
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归属:
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七.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第十三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四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保护期限:
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则不再保护。
★特殊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
1.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著作权法一般保护期的规定。
2.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身至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单位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未发表则不再保护。
(三)邻接权
3★概念:
指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以外的创作者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
《条例》第26条:
“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
3★与著作权的关系:
1.主体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
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员。
后者在传播作品中,加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改变了原作的表现形式。
2.客体不同。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邻接权的客体如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3.权利内容不同。
4.保护期限不同。
3★一.表演者权利—唯一由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构成的邻接权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易混概念辨析】表演者权与表演权的比较
1.权属不同。
相关权/著作权
2.主体不同。
表演作品的人/创作作品的人
3.客体不同。
表演者为再现已有作品所进行的表演/作品。
4.内容不同。
表演者人身权和表演者财产权/著作权的一个权项。
5.保护期不同。
6.权利来源不同。
二.音像制作者权利
3★概念:
音像制作者:
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
前者是指将声音首次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人,后者是指将声音和形象首次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人。
录像制品:
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之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
录像制品不包括:
(1)以剧本为基础,经过导演、摄影、音乐、演员等多方面共同创造性劳动制作完成的录像片、MTV片。
这些是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不是录像制品;
(2)由电影作品制成的录像带。
这种由胶片变为磁带的载体转化,是对电影作品的复制,而不能认为是录像制品。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内容: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复制权
2.发行权
3.信息网络传播权
4.出租权
5.录像制作者还享有许可电视台播放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广播组织权
1.广播组织权的主体:
不仅指广播电台,还包括电视台、卫星广播组织、有线广播组织等。
2.广播组织权:
指广播组织就自己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的专有权利。
3.广播组织权的客体:
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
注意: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不能等同于广播组织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4.广播组织获得广播组织权的依据并非是“制作节目”,而是“播放节目”。
5.广播组织权的内容:
1.转播权
2.录制、发行权
6.广播组织的义务:
(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专利法》第23条第三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规定》第16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四)著作权的限制
3★+合理使用:
12种情形—多选+案例
3★概念:
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3★+法定许可:
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明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该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3★+二者区别:
1.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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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 期末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