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煤矿职工安全培训记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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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县煤矿职工安全培训记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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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县煤矿职工安全培训记录doc
光明煤业
安全培训记录
二0一四年二月15日--20日
安全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
2014年2月15日(上午08:
00--12:
00)
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法及煤矿法律法规
培训主讲人:
李明红(安全副总)
第一节课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1.立法的目的:
①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立法的意义:
①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
②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③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④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2.《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其内容体现了“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和意义
1、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求各级政府和煤矿领导及职工把安全生产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3、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关系;
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5、贯彻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对于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促进生产和效益提高,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重大意义。
三、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和落实
(应当做到以下3点):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安全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
2014年2月15日(下午14:
30--16:
30)
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法及煤矿法律法规
培训主讲人:
李明红(安全副总)
第二节课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内容有:
1.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2.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3.地方性法规: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安全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
2014年2月16日(上午08:
00--12:
00)
培训内容: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培训主讲人:
方荣(安全副总)
第一课《矿山安全生产法》
1.立法的目的:
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的发展。
2.《矿山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①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②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③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缺德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⑤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险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⑥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⑦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
2014年2月16日(下午14:
30--16:
30)
培训内容: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培训主讲人:
方荣(安全副总)
第二课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煤炭法》
立法的目的: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立法目的:
①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为,依法建立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确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②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建设和生产,依法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预防煤矿事故。
③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煤矿安全规程》
立法目的:
①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
②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安全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
2014年2月17日(上午08:
00--12:
00)
培训内容:
矿纪矿规
培训主讲人:
易泽林(矿长)
第一课 煤矿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就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要求职工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指劳动者在共同的劳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也是一种当事人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煤矿劳动纪律的基本内容如下:
1.遵守劳动时间和单位的作息制度,禁止旷工和无故迟到、早退。
2.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分配和管理,不得消极怠工和玩忽职守,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3.努力工作,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保证生产质量。
4.在工作时间内,遵守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做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东走西窜、嬉戏打闹及斗殴等。
5.严格遵守安全、操作及作业规程,不准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做到安全生产。
6.爱护国家财产和公共财物。
7.遵守本单位其他有关劳动纪律的规定。
安全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
2014年2月17日(下午14:
30--16:
30)
培训内容:
矿纪矿规
培训主讲人:
易泽林(矿长)
第二课“三违”及其危害
1、“三违”
①“三违”是指矿山企业职工在生产建设中所发生的或出现的违章作业(操作)、违章指挥的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及行为。
②任何人如果违反了其中的一项,就被之为“三违”人员。
③“三违”处罚。
2、安全责任制
①安全责任制即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②安全责任制在整个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是一个中心环节,它与奖惩制度结合。
③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是各岗位职工工作实绩的考核标准,是实施奖惩的具体依据。
安全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
2014年2月18日(上午08:
00--12:
00)
培训内容:
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
培训主讲人:
陶清怀(安全副矿长)
第一课 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①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②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④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⑤劳动纪律;
(⑥合同终止条件;
⑦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⑧劳动争议处理;(9)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安全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
2014年2月18日(下午14:
30--16:
30)
培训内容:
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培训主讲人:
陶清怀(安全副矿长)
第二课 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1、煤矿工人安全生产的权利:
①.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②.安全生产监督权;
③.安全生产知情权;
④.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⑤.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⑦.拒绝违章指挥权;
⑧.紧急避险权;
⑨.批评、检举、控告权;
⑩.投诉上告权;
⑪.赔偿和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2、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①.服从煤矿安全检查监察机关监察管理的义务。
②.遵守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
③.维护矿山企业生产设备、设施的义务。
④.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⑤.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的义务。
⑥.纠错改正的义务。
⑦.改善工作环境的义务。
2、劳动保护
1).劳动保护就是依靠科技进步和先进管理,采取技术和组织措施,消除劳动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条件与行为,防止伤亡事故的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劳动时的安全、健康。
2).劳动保护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3).煤矿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
自救器、工作服、安全帽、防护手套、呼吸护具、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
安全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
2014年2月19日(上午08:
00--12:
00)
培训内容:
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知应会常识
培训主讲人:
邓成富(生产副矿长)
第一节入井须知
1、入井前的准备
①新入矿的井下作业职工(包括合同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②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③工人每天入井前,要开好班前会,认真听取矿领导(队)和工程技术人员布置的任务以及所传达的各项安全检查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
④入井前,还要认真想一想,自己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预防方法及采取的措施;
⑤入井前要认真检查一遍,劳动保护用品是否带齐,工作中该使用的大小工具是否带全,不要遗忘在井上,以免影响工作;
⑥锋利的工具,应套上防护套或装入工具箱内,以防伤人或伤己;新入井的工人还应与老工人签订师徒合同,要虚心向老工人学习。
2、《规程》关于新工人入井前的有关规定
①.新入矿的井下作业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复进矿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②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③.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④.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小时。
⑤.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安全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
2014年2月19日(下午14:
30--16:
30)
培训内容:
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事项
培训主讲人:
邓成富(生产副矿长)
第二节矿灯使用及其使用中的安全事项
1、矿灯的使用
⑴《规程》规定:
“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⑵入井人员从灯房领到矿灯后,应做如下检查:
①电池盒体上是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字样和统一编号。
②电池盒体上有无破裂或透气盖处有无漏液现象。
③灯线有无破损,灯线与电池和灯头连接是否牢固,灯线两面三刀端出、入口处密封是否牢固,灯线长度应在1m。
④灯头圈是否松动,灯头壳体有无破损,灯面玻璃有无破裂。
⑤灯头上的开关是否完好可靠。
⑥灯锁是否锁好,有无松动。
⑦灯光是否明亮。
2、矿灯使用中的安全事项
①.入井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凭灯牌到固定窗口领灯和交灯。
②.领到矿灯后,要检查矿灯是否完好,若发现问题应要求灯房人员及时修复或更换。
③.经检查确无问题后,入井前要把矿灯佩戴好,不要提在手里,灯盒用皮带串好扎在腰间,灯头帽钩插在安全帽上。
④.入井人员要爱护矿灯,严禁在井下随意拆卸、敲打、撞击矿灯,以免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事故。
⑤.不得手提灯线甩动灯头,以免损坏灯线。
⑥.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
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⑦.禁止用矿灯的电池代替放炮器放炮。
⑧.升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以便及时充电。
如因工作需要连班时,必须换灯。
⑨.使用中如果发生故障,闪灯时应主动向灯房人员说明。
⑩.使用固定矿灯的人员,不得随意和他人互换矿灯。
⑪.交回的矿灯应保持完好、无损伤。
安全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
2014年2月20日(上午08:
00--12:
00)
培训内容:
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知应会常识
培训主讲人:
周凯(机运副矿长)
第一节井下行走及乘车安全
1、井下信号
信号是保证工作联系和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手段。
信号是指挥和确保安全的重要手段。
2、乘人车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①听从司机及跟车人的指挥,上下车不要拥挤,车没停稳或已发出开车信号时,都不准上下车。
开车前必须挂好防护线或关上车门。
②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严禁露出车外。
③人车行驶途中或尚未停稳时,严禁在车内站立和上下车,以免摔伤。
④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两车箱之间搭乘。
⑤按车内定员人数乘坐,严禁超员挤坐。
⑥车辆掉道时,乘人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正常情况乘人不准乱发紧急停车信号。
⑦严禁在车辆行进中扒车、跳车。
⑧严禁乘坐重、空矿车。
3、井下行走
①井筒和各水平连接处都有安全栅栏门,防止人员掉入井筒。
②入井人员只有在安全检查门打开时,把钩工允许的情况下方可通过。
③禁止行人直接走提升间(即井筒)过对面去。
④防止来往来往车辆伤人,禁止在两轨道中间行走。
⑤不能随便穿越电机车轨道。
⑥要横过绞车道或无极绳道时,只有在提升绳停止不动时,才可横跨。
⑦在人行道不够规定宽度的运输巷道行走时,发现有车时,就应立即就近进入躲避硐室暂时避险。
⑧行人在接近巷道拐弯处、岔道口、巷道口、风门处时,确认无车辆时,方可继续前行,确保行走安全。
⑨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红灯灭后方可行走。
⑩在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或刮板输送机巷行走时,不准越过输送机驱动滚筒处的保护栅栏。
安全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
:
2014年2月20日((下午14:
30--16:
30)
培训内容:
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知应会常识
培训主讲人:
周凯(机运副矿长)
第二节井下安全设施与安全标志
1、井下安全设施
①.防止跑车的挡车器;
②.井底水泵的防水闸及防水门;
③.井底车场的防火门;
④.井底及采区的避难硐室;
⑤.进风大巷的消防材料库(非常仓库);7
⑥.倾斜巷道中防止跑车及防止"突出"事故的躲避硐;
⑦.井下机电硐室的防爆门;
⑧.井下爆破材料库两个出口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密闭门;
⑨.机电硐室的消防沙及灭火器;
⑨.瓦斯抽放和监测装置及系统;
⑩.自动喷雾洒水装置及系统;
⑪.隔爆水棚、水袋(槽)、岩粉棚;
⑫.防水水沟、防火墙;15.密闭、栅栏、风门、风桥等。
2、井下安全标志
井下安全标志按其使用功能可分为五类:
①禁止标志;
②警告标志;
③指令标志;
④名牌、提示标志;
⑤指导标志。
安全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
(上午08:
00--12:
00)
培训内容:
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培训主讲人:
田璐晖(总工程师)
第一节矿井通风
1、矿井通风的主要作用
①.供给井下人员足够的新鲜空气,满足人员呼吸的需要。
②.稀释和排除有害气体、矿尘、使之符合《规程》规定。
③.调节井下气候条件,提高生产效率。
2、矿井空气
①.矿内空气是指来源于地面的新鲜空气和井下产生的有害气体和浮尘的混合气体。
②井下主要有害气体有一氧化碳(浓度为0.4%时就可使人致命中毒)、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氨气。
2.预防井下有害气体中毒的措施
①加强通风,供给井下各用风地点足够的新鲜空气,并将各种有害气体冲淡到《规程》规定的最大允许浓度以下;
②加强检查与检测,监视其动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③对局部有害气体含量较高,涌出量较大的地区,可以采用投放或局部通风稀释的办法,使其降到安全浓度以下;
④凡井下通风不良的区域或巷道,要设置栅栏,并悬挂“禁止入内”的警标。
⑤未经检测确认有害气体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时,不得入内;
⑥要按《质标》要求构筑用于封闭井下火区、盲巷或抽放瓦斯的各种密闭,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防止有害气体泄出,严禁随意破坏密闭,更不准任何人擅自入内;
⑦对中毒人员应立即移送到有新鲜空气的巷道中,视其具体情况及时抢救。
3、井下气候条件
①.温度:
《规程》规定进风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超过30℃时必须停止作业。
②.湿度:
人感到舒适的相对湿度是50%-60%
③.风速
4、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并使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或安设消音器,任何人不得故意停、开。
②.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m。
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③.局部通风机供电和闭锁装置符合《规程》有关规定。
④恢复掘进面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
⑤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时,方可人工恢复有风流动巷道中的一切电源。
⑥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⑦因停电、检修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⑧.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5、井下通风构筑物
①风门②风墙
③风桥④风硐
⑤风窗
安全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
(下午14:
30--16:
30)
培训内容:
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培训主讲人:
田璐晖(总工程师)
第二节 瓦斯防治
1、矿井瓦斯概述
⑴瓦斯的概念、性质、危害.
①概念:
瓦斯是指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
②.性质:
无色、无味、无臭,相对密度1.554,能燃烧和爆炸,难溶于水,有较强的扩散性和渗透性,瓦斯的化学性质很不活泼,不助燃也不供给呼吸。
③.危害:
瓦斯燃烧、瓦斯爆炸、瓦斯窒息。
⑵、矿井瓦斯涌出、喷出和突出
①.瓦斯涌出
瓦斯涌出是指瓦斯从受采动影响的煤层、岩层以及由采出的煤、矸石向井下空间均匀的放出瓦斯的现象。
瓦斯涌出范围广,持续时间长,是瓦斯进入矿井的主要方式。
②.瓦斯(二氧化碳)喷出
瓦斯(二氧化碳)喷出是指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或炮眼中大量瓦斯(二氧化碳)异常涌出现象。
③.煤(岩)与瓦斯突出
煤(岩)与瓦斯突出是指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或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动力现象。
④.矿井瓦斯涌出量大小可用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来表示。
3、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①.低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40m3/min。
②.高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40m3/min。
③.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安全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
(上午08:
00--12:
00)
培训内容:
瓦斯爆炸及防治措施
培训主讲人:
田璐晖(总工程师)
第一节瓦斯爆炸
1、瓦斯爆炸的基本条件
瓦斯爆炸是指瓦斯和空气混合后,在一定条件下遇高温热源发生的热—链式氧化反应,并伴有高温及压力上升和现象。
瓦斯爆炸的发生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①瓦斯浓度在爆炸界线内,一般为5%-16%;
②足够能量的点火源;
③混合气体中氧气的浓度不低于12%。
2、预防瓦斯爆炸的措施
①.加强通风,防止瓦斯积聚;
②加强瓦斯检查、及时处理积聚的瓦斯。
③.消除引爆火源;
④.限制瓦斯爆炸事故范围扩大的措施
3、瓦斯突出及防治措施
①“十六字”方针
②“四位一体”综合防治措施
安全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
(下午14:
30--16:
30)
培训内容:
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培训主讲人:
田璐晖(总工程师)
第二课瓦斯突出的特点、预兆和危害
1.突出的特点
①大多数突出发生在地质构造带内,抛出物大块在下面,小块在中间,煤粉在上部。
②突出的高压瓦斯能使煤炭破碎成煤粉并抛至数十米甚至数千米;使井巷风流逆转。
③无力效应大,能推倒矿车、破坏巷道和通风设施。
救灾以及恢复生产难度大。
④孔洞形状呈腹大口小和梨形、台形、倒瓶形。
2.突出前的预兆
①有煤体内有声响;
②煤硬度变化;
③煤光泽变化;
④煤的层理紊乱变化、掉渣及煤面外移;
⑤支架压力增加;
⑥工作面瓦斯忽大忽小;
⑦打钻时顶钻、夹钻和喷煤。
3.突出的危害
①造成人员窒息,引起瓦斯燃烧或爆炸;
②突出能破坏通风系统,造成风流紊乱或逆转;
③突出的煤(岩)能堵塞巷道、埋人、推翻矿车和设备、破坏支架和设施。
安全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
(上午08:
00--12:
00)
培训内容:
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培训主讲人:
(副工程师)
第一课瓦斯的检查、监控
1、瓦斯检查
⑴.目的:
①了解和掌握井下不同地点、不同时间的瓦斯涌出情况,以便进行风量计算和分配,调节所需风量,达到安全、经济、合理通风的目的;
②为了防止和及时发现瓦斯积聚等隐患,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⑵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的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②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③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光学甲烷检测仪。
④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⑤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⑤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⑤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⑥瓦斯检查应做到“三对口”。
⑶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
①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
②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
③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2、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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