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总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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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总论
刑事诉讼法学
第一编总 论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诉讼与刑事诉讼
一、诉讼
(一)含义
1、诉:
通“告”,告发、告诉、控告之意;讼:
争或争辩之意。
2、诉讼:
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
由于诉讼所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也有不同,所以,诉讼又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古代就有,行政诉讼则是现代才出现的。
(二)特征
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系统中利益冲突的机制和一种专门法律活动,其主要特征为:
1、诉讼是产生于社会冲突的公力救济方式
不同社会主体(两方或两方以上)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有多种解决方式:
①自行解决与和解。
最常见的方式,就被损害权益的恢复和补偿而言,这是不动用公共权力的“私力救济”。
②调解与仲裁。
这是在上述方式力所不及时可能采用的方式。
③诉讼。
意味着对国家意志及法律权威的接受与服从。
这是以强制性、权威性的手段实施的“公力救济”
2、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
诉讼法上通常所说的“三方组合”,即三元结构系统。
典型的"三元结构(TriadStructure)"模式为:
♦原、被告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法官居于其间作为权威的仲裁者解决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和冲突。
3、诉讼是一套法定的程序
从这个意义上说,诉讼法也就是程序法。
诉讼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其规范性,这种规范性表现在:
①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②诉讼必须按照法律预先确立的具体程序进行
③诉讼裁决的根据必须是法律规范
4、诉讼是一个运作过程
二、刑事诉讼
(一)概念
在我国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究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对概念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
国家为实现刑法权所实施的全部具有诉讼意义的行为。
其程序可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
侦查是决定应否起诉的前提和基础,执行是实现裁判内容,达到诉讼目的的最后保障。
广义说为一般的立法模式和常用的理论模式。
2、狭义:
刑事案件起诉至审判的诉讼程序
♦起诉即诉讼的提起,从而产生控诉、辩护和裁判“三元结构”的诉讼法律关系
♦起诉前的侦查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准备阶段
♦终审裁判后的执行程序是行政性的非讼程序。
♦特定情况下,特别在强调“三元结构”的法律关系时,也使用狭义的刑事诉讼概念。
(二)特征
1、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一种国家活动。
♦刑事诉讼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
刑事诉讼的这一特征,使它在诉讼形式及程序上与其他诉讼有着重大区别。
2、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
3、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遵循诉讼规则的相互作用过程
4、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概念的外延:
♦大:
立案开始到执行结束的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中:
侦查程序和审判程序的一切法律规范
♦小:
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规范(英美法系国家)
(二)法律的表现形式:
1、广义:
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全部法律规范。
♦指国家确认的、规范执法、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判例的总和。
2、狭义:
单指国家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
♦判例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只存在于实行判例法的国家。
中国不属于判例法国家,在法律意义上,已生效的判决不能作为今后同样案件的判决依据。
(1)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六机关规定》);
(2)1998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简称《公安部规定》);
(3)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法院解释》);
(4)1999年1月18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检察院规则》)。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刑事诉讼法律现象和刑事诉讼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刑事诉讼法学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法律学科同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包括刑事诉讼的具体法律规范和规范体系的实然性、应然性研究
(二)刑事诉讼实务
(三)刑事诉讼理论
(四)外国和历史上的刑事诉讼的制度、理论、司法实践的比较研究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1、理论联系实际
2、书本知识与法律条文结合
3、比较研究的方法
4、系统研究的方法
5、利益-价值分析方法
三、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体系
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是对刑事诉讼的学科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按照理论阐述的需要所作的排列,它同刑事诉讼法典的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可以按不同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划分。
♦教学中对刑事诉讼法学体系划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论部分,介绍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包括刑事诉讼法学概述,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原则,刑事诉讼价值、目的、结构、主体、职能等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第二部分是制度论部分,介绍和研究一些大的诉讼制度,主要包括:
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和送达;
♦第三部分是程序论部分,介绍案件的全部办理过程,包括: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审前、审判、审后程序)
♦四、刑事诉讼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
(一)刑事诉讼法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
(二)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的关系
♦(三)刑事诉讼法学与刑事侦查学、法医学的关系
♦(四)刑事诉讼法学与监狱学的关系
♦(五)刑事诉讼法学与刑事政策学的关系
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
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力,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
(一)弹劾式诉讼的特点
1、实行私人告诉制度
2、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在形式上诉讼地位平等
3、实行诉讼辩论,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地位
4、司法、行政不分,诉讼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二)神示证据制度
♦与弹劾式诉讼制度相对应的证据制度是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证据,确定是非曲直的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宗教信仰和图腾崇拜有密切的关系。
诅誓、水审、火审等,是神示证据制度中经常采用的一些证明方法。
二、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
欧洲大陆国家在封建时期普遍实行纠问式的诉讼制度(Inquisitoryprocedure)。
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
德意志帝国是典型的纠问式诉讼制国家。
纠问式诉讼的代表法典为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ConstituioCriminalisCarolina)
(一)纠问式诉讼的特点
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侦、控、审一体
2、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处于诉讼客体地位
3、奉行口供主义,刑讯逼供合法化、制度化
4、法官审理权限缺乏制约,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
(二)法定证据制度
♦与纠问式诉讼模式相对应的证据制度是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的特征是不同种类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它们的取舍和运用,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
♦纠问式诉讼是封建专制集权在诉讼中的表现。
与弹劾式诉讼比较,在诉讼的民主性方面倒退了,但它摈弃"神明裁判",确立追究犯罪的职责应由国家机关承担的原则,则是诉讼制度的进步。
三、近、现代辩论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一)近代辩论式诉讼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1)、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共同特征
1、起诉与审判职能分离
2、实行审判独立
3、控、辩、审三足鼎立,形成近、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模式
4、确认无罪推定、公开审判、直接言词原则
2)、两大不同的刑事诉讼制度类型
(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资产阶级废除了法定证据制度,代之以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特征是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运用证据的规则。
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争议事实的认定,由法官或陪审员自由判断。
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称作“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叫作“确信”。
法官或陪审员只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自由心证制度使审判人员可以按自己的理性自由判断证据,有可能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真相,与法定证据相比是历史的进步。
同时,确信是法官主观上相信自己判决的正确,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而且不可能达到绝对真实,只能满足于最大限度的盖然性。
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古代是指公元前约2600年黄帝建立早期奴隶制国家时起,直到1840年清王朝走向灭亡时止这一历史阶段而言。
(一)奴隶制时期刑事诉讼法制
法制史的研究成果显示,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是随着奴隶制国家的建立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二)封建制时期刑事诉讼法制
1、概况
中国封建制刑事诉讼法制是中国奴隶制刑事诉讼法制的自然发展和延续,无论从审判机关的组织、诉讼原则、审判程序、证据制度等任何方面来看,都能清楚反映这种发展和变化的脉络。
奴隶制时期诉讼文化的深刻影响贯彻于整个封建诉讼制度的始末。
秦是统一中国的第一个中央集权封建国家,其诉讼制度具有承先启后的特点。
《秦律》关于起诉的一些规定,表明当时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经相当严密。
唐初以《开皇律》为依据制订了《唐律》,是现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这部法典标志着中国封建诉讼制度已臻于成熟,对后世影响极大。
2、中国封建制刑事诉讼法制的特点
(1)司法从属于行政
(2)实行公开的不平等
(3)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化,在刑事诉讼中被广泛采用
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过分依赖被告人口供的作用,口供被奉为“证据之王”,使用刑讯逼取口供便成为封建社会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我国的《唐律》对刑讯逼供作了详细的规定。
(4)维护宗法制度和家族统治,是我国封建社会刑事诉讼的一大特色。
二、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沿革
(一)清朝末年的刑事诉讼法制
1900年,清政府任命沈家本为修订法律大臣,《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于1910年修订而成。
刑事立法与民事立法分开,使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开,从而结束了历代沿袭的“诸法合体”立法形式。
刑事诉讼一词也正是这时从日本的法典中套用回来的。
(二)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
(三)国民党政府的刑事诉讼法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与发展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
2、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的确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1)我国96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趋向与诉讼模式
具有中国特色
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合理因素
仍以职权主义为主
(2)96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
A、加强了对公民尤其是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加强了对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害人的法律保护。
赋予被害人当事人诉讼地位,增设了被害人将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
♦将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时间,由审判阶段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
♦补充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增设了诉讼代理人制度
B、修改和设置了部分有利于追究犯罪的条件
♦在取消收容审查的同时,放宽了逮捕条件,增加了拘留对象,延长了拘留时间
♦明确了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措施的条件与要求
♦延长了某些重大犯罪的侦查期限
C、在刑事诉讼制度合理化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
♦调整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职能管辖,缩小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
♦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完善了不起诉制度,并在审查起诉与一审判决中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将开庭前的实体审查改革为程序性审查
♦改革了庭审方式,增加了合议庭的职责;改革了法庭调查程序,实行控辩双方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方式
♦增设了轻罪从快的简易程序
♦确立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增加了立案监督程序和执行监督程序,完善了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系统
(3)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再修改的原因:
♦观念的变化
♦公正、人权、独立和中立、效率观念
♦司法实践的要求
♦创新求变,良性违法
♦立法模式选择的需要
♦证据立法的问题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国内法协调的需要
♦《经济、社会、文化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再修改的重点问题:
♦彻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改革和完善保证法官中立的制度
♦以中立的司法权控制追诉行为(建立令状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
♦建立、完善保障控、辩平衡的制度
♦(证据开示、加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解决律师三难问题、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完善证据制度(侦查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轨道,确立相对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
♦对诉讼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
♦刑诉法规制之外的权力渗透到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两规、两指,个案协调与监督)
第三章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范畴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
♦理论体系的科学化是任何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
从其实质内容看,要建立科学的理论体系,就必须确立一系列科学的理论范畴,并对诸范畴之间的关系予以充分揭示。
范畴就是刑诉法学的一系列最基本的概念,这些基本概念具有丰富的思想含量及较强的理论抽象性,并从较高的理论层次上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律和基本观念进行了概括和总结。
可以说,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主要包含在这些基本范畴及其关系之中,而理论范畴研究的程度则从总体上代表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水平。
♦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一批青年学者对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进行了崭新的研究。
提升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品味,使其在国内三大诉讼法研究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被视为一门有着深厚的法哲学基础的部门法学。
第一节刑事诉讼的价值
一、含义:
刑事诉讼立法及实施能够实现国家、社会及其成员的利益产并满足其特定需要而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其实质是对刑事诉讼目的的评价,是对刑事诉讼目的实现可能大小的检视。
二、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
三、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价值和负价值
正价值:
1、为实现实体公正提供了程序空间
2、为防止司法腐败提供了程序保障
3、科学的刑诉程序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
负价值:
1、与刑事诉讼效率的冲突
2、效率相对于刑诉程序而言是一种政治性目标而非司法性目标
四:
刑事诉讼价值引申出的主要规则:
1、程序真实先于实体真实
2、公正优于效率
第二节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
制订刑诉法,通过刑诉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关于刑诉结果的理想模式。
♦刑事诉讼目的集中体现立法者的刑诉价值观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三权分立和国民主权原则基础上建立了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体制,使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
♦刑事诉讼的目的由以惩罚犯罪为唯一目的,转变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行的双重目的。
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的共同目的。
♦从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的实践来看,刑事诉讼具有双重目的,即:
惩罚犯罪的目的与保障人权的目的。
♦惩罚犯罪目的的根据:
♦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手段:
一是扩大司法机关的职权,使其在诉讼中不受或尽可能少受约束;
二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削弱其与司法机关的对抗能力。
♦保障人权目的根据:
♦保障人权目的实现手段:
一是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尽可能消除权利不正当行使而危害公众的可能性;
二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多的权利,增强其防御能力。
♦现实的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总会表现出明显的对立,要求立法、司法机关本着利益权衡的原则进行极为慎重的选择,虽然任何选择的结果都不可避免地要付出代价,但这是现实社会的必然要求
♦现代民主国家的刑事诉讼实践中,都在可能的范围内力图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辩证统一,任何一种目的都不具绝对的优先地位。
但相对而言,英美法系更侧重于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大陆法系对惩罚犯罪更为看重。
一、自由优先的目的配置体系(英美法系国家)
(一)内容:
♦自由:
个人可以不受他人控制地作出选择并开展活动。
自由是刑事诉讼追求和保障的首要目的,在重视个人权利保护的基础上打击控制犯罪。
♦形成刑事诉讼的相应原则(保护原则、权利有限原则、制约原则、平等原则)
♦偏重于程序正义的实现
(二)成因:
1、历史传统
2、政治哲学自然权利说(生命、自由、财产)与国家消极理念
3、国民心态渴求自由追求在变革中实现新秩序
(三)实现途径
♦1、扩张个体权利2、限制国家的公权力
二、安全优先的目的配置体系(大陆法系国家)
(一)内容
♦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是刑事司法最根本的目的,在不妨碍打击犯罪的前提下,保护公民尤其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形成刑事诉讼的相应原则(自由裁量原则、配合原则、权利有限原则)
(二)成因
1、历史传统
大陆法系国家有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的历史过程,因此虽其启蒙思想家也倡导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但强大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权力并不为思想家们和学者所坚决反对。
2、政治哲学
♦黑格尔:
国家是“绝对理念”在现实中的完善体现
♦积极国家观:
国家权力可以发挥积极而良好的作用。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体系
就中国刑事诉讼的目的而言,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都要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辩证统一。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保障人权无论是在立法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没有达到与惩罚犯罪同样的高度,尚有进一步调整的必要。
♦以安全为核心的目的体系
♦以有效控制犯罪为首要目标
第三节 刑事诉讼结构
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主要反映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
♦是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决定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基本运行态势。
刑事诉讼结构又称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形式或刑事诉讼模式。
♦ 刑事诉讼的结构受到刑事诉讼目的的明显制约。
♦ 结合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实践,我国有学者提出了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理论:
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刑事诉讼的线形结构。
♦这种分类的依据在于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对称比。
一、刑事诉讼三角结构的基本特征
1、审判中立
2、控辩平等
一是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就法官看来,原告和被告都是当事人,不存在原告地位高于被告或者被告地位高于原告的情况。
从程序角度看,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并没有大的差别。
3、控辩积极对抗
控、辩双方的相对辩论是法官发现客观真相,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
所以,刑事诉讼过程有必要采用当事人对抗,法官居中裁断的审理方式。
二、刑事诉讼线形结构的基本特征
1、司法一体化
国家机关广泛而深入地介入诉讼,形成一体化的司法体制以有效惩罚犯罪。
侦、控、审三职能由三个不同主体行使,但三机关互相配合,协同作战(警检关系密切化、控、审关系接近化)。
2、司法活动积极、主动
表现:
其一,侦查机关拥有相当权力并且行使权力时有较大自由;其二,法官职权活动广泛和积极。
3、被告方的权利受到较多限制
承认被告人是诉讼主体,但对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条件都有较严格限制,审判阶段的被告人常处于不利境地。
由于控、审的接近化,法官在开庭时因受控方意见影响已存在先入之见,因而对审判进程的作法和审判结论的作出,都有可能不利于被告人。
♦两重结构的利弊比较:
在实现刑事诉讼双重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各有优劣,不能简单予以肯定或否定。
♦一国刑事诉讼结构的选择,与该国刑事诉讼目的的确立有密切关系。
在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结构的关系中,目的具有决定性作用。
♦从刑事诉讼的现实结构分析,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比较符合三角结构的特征,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比较符合线形结构的特征。
♦现实中各国的诉讼实践表明,两种诉讼模式的界限并不是完全分明的,随着社会发展,两种诉讼模式出现了融合的趋势。
三、两大不同的刑事诉讼模式类型
由于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差异,欧洲大陆国家与英、美等国在历史演变的进程中在辩论式诉讼制度下各自发展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现实的刑事诉讼结构类型。
诉讼模式是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三者间的关系。
在诉讼法理论上,称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称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一)、“职权主义”或“审问制”(InquisitorialSystem)诉讼模式
注重发挥侦查、检察机关、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是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指挥作用。
偏重于利用职权查明案件真实,其具体诉讼制度的设计并不强调国家与被追诉者之间的对抗,侦诉机关的权利相对于对抗式较为活跃,审判机关也积极利用职权查明事实,同时被追诉人的权利相对减少。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点:
1.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重要地位,侦查、预审不公开进行
3.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上,一般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
4.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的审判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义,集中体现在审判阶段
5.确定的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实行三审终审制
(二)、“当事人主义”或“对抗制”(AdversarySystem)诉讼模式
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诉讼中积极争辩对抗,审判机关相对消极,形式上只起居中公断作用
其哲理内核是一个人当且仅当被一个公正、理性的程序证明违反了某一特定法时才受惩罚。
其具体程序设计是在裁判者中立的前提下实现控辩平等,诉讼规则偏重于规范权力、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实现对被告人的公平审判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点:
1、侦查主要由警察机关进行。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程序在侦查中注重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使犯罪嫌疑人具有对抗侦查机关的手段。
2、在起诉方式上,绝大部分案件由警察部门负责起诉。
3、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抗辩集中体现在审判程序。
英美国家审理刑事案件,实行小陪审团制度,即由一名职业法官主持庭审,由12名非职业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裁定。
综上可以总结出:
♦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通过当事人间的平等对抗发现“真实”,解决争议;
♦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强调运用国家权力查明事实真相,惩治犯罪。
♦两种诉讼结构的特征在庭审阶段最为明显。
♦“如果他是无罪的,则情愿在大陆法系的法院接受审判,但如果他是有罪的,则会选择普通法。
”
两大模式利弊比较:
♦源于不同的历史背景,都是在特定的政治环境与文化氛围中产生。
因此评价一种诉讼制度、模式只能在特定的语境下进行,检视一国的历史与文化,以及在各自适用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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