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天德兴采石场建筑石料用花岗岩开采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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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天德兴采石场建筑石料用花岗岩开采项目
附图
附图一地理位置图;
附图二矿区最终境界及总平面布置图;
附图三项目敏感点分布及评价范围图;
附图四卫生防护距离包络线图;
附图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图;
附图六项目区水功能区划图;
附图七生态恢复治理工程布置与土地复垦规划图
附图八土地利用现状图;
附图九生态空间保护红线范围图。
附件
附件一环评委托书;
附件二营业执照;
附件三项目备案文件;
附件四采矿许可证;
附件五矿区范围批复;
附件六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
附件七万安县环保局对本项目执行标准的函复;
附件八林业部门意见;
附件九原料检测报告;
附件十专家组意见及个人意见;
附件十一专家综合意见修改索引。
附表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1概述及总则
1.1概述
1.1.1项目由来
花岗岩是一种火山爆发的熔岩且受到相当的压力在熔融状态下隆起至地壳表层之构造岩。
在地壳表层形成中,缓慢地移动冷却下来。
属于火成岩之一,火成岩是由含有硅酸盐熔融物的岩浆或熔岩冷却固化结晶形成的一种物质。
花岗岩结构均匀,质地坚硬,颜色美观,是优质建筑石料。
抗压强度根据石材品种和产地不同而异,约为1000-3000公斤/厘米。
花岗岩不易风化,颜色美观,外观色泽可保持百年以上,由于其硬度高、耐磨损,除了用作高级建筑装饰工程、大厅地面外,还是露天雕刻的首选之材。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又是我国发展的重点,因而带动了原材料行业的发展,花岗岩矿的大量开发利用就是适应了这种发展需要,预计在今后5-10年内,本市基础设施和一批重点工程建设将需求大量建筑用石料,这就为花岗岩矿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广泛的市场需求保障。
在此发展背景下,万安县衡隆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投资500万元,在吉安市万安县夏造镇柏岩村上流坪组楼梯石建设了万安县天德兴采石场建筑石料用花岗岩开采项目,即为本项目。
项目矿区位置地理坐标:
东经114°46'28″~114°46'36″,北纬26°12'25″~26°12'34″;矿区中心位置地理坐标:
东经114°46'32″,北纬26°12'34″,矿区面积为0.0578km2,矿山建设工程由主体工程、环保工程和办公生活设施组成。
主要建设内容有:
开采区、工业广场、生活办公区、排土场等,年开采建筑石料用花岗岩30万吨,矿山设计服务年限为14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江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环保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本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故万安县衡隆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编制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1.2项目特点
本项目选址于万安县夏造镇柏岩村上流坪组楼梯石,主要进行花岗岩开采,属于B1012建筑装饰用石开采,本项目的主要污染物集中在运营期产生的不利影响,具体污染因素如下:
废气:
在爆破、开采、运输、装卸、破碎、输送、堆场等处会产生扬尘和粉尘等;
废水:
开采区、工业广场地表径流、排土场淋溶水及生活污水;
噪声:
开采凿岩、破碎、运输过程的高噪声设备及爆破过程产生的噪声;
固废:
采矿过程中产出的弃土、废石、沉淀池底泥及员工生活垃圾等;
风险:
主要为采场崩塌、临时表土堆场滑坡等环境安全隐患;
本项目选址符合《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用地四侧均为山地,离本项目开采区最近的敏感点为项目西侧1000m处石头下居民。
本项目废水经沉淀池净化沉淀后部分回用于洒水降尘,部分达标后经矿区小溪排入柏岩河;生活污水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水质能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的限值要求,经处理后的污水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项目选址不在万安县生态红线范围内,因此选址敏感程度一般。
1.1.3工作过程
受万安县衡隆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承担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工作。
我司接受委托后,即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拟建项目进行了调研、现场勘察和资料收集等工作。
在此基础上,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结合工程性质、污染特征和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分析预测工程产生的环境影响,提出相应的污染、风险防范措施等,编制完成了《万安县天德兴采石场建筑石料用花岗岩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本评价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具体流程见下图所示。
图1.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路线
1.1.4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1.1.4.1产业政策
本项目属于建筑装饰用石开采(B1012)。
经对比分析,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版)中的“鼓励类”、“淘汰类”和“限制类”,为允许类。
即本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相符。
本项目符合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要求。
根据《江西省产业结构调整及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本项目不属于地方产业政策中的限制和禁止类行业。
同时万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万发改投资字[2016]93号”文同意本项目的备案,因此本项目符合地方当前产业政策。
1.1.4.2相关规划
根据《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中,提高重要矿产资源供应能力,鼓励开采铁、铜、铅、锌、岩金、银、钽、铌、煤层气、陶粒原料、陶瓷土、高岭土、硅灰石、粉石英、滑石、长石、石英、硅石、岩盐、透辉石、透闪石、海泡石粘土、石墨、饰面石材以及地热、矿泉水等矿产;为保障水泥工业发展,适度开采水泥用灰岩。
重要矿产资源的开采总量保持平稳增长,为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本项目矿产资源属花岗岩矿产,为允许开发的矿产种类,项目建设符合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
项目区域内应该严格按照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加大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发展绿色矿业。
1.1.4.3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相符性分析见表1.1-1。
表1.1-1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对比表
类别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本项目情况
相符性
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禁止在依法规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开采。
本项目矿界不在上述敏感区域范围内。
满足要求
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本项目可视范围内无铁路、国道和省道。
满足要求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矿山不属于地质灾害危险区。
满足要求
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矿山开采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服务期满后,可通过生物及其他措施进行全面恢复。
满足要求
限值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矿区不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
满足要求
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本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
满足要求
本矿区不设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脆弱区等区域内,不属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中规定的禁止和限制矿产资源开发范围。
因此,本项目矿山开发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的规定要求。
1.1.4.4环境质量
根据现状监测可知,本项目所在地大气环境质量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评价段柏岩河水质可达到其规划的
类标准要;各噪声监测点昼、夜监测值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地下水可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
类标准要求;土壤可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三级标准。
1.1.4.5生态红线
根据《江西省生态空间保护红线区划》(赣府发【2016】30号),本项目不涉及万安县生态红线。
1.1.4.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
本项目选址与万安县夏造镇柏岩村上流坪组楼梯石,距离万安水库距离为14873m,厂址不位于取水口的陆域范围内。
1.1.4.7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本评价重点关注的内容为项目露天开采过程产生的粉尘和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1.1.4.8主要结论
通过工程分析、预测评价以及选址论证等方面分析,该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选址合理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将各项环保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是该地区整体环境可以承纳的,具备环境可行性。
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评价中提出的各项治理措施和环保对策建议,从环保角度,本评价认为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1.2总则
1.2.1编制依据
1.2.1.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并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08.29);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5.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10.30);
(11)《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2003.12.23);
(1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年1月1日,国务院第257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2月29日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实施;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16)《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2011.8.31);
(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1998);
(1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
(1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
(2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
(21)《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13年第36号;
(2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3-2007);
(2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订,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13年第36号;
(2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本);
(26)《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
(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年11月14日印发;
(28)《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部第[2015]35号);
(29)《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201号);
(30)《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2003〕25号。
(3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环境保护部,2010年10月9日);
(32)《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33)原国家环保总局,《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
(34)《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2006年2月;
(35)《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
(36)《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
(3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
1.2.1.2地方性法律法规
(1)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赣环评字〔2015〕138号;
(2)《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7)31号;
(4)《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5)《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8年11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6)《关于江西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赣府字〔2007〕35号;
(7)《关于加强涉化工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江西省环保厅,赣环防字[2013]7号;
(8)《关于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58号文;
(9)《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
(10)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赣环评字【2014】145号文;
(11)《江西省产业结构调整及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
(12)《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7);
(1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2016年8月23日。
1.2.1.3技术规范及标准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HJ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8)《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
(9)《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10)《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5年9月;
(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1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
1.2.1.4其他资料
(1)《监测报告》,吉市环监字(2016)第WP011-1号,江西省吉安市环境监测站。
(2)《检验检测报告》【GJHB(2017)00067】,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17年02月;
(3)《万安县天德兴采石场安全预评价报告》(江西通安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4)《万安县天德兴采石场建筑石料用花岗岩矿小型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吉安市小型矿山开发利用设计所)。
(5)《关于万安县天德兴采石场建筑石料用花岗岩开采项目备案的通知》(万发改投资字[2016]93号);
(6)《环评委托书》,万安县衡隆建材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01月;
1.2.2评价目的、方法、时段、重点
1.2.2.1评价目的
(1)通过工程分析,说明新建工程的污染物排放特征和治理情况,找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为环境影响预测、防治对策等提供基础资料。
(2)通过对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的调查,为项目的环境可行性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3)通过对污染物排放的环境影响分析或预测,针对性提出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与建议。
(4)对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其达标情况、环保投资等进行环境经济损益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1.2.2.2评价方法
根据本工程资料,针对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特点,依据国家和江西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分析工程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能否达标排放,对拟采取的环保治理措施进行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并提出合理、可行的污染综合防治措施,做到针对性强、措施得力。
评价中贯彻“达标排放”、“清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评价结论力求做到科学、公正、明确、客观。
同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合理确定评价范围、监测项目,并根据工程特点,选择相应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和预测模式,确保圆满完成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2.2.3评价时段
本项目为花岗岩开采项目,且项目已投产,因此本次评价时段为运营期和服务期满后,主要评价运营期的环境影响。
1.2.2.4评价重点
根据本项目的排污特点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特征,主要评价项目定为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噪声和固体废物等5项,确定本次评价重点是:
(1)工程分析;
(2)废水、废气环境影响分析;(3)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4)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分析。
1.2.3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
1.2.3.1评价因素识别
根据本项目的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特征以及项目所处地区环境状况,采用矩阵法对可能受本项目影响的环境要素进行识别,其结果见表1.2-1。
表1.2-1本项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表
时段
环境要素
影响因子
工程内容及表征
影响程度
营运期
环境空气
粉尘
凿岩、采装、爆破、破碎加工的粉尘
---
机械废气
采矿机械作业过程排出的废气
--
风蚀扬尘
废土堆场风蚀而产生的扬尘,原料、成品堆场扬尘
--
运输扬尘
运输道路扬尘
-
声环境
噪声
采矿机械噪声、运输车辆噪声
--
水环境
废水
职工生活污水;采场及临时排土场淋溶水
--
生态环境
矿山开采
开采对矿区地形地貌、土壤侵蚀、野生动物、植被、土地利用结构和景观格局产生的影响
--
社会环境
交通
矿山生产加大区域交通运输需求量
+
闭矿期
生态环境
生态影响
矿山开采场所景观与自然景观不相协调,以及产生的水土流失
注:
-表示负效应,+表示正效应;符号随数量的递增,表示影响的程度由大到小。
从表1.2-1可见,本项目在运营期和闭矿期对环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运营期的环境影响主要是凿岩、采装、爆破、破碎加工的粉尘等对环境空气的影响,职工生活污水及淋溶水等对地表水的影响。
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入柏岩河,可大大减小对地表水体的影响,工艺废气经洒水降尘等措施处理后,对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本项目对环境正影响则主要表现在社会经济环境上。
1.2.3.2评价因子
根据对本项目工艺流程及“三废”排放状况及项目所在地周围情况的分析,筛选确定以下评价因子,详见表1.2-2。
表1.2-2评价因子一览表
项目
现状评价因子
影响评价因子
总量控制因子
大气
TSP、PM10、NO2、SO2
TSP、PM10、NO2、SO2
/
地表水
pH、COD、BOD5、SS、氨氮、石油类
COD、氨氮
COD、氨氮
噪声
等效A声级
等效A声级
/
地下水
pH、CODMn、Cu、Pb、Zn、As、Cd、Cr6+
/
/
土壤
pH、Cu、Zn、Pb、Cd、As、Cr
/
/
固体废物
/
一般固废
/
1.2.4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万安县环境功能区划以及项目周边环境现状,项目环境空气属于二类区,项目废水纳污水体矿区小溪、柏岩河纳污段属于Ⅲ类水体,项目区域地下水为
类水体,声环境属于2类区。
表1.2-3评价范围内的环境功能要求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功能区和执行标准
1
地表水环境
本项目所在地矿区小溪、柏岩河属
类水功能区
2
环境空气
二类功能区
3
声环境
2类功能区
4
土壤
Ⅲ类
5
是否饮用水源保护区
否
6
是否基本农田保护区
否
7
是否风景名胜保护区
否
8
是否位于污水处理厂集水范围
否
1.2.5评价等级
1、大气环境
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的规定,在初步工程分析的基础上,选择1-3种主要污染物,根据本项目的特点,计算粉尘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第i个污染物)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其中定义Pi为:
式中:
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Ci——采用估值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
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
一般取用GB3095中1小时平均取样时间的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对于没有小时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可取日平均浓度限值的三倍值;对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TJ36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
评价工作等级按表2.5-1的分级判据进行划分,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按上式计算,如污染物i大于1,取P值中最大者(Pmax),和其对应的D10%。
表1.2-4大气评价工作分级判据
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分级判据
一级
Pmax≥80%,且D10%≥5km
二级
其他
三级
Pmax<10%或D10%<污染源距厂界最近距离
本项目主要废气是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采用Screen3System估算模式计算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及所对应的最远距离计算结果见下表1.2-5。
表1.2-5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及所对应的最远距离
污染物
TSP
最大落地浓度
0.04574mg/m3
最大落地浓度占标率
5.08%
D10%
未出现
单个因子评价等级
三级
本项目评价等级
三级
经过使用估值模式计算后,本项目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小于10%,根据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来判断,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确定为三级。
2、地表水环境
本项目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根据工程分析,本项目正常生产时,淋溶废水经沉淀池净化沉淀后部分回用于洒水降尘,部分达标后经矿区小溪排入柏岩河,排放量为15794t/a,主要污染物为SS,污水水质复杂程度为简单,矿区小溪及柏岩河主要功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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