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考核办法与消防安全管理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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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考核办法与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某某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切实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00000000000市消防条例》和00《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主要指对各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0000市机关各部门必须严格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履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社会单位等消防安全责任。
依据兵团《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消防工作考核细则》予以考核。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结合年度防火安全目标管理考核组织实施。
考核结束后,考核工作组在30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0000市。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逐项细化并进行最后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考核结果经0000市防火委审定后,由0000市防火委办公室向各单位、各部门进行通报。
第七条经0000市防火委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0000市党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消防工作考核细则
2.《0000市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附件1
0000市消防工作考核细则
被考核单位:
考核人:
日期:
工作内容与应达到的要求
分
值
具体考核条件
得
分
1、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组织机构。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层层签定责任书。
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深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5
1、未建立防火委组织机构的扣3分。
2、基层单位未建立防火领导小组的,少一个扣0.5分,满分2分。
3、与基层单位未签定责任书的,少一个扣0.5分,满分2分。
4、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一项未完成扣1分。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必须达标。
不达标一个单位扣1分。
2、防火委对管理区域内的防火工作,每年要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和奖惩。
将防火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对上级安排的每项工作要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并按时上报工作情况。
15
1、无消防工作计划、无安排、无检查、无总结和奖惩的,少一项扣1分,满分5分。
(设防火安全专项奖励)
2、防火工作会议不少于4次,少一次扣1分。
3、上级安排的工作少完成一项扣2分,满分6分。
3、认真开展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开展好每年度的“119”消防日宣传活动,使职工群众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掌握基本灭火技能。
年度对外宣传5篇以上。
15
1、未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连队、进家庭工作的,少一项扣1分。
2、中小学、连队(社区)、棉花加工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未开展的扣3分。
3、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未开展的扣2分。
4、大力组织开展119活动,未开展的扣2分。
5、对外宣传(包括网络)少一篇扣0.5分;完成任务的基础上,省级采用一篇加1分,当地采用一篇加0.5分。
6、建设专门消防安全教育场所(如消防安全教育体验馆)的,加5分。
0000市消防工作考核细则
工作内容与应达到的要求
分
值
具体考核条件
得
分
4、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重点防火单位、应建立防火档案,制定应急疏散预案。
对重点防火单位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率达到98%以上。
15
1、抽查重点单位,未组织消防培训演练的扣2分,员工不懂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的扣2分,(现场抽问)。
2、抽查2个重点单位,现场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一处扣0.5分,满分5分。
3、分管领导少参加一次检查扣1分,满分4分。
4、火灾隐患没有整改的扣2分,引起火灾事故的扣5分。
5、做好防火安全工作,严防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认真贯彻执行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严格火灾事故报告。
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15
1、发生1起亡人火灾事故取消评优资格。
2、发生1起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扣10分。
发生其他一般小火灾每起扣0.5分。
重点单位发生一般火灾每起扣3分。
3、不按时报告火灾事故的一起扣2分。
4、虚报、瞒报的一起扣3分。
6、制定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加快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
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将防火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经费投入。
15
1、本单位消防规划未组织落实的扣3分。
2、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未同步发展,未定期维护保养,不能够正常使用的扣5分。
3、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没有装备、管理不到位的扣3分。
4、未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及消防装备档案的扣1分。
5、落实防火经费有文件、有记录、有发票(复印件),少一项扣1分。
7、严格执行000建筑消防工程审核管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含装修)的建筑工程依法报审报验报备,无漏报、迟报、不报现象。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0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未按规定报审报验报备,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一项工程扣0.5分,满分3分。
2、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扣1分。
举办大型活动未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一次扣1分。
3、抽查2个建筑项目,现场消防管理不规范,存在隐患未整改的,一个项目扣1分。
4、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次扣1分,满分3分。
合计
附件2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一条为预防0000市辖区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切实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000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0000市行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000、连队(社区),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必须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行政部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党政(行政)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0000市负责本行政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站点建设和救援装备及消防设施建设经费;
(三)根据本地的火灾形势和特点,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对整改难度较大且严重影响本行政辖区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五)对本级行政机关有关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0000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基层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成员单位参照制定责任分工。
公安局消防支队(0000市防火委办公室)
1.0000市防火委办公室设在0000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主要承担0000市防火委日常工作,负责制定0000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并督促各基层单位、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
2.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研究部署0000市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指导、督促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预防、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依法组织调查重大火灾事故;
3.收集整理火灾信息,分析研究评估0000市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意见和建议;
4.督促0000市、团加快辖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督促有关部门把消防安全设施内容纳入城镇规划方案,并按计划付诸实施;
5.督促检查各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区域性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6.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7.负责组织年度各单位、各部门消防安全考核;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发展改革委: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全0000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使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2.将0000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专项投资计划;
3.组织召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会时,宜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参加;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工会:
1.依法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
2.组织开展职工消防宣传教育;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宣传部:
1.负责宣传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经常性地在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义务宣传教育,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3.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等进行舆论监督;
4.积极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按《纲要》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大力宣传推广全民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财务局:
1.完善制度,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基础设施投入经费的落实和使用,制定消防经费管理规章制度;
2.积极争取中央和兵团补助,促进十三0000市消防事业发展;
3.督促各0000市(市)按“分级预算、分级负责”的预算原则,将消防预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消防经费按时、足额划拨;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并组织实施,加强培训对象的消防安全教育;
2.提出引进消防安全专业管理人才的办法、措施;加强劳动从业人群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人群的消防安全常识;
3.依法指导、规范、检查监督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建设局(环保)局
1.0000市(市)、城镇消防规划应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同编制、实施;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大型建设项目的规划评审论证应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参加;
2.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
如其他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必须经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应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3.对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建设工程项目,从设计审查到竣工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监督实施,项目消防验收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4.督促加强城市、城镇消防车通道、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供消防车取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5.监督各级建设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不符合000、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6.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
1.督促指导农林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在“三夏”、“三秋”、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安全检查;
3.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做到组织、装备、经费、职责、制度“五到位”;做好采棉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防采棉机火灾事故;
4.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草原防火工作,制定草原防火规划和草原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5.发布草原火灾信息,组织、参与森林草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交通局:
1.负责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消防安全管理;
2.督促汽车客运站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商务局:
1.督促商贸流通领域(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重要商品储备场所)、商贸服务业、餐饮服务业、成品油经营业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督促检查外经、外贸、外资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卫生局:
1.负责医疗卫生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加强本系统社会单位的“四个能力”建设,制订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安全纳入单位综合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
2.严格医疗机构开办审查许可,对必须经消防部门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3.积极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按《纲要》职责分工将火灾的现场救护、医疗救治知识和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相关预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员救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学会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病人)疏散逃生和火灾应急救护技能;
4.加强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力量建设;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工信委:
1.负责督促工业企业消防科技计划、项目的编制和实施;
2.将技改项目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管理,协调解决技改工程中出现的各种消防安全问题;
3.督促指导工业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4.指导工业企业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中;
5.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将消防信息工作纳入行业部门信息互联互通、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平台建设内容;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国土资源局:
1.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督促指导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3.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程序进行审批;
4.参与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内各学校及各类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
2.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3.将消防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把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加强中、小学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积极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按《纲要》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旅游局:
1.负责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将消防安全纳入重点旅游景区的规划和开发建设;
2.督促制订旅游景区、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做到防火警示标识醒目、消防器材设置规范,确保旅游景区、场所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3.积极指导旅游景点的消防安全工作,参与旅游景区火灾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4.督促旅游景区、酒店等旅游场所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5.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景区、酒店相关行业标准,定期组织检查考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水利局:
1.负责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将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者项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2.对本系统的供水厂(站)、水库、水电站等消防安全管理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3.按规定的职责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国资委
1.负责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督促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3.加强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消防安全;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安全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违反《消防法》及法律法规的问题,及时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2.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依法审批;
3.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4.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行政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民政局:
1.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纳入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对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到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
3.对系统监督管理的福利、敬老、养老院、殡仪馆、公墓管理、烈士陵园等易引发火灾事故的场所重点予以消防安全管控,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按《纲要》职责分工加强本系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其他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第六条(城镇)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团场城镇消防安全条件;
(四)在管辖区域内推行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做到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监管措施到位;
(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志;
(六)按照上级行政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七)根据本团场(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承担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
第七条垦区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辖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依照规定公开执法依据、权限、程序、期限,公开消防技术标准;
(三)依法对公安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及抽查;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指导城镇灭火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并进行演练,指导企事业单位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
(六)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七)对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和技能训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团场、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000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社会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提高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纠正阻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违章行为;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辖区居民。
第十一条连队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本连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维护本连消防安全;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连队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根据生产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保障本连消防车通道畅通,有条件的应当贮备消防水源;
(五)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自防自救的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发生火灾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扑救。
第十二条连队对日常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的和群众举报、投诉的本辖区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单位应当按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责任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责任人、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奖惩办法等。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行政机关目标管理体系,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时,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行量化考核,考核认定工作由上级行政机关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核认定结果报同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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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 考核办法 管理 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