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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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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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教材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材前言
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推进“教考分离”落实到位,全面提高培训质量,我们组织部分题库编者和相关专家,共同编写了与国家题库相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材》(以下简称《教材》)。
该《教材》以国家安监总局即将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AQ标准)为依据,涵盖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题库”内容,突出了岗位的知识和技能,具有很强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察部门、培训机构组织安全资格培训考试的必备配套辅导教材,也可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工具书。
《教材》内容主要包括: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和包装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技术措施、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及其预防、重大危险源与化学事故应急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配有典型案例分析。
《教材》共六章,由以下人员编写,第一章:
朱洪岩、王超;第二章:
朱洪岩、王超;第三章:
邹本莲;第四章:
邹本莲;第五章:
邹本莲;第六章:
金鑫、陈咏梅;第七章:
张凤英;第八章:
王桂兰、许达文。
本书由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司长王浩水、培训中心教授刘翠霞和北京化工大学副教
授金鑫审稿。
《教材》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国家安监总局有关领导和培训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帮助,部分省市安监局和培训机构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
2010年5月
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2)
第二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法规……………………………………(12)
第三节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和标准……………………………(19)
第四节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和国外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状况及监管经验……………………………………………………(23)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30)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概念与分类………………………………………………(30)
第二节标签与标志……………………………………………………………………(42)
第三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54)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59)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基础………………………………………………(59)
第二节事故管理与工伤保险…………………………………………………………(70)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和包装的安全管理……………………………(84)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84)
第二节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管理…………………………………………………(88)
第三节废弃物处置……………………………………………………………………(93)
第四节危险化学品运输、包装的安全管理…………………………………………(99)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技术措施………………………………………………(109)
第一节防火防爆安全技术……………………………………………………………(109)
第二节压力容器安全技术……………………………………………………………(131)
第三节电气安全技术…………………………………………………………………(138)
第六章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及其防治……………………………………………………(159)
第一节职业危害防治概述……………………………………………………………(159)
第二节工作场所毒物及其危害………………………………………………………(162)
第七章重大危险源与化学事故应急管理………………………………………………(177)
第一节重大危险源管理………………………………………………………………(177)
第二节危险化学品经营事故应急管理………………………………………………(185)
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化学品是人类在生活和生产中不可缺少的物品。
目前,世界上所发现的化学品已超过1000万种,常用的也在700万种以上。
同时,每年有1000余种新的化学品问世。
其中,约三分之一的化学品具有较大程度的危险性,属于危险化学品。
因此,化学品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给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到20世纪末,我国已能生产的各种化学产品40000余种,其中一些主要化学品的生产产量已位于世界前列,化学工业已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
在这些众多的化学品中,有许多具有易燃、易爆、腐蚀、强氧化、毒害等危险特性,列入危险货物名录的就有近3000种。
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发展、品种的增加、经营的扩大,虽然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也存在越来越多的问题,迫切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正是由于化学品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稍有疏漏,就会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
因此,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世界各工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纷纷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公约,旨在强化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化学品的危害和事故。
我国是化学品生产和进出口的大国。
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大事,因此,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安全流通和安全使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化学品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经过多年不断地完善,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这是一个以宪法为依据的,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所组成的综合体系。
这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层次和法律形式的综合系统。
它既包括技术性、程序性法律规范,也包括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范。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人员犯罪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促进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经营的监督和监察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一、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共7章97条。
(一)立法目的
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法》,从法律制度上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确立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措施,以国家强制力的形式保障这些法律制度和措施得到严格贯彻执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能正常进行,不是单纯为安全而安全。
因此,制定《安全生产法》,其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使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健康地进行,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主要内容
从《安全生产法》直接涉及的对象来看,上至国务院、各级政府、各级工会,下至企业和从业人员,分别规定了其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作用。
《安全生产法》所涉及的安全生产方面有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过程、安全生产监督以及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从战略角度来看,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总方针;从战术角度来看,有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它既规定了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又明确了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处理办法。
因此,它是一部关于安全生产全方位的、立体的、综合性的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安全生产法》特别强调了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视。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对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界定,应当把握以下3点:
①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千差万别,法律不宜也难以做出统一的规定。
②相关安全生产立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③安全生产条件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都必须具备的,并需要进行不断的补充和完善。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处于决策者、指挥者的重要地位,因此,他们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对本单位能否实现安全生产具有决定作用。
为了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实行责任到人的制度,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以下6个方面: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这里讲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将不同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上的工人身上,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只有明确安全责任,分工负责,才能形成比较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激发职工的安全责任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防患于未然,防止和减少事故,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有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人或者副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5个方面。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正职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副职责任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主要负责人或者正职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按照本机构的职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能机构工作人员在本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班组长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是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
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不好,关键在班组长,班组长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岗位工人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保证其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若不健全,导致事故频繁发生,经济损失巨大,效益低,在市场上也就不能生存。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生存和发展。
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只有通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才能真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职工。
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某一具体工艺、工种、岗位所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本身是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才能建立和规范安全管理程序,有效地搞好安全生产。
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要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就要进行安全生产的投入。
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有效实施,充分发挥投入资金的作用;要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设立专门的账户或科目,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安全生产资金;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安全技措工程、安全设备更新等投入项目完成后,主要负责人要组织验收、检查并保证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建设安全技措工程(如防灭火工程、通风工程等),更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等发生的费用。
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要定期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对反映的安全问题或者存在的事故隐患,认真组织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指定专人负责,立即处理解决;难以处理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并在人、财、物上予以保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加强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一种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预先制定好的事故救援方案。
它的作用是:
一旦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能够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确定的救援方案开展工作,避免事故救援的盲目性。
安全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
一旦发生,正常的工作秩序被打乱,人们的思想出现慌乱,进而导致出现领导或者临时成立的抢救组制定不出有效的抢救措施,事先物质准备不充分,抢救人员迟迟不到位以及其他种种现象。
这些往往会延误抢救的最佳时机,导致事故扩大,很多事故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如果事先制定并实施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就可以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从而及时、有效、正确地实施现场抢救和其他各种救援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制定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一个单位来说,非常重要,必不可少。
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状况,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研究本单位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确从业人员各自的责任,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发到每个职能部门、每个班组,组织大家认真学习并组织事故应急演练,使广大从业人员都知道内容,了解救援方法。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旦事故发生,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确定的救援方案,立即开展各项工作。
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对危险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的要求
①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③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④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验收。
⑤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⑥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⑦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⑧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⑩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1)从业人员八大权利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知道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
①自觉遵章守纪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即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③险情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有及时报告的义务。
3.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要点
学习、宣传、贯彻好《安全生产法》是摆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安全监督监察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面前的一项共同任务。
在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1)大力宣传,做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
贯彻《安全生产法》重要的是要抓好学习、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要把《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与全民族的普法教育结合起来,大力弘扬安全生产文化。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列入领导的工作日程,认真组织学习,通过学习,使生产经营单位的广大从业人员和干部、工程技术人员都熟悉《安全生产法》的内容。
同时,要总结生产经营单位执法、守法好典型和违法、犯法案例,对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教育,使宣传教育生动形象,并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使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工作,使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和职工真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做到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人人知法、懂法、守法。
(2)认真履行职责,尽职尽力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法》对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和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顺利进行,使安全工作贯穿于整个生产过程中。
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要求,制定和完善必要的规定、办法和制度,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帮助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改善安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3)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做执法的表率
搞好安全生产要有法律保证,但关键还在于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领导干部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否则,法律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生产经营单位在企业生产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安全的因素,稍一疏忽就会出问题。
领导干部肩负党和人民交给的重任,应当时刻关心广大从业人员和职工的生命健康与国家财产的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
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好、执行好、贯彻好《安全生产法》,经常深入第一线,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做到以防为主,要坚决克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只要产量、忽视安全,一味蛮干、不讲科学,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现象。
只要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建立严格、科学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就一定能够减少或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4)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以前,我国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伤亡事故多,且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事故处理不力。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对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但处理起来往往阻力重重,一拖再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这种现象不改变,中国的安全生产状况就不可能好转。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中,对违法的单位、人员如何进行处罚都有明确规定,必须坚持执行这些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把安全监督工作提高到应有的重要位置,这样才能在实践中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执法的权威。
严肃、认真地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有力保证。
(5)把好广大从业人员这一关,认真、自觉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
认真有力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目的在于保护广大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因此,广大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和职工必须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地履行《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生产安全顺利地进行,把“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从业人员这一关,通过教育、培训,做到全体从业人员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操作规程。
通过加强安全管理等措施,使广大从业人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只要把生产从业人员这一关把好了,顺利地贯彻、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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