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河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考核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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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河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考核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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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河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考核表
塔河县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考核表
被考核单位:
考核人:
2014年月日
类别
工作内容
工作项目
工作时限
考核标准
责任主体
督办部门
考核得分
一、2014年完成工作(60分)
(一)研究卫生资源优化配置(2分)。
1、制订医疗机构服务体系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布(1分)。
8月30前
未制定或未公布不得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发改局、编委办
2、支持、引导县域内医疗资源优化整合(1分)。
12月31日前
资源配置合理。
应整合未整合不得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编委办
(二)建立科学补偿机制(4分)
制订出台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具体补偿办法,医院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价格调整、财政投入和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
县级公立医院通过内部挖潜消化5%左右,同级政府在原补助基础上适当增加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确保公立医院正常运行。
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由县政府回购。
中药饮片暂不取消加成政策(4分)。
8月28日前
有政府印发的补偿办法补偿渠道明晰。
未制定或制定但不明晰均不得分。
县级政府
财政局
(三)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6分)。
1、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调整价格(2分)。
8月20日前
有政府(或部门)印发的调价方案,调价类别或项目明确。
未调价扣2分,调价未纳入医保政策扣4分,群众个人不合理负担增加不得分。
县级政府
物价局
2、按照《方案》制订出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细则(2分)。
8月25日前
3、原则上不加大群众费用负担比例(2分)
8月25日前
(四)及时调整基本医保政策(5分)。
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后,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报销,在总量平衡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基本医保报销项目政策(5分)。
8月21日前
有政府(或部门)印发的医保政策调整方案,调整类别或项目明确。
县级政府
卫生局、人社局
(五)落实政府投入政策(7分)。
1、县级政府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承担主要投入责任,要合理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全面落实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别购置、重点专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等政府投入政策。
2014年,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其余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保障(3分)。
8月30日前
有政府(或部门)印发的投入政策办法,投入方向与资金来源明确。
未制定办法不得分,投入方向与资金来源不明确不得分。
县级政府
财政局
2、禁止公立医院举债新建医院或举债新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对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医用设备,县级人民政府制订回购计划或转变负债主体,将负债纳入地方政府负债范围(2分)。
12月31日前
有政府印发的办法,明确负债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并划转债务。
未明确负债主体、未划转债务主体均不得分。
县级政府
财政局
3、将公立医院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工资从单位剥离出来,按照有关政策妥善落实(2分)。
10月31日前
政府印发了具体办法,并剥离。
未剥离的不得分。
县级政府
人社局
(六)破除以药补医机制(4分)。
县级公立医院都要取消药品加成政策(4分)。
9月1日前
从9月1日起,按照要求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
未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的,实行一票否决。
县级政府
卫生局
(七)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4分)。
1、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公立医院法人主体地位。
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逐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1分)。
9月1日前
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责权关系明确。
未建立的不得分。
县级政府
编委办、人社局、财政局
2、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人员聘用权、院内人员绩效分配权(1分)。
9月31日前
有政府或部门文件,法人地位落实。
未落实的不得分。
县级政府
编委办、人社局、财政局
3、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县级公立医院领导职务(1分)。
10月31日前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没有兼任县级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有兼任的扣5分。
县级政府
编委办、卫生局
4、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属地化管理职责,行使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职能(1分)。
12月31日前
未能有效履行职能的扣10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
(九)提高基本医保筹资标准(2分)。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320元,政府人均新增补助40元(2分)。
10月31日前
未完成的,扣2分。
县级政府
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
(十)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监督和制约,所有试点县(市)都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4分)。
1、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协商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监督考核与评价办法、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办法及服务管理协议,明确监管流程并规范查处程序(2分)。
10月31日前
有一项未达要求的扣2分
县级政府
人社局、卫生局
2、加强城乡医疗救助,推进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2分)。
11月31日前
未建立或建立不规范的不得分。
县级政府
民政局、人社局、卫生局
(十一)建立院长选拔聘任制度(2分)。
1、完善院长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问责机制,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对院长实行年薪制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1.5分)。
9月31日前
未按规定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的不得分。
违反规定与经济收入挂钩的,扣2分。
县级政府
编委办、人社局
2、加强院长管理能力培训,探索建立院长任职资格管理制度(0.5分)。
9月32日前
未达要求不得分。
卫生局、人社局、编委办
(十二)确定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总量(2分)。
结合卫生区域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总量,实行动态调整(2分)。
9月31日前
未达要求不得分。
县级政府
编委办
(十三)改革人事制度(4分)。
1、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1分)。
9月31日前
未建立机制或未按要求和规定程序实行岗位管理的,不得分。
县级政府
人社局、编委办、卫生局
2、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设定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的医、药、护、技各职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1分)。
10月31日前
未达要求不得分。
县级政府
编委办、人社局、卫生局
3、落实县级公立医院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1分)。
11月31日前
未落实的,扣4分。
县级政府
人社局、卫生局
4、妥善安置未聘人员(1分)。
12月31日前
未能有效安置编内未聘人员不得分。
县级政府
人社局、卫生局
(十四)结合医疗行业特点,改革完善医务人员薪酬制度,稳步提高医务人员收入水平(5分)。
1、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1分)。
10月31日前
未达要求不得分。
县级政府
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
2、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1分)。
10月31日前
未达要求不得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
3、探索建立院长和科室主任、关键岗位年薪制,具体办法由地方制定(1分)。
11月31日前
应建立未建立年薪制的,不得分
县级政府
人社局、卫生局
4、公立医院人均院内年收入总额不能低于原收入水平。
鼓励医院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的医疗技术收入,允许公立医院医生通过多点执业获取合规报酬(2分)。
12月31日前
低于原收入水平不得分,提供优质服务未获得合理收入或多点执业未增加合规报酬的不得分。
县级政府
人社局、卫生局
(十六)落实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公立医院的各项工作,明确派驻人员、时限、地点(4分)。
1、以多种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医院分工协作机制(1分)。
9月31日前
未建立不得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
2、全面落实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公立医院制度,提高县级医院技术和管理水平(1分)。
10月31日前
未落实不得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
3、制定具体办法,采取政策支持、授予荣誉等措施,引导城市大医院在职学科带头人、医疗骨干全职或兼职到县级公立医院工作,并为其长期在县级公立医院工作创造条件(1分)。
11月31日前
落实到位得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
4、鼓励已退休的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到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分)。
12月31日
落实得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人社局
(十七)改革范围明确(5分)
按照《黑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4﹞34号)要求,将县级政府综合医院、中医院等同步纳入改革范围,同步推进(5分)。
9月30日前
未同步推进改革一票否决。
县级政府
卫生局
二、2014年落实工作(25分)
(一)研究卫生资源优化配置(1分)。
要办好1所县级公立医院,要健全完善中医医药(民族医药)相应科室,确保较好的提供中医医药(民族医药)服务(1分)。
12月31日前
医疗机构设置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中医医疗机构或中医科健全。
未优化到位不得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
(八)组织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5分)。
1、县级公立医院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集中采购(0.5分)。
9月1日实施
未按要求采购的扣7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
2、允许各地跨地域联合网上点击采购、配送(0.5分)。
9月1日实施
本地采购不上来又未能联合采购的,扣1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
3、建立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采购衔接机制,县级公立医院要按照规定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规定品种的80%,基本药物使用总费用比例不低于药品总费用的35%(1分)。
9月1日实施
未达到要求品种的扣0.5分,未达到费用要求的扣0.5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
4、药品配送由中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到位(0.5分)。
9月1日实施
药品不配送或配送不及时,未及时上报的,扣1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
5、药款按照规定及时回款,不得产生新的药品负债(0.5分)。
9月1日实施
产生新的药品负债的,扣7分
县级政府
财政局
6、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及配送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不良记录工作机制和市场清退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予以清退。
对中标药品生产企业的不良记录和清退信息,向全社会公布(1分)。
9月1日实施
未建立不良记录,未能有效反映问题的,扣1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
7、开展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县级公立医院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开展网上交易。
(1分)。
9月1日前落实
未按要求采购的扣1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
(十)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监督和制约,所有试点县(市)都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7分)。
1、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利用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控制,逐步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的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机制(1分)。
10月31日前
未落实不得分。
县级政府
人社局、卫生局
2、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控,监测、考评和监督检查结果与医保实际付费挂钩(1分)。
11月31日前
未落实不得分。
县级政府
人社局、卫生局
3、推行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结合基金收支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探索总额预付办法。
各统筹地区要探索按照基金支出总额确定对每一种付费方式的总额控制指标,根据不同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类别、特点以及承担的服务量等因素,落实到每一个定点医疗机构、每一个结算周期,并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
探索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和住院及门诊大病保障按病种付费支付方式,以及平均定额付费、按病种付费、按人头、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1分)。
11月31日前
未落实不得分。
县级政府
人社局、卫生局
4、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费用。
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结算周期,明确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拨周转金的条件和金额(1分)。
12月31日前
未落实不得分。
县级政府
人社局、卫生局
5、探索将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与服务考评结算挂钩,在经营周期内按“结余奖励、超支分担”原则实行弹性结算(1分)。
12月31日前
未落实不得分。
县级政府
人社局、卫生局
6、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年底前全面推开(1分)。
10月31日前
未落实不得分。
县级政府
人社局、卫生局
7、规范、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基本医疗保险(1分)。
12月31日前
未落实不得分。
县级政府
人社局、卫生局
(十三)改革人事制度(1分)。
积极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
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新进人员应依据空缺岗位实行公开招聘(1分)。
10月31日前
未落实不得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人社局
(十五)健全县级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制度(2分)。
将公益性、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公立医院内部也要建立与工资水平、个人发展关联的评价激励机制(2分)。
12月31日前
未落实不得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
(十六)落实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公立医院的各项工作,明确派驻人员、时限、地点(2分)。
县级公立医院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帮扶指导和人员培训。
通过推荐优秀管理人才参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聘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水平(2分)。
10月31日前
未落实不得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
(十七)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医疗质量安全、费用控制、财务运行等监管(3分)。
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加强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管理,加强对高额医疗费用、抗菌药物、贵重药品以及高值医用耗材使用等的回溯检查力度,做好医疗费用增长情况的监测与控制,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检验等行为(3分)。
12月31日前
未落实不得分。
县级政府
人社局、卫生局
(十八)积极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公开(2分)。
推进县级医药卫生信息资源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远程医疗系统建设试点,推进远程医疗服务。
强化信息系统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隐私。
建立完善医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考核档案,记录医务人员各项基本信息、年度考核结果以及违规情况等(2分)。
10月31日前
未落实不得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
(十九)促进和谐医患关系(2分)。
强化医务人员人文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新风正气,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强化问责制,坚决查处违规、严重失误或失职渎职行为建立医疗纠纷三调解一保险机制,即完善院内调解,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医疗责任险。
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和“医闹”等违法犯罪行为(2分)。
12月31日前
未落实不得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司法局、公安局
三、2014年启动工作(15分)
(一)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人才、技术和服务能力建设(1分)。
研究县级公立医院能力建设标准(1分)。
2014年12月31日前
未启动不得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
(二)加强县中医院和县级医院中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1分)。
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1分)。
2014年12月31日前
未启动不得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
(三)建立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1分)。
建立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结算并拨付资金(1分)。
2014年12月31日前
未启动不得分
县级政府
人社局、卫生局
(四)设定各种指标上限(1分)。
研究设定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使用率、药占比、次均费用、参保人员负担水平、住院率、平均住院日等指标的上限(1分)。
9月31日前
未启动不得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人社局
(五)加强院长管理能力培训(1分)。
探索建立院长任职资格管理制度(1分)。
10月31日前
未启动不得分
县级政府
编委办、卫生局
(六)健全医院内部决策执行机制,完善以安全、质量和效率为中心的管理制度(1分)。
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分析和报告制度。
根据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县级医院成本核算工作,夯实管理基础,提高经济管理精细化水平(1分)。
10月31日前
未启动不得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财政局
(七)推进分级诊疗,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就医制度(1分)。
建立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便捷的转诊通道,县级公立医院为基层转诊患者提供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便利。
充分发挥医保的杠杆作用,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间的报销比例差别。
完善县外转诊和备案制度,努力提高县域内就诊率(1分)。
2014年12月31日前
未启动不得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人社局
(八)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医师能力培训(1分)。
研究实施专科特设岗位计划,加强县级公立医院骨干医师培训,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1分)。
2014年12月31日前
未启动不得分
县级政府
人社局、卫生局
(九)建立健全县域内信息系统(1分)。
加快县级人口健康信息数据整合,逐步推进跨机构、跨区域、跨卫生业务的健康信息、就诊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1分)。
2014年12月31日前
未启动不得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人口计生局、人社局
(十)研究完善医疗质量、技术、安全和服务的评估监督制度(1分)。
探索建立社会监督评价体系,改革完善医疗服务的社会评价、监督制度,全面、客观地评价医疗质量、行风建设等(1分)。
2014年12月31日前
未启动不得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
(十一)积极发展医疗责任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1分)。
探索建立医疗风险共担机制(1分)。
2014年12月31日前
未启动不得分
县级政府
人社局、卫生局、民政局
(十二)用医保政策鼓励中医药诊疗服务(1分)。
通过基本医保政策鼓励、引导广泛开展优势比较突出、临床效果相对较好的中医药诊疗服务(1分)。
2014年12月31日前
未启动不得分
县级政府
人社局、卫生局
(十三)举办医疗机构联合体(简称医联体)(2分)。
推进县域内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组建紧密型医联体,实现人员、技术、资本、设备、信息纵向充分流动,带动基层医疗机构发展。
(2分)。
2014年12月31日前
未启动不得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物价局
(十四)鼓励引导社会办医(1分)。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放宽准入范围,简化工作手续和程序,扶持社会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形式举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最大限度地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进入医疗领域,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政策。
县域内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可结合实际对富余部分予以改制。
改制的公立医院,在土地、投融资、价格、产业政策等方面享受公立医院的相同政策。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改制后的公立医院,按规定享受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1分)。
2014年12月31日前
未启动不得分
县级政府
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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