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施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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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施工
深圳市建筑施工
百强企业评选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促进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市施工企业和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建筑法规和本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深圳建筑业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均可参加深圳市建筑施工百强企业评选。
(下称百强企业评选)
第三条百强企业评选是对在本市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会员企业,实行建筑业总产值、利润、纳税,获奖情况四项硬指标、企业经营管理各方面工作以及不良记录扣分等项目,进行综合实力排序后作出的综合评价。
每年进行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情况下,8月份起接受申报,具体申报以通知时间为准。
第四条百强企业评选工作遵循“协会组织、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此项工作由深圳建筑业协会“企业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实施。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度不得参加“百强企业评选”:
1、不能提供有效的建筑施工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建筑施工安全许可证;
2、受降低资质等级处分的企业;
3、经核实申报材料虚假的企业。
第二章评选内容与标准分值
第六条百强企业评选采用满分为1000分的记分方法,四项硬指标占总分的80%,即满分800分。
经营管理方面的工作占总分的20%,不良行为记录及各类扣分项实行定量减分制,各项扣分之和大于100分者,取消其金、银质品牌企业的参评资格。
一、四项硬指标所占分值如下:
1、申报年前二年完成产值总和满分250分;
2、申报年前二年已完税总和满分250分;
3、申报年前二年度完成利润情况满分100分;
4、申报年前二年的获奖情况满分200分;
二、经营管理方面工作所占分值:
(指申报年前二年的情况)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四级指标
经
营
能
力
65
分
业务规模
15分
工程结算收入10分
新签建筑业合同总价款5分
业务效率
20分
建筑业利润率(建筑业利润总额/工程结算收入)10分,单位净资产收入贡献率(工程结算收入/净资产)10分
人力资源
10分
执业资格4分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总数1分,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总数/平均缴纳社保职工人数1分,
具有其他执业资格人数1分,
接下表
接上表
(同
上
列)
经
营
能
力
65
分
同
上
列
(同上)
具有其他执业资格人数/平均缴纳社保职工人数(具有其他执业资格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注册资格: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公共设备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
)1分
工程技术人员
2分
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总数1分
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总数/平均缴纳社保职工人数1分
技术工人
4分
中高级技术工人总数2分
中高级技术工人总数/平均缴纳社保职工人数2分
设备水平
5分
1、企业是否拥有与企业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检测设备、作业机具2.5分
2、企业机械化施工水平2.5分
技术能力
10分
1、企业经地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可的技术成果4分
2、企业技术专利获得情况4分
3、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可的新技术引用情况2分
代表工程
5分
企业近三年已完工的代表性工程及其规模、技术先进性、工程难度、工程质量等5分
管
理
能
力
85
分
管理层素质
10分
企业管理层知识结构是否合理,管理经验是否丰富2分,任职期间管理绩效如何2分,有无重大决策失误2分,管理层是否稳定2分,管理层是否存在优良和不良记录2分。
战略计划
10分
企业是否制定有理性、科学的中长期发展规划3分,经营目标是否明确和可行3分,为实现经营目标所采取的经营策略和管理措施是否有效4分。
接下表
接上表
(同
上
列)
管
理
能
力
85
分
基础管理
10分
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合理2.5分,各项规章是否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2.5分,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经管要求2.5分,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明确的激励约束机制2.5分。
合同管理与法律事务管理10分
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2分,合同履约情况2分。
工程合同纠纷中,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情况,及效果6分。
项目管理
20分
项目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流程是否健全、有效10分,项目的资金管理、材料管理、工期管理、分包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机构建立、人员配置和管理措施是否科学、有效10分。
质量管理
5分
实施情况
2.5分
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的各种制度是否得以贯彻执行,以及实际执行情况。
2.5分
工程质量
2.5分
工程合格率(年内合格工程数量/年内验收工程总量)2.5分
安全管理
5分
实施情况
2分
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各种制度是否得以贯彻执行,以及实际执行情况。
2分
施工安全
3分
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工程结算收入(百万元)1分
安全事故重伤人数/工程结算收入(百万元)1分
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总额/工程结算收入(百万元)1分
接下表
接上表
环保管理
5分
实施情况5分
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的各种制度是否得以贯彻执行2分,以及实际执行情况。
3分
企业文化
10分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视程度3分,企业文化建设方面采取的措施和成效3分,企业文化对公司经营与发展的影响、企业文化对员工的凝聚力和对社会的影响力等4分。
财
务
实
力
50
分
偿债能力
20分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6分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4分
利息保障倍数(净利润+税金+利息净支出)/利息支出4分
债务保障倍数(净利润+税金+利息净支出+折旧+摊销)/总债务6分
盈利能力
20分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资产总额)6分
总资产报酬率(净利润+税金+利息净支出)/平均资产总额4分
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净额)6分
盈利现金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4分
发展能力
10分
二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二年前年末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开2次方—1]×100%(5分)
二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当年所有者权益/二年前年末所有者权益)开2次方—1]×100%(5分)
三、不良行为记录及有关扣分规定,详见扣分规则及调整条款。
第三章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第七条申报企业的资料,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四项硬指标:
1、施工总产值:
指申报期前二年企业当年实际完成的施工总产值,以企业年终统计报表为准,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已完税总和:
指申报年前二年建筑施工的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三者之和,以企业提供的税务部门出据的纳税证明为准;
3、利润:
指申报年上二年度企业财务年终报表中,所完成的利润总额为准,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获奖情况:
需提供申报年前二年度所获奖项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获奖的工程必须是本市的工程或本市企业在外地承担的工程,其他工程不予计分);
二、企业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详见《百强企业评选动态管理申报表》中的相关要求。
三、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以申报年上一年度市建设信息网上公布的记录和有关政府主管部分行政处罚的文件为准;
第四章评审机构、职责及程序
第八条深圳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是“百强企业评选”的审定机构。
第九条“评委会”是“百强企业评选”的实施机构。
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协会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和有关部门领导担任,委员由协会专家库专家担任。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由秘书处有关人员组成,秘书处企业管理部牵头,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编制评审方案,抽取专家,组织评审,汇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等日常工作。
第十章“评委会”的职责:
1、审定详细的评审方案,并组织实施;
2、提交“百强企业评选”结果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十一条“评委会”下设若干个评审组,其职责为,执行“评委会”审定的评审方案,审查核实申报材料,评分并汇总送“评委会”排名。
第十二条评审程序:
1、评审组评审排名;2、评委会审定“百强企业”入围名单;3、评委会审查“百强企业”等级及初选名单;4、向社会公示;5、常务理事会审定,其中金质品牌企业数量采用无记名投票确定;6、表彰。
第五章记分方法及奖、扣分规则
第十三条四项硬指标的记分方法:
1、按企业所在评选系列,经专家组审核确定的四项硬指标,排名第一者为该项指标的满分;
2、其他企业该项指标的得分,用某企业的审核确定值,与该项指标第一名相比,乘以标准分即为某企业该项指标的应得分。
第十四条经营管理各方面工作的记分方法。
1、按三个序列,求出每项指标的平均值,凡在平均值±5%范围内者,按二级指标标准的50%计应得分;
2、在平均值±20%以内者为一档,在平均值20%以上者为另一档。
具体应得分由专家组评定;
3、已分解至三级或四级指标者,参照前款办理。
4、非量化指标或不宜采用前述办法评定应得分者,由专家组评定应得分数。
第十五条获奖加分规则:
百强企业评选的获奖情况,系指申报年前两年取得的综合业绩,各种证书须在有效期以内,具体加分如下。
一、“四优”方面的获奖加分规则,
1、获国家、省、市级优秀企业每次分别加50分、30分、10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项时,取最高分值,不重复记分,下同。
);
2、获国家、省、市级优秀企业家每人1次分别加30分、20分、10分;
3、获国家、省、市级优秀项目经理每人1次加30分、20分、10分;
4、获优秀总工程师每人次加10分。
二、工程质量及其他方面获奖加分规则,
1、获中建协鲁班奖,中施协国家优质工程奖,以及国家级用户满意工程的,主承建单位每项加50分;参建单位每项加20分;
2、获金牛奖及用户满意工程的,主承建单位每项加40分;参建单位每项加15分。
3、获省优质工程奖及用户满意工程的,主承建单位每项加30分;参建单位每项加10分;(外驻企业必须在获得市优工程奖的基础上获奖的)
4、获市优工程奖的按:
(1)工业、民用建筑
建筑面积在5000—10000M2的,主承建单位每项加10分,参建单位每项加3分;
建筑面积在10000—40000M2之间的,按线性关系加分;
建筑面积在40000M2以上的,主承建单位每项加25分,参建单位每项加8分;
(2)市政工程:
投资额1000—5000万的每项加10分;
投资额5000—10000万的每项加15分;
投资额10000—20000万的每项加20分;
投资额20000万以上的每项加25分;
(3)获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
10000M2以下的每项加5分;
10000M2以上的每项加10分;
5、获国家级专业工程质量奖的每项加40分,获省级专业工程质量奖的每项加20分,获市级专业工程质量奖的每项加10分。
三、双优工地及其他方面获奖加分规则,
1、获省级双优工地奖的每项加20分;
2、获市级双优样板工地奖的每项加20分;
3、获市级双优工地奖的
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下的每项加5分;
建筑面积在10000—20000M2的每项加10分;
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每项加15分。
四、其他方面获奖加分规则,
1、获市级“重合同守信用”荣誉,以年度计,每年度加10分(以二年度为限最多加20分);
2、获国家、省、市级QC小组奖的每一项分别加30分、20分、10分;
3、推进科技进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方面获表彰、表扬、奖励等荣誉,每次加10分;
4、工法,获国家、省、市级工法的,每项分别加50、30、20分。
五、同一获奖项目,按最高级别的标准记奖,不重复记奖。
第十六条 扣分规则:
一、经营行为扣分,
1、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每次扣10分;
2、采用不正常手段承接工程,经核查属实的每项扣10分;
3、拖欠人工工资行为,经查实有投诉依据的每次扣10分;
4、工程施工中存在非法转、分包情况的扣10分;
5、施工单位违反合同条款的扣10分。
二、工程质量内容及扣分规则
1、在国家、省、市各项大检查中,受通报批评和处罚的,每次扣分分别为30、20、10分;
2、发生三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每起扣50分;
3、发生四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每起扣30分;
4、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每起扣20分;
5、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保修期内有工程质量投诉,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实施工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每次扣10分;
6、经核实隐瞒工程质量事故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每次扣10—30分。
三、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内容及扣分规则
1、国家、省、市各次大检查中受通报批评和处罚的,每次扣分分别为30、20、10分;
2、发生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50分;
3、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30分;
4、发生一般工程安全事故的,每次扣20分;
5、经核实隐瞒伤亡事故不报的,每次扣10—30分(根据情节轻重);
6、因施工燥音等环保方面的问题,受到市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者,每项扣5分。
7、安全与文明施工被有效投诉的,每次扣5分。
会员单位在报送时间截止前,发现未向深圳建筑业协会如实申报违规违章情况的,将取消评比资格。
四、申报资料缺项,数据前后矛盾,资料装订不符合要求的最高扣10分;
第十七条除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工程事故者外,工程项目的奖、扣分按以下规则调整:
1、年均产值为1亿元者,系数为1;
2、年均产值为>1亿元≤2亿元,系数为0.9;
3、年均产值为>2亿元≤4亿元,系数为0.8;
4、年均产值为>4亿元≤8亿元,系数为0.7;
5、年均产值为>8亿元,系数为0.65;
6、年均产值为>0.5亿元≤1亿元,系数为1.1;
7、年均产值为>0.25亿元≤0.5亿元,系数为1.2;
8、年均产值为≤0.25亿元,系数为1.3;
获奖得分按调整后的得分进行排序,扣分按调整后的得分直接扣分。
第六章表彰
第十八条百强企业评选表彰方式:
1、评选出的百强企业,按三个序列予以表彰,分别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2、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分设金、银、铜质品牌企业称号;
3、劳务承包企业,仅设金、银质品牌两级称号;
4、金质品牌企业的数量,控制在该序列会员总数的10%以内;银质和铜质品牌企业的评选表彰数量由评委会提出,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5、获金、银、铜质品牌的企业,将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建筑业》杂志和深圳建筑业网上予以表彰。
同时授予奖牌和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凡在《深圳特区报》上公告的获奖企业,按评选成本适当收取登报费用。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企业综合评价百强企业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深圳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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