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技术推广科研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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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技术推广科研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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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技术推广科研审批
军用技术推广科研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军用技术推广科研(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国防科技民用专项科研项目和军用技术推广专项审批。
子项名称:
军用技术推广专项审批。
审批类别:
正在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
项目编码:
48018-5。
三、办理依据
(一)《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16条:
科研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程序:
1.论证申报。
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印发的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组织所属单位开展科研项目的论证,编制科研项目建议书。
科研项目建议书重点论证开展科研的必要性、现有的研究基础(含已掌握的知识产权)、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研究经费匡算等。
2.形式审查。
国防科工局对科研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科研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与指南要求、承研单位的资格要求和科研项目建议书的完整性等。
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建议书退回申报单位。
3.评审与评估。
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研项目建议书,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重点审查科研项目的必要性,研究目标、研究方案与研究经费的合理性等,并将评审或评估意见反馈项目主管单位。
4.批复。
国防科工局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商财政部审批科研项目建议书。
批复中应明确项目名称、承研单位、研究目标、研究周期和经费概算等。
(二)《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17条:
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审批程序:
1.论证申报。
项目主管单位依据国防科工局的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有关项目申报通知,组织承研单位开展科研项目论证,编制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国防科工局。
科研项目任务书重点论证具体技术方案、主要进度节点和阶段目标要求、任务分工、研究经费细化测算、预期的研究成果(含知识产权)等。
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还应进行技术储备、研制风险、投资效益等分析。
2.形式审查。
国防科工局对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与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以及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有关要求的符合程度等。
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退回申报单位。
3.评审与评估。
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
重点审查科研项目研究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与目标要求、任务分工、研究周期、研究经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等,并将评审或评估意见反馈项目主管单位。
4.批复。
项目主管单位按照评审或评估意见,修改完善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防科工局依据评审或评估意见审批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应明确项目名称、承研单位、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技术方案、研究成果、研究周期、研究经费、任务分工及经费分配等。
(三)《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29条:
调整申请办理条件: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单位及承研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批复内容,出现以下情况的,按程序报国防科工局审批调整。
1.改变科研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或技术指标的;
2.增加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或提高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比例的;
3.主要承研单位发生变更的;
4.研究周期预计需要延长6个月以上的;
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37条:
科研项目申请验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批复的各项内容;
2.完成财务决算审计,有明确的审计结论;
3.研究成果为实物或软件的,要完成相关测试,有测试报告和测试结论;
4.按档案部门规定完成归档资料编写。
(五)《军用技术推广专项管理细则》第13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程序:
1.形式审查。
国防科工局对主管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年度项目指南和申报条件,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议书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主管单位,并说明理由。
2.评审。
国防科工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受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
主要评审项目的必要性、知识产权状况、研制目标和内容、经费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效益预测等。
3.意见反馈。
国防科工局将评审结果通告主管单位。
主管单位如有不同意见,在收到通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国防科工局。
4.立项批复。
根据申报项目评审意见和专项年度财政经费测算,国防科工局商财政部批复立项。
批复应明确主要研制目标、研制周期、研制经费、后续论证要求等。
评审通过、未批复的可列为下一年度批复备选项目。
(六)《军用技术推广专项管理细则》第15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
1.形式审查。
国防科工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项目建议书批复,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符合要求的,国防科工局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主管单位限期修改补正后,再行受理。
2.评审。
国防科工局对受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主要评审项目研制目标与内容、技术方案、研制进度、任务分工、研制经费、预期成果、风险及效益分析等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修改完善。
国防科工局及时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情况通知主管单位。
通过评审、需要修改的,主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修改后报国防科工局;未通过评审的,主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重新编写,并报国防科工局组织再评审。
再次评审仍未通过的,国防科工局撤销项目建议书批复。
4.批复。
国防科工局按项目向主管单位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细化明确研制目标、主要内容及任务分工、研制周期、研制经费、组织实施管理要求等。
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
(七)《军用技术推广专项管理细则》第19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批复内容。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单位应及时报国防科工局审批调整。
1.变更项目目标、主要研制内容,或降低技术指标;
2.变更项目承担单位;
3.增加中央财政经费或总投资额调整10%以上;
4.研制周期延长1年以上。
(八)《军用技术推广专项管理细则》第28条:
项目原则上应在批复的研制周期内完成验收。
项目验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各项研制内容;
2.达到项目批复的研制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要求;
3.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有明确的审计结论;
4.完成项目归档资料编写,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受理机构
国防科工局。
五、决定机构
国防科工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申请人条件:
各军工集团公司和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应通过机要以集团文件或部门文件形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机要交换:
国防科工局科技与质量司。
2.现场接收:
国防科工局科技与质量司。
(二)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00—12:
00,下午13:
00—17:
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办理流程
图1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办理流程图
(二)调整申请办理流程
图2调整申请办理流程图
(三)验收申请办理流程
图3验收申请办理流程图
十一、办理方式(具体事项根据实际选择)
(一)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办理流程参见图1。
(二)调整申请办理流程参见图2。
(三)验收申请办理流程参见图3。
十二、审批时限
具体事项审批时限参见图1、2、3。
其中:
办理过程中所需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阶段,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国防科工局关于20XX年军用技术推广科研项目立项的批复》、《国防科工局关于20XX年军用技术推广科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国防科工局关于军用技术推广科研XXXX项目调整申请的批复》、《国防科工局关于20XX年军用技术推广科研项目验收的批复》。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机要投递将批复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军用技术推广专项细则》,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主管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印发的年度项目指南和申报条件,组织项目论证和建议书编制;
2.国防科工局将评审结果通告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如有不同意见,在收到通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国防科工局;
3.主管单位依据国防科工局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承研单位开展科研项目论证,编制科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国防科工局;
4.国防科工局及时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情况通知主管单位。
通过评审、需要修改的,主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修改后报国防科工局;未通过评审的,主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重新编写,并报国防科工局组织再评审。
再次评审仍未通过的,国防科工局撤销项目建议书批复;
5.主管单位按照国防科工局项目批复及有关要求,编报年度计划建议;
6.国防科工局对其组织验收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查,并向主管单位批复验收,主管单位对其受托组织验收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查,并向承担单位批复验收,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7.未通过验收评审的项目,国防科工局应及时告知主管单位,或由受托验收的主管单位告知项目承担单位,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二)依据《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军用技术推广专项细则》,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主管单位对项目建议书进行严格审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渠道的唯一性,并将项目汇总、排序后报国防科工局;
2.主管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严格审查,按项目向国防科工局提出批复申请;
3.项目主管单位在上报科研项目建议书和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提交科研项目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渠道的唯一性作出承诺;
4.主管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转发国防科工局下达的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转发文件须抄送国防科工局;
5.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批复内容。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单位应及时报国防科工局审批调整:
(1)变更项目目标、主要研制内容,或降低技术指标;
(2)变更项目承担单位;
(3)增加中央财政经费或总投资额调整10%以上;
(4)研制周期延长1年以上。
6.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单位应及时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终止:
(1)因技术发展或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失去研制意义;
(2)技术、经济指标已低于国内同类水平或无法实现;
(3)自筹经费或配套条件无法落实;
(4)承担单位的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继续实施;
(5)项目因不可抗力无法按计划执行。
7.项目终止或撤销后,主管单位组织承担单位在1个月内完成项目决算,连同已开展工作总结、阶段性成果、固定资产购置等情况一并上报国防科工局。
项目剩余中央财政经费全部上缴国库;
8.主管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督促承担单位有效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对项目执行情况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9.主管单位应组织承担单位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完成对项目阶段情况的总结,并结合项目检查情况报国防科工局。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主管单位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局报告;
10.主管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向国防科工局上报下一年度项目验收计划建议;
11.项目研制任务完成后,主管单位应组织承担单位编制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按国防科工局下达的项目验收计划开展相关工作。
不能按期验收的,主管单位应向国防科工局提交延期验收申请报告;
12.主管单位受国防科工局委托组织项目验收评审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防科工局。
十七、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
(010)88581472。
(二)现场咨询:
国防科工局政务大厅或科技质量司。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
(010)88581256、(010)88581422。
(二)电子邮件投诉:
xzsp@(内容不得涉密)。
(三)信函投诉:
国防科工局综合司或直属机关纪委(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48)。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二)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00—12:
00,下午13:
00—17:
00。
(三)乘车路线:
10、92、121、603、612、运通106。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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