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产权交易情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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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产权交易情况
2009:
中国产权市场
金融资产交易年度报告
年度主题:
政策突破是否带来业务井喷
中国产权市场创新联盟
2010年4月
前言
2009年是中国经济从容应对、攻坚克难、经受考验的一年,对于中国产权市场金融资产交易业务而言也是政策频出、创新求变、发展进取的一年。
2009年以来,《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继进入正式实施期,政策对金融资产进入产权市场的影响力度明显加大。
一方面,一系列新政的出台促进了金融资产持有机构同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双方了解进一步加深,业务合作上了一个新高度。
另一方面,政策频出和行业创新也造成了金融资产进场交易进入到政策消化期,此外受全球性金融危机和最高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影响,产权市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开展受阻,产权市场金融资产交易业务自2003年以来的跨越式发展脚步有所放缓,进入到一个相对低潮期。
作为中国产权市场金融资产交易处置的领军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在2009年克服不利局面,将业务重点向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及并购贷款服务倾斜的同时,积极探索《会议纪要》出台后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促进金融资产业务的开展,同时积极配合新政出台,制定出《金融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为拓展金融企业产权转让业务奠定基础。
在业务创新方面,北交所抓住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出台的契机,积极拓展并购贷款业务,与国开行等金融机构签署“并购贷款合作协议”,促成了工行和首创股份签署的国内并购贷款第一单,从而赢得市场认同。
进入2009年,政策突破成为产权交易机构金融资产交易业务的关键词,产权市场发现价格、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已经为社会各界所广泛认同,其作为调节经济结构助推器、推进市场优化配置的作用更是为外界所看重。
2009年以来一系列新政新规的实施,必将在长远意义上推动产权市场合法、规范、顺畅、稳定、低成本、高效率地进行金融资产处置。
《2009:
中国产权市场金融资产交易年度报告》正是以梳理相关政策为主线,重点分析了产权市场处置金融资产的政策环境和宏观趋势,报告撰写组也专门针对产权交易机构、市场投资人和中介机构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就相关政策出台的背景和后续细化内容访问了业内专家学者,最终汇总产、学、研多方的研究成果进行信息归纳,力争多角度、多侧面地客观反映2009年产权市场处置金融资产的新变化,并结合北交所在制度建设和业务模式创新上的实践经验,对金融资产进场交易问题进行详尽分析。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10年两会报告中明确指出:
要积极扩大直接融资,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扩大股权和债券融资规模,更好地满足多样化投融资需求。
以2009年为坐标,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产权市场在制度建设上已经进一步成熟和完善,以此为契机,金融资产交易必将在未来成为产权市场的焦点。
产权市场作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企业国有产权方面已经形成的一整套完备的规则、办法和经验,将其复制到其他的公有资产上已经成为业界共识。
随着金融界人士对产权市场这一公有产权阳光流转通道认识程度的不断加深,金融资产进场必将在可预见的未来再度迎来高峰期。
政策突破
2009年是一个政策突破年。
对产权市场金融资产交易业务而言,面临的最大挑战和最大机遇可以说都来自于政策。
在金融资产交易的各个领域,政策突破给整个业界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甚至是颠覆性的。
通过对产权交易机构的问卷调查,数据显示有91.6%的被调查机构认为政策是影响2009年产权市场金融交易的决定性因素,认为新政策对产权市场金融交易产生积极影响的占到调查人的33.4%,认为产生消极影响的占17.8%,另有48.8%的被调查者认为新政策给产权市场金融交易带来了更大的不确定性,其实施效果有待继续观察。
在2009年实施和颁布的具有重要意义与影响的的法律、法规、政策包括:
《企业国有资产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下面就对这些政策如何影响、从哪些方面影响了产权市场中金融资产交易业务进行具体分析。
表1产权市场金融资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出台时间
2008年12月9日《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下发
2009年3月17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正式颁布,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
2009年4月3日《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正式下发
2009年5月1日《企业国有资产法》正式实施
2009年6月25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正式颁布
2009年12月27日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
据对产权交易机构的调查显示,接近50%的被调查机构认为一系列的政策出台对产权市场来说是利好消息,会给产权市场金融资产交易带来明显的积极影响。
但也有三分之一的机构表示新政策的影响还不确定,有待观察。
基于此,接近一半的产权交易机构对2010年的金融资产交易充满信心。
《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年10月28日,《企业国有资产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正式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含义及其范围作出了界定,恰恰是这些本源性的规定对产权市场的发展起到了支撑性的作用,被产权市场从业人士喻为是一部“根本大法”。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这也是中国首次以共和国法律的高度肯定产权交易机构的地位。
在外界看来,这部法律给产权市场颁发了一个身份证明,明确产权市场受到国家级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依据该条文,国有资产转让,仅限于转让国有独资企业的出资,转让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权或股份的行为,而国有出资企业转让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则不是该法所规定的国有资产转让。
《企业国有资产法》还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国有资产转让的方式,确立了产权市场的地位。
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公开、公平、公正地运用产权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实现市场化交易,已经成为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企业国有资产法》另一个重要的意义是覆盖了对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金融国有资产的监管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截至2007年末,中央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总额1.2万亿元,占全部实收资本的80%以上,管理的资产总额已逾40万亿元。
目前现有相关证券、期货、商业银行、基金等金融类企业法律法规,均未明确对金融国资的监管。
之前很长时间,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存在很多部门并行的局面,除了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国资部门监管的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之外,还有财政部监管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部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中央汇金公司监管的9个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以及其他部门监管的国有资产。
这个情况已经延续数年,国资委于2003年成立之后所通过的法规和规章,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简称国务院令378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3号令”)等,均未将金融类国有企业资产纳入其中。
“3号令”虽然是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但不论是国资委还是财政部均认为“进场交易”的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与施行,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进一步扩大即是考虑的重要事项之一。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曾公开表示:
“无论是金融资本还是产业资本,它的运作和管理应该说原则是相同的。
对于企业的治理结构来说,无论是实业企业还是金融企业,它的治理结构也应该是一样的。
因而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它在资产管理方面都要遵守现在的《企业国有资产法》。
”
《企业国有资产法》体现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其一是第11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机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兜底的方式囊括了国资委以外的其他监管部门;其二是第76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肯定了金融类国有企业监管的一般性特征的同时,为金融类企业的特殊立法规定留出了余地。
自此,我国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不论是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在未获得政府部门特别批准的情况下,均需要履行“进场交易”等特殊的程序性要求。
有外界评论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产物,是三十年来国企改革开放进展的一个总结。
对于产权交易机构而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与施行是一个基础,还需要更多的可以指导实际的操作细则。
2009年6月25日,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这让中国产权市场终于迎来了统一交易规则的时代。
该规则可以说是集中国产权市场过去5年实践经验之大成,代表着中国产权市场作为一个公开市场进一步的成熟和规范。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推出之前,中国产权市场还不是一个全国统一的市场,经国资监管部门认可,全国范围内有国企产权交易资格的机构一共是64家,既有省级机构,也有地市级机构。
过去两年间,国务院国资委一直致力于统一各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而总的原则就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不过即便是总的交易原则一致,但由于各地在操作层面上存在差别,国资委很难在质量控制上进行统一管理。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北交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四家中央企业产权交易试点机构,进行了历时一年的统一国有产权交易制度与统一交易系统工作,最终形成的制度体系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操作规则》及其项下的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价款、出具交易凭证、保证金、中止和终结及争议调解等九个操作细则,以及拍卖、招投标和网络竞价等三个竞价操作办法。
与现行规则相比,统一后的交易规则对会员代理制、项目信息发布标准等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强调要保护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更加规范地递交及使用交易保证金,倡导网络竞价作为竞价的主要组织方式,同时进一步规范了交易价款及利息结算行为。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会使整个企业国有产权的流转变得更加顺畅、更加规范、更加稳定,成本更低。
长远来讲,新交易规则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将帮助产权市场把在企业国有产权方面形成的一整套完备的规则、办法、经验,复制到其他的公有资产上。
我们预计针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政府也会相机推出相关操作细则,以进一步推动金融国资在产权市场的阳光交易。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简称54号文)
为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政部于2009年3月17日下发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业内简称为54号文。
54号文中指出: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54号文的核心内容是明确了上市国有金融企业股份和非上市国有金融资产将分别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和产权交易机构转让,符合条件的可以协议转让。
根据该办法,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54号文被认为是金融国有资产交易领域的“3号令”,是继《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后对金融国资进场交易一个更为明确的指导性文件,业界一致对其出台的重要影响给予厚望。
应当说,财政部出台54号文得益于三个方面:
一是国资委成立以来,产权市场经过六年多的规范运作,树立起为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驾护航,促进市场阳光透明和规范操作的良好形象,逐渐成为国家构建廉洁政府、促进国民经济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抓手,同时得到财政部、国管局等掌握各类国有资产的主管机构的认可,因此有意将其管理的国有资产通过产权市场处置。
第二个原因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渠道比较单一,四大国有银行及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方式相对简单,且它们本身就是国有金融企业而非第三方公开的交易平台,此外这些公司本身也面临着业务多元化的转型。
第三个原因是产权交易机构自从2003年底崛起开始,就已经在积极的进行金融资产交易的探索,比如北交所的中国金融资产超市、上海联交所的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及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西部产权交易所等机构的金融资产业务也开展的有声有色,其聚集的大量投资人资源、人脉资源、政策和人才资源使得金融资产交易增值情况远好于其它二级市场。
实际上早在54号文出台之前,财政部已于2008年8月18日对外公开发布了一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8)85号文”,文中首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在省级以上产权市场处置部分股权资产,范围包括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及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股权。
而在财政部和银监会当天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中,对包括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处置应对外发布公告等内容也作了明确规定。
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后,国家相继出台各种法规规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先后获得债转股、公开拍卖、招投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来处置不良资产,而财政部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次对股权类资产通过产权市场进行处置作了明确规定。
这意味着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华融、信达、东方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获得了通过产权市场处置国有金融资产的新平台,无疑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加快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提供了良好的市场机遇,大大促进了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转型步伐。
54号文发布之后,全国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纷纷行动,力争取得本区域内的金融国有资产转让资质,目前已经有多家交易机构获得了这一资质。
这其中就存在一个问题,一方面54号文第11条规定: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另一方面第9条又规定本级财政部门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
这产生的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某个财政部门只选定一个产权交易机构,则在一定程度上有违第11条“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之规定,但54号文也没有说明必须选择两个或者多个交易机构,这就为地方保护留下了操作空间,政策制定者意识到了54号文存在执行上的问题,在54号文颁布半年后,12月27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54号文的相关规定作了细化。
通知强调了54号文的主要内容,指出“《办法》规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明确了财政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要求“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明确、运作规范、把关严格、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与国资委“3号令”不同,54号文规定中央管理的非上市金融企业并非仅限于在京津沪渝四大交易机构转让,通知也对此进行了再次的强调,指出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尽快确定本地区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名单,并推荐1家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
应当说,通知对这一问题的细化对于产权交易机构来说非常关键,因为规定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确定本地区金融企业的交易平台,并且并没有明确数量,这对于有两家省级产权交易机构的省区来说,意味着两家都有可能获得承办本省金融企业交易的资质。
但其中规定的推荐一家机构承担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则就让本省拥有的两家省级交易机构有了竞争,对于京津沪渝四大所来讲,他们的影响力和辐射力还是最强的,如同中央企业国有产权那样,承办中央金融企业的省级交易机构势必会与四大所有更多合作,四大所之间同样会存在竞争。
此外通知还对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提出了要求,明确提出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研究制定本集团(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财政部备案;要落实企业内部负责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要加强对各级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管理和审核,并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的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可以说,明确要求中央金融企业制定本企业的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并实行专人负责制,这又是促进金融资产进场的重要内容,制度和流程的确立,人员的专门化将使得金融企业必须正视进场交易的必要性,加快进场力度。
应该说,通过产权市场这个平台进行金融资产交易,将大大增强金融资产处置的信息透明度和操作规范化程度,为更广大的投资者提供公平投资机会,并有助于提升金融资产处置的价值和效率。
财政部54号文的颁布是一次重要的金融制度创新,不仅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或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提供了有利条件,而且为全国产权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潜力巨大的发展空间。
尽管目前进入产权市场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或产权交易量在不断增长,但相对于当前一、两万亿元的国有金融股权(产权)和数十万亿元的国有金融资产而言,才是一个很小的比例。
这同时也意味着,金融资产全面进入产权市场的战略意义是重大的,发展空间是巨大的。
我们有理由相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或产权全面进入全国产权市场,将加快推动中国整个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银监会于2008年12月9日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从宏观上看,这是践行科学发展观,以市场化方式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行业整合,引导信贷资金合理进入并购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落实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进行的并购交易。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表示:
允许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并且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满足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普通贷款在债务还款顺序上是最优的,但如果贷款用于并购股权,则通常只能以股权分红来偿还债务。
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此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贷款禁止投入股权领域。
1996年央行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商业银行不许提供并购贷款。
实际上自2005年以来,商业银行在并购贷款方面就有“一事一批”的惯例:
商业银行在事前向银监会报批,并确认合规后,先后向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华能、国航等大型央企发放相应贷款,用于从事股权并购,这就是所谓的“一事一批”制度。
“一事一批”制度的普遍模式是:
商业银行先出具有条件的融资承诺函,向监管机构请示确认办理股权融资业务的合规性,获得批准后再实际发放贷款。
2008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灾后重建的财政支出、税收、金融、产业扶持等多方面政策,其中提到“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金融国九条”第五条中明确提出“通过并购贷款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2008年12月9日,中国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允许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规定银行贷款支持的并购交易首先要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批准,履行相关手续。
银监会同时提出,在现阶段,鼓励商业银行开展战略性并购贷款业务,更好地支持我国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
产权市场作为发展成熟的集约化并购市场,在并购贷款开闸的同期就紧锣密鼓地渗透到这项创新业务中。
产权交易机构与银行联合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一般由产权交易机构向合作银行推荐具有并购贷款需求的企业及项目,经银行审查通过后,发放并购贷款。
考虑到业务开展初期必要的风险防范,合作双方一般会优先向政府支持、鼓励的产业和企业提供这项业务。
一般认为,并购贷款能够促进经济的健康和高效运行。
首先对企业来讲,并购贷款有利于企业加大并购的力度,其次有利于银行业经营制度的创新,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银行业可以通过丰富业务品种保持自身经营的良性状态,所以这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当前,除了工商银行外,其他银行也在积极推动各种类型的并购贷款,这将促进并购贷款种类的不断增加。
第三个方面,银行业的介入会对并购的转受让双方提出更加规范的要求,所以商业银行开放并购贷款有利于促进并购重组质量的提升。
并购贷款的参与者大体可以分为银行、并购企业、并购对象和中介方。
那么,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中,为什么特别看重产权市场呢?
事实上,产权市场在并购贷款业务中自觉地成为了第四方的辅助平台,为并购各方提供贷前、贷中和贷后的服务。
在贷前,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为并购方提供综合咨询服务,从而提升并购企业和银行的匹配度,比如很多并购企业是中央企业或者大型国企,产权交易机构尤其是四大央企试点交易单位和这些企业都有着长期合作的关系,这些企业的资信材料都在产权交易机构的数据库里,这就有利于银行和并购企业间的相互选择。
银行方面在贷款前希望能够早介入,提前了解目标企业是不是符合放贷的条件和要求。
由于大多数银行都很看重国有企业的并购,而国有企业产权又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进场转让”,那么天然地,产权交易机构就拥有了丰富的项目储备和巨大的项目资源。
因此,产权交易机构在贷前就可以给并购方提供咨询服务,设计交易方案。
在贷中,产权交易机构可以起到质押物权益转移的作用。
因为贷款没发出来之前,并购企业不能拿到被并购方的股权,而没拿到贷款之前,并购对象也不会将股权质押给银行,所以中间有一段悬空期,产权市场的股权托管业务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这是产权市场可以参与的一个关键点。
当然,由于并购贷款的周期比较长,可以达到五年,而企业随时可能发生变化。
如果企业的变化超过了银行的风险控制,那么银行就要承担很大风险。
比如并购对象的资产折损超过了50%,那么银行就会受到损失,所以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为银行在并购贷款中作定期的信息披露,把并购企业的财务数据、运行情况汇总给银行,便于银行的风险控制。
在贷后,当风险真的出现并且无法控制,产权交易机构会启动资产处置程序。
由于并购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在并购过程中发现问题,产权交易机构可以有效预警;如果形成了不良贷款,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协助处置不良资产。
总的来说,在贷款发放中,产权市场的三大作用就是:
覆盖其他中介机构、做第三方保证平台、协助股权质押。
在并购贷款发放后,产权市场又是股权退出的良好通道,因为是第四方平台,公开透明有保证,也有利于监管部门管理并购贷款。
应该说,产权市场能够大大提升并购市场的流动性,也会使产权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在并购市场得到体现。
另外,银行业在并购业务方面经验丰富,产权市场积极参与并购贷款有利于其在并购重组业务上的规范运作,有利于产权市场的并购业务向金融市场体系靠拢。
最高法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
2009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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