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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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前言
《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议(九届2009第4次)审议通过,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市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为方便学习宣传并切实贯彻落实这一制度,市纪委监察局组织编写了《〈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简明学习手册》。
希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深入领会精神实质,严格遵守执行。
各单位在学习贯彻《暂行办法》过程中遇到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反映。
编者
2009年3月1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一、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是什么………………………
(1)
二、本办法的问责对象和内容是什么………………………
(1)
三、如何对集体决策进行问责………………………………
(2)
四、本办法确定的问责机关和承办机关分别是哪些………
(2)
五、本办法确立的问责原则是什么…………………………
(2)
第二章问责情形……………………………………………
(2)
六、在决策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2)
七、在执行决策和部署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3)
八、在履行执法执纪职责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3)
九、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3)
十、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4)
十一、在接受监督过程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4)
十二、在履行其他职责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5)
第三章问责方式……………………………………………(5)
十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方式有哪些………………………(5)
十四、问责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如何处理………(6)
十五、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有哪些…………………………(6)
十六、可以从轻和免于问责的情形有哪些…………………(6)
第四章问责程序……………………………………………(7)
十七、问责线索来源有哪些…………………………………(7)
十八、如何启动问责程序……………………………………(7)
十九、承办机关有哪些职权…………………………………(8)
二十、被调查人有哪些配合调查的义务……………………(8)
二十一、承办机关是否有听取申辩的义务…………………(8)
二十二、问责案件的调查时限是多长?
调查报告的内容
有哪些………………………………………………(9)
二十三、如何作出问责决定…………………………………(9)
二十四、问责决定有哪些内容………………………………(9)
二十五、问责决定和撤项决定如何送达……………………(10)
二十六、被问责人如何进行救济……………………………(10)
二十七、救济程序如何启动…………………………………(10)
二十八、复核、复查决定如何作出…………………………(10)
二十九、问责决定的执行应注意哪些问题…………………(10)
三十、调查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回避……………………(11)
三十一、问责情况是否要公开………………………………(11)
三十二、调查人员的违法违纪情况如何处理………………(11)
第五章附则…………………………………………………(12)
三十三、参照执行的情形有哪些………………………………(12)
三十四、本办法的解释部门是谁………………………………(12)
三十五、本办法何时开始生效…………………………………(12)
附录
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13)
第一章总则
一、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是什么?
答:
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
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同时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了《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广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等规定。
二、本办法的问责对象和内容是什么?
答:
本办法确定的问责对象为市管党政领导干部。
具体是区(县级市)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市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同时,本办法还规定,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问责。
本办法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市委或市政府对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与《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精神一致。
至于对各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为的责任追究,《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已有明确规定。
三、如何对集体决策进行问责?
答:
为防止利用集体讨论规避责任,同时为了对提出正确意见者提供保护,对于集体决策,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对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予问责。
同时,对需问责的集体决策,除了对分管领导问责外,还要对主要负责人问责。
四、本办法确定的问责机关和承办机关分别是哪些?
答:
问责事项的决定机关为市委或市政府。
针对不同的问责对象,承办机关定为市纪委或市监察局。
五、本办法确立的问责原则是什么?
答:
问责原则是问责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和普遍性要求,它贯穿于该项工作的始终。
问责工作应按照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二章问责情形
六、在决策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答:
对在决策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本办法主要设定了6种:
制定、发布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或命令;超越权限擅自决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七、在执行决策和部署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答:
对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本办法主要设定了3种:
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不积极履行职责,影响和妨碍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多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
八、在履行执法执纪职责中的问责情形有哪些?
答:
对在履行执法执纪职责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本办法主要设定了4种:
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违纪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干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造成司法、执法不公。
九、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答:
对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本办法主要设定了5种:
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发生影响投资环境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事件;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损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安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社会治安案件失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
十、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答:
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本办法主要设定了3种:
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对本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指使、授意、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
十一、在接受监督过程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答:
在接受监督过程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本办法主要设定了4种:
不接受或不配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行政复议决定;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关、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要求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在履行其他职责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答:
问责制中的“责”不仅包括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也包括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以及其他相关的责任。
对在履行其他职责中需予以问责的情形,本办法主要设定了4种:
在公众场合或媒体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所掌握的工作秘密;利用工作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亲属牟取利益;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
本办法还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本办法之外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应当予以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章问责方式
十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答:
根据《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精神,本办法规定了8种问责方式:
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和免职或建议免职等。
在适用方式上,上述问责可以独立使用或者合并使用,并将问责方式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如要重新任命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同时,为保证问责的严肃性和有关规定的统一性,本办法还规定,问责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十四、问责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如何处理?
答:
对于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或其他人员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或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
十五、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答:
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有:
(一)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坚持过错行为,使损失、影响继续扩大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处理人员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十六、可以从轻和免于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答:
对于被调查人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或主动承担应负责任的行为,可以从轻问责。
对党政领导干部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免于问责。
此外,对于有问责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由于其已经承担了被问责的责任,故不再依照本办法追究。
第四章问责程序
十七、问责线索来源有哪些?
答:
问责线索是实施问责的前提。
本办法规定的问责线索包括:
(一)上级机关和市领导的指示、批示;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计机关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三)绩效考评和工作考核结果;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
(六)其他反映党政领导干部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十八、如何启动问责程序?
答:
问责线索经过初核后,承办机关认为需要立项问责的,由其作出立项决定并报市委或市政府。
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即可启动问责程序。
十九、承办机关有哪些职权?
答:
本办法规定承办机关负责问责线索的收集和整理,问责事实的调查和核实,问责文书的制作和送达,向提出问责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反馈办理结果,以及对申诉的复核、监督问责决定执行等。
本办法还规定,承办机关应当在立项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通知送达被调查人;要依法依规、全面客观地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二十、被调查人有哪些配合调查的义务?
答:
被调查人在收到调查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必须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
被调查人如有阻挠、拒绝或干预调查工作,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承办机关可提请决定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的职务。
二十一、承办机关是否有听取申辩的义务?
答:
申辩权是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被调查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不得以任何借口被无理剥夺。
承办机关调查结束,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并听取其对调查事实的陈述和申辩。
同时,不得因为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理。
二十二、问责案件的调查时限是多长?
调查报告的内容有哪些?
答:
调查时限,是指自问责事项立项之日起到调查报告完结之日止所应遵守的期限。
本办法规定问责事项应在立项决定被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决定机关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问责事项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调查报告应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是否问责和采用何种问责方式的具体建议等内容。
二十三、如何作出问责决定?
答:
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调查报告,作出问责或不问责的决定,并确定责任追究方式。
如遇有情况特殊的,市委或市政府可自行调查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为保障被调查人的救济权利,被调查人可在讨论该问责事项的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陈述和申辩。
二十四、问责决定有哪些内容?
答:
问责决定是关系到被问责人实质权利义务的关键要件,其应当载明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存在问责情形的事实和证据、责任的认定、问责的依据、决定机关的问责决定、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途径、期限和方式以及承办机关和日期。
二十五、问责决定和撤项决定如何送达?
答:
问责决定和撤项决定非经送达不产生效力。
本办法规定的送达期限是自作出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报市委或市政府,并送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机关和被问责人所在单位。
二十六、被问责人如何进行救济?
答:
为保障被问责人的合法权益,问责决定载明了被问责人的救济途径、期限和方式。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
二十七、救济程序如何启动?
答:
承办机关应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报告,或由决定机关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复核、复查期间,原问责决定可以暂缓执行。
二十八、复核、复查决定如何作出?
答:
复核、复查结束后,决定机关根据复核报告或复查报告,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问责决定的复核决定或复查决定。
二十九、问责决定的执行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问责的权威和效果。
在问责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承办机关应在问责决定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决定机关,并将有关材料送组织(人事)部门归档。
如遇到被问责人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应依照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十、调查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回避?
答:
为保证问责的公平公正,特设立回避制度。
本办法规定有关工作人员与被问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所谓“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和处理的各种关系。
只要调查人员与案件存在这种关系,就应当回避。
同时被问责人也有权申请存在利害关系的有关工作人员回避。
三十一、问责情况是否要公开?
答:
根据政务公开及其他相关规定,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或社会公布。
三十二、调查人员的违法违纪情况如何处理?
答:
为保证问责的正常实施和保护被问责人的合法权益,对在问责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三十三、参照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为大力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本办法进一步规定,区(县级市)党委、政府参照本办法对管辖的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
按照现行的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制度,本办法还规定,对市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领导干部,以及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四、本办法的解释部门是谁?
答:
按照“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本办法规定解释部门是市纪委、市监察局。
三十五、本办法何时开始生效?
答:
为做好该办法实施的相关配套、衔接工作,特预留一定的准备时间,规定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录:
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区(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市委或市政府对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追究责任。
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问责。
第三条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予问责。
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除对分管领导问责外,还应对主要负责人问责。
第四条问责事项的决定机关为市委或市政府,承办机关为市纪委或市监察局。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按照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二章问责内容
第六条在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或命令;
(二)超越权限擅自决策;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四)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
(五)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六)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
第七条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
(二)不积极履行职责,影响和妨碍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三)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多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在履行执法执纪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
(二)违法违纪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
(四)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干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造成司法、执法不公。
第九条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二)发生影响投资环境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事件;
(三)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损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社会治安案件失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五)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
第十条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
(二)对本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
(三)指使、授意、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在接受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接受或不配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
(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行政复议决定;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关、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要求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在履行其他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公众场合或媒体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所掌握的工作秘密;
(三)利用工作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亲属牟取利益;
(四)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
第十三条党政领导干部有本办法之外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应当予以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四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或建议免职。
问责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拨;重新任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承办机关在调查处理问责事项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或其他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或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
第十六条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坚持过错行为,使损失、影响继续扩大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处理人员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七条被调查人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或主动承担应负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
党政领导干部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职责的,免于问责。
有问责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问责线索:
(一)上级机关和市领导的指示、批示;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计机关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三)绩效考评和工作考核结果;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
(六)其他反映党政领导干部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第十九条问责线索初核后,需立项问责的,由承办机关作出立项决定并报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承办机关负责问责线索的收集和整理,问责事实的调查和核实,问责文书的制作和送达,以及向提出问责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反馈办理结果等。
承办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客观地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第二十一条承办机关应当在立项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通知送达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应在收到调查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
被调查人阻挠、拒绝或干预调查工作,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承办机关可提请决定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的职务。
第二十二条承办机关调查结束,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并听取其对调查事实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承办机关应当在立项决定被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决定机关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问责事项复杂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是否问责和采用何种问责方式的具体建议。
第二十四条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调查报告,作出问责或不问责的决定,并确定责任追究方式。
情况特殊的,市委或市政府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被调查人可在讨论该问责事项的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问责决定由承办机关制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问责情形的事实和证据;
(三)责任的认定;
(四)问责的依据;
(五)决定机关的问责决定;
(六)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途径、期限和方式;
(七)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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