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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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预案
寿光市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洪涝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防汛应急预案》、《山东省防汛预警暂行办法》、《潍坊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潍坊市防汛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
河流洪水、渍涝灾害、风暴潮灾害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防汛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2防汛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3防汛工作实行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4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人武部领导的预备役部队,公安、武警中队、消防大队、边防派出所主要承担防汛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5防汛并举,努力实现由洪水控制向洪水管理转变,不断提高防汛现代化水平。
坚持统筹调度,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洪水资源化。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园区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设立前线防汛指挥机构。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市政府设立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防汛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
2.1.1 市防指组织机构
市防指由市长任指挥,分管副市长、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人武部、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油区办、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粮食局、市公路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山东省胶东调水工程寿光管理站、潍坊市小清河管理处、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国网寿光市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1.2 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市的防汛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拟订全市防汛地方性办法、政策性规章、制度、文件等,及时提出防汛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订实施市内主要河流防御洪水方案和调水方案,配合做好流域防洪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落实防汛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市防汛物资和队伍,负责市级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防汛队伍建设,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总体职责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责分工,逐级落实防汛责任制,制订防范措施,组织防汛检查,督促整改防汛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工作成效。
认真贯彻落实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防汛重大部署,执行市防指抗洪、抢险救灾指令,完成市防指安排的防汛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全市防汛工作。
(2)部门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防汛重大事件的协调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防洪排涝工程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防洪预案;提供雨情、水情、灾情和洪水预报,做好防汛调度;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防汛措施及工程的防汛维修、应急处理、水毁修复计划;负责防洪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并组织抗洪抢险工作;指导城市防洪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汛排涝规划预案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加强城市防汛排涝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规划区防汛排涝抢险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汛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及建设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洪、救灾物资调拨和供应,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落实防洪抢险应急通信措施,确保防汛通信畅通。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各类学校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自我防护能力;督导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做好防汛工作;加强校舍安全排查和维护,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河湖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行工作,确保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防汛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民政局负责洪涝旱灾等自然灾害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灾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占用土地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表彰、奖励在抗洪抢险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市农业局负责洪涝旱灾后农业生产救灾、恢复,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林区防汛及国有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组织协调镇街区和有关部门搞好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市商务局负责商务领域的防洪安全,对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特殊流通业、酒店宾馆业的经营场所、仓库、办公设施等制定防汛预案,采取防汛措施,保证安全度汛。
负责洪涝灾害发生期间困难群众的生活日用品供应。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洪涝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洪涝灾区疫情与防治措施建议,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做好沿海风暴潮、海浪的预警、预报、防御及预案修订完善等工作;做好渔船和沿海水产养殖防台避风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及时提供洪涝灾区水产灾情信息。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指导所属新闻媒体对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按市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雨水情、汛情、风暴潮等信息,跟踪报道防汛抢险救灾活动,向社会宣传防汛抢险、防灾减灾自救知识。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预警工作。
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的天气形势和降水等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预报。
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市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尤其是抢险现场的电力供应。
山东省胶东调水工程寿光管理站负责引黄济青输水渠寿光段防洪安全。
市人武部预备役和武警、消防系统根据汛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措施的任务。
市直其他部门或单位应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各项工作,同时要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市防指工作部署。
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3)检查督导职责
全市防汛检查督导工作实行市防指成员单位分片包干责任制,按照市防指的统一部署,市防指成员单位组成防汛检查督导组,对分片包干镇街区定期和不定期开展防汛检查和督导,汛期要随时调度有关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防汛隐患要形成整改意见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并报市防指,市防指视情况对重点整改事项向相关镇街区防汛领导小组下达整改通知。
对防汛隐患整改情况,各防汛检查督导组要跟踪督查,确保整改彻底到位。
市防指负责检查督导组和检查区域的划分,组长单位和组员单位的确定,每年由市防指以文件形式公布。
2.1.4 市防办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防汛总指挥部、省防汛总指挥部和潍坊市防汛指挥部的决定、命令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
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防汛值班和各类文件、指令的上传下达。
组织编制全市防汛应急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市内主要河流防洪预案等。
组织实施市内主要河流洪水调度。
组织协调镇街区、各有关部门实施防汛抗洪责任制,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防汛通信、调度现代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预警基础信息,分析防汛形势,向市防指提出防汛预警发布和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发布雨水情信息和汛情公报,提出全市防汛部署和决策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防汛重大事故和表彰先进。
2.2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园区防汛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园区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
防汛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3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园区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有重要防洪任务的单位,汛期可组建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部门、行业、企业根据需要,可成立防汛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提供天气、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有关信息,作为防汛预警发布的依据。
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实时气象信息。
2.市住建局负责提城区的实时积水范围、积水深度和内涝预报预警信息。
3.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提供海浪、风暴潮预报预警信息。
4.市水利局负责提供雨情,主要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信息。
5.其他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负责提供相关信息。
市防办负责及时收集、汇总预警基础信息,分析防汛形势,向市防指提出防汛预警发布和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3.2预警级别及应对措施
防汛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2.1Ⅳ级预警(蓝色)
3.2.1.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Ⅳ级预警(蓝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未来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5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近100毫米,预计辖区内可能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2.预计弥河发生500—1000立方米/秒的洪水或部分漫滩;
3.预计某条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或某条主要河流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某条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4.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5.其他需要发布防汛蓝色预警的情况。
3.2.1.2防汛Ⅳ级预警(蓝色)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召开会议,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安排部署各项防汛准备工作,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的洪水调度。
市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
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安排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防指。
3.有预警基础信息提供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每隔6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防指,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市防指。
4.市广播电视台、寿光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应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5.各相关镇街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工作,通过各种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洪水调度,加强辖区内工程的安全监测和巡查,对工程险情、灾情实行零报告制度,有关信息每隔6小时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上报市防指。
受暴雨洪水威胁的镇、街、区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水情、工情、险情自行安排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队伍和防洪调度工作。
6.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增加值班值守力量,加密水利工程巡查频次,严密监控运行状态,按要求调度洪水,搞好工程运行管理。
3.2.2Ш级预警(黄色)
3.2.2.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Ш级预警(黄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5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150毫米,预计辖区内可能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2.预计弥河发生1000—2000立方米/秒的洪水,滩区部分漫滩或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3.预计数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数条小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4.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5.其他需要发布防汛黄色预警的情况。
3.2.2.2防汛Ш级预警(黄色)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召开会议,市防指有关成员参加,安排部署各项工作,并做好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做好市级防汛队伍、物资调度运用准备,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的洪水调度工作。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Ш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
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有关情况每隔4小时报送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送市防指。
3.有预警基础信息提供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每隔4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防指,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市防指。
4.市广播电视台、寿光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5.各相关镇街区防汛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工作,通过各种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防汛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赴一线组织指挥或指导工作,根据预案做好防汛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避险准备,重点防汛部位抢险人员集结待命,防汛物资仓库做好出库和运输准备。
强化基层现场报汛制度,工程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每隔4小时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上报市防指。
受暴雨洪水威胁的镇、街、区防汛指挥机构按有关规定,落实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队伍,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及险情抢护。
6.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值班值守,对各类防洪工程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巡查,按要求做好洪水调度和工程运行管理。
3.2.3Ⅱ级预警(橙色)
3.2.3.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Ⅱ级预警(橙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5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50-200毫米,预计辖区内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2.预计弥河发生现状保证水位的洪水,即谭坊水文站控制断面下泄流量超过2000立方米/秒的洪水。
3.数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且预计有可能继续上涨接近保证水位(或流量),或数条主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某条小型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4.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5.其他需要发布防汛橙色预警的情况。
3.2.3.2防汛Ⅱ级预警(橙色)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召开会议,市防指有关成员参加,安排部署各项工作,做好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充分做好市级防汛队伍、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市防指,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
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指导防汛救灾工作,有关情况每隔3小时报送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送市防指。
3.有预警基础信息提供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每隔3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防指,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市防指。
4.市广播电视台、寿光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并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
5.各相关镇街区防汛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抢险工作,通过各种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有关防汛抢险队伍在一线待命,加强防守巡查力度,及时控制险情,随时做好受威胁地区群众安全转移准备。
重大险情区域及时组织群众避险转移。
工程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每隔3小时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上报市防指。
6.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工程实时调度,对工程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巡查,严密监控运行状态,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3.2.4I级预警(红色)
3.2.4.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I级预警(红色):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5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预计辖区内可能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2.预计弥河发生超过其现状保证水位的洪水,即谭坊水文站控制断面下泄流量超过3500立方米/秒的洪水;
3.预计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可能需要采取应急措施处理超额洪水,或某条主要河道可能发生决口、漫溢,或数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数条小型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4.市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5.其他需要发布防汛红色预警的情况。
3.2.4.2防汛I级预警(红色)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1.市防指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市防指成员参加,安排部署各项工作,做好启动防汛I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市防指派出督导组赴一线督导抗洪抢险,现场督促检查滞洪区启用、重要防洪工程调度、人员转移等落实情况。
充分做好市级防汛队伍、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市防指,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市防指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抗洪救灾。
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
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全面做好各项应对措施准备,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指导防汛救灾工作,有关情况每隔2小时报送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送市防指。
3.有预警基础信息提供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每隔2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防指,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市防指。
4.各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预警信息和汛情通报。
5.各相关会镇街区防汛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抗洪抢险工作,通过各种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加大查险、排险、除险力度,全力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参加抗洪抢险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
有关防汛抢险队伍严阵以待,加强防守巡查力度,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工程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每隔2小时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上报市防指。
6.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采取措施,按要求做好洪水调度,对工程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巡查,严密监控运行状态,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3.2.5防汛预警的发布及解除
3.2.5.1防汛预警发布可针对全市范围也可针对本市部分区域。
其主要内容包括防汛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发布机构等。
3.2.5.2防汛预警以市防指文电发布。
市防办根据防汛形势提出防汛预警发布建议,市防指指挥或副指挥及时组织汛情会商确定防汛预警级别,按下列程序签发:
防汛Ⅳ级预警(蓝色):
市防指副指挥签发。
防汛Ш级预警(黄色):
市防指副指挥签发。
防汛Ⅱ级预警(橙色):
市防指副指挥签发。
防汛I级预警(红色):
市防指指挥签发。
3.2.5.3根据汛情形势变化,由市防办提出防汛预警级别变更(升级和降级)建议,按规定程序重新签发。
3.2.5.4当汛情威胁解除时,市防办及时提出预警解除建议,由市防指副指挥签发解除令;或启动与防汛预警级别对应的防汛应急响应,防汛预警自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分别为Ⅳ级、Ш级、Ⅱ级和I级。
4.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指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监测雨情、水情、工情、灾情。
4.1.3 市防指根据省、潍坊市防指要求搞好小清河边界河道的防洪调度;市防指负责弥河、丹河、桂河、益寿河边界河道的防洪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镇街区政府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由市防指视情况直接调度。
4.1.4 洪涝灾害发生后,小清河、弥河、丹河、桂河、益寿河等水利、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防汛工作,在上级防指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和市防指负责协调市直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工程所在地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由当地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4.1.5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指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情况。
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
任何个人发现堤防发生险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指通报情况。
4.1.7 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4.2 Ⅳ级应急响应
4.2.1当Ⅳ级预警的条件之一发生时,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2.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签署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并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指导。
6小时内向抢险现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调度有关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潍坊防办。
市防指适时通过电视等媒体向全社会发布汛情通报。
(2)市水利局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河道泄洪工作以及对出险堤防、水库、涵闸、防潮堤等进行抢护和灾后水毁修复。
(3)市气象局对天气变化及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
(4)市防指其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要与市防指密切联系,加强值班,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出工作部署并开展工作。
(6)事发地镇街区防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权力。
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抢险队伍按各自分工立即投入抢险救灾,组织受威胁区域群众疏散转移。
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每隔6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防指,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市防指。
事发地镇街区主要领导亲临一线、靠前指挥。
4.3Ⅲ级应急响应
4.3.1当发生Ⅲ级预警的条件之一,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3.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签署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并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
4小时内向抢险现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组织调配全市防汛物资,同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潍坊防办。
提请市政府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适时通过电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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