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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管理规定
崔木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杜绝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矿井下电气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二条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和技术管理。
第三条动力保障部是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是各生产单位的机电业务技术监管部门。
第四条动力保障部应有一名专职副部长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并有一名电气工程师专职负责井下电气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动力保障部下设电管队,其职责为:
1、负责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设计。
2、负责生产系统供电设计(包括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
3、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远端漏电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整定及校验工作。
4、负责井下供电系统拆线、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的审批,对私自作业有权处罚。
5、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并随实际供电系统的改变而调整,做到准确、及时。
6、负责井下电气的防爆性能检查、完好检查;参与井下电气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
7、负责小型电器和电缆的收、发、修、检查等日常管理。
8、负责签发防爆电器入井合格证,对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情形有权停止使用。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机运科职责为:
1、监督和检查全矿各有关单位落实上级和本矿制定的电气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违反井下电气管理制度、规程的人员和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
2、组织井下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动态达标检查,并组织召开机电安全管理月度工作例会,布置井下电气管理工作。
3、参与新安装电气设备的验收工作。
4、组织对全矿井下电气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
第七条生产单位部长、机电主管职责为:
1、各单位部长、机电主管对所在单位的井下电气管理工作负责。
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井下电气管理的规定、文件和制度。
3、按时参加矿组织的机电设备完好检查、动态达标检查和每月机电安全管理例会。
4、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检查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和完好状况。
5、及时安排、落实和处理动力保障部电管队和安全环保部机运科提出的有关本单位井下电气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井下电气操作人员职责为:
1、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2、了解设备构造、熟悉设备性能,按规定要求操作电气设备。
3、熟悉防爆电气设备的失爆判定细则,对所操作的设备和“小型电器”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单位处理。
第三章供电系统
第九条电管队必须定期绘制符合实际的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设备布置图,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50条的规定注明内容,采区变电所要悬挂配电系统图,图中应注明:
开关型号、容量、线路电缆用途、型号、电压、长度、馈出线的短路电流值;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短路电流值;监测分站的编号、用途和电源来自方向、“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安装位置等。
第十条采区供电系统应按设计施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计。
第十一条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必须实行“双三专”、“两闭锁”供电。
详见附件三、“双三专”、“两闭锁”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井下127V的照明和信号线应有专用接地芯线。
第十三条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开关、局扇实行强制性停电检修(具体检修周期根据设备现场运行工况而定),设备检修内容应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8条规定;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标出其电压额定值,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及以上电压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且按照高压供电管理。
第十五条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
第十六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十七条矿井井下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双回路电源线路上不得分接任何负荷并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正常情况下,双回路电源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第四章井下电缆及小型电器
针对井下电缆及小型电器制定了专门的规定,详见:
附件一、井下“四小线”、高、低压电缆管理规定
附件二、小型电器管理办法
第五章电气保护
第十八条井下电气保护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严禁无保护、缺保护、甩保护运行。
第十九条127V照明信号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等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严禁停用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
第二十条漏电保护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规定执行。
每天应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包括支路馈电和总馈电),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运行中,网络绝缘降低时,必须查明原因;检漏保护动作时,必须查明故障原因,严禁强行送电。
每月对低压供电系统使用的检漏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检查和跳闸试验应留有记录。
漏电试验和远点试验期间局扇看管人员严格执行《崔木煤矿关于局扇安装、使用、运行的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井下低压电网中,过流保护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按《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执行,整定计算资料要归入采区变电所的档案资料中。
严禁使用明保险丝(片);严禁使用铜、铝、铁导体代替熔断体;严禁短接过电流保护。
第二十二条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三条36伏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
电气保护接地应按《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井下保护接地要形成网络,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和连接导线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标准敷设,保护接地禁止采用串联接地;不得采用铝导体及钢丝绳作为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连接导线和接地导线。
第二十四条辅助接地极的敷设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规定执行。
检漏保护装置、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必须敷设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m。
检漏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辅助接地线应用芯线总截面不小于10mm2的橡套电缆。
第二十五条井下总接地网、胶带机头配电硐室、移动变压器集中配电点的接地电阻要有专人负责测定,每季度一次。
新安装电气设备的线路绝缘、接地电阻必须在投入运行前测定,测定数据列入新安装电气设备验收单中,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方控制装置。
第二十七条使用JDB综合保护装置的开关每周应进行两次保护动作试验,发现动作不可靠,要及时更换;试验检查应留有记录。
第二十八条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器。
第二十九条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六章电气设备
第三十条井下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仪表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检查、拆除电气设备。
检修、搬迁、检查和拆除电气设备前,必须从本设备的前一级开关切断电源,使本设备完全不带电,并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验电,确认无电后检查瓦斯,在瓦斯浓度低于0.8%时(进风巷瓦斯浓度低于0.5%),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所有开关手把切断电源时都应可靠闭锁,并挂有“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牌,只有执行该项工作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第三十二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6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和遮拦,防止碰触危险。
第三十四条电气设备不准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三十五条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持证的电气维修工进行,电气设备管理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悬挂标志牌,并注明设备型号、编号、整定值、保护线路末端最小两相短路电流值、整定日期、用途、负责人、功率等项内容,标志牌不得利用设备接合面的紧固螺栓固定。
第三十六条矿井每天应安排2-4小时的井下电气检修时间,防爆性能、电气保护是检修的主要内容。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每日应进行一次外部检查。
电气设备不得上、下级同时检修(需同时检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无计划擅自检修电气设备。
第三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90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入井合格证应贴在设备便于观察处。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
第三十九条电气设备的使用、管理要做到:
1.设备外部无积水、无淋水、无油污、无积尘、无杂物,不被埋、压。
2.设备内部洁净。
3.设备要摆放整齐。
4.电气设备上台或上架(台、架要根据电气设备外形尺寸规范制作),不得斜放。
5.五小件上板管理。
6、电气设备、小型电气应有标志牌。
第四十条安装在井下大巷、主要运输系统的开关应布置在硐室内或壁龛内。
井下配电点位置应选择在无淋(积)水和噪音小的地点。
配电点的安装位置不应在弯道范围内。
开关距轨道安全距离应不小于0.7m,若安全距离小于0.7m时,应另开壁龛,将电气设备安装壁龛内,壁龛深度0.7~1m,长度根据设备台数确定,高度应满足开关检修的要求。
在机车运行的巷道内检修设备时,在距离检修人员两侧各50米处设警示牌,以防车辆碰伤检修人员。
第四十一条耙矸机和喷浆机的控制开关应有有效的防污设施。
第四十二条临时停用的设备,其控制开关的操作手柄(隔离开关)必须在停电位置、并可靠闭锁,防止误碰造成设备误动作。
第四十三条电气设备检修或处理故障时,要在瓦斯浓度低于1%的条件下进行,并严格执行停电、闭锁、验电、放电、封接地线并挂停电牌等操作程序,接地线必须连接牢固,截面符合要求。
检修低压馈电开关的馈出线、中间接线盒、下级馈电开关(或启动器)电源接线室时,要先确认真空管内部触头无粘连后,方可检修。
第四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修复后,矿应严格按照《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组织验收,确保性能安全、可靠、零部件齐全、规格标准,验收人员签字存档。
第四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不得与瓦斯管路相接触。
第四十六条在巷道内进行瓦斯抽放钻孔、探煤孔、泄放孔打钻施工及煤层注水期间,严禁在施工巷道内及其回风流中检修电气设备。
确需检修的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十七条井下移动变电站、胶带机配电点、掘进工作面及局部通风机控制开关处必须张挂供电系统图,供电系统图必须经相关单位审核、分管矿领导签字、并随负荷变化定期更换,现场有漏电试验记录或牌板。
第四十八条长距离掘进工作面供电应优先采用移动变电站,对200KW及以上负荷应使用1140V及以上等级的电压供电。
第四十九条严禁在一个低压供电系统中同时使用两台总馈电开关的现象,总馈电开关的远点人工漏电试验每月必须试验一次。
第七章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所有入井电钳工必须佩戴经检查合格的瓦斯便携仪、合格的验电笔、上岗证、停电牌和接地用短接线,否则不得入井。
第五十一条新安装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经电管队和安全环保部、技术部和调度指挥中心进行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填写电气设备送电申请单并经过审批后方可送电投入运行。
第五十二条使用中的电气设备的维修管理必须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并挂牌留名。
第五十三条井下停送电作业必须事先申请,填写停电申请单,经电管队、动力保障部、安全环保部、通防事业部、调度指挥中心、矿总值班人员签字并在每晚生产调度会上通报、协调。
影响局部通风机的停电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动力电停电(影响通防事业部监测分站的)时间超过1小时的申请单需矿长审批。
不得无申请擅自停电,紧急情况时由矿总值班、调度和矿领导安排。
停、送电前,必须与矿调度指挥中心取得联系,经矿调度同意后才能进行停、送电的相关操作。
第五十四条井下供电系统负荷变化(包括改线、搭火、拆除等)必须事先向电管队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电管队必须根据负荷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开关的整定值。
第五十五条未实行地面监控的采区变电所,必须有专人看管,看管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十六条如局部通风机线路发生故障而停风时,首先必须排除故障,处理故障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9、141条和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75条规定。
矿灯工每班应对每盏矿灯的防爆性能进行一次的巡查。
严禁失爆的矿灯入井。
第五十八条电气设备在停用、临时处理问题或检修时,都必须将开关把手打到停止位置并可靠闭锁。
井下所有启动器(开关)把手处必须标注“正”向和“反”向。
第五十九条掘进巷道探孔打钻期间电气管理严格按照掘进巷道探孔打钻期间电气管理制度执行。
详见附件十
第六十条矿每月组织不少于2次全矿井下电气安全及机电完好动态达标检查,由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组织安排、资料收集整理及汇报工作。
第六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包机到人,责任人对所承包的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每天检查一次。
第六十二条各配电点、采煤工作面移动变电站低压侧的检漏试验,必须每天试验一次,采煤工作面移动变电站低压侧的远点试验每月一次并将试验记录交电管队审查,上述工作由各单位分管机电的主管负责安排实施。
对局扇的试验必须严格按照矿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通防事业部每10天必须对井下安装在各迎头联锁开关上的瓦斯断电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瓦斯断电装置必须能切断控制区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生产单位对煤巷掘进工作面的“风电闭锁”装置每天试验一次(可在局扇切换开关试验时一并进行),做好试验记录,备案待查。
第六十四条安装在采、掘进工作面的其他保护装置如:
远距离供电中的高、低压漏电保护、风电联锁、保护接地装置、皮带机煤位、跑偏等保护由各生产单位机电队每天检查试验一次。
第六十五条各项检查必须认真记录,安全环保部、动力保障部部长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各种记录填写情况,发现漏检漏记,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机运事业部、通防事业部和各项目部等单位应该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督查制度。
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漏电试验、防爆性能检查记录、绝缘摇测情况、本单位井下供电系统图、局扇切换实验记录等电气管理基础资料交电管队统一存档。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与其他文件相抵触的按此文件执行。
附件:
附件一、井下“四小线”、高低压电缆管理规定
附件二、小型电器管理办法
附件三:
“双三专”、“两闭锁”的管理规定
附件四:
井下停电牌管理规定
附件五、井下接地保护实施办法
附件六、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试验、调整规定
附件七、井下供电搭火审批制度
附件八、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制度
附件九、井下失爆判定细则
附件十、掘进巷道探孔打钻期间电气管理制度。
附件十一、处罚细则
附件一
井下“四小线”和高、低压电缆管理规定
为规范井下“四小线”(指①照明线②信号线③控制线④通信线)、低压电缆和高压电缆的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化建设,现对我矿井下电缆和“四小线”吊挂标准化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井下电缆、“四小线”吊挂管理责任范围划分如下:
1、在整理线路过程中,若是需要改线,由电管队进行协调解决。
2、各单位在新安装电缆和“四小线”时,一定要规范敷设,造成线路混乱的,则由安装单位负责整理好再交付给责任单位。
3、监测队“四小线”范围:
井底车场、辅运大巷、运输大巷、各联巷及各掘进头。
各区队的四小线由各区队负责。
4、钻探队:
自变电所至各底(高)抽巷内动力电缆和“四小线”。
5、综掘区(包括项目部)、综放区:
各掘进巷道内电缆和“四小线”;各配电点至巷道拨门处电缆和“四小线”;自采区变电所至配电点电缆;工作面机巷、风巷、工作面电缆和“四小线”;自采区变电所至采煤配电点电缆。
6、机运事业部:
主运皮带机系统和装载硐室范围内所有电缆和“四小线”以及本部使用的所有电缆。
7、动力保障部:
中央变电所、中央水泵房和辅运大巷内高、低压电缆、“四小线”;副井井筒内四趟高压电缆。
二、所有井下四小线的接线必须配置相应的接线盒,杜绝明接头和冷包头:
1、127V照明线和36V--127V信号线,必须配用BHD—40型防爆接线盒。
2、瓦斯监控线必须配用JHH5/60—2本安型接线盒。
3、电话线必须配用符合要求的接线盒。
三、“四小线”必须与动力线分开吊挂,吊挂标准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四节规定执行。
四、凡井下“四小线”出现冷包头者,要求各责任单位必须现场立即整改,动力保障部电管队和安全环保部机运科进行监督检查。
五、巷道中的通讯信号电缆两根以上必须使用专用吊挂钩吊挂。
六、井下电缆不应悬挂在风、水管路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电缆与风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电缆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七、高、低压动力电缆敷设在巷道的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
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八、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处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标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九、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电缆接头处要留适当余量,以便出现电缆故障时重新做头。
十、井下电缆严禁与瓦斯管路同侧铺设。
十一、凡造成挤、砸、埋、崩、缠绕电缆之一情况者,罚责任单位50-200元,造成电缆伤至内护套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杜绝电缆超负荷运行和超过允许温升运行,定期对电缆在大负荷运行期间的温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检查和处理过程应做好记录。
十二、井下电缆不得带电盘圈或盘“8”形(采、掘机组例外)
十三、井下电缆严禁用铁丝吊挂。
十四、各单位使用的电缆维护必须责任到人。
十五、修复好的电缆,每月经验收小组(经管、财务、动力保障部等)验收合格后,报矿长批准给予一定奖励。
十六、各生产单位机电队应将本单位下月电缆使用计划于每月10号前报电管队,由电管队统一上报审批发放。
十七、井下电缆拆除后应及时升井检修,严禁在井下转用。
因回收不及时或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按电缆原值的30%给予处罚。
十八、各单位使用的高压绝缘用具每半年必须交动力保障部设备组三电办做耐压试验。
十九、照明灯具(含警示灯)、组合声光信号装置不得作为中间接线盒使用。
附件二
小型电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矿小型电器的统一管理,杜绝电气失爆,降低事故率,提高小型电器使用率、降低成本,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评级办法》和我矿电气设备管理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矿所有小型电器的管理小型电器包括:
防爆单联、双联、三联按钮,防爆二通、三通、四通、六通接线盒、单击点铃、组合点铃、防爆日光灯、防爆白炽灯、防爆节能灯、防爆插销、打点器和高压联接器等。
二、管理职责为加强对小型电器管理的领导工作,动力保障部电管队成立小型电器管理组,并设立专职管理员,各使用单位设立一名专职或兼职的管理网员。
三、基础管理
1、小型电器管理员必须深入现场检查掌握小电数量、使用地点、技术特征、变动情况,按不同类型编号、登记、建帐、建卡,按月、季、年定期核查,每月由管理员和管理网员对小型电器的帐、卡、物、牌板、电子档案进行一次核对工作,做到报表准确,送交及时。
2、加强小型电器的验收制度,做到小电不合格不入库,“三证”不全不入库。
四、小型电器领取、发放及使用管理
1、全矿使用的小型电器由动力保障部电管队统一管理,统一发放。
新购置的小型电器由动力保障部及矿相关人员共同验收,入动力保障部电管队小型电器库。
动力保障部电管队负责登帐、编号、建卡、保管资料,物资供应部和财务部负责办理入帐手续。
如新购置的小电性能不符使用要求,配套附件不齐全、资料不齐全、型号不符和技术参数不符,由物资供应部负责调换。
2、领用小电必须由各单位管理网员到小型电器组办理领用手续。
3、井下安装使用小型电器,各使用单位应提前15天将使用计划报电管队,由电管队统一报计划准备。
4、除正常回收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在任何地点拆卸小型电器,否则每件罚责任人100元,造成失爆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借出矿的小电必须经矿长或机电矿长和动力保障部长批准,电管队开出门证,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外借。
5、严禁单位与单位之间相互挪用小电,违者每件罚机电队长100元。
本单位小电移动工作地点,应由其网员联系,经小电组同意并更改帐、卡、牌板、网员管理手册后方可移动使用,否则每件罚机电队长100元。
6、各单位损坏或丢失的小型电器,一律按原价赔偿,需要更换的小型电器必须以旧换新。
7、入井的小电,必须由电管队防爆组验收其防爆性能,并贴防爆合格证,方可入井。
无防爆合格证的按失爆处理。
8、小型电器必须按其规格性能正确使用,使用中的小电必须专人负责,定期检修,并吊挂整齐上板管理。
五、小型电器的安装、回收管理
1、小型电器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并附小电布置图,按计划数量领取使用。
小型电器固定在小电板上,然后小电板固定在巷道帮上。
未报计划的,电管队拒绝发放,影响生产的责任单位自负。
安装完毕后,多余的小型电器必须在2天内回收交电管队,否则每推迟一天按20元/件处罚。
2、各单位闲置、拆除的小型电器要及时升井交电管队,凡没有按回收单要求日期回收者,每台每天罚使用单位20元。
3、小型电器实行“谁使用、谁回收”,回收的小型电气应与小电组帐、卡、牌相符,否则每台罚使用单位50元。
4、回收的小电必须配套齐全,并有防爆合格证,如缺配件按原价罚款,无合格证每台罚50元。
5、井下小型电器必须张贴统一规格的小型电器完好责任牌,责任牌应明确标注电压等级、额定电流、规格型号、使用地点、安装日期、责任人等技术数据,并统一张贴在小电牌版左下角。
六、小型电器的修理、验收管理
1、电管队小型电器组负责维修回收的各种小型电器。
2、修理好的小型电器,每月由验收小组(经管部、财务部、动力保障部等)验收一次,合格后方可使用。
3、小型电器的报废由小电组及验收小组提出报废意见,报机电矿长审批执行。
七、小型电气管理的奖惩规定
1、对损坏缺件的小型电器,应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按价赔偿。
2、回收和修复的小型电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报矿长批准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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