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保代培训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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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保代培训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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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保代培训记录
2010年保荐代表人第一期培训记录
2009年共有58家因业绩下滑等原因撤材料,审核IPO123家,其中13家被否,涉及历史沿革、独立性的4家,涉及持续盈利能力的3家,涉及募投的2家,涉及规范经营的3家,涉及财务税收的1家;再融资被否7家,涉及持续盈利能力和募投等问题。
2010年以来的通过率较低,截至一季度末审核了68家,否决了13家。
保荐机构存在尽职调查不到位、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质量较差等问题,尤其是在行业排名等信息披露上需重视真实性。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李明
国外70%-80%为存量发行,能有效遏止2级市场炒作,并可解决超募问题;需认识到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新股询价阶段买方出价能表示其真实意愿。
IPO审核有关问题
——杨文辉
一、在审企业工作要求
1、重大变化及时报告
财务数据发生严重变化,最好撤回材料,而不是延期。
2、募投项目问题
披露超募资金时,披露信息要做适当调整,不要给人比例特别大的印象。
以后可能出指引。
3、股权变动问题
在材料申报前突击入股的,要披露入股人的身份、资金来源;保代入股肯定不行。
4、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由发行人自由决定。
原则上,进行利润分配须经审计,上发审会前必须分完。
涉及股本扩张时,应延长一期审计。
保荐人需关注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合理性、连续性;要注意信息披露的连续性,不能在招股书预披露时说发行人的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后来又仅对老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5、在审企业期后事项、会后事项需认真核查
专利、商标、诉讼、仲裁等事项需好好核查。
二、保荐工作存在问题
不成熟的企业不要急于申报,不要有“闯关”心理。
目前申报材料存在信息披露不完善等情况,材料一经申报,就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保荐人要负全面责任,核查律师、会计师的意见。
底稿中的招股书验证稿要在材料申报时就做好。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
1、董事、高管诚信问题
董、高的重大变化标准,要具体分析,如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
一人公司只要核心人员未变,新增董事、高管不会轻易认定是重大变化。
董、高不能与发行人共同办企业。
2、股东超过200人
⏹关于股东超过200人,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公司为了上市而进行清理,建议到场外市场进行转让。
如果股东自愿转让,应披露中介的核查意见,披露中介对股东是否自愿转让、是否存在纠纷进行逐一核查确认。
刚清理完,不建议申报,最好间隔3-5年,不然清理价格和上市后的股价差距太大,股东之间容易产生矛盾。
⏹新《公司法》执行之前形成的超过200人的,需有合法的审批依据。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东也不得超过200人,如超200人,应视同发行人的股东进行清理,各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城市商业银行2006年之后形成超过200人,构成障碍。
⏹以委托、信托方式持股,原则上不允许这类方式持股,需要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到个人也不得超200人。
⏹合伙企业可以算一个股东,但不得为了规避股东人数相关规定目的设立。
⏹对于在发行人股东及其以上层次套数家股东,如果是单纯以持股目的设立的公司,将被界定为规避法规,股东人数应合并计算。
3、独立性问题
⏹对企业集团只拿一小部分业务上市的,要充分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问题,关注发行人和集团公司业务的相关性,是否面对相同的客户,资金、人员、采购、销售等方面实际运作上是否分不开。
(关于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问题,参见适用意见第3号;非同一控制下重组,相关审核标准正在研究)。
⏹关于主业突出的要求和整体上市的要求,更侧重于整体上市,对集团经营性业务,原则上要求整体上市。
⏹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以及将业务相同的关联公司转让给非关联方的情况。
如有嫌疑,将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提醒发审会关注。
保荐机构还需核查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后的交易,应视同关联交易做尽职调查。
建议发行人尽量不要做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安排。
⏹资金占用问题:
申报前解决就不够成上市障碍,但要关注造成资金占用的原因是否已经消除,相关制度安排和措施是否能保证不再发生资金占用。
⏹商标、专利应独立:
原则上权属应当进人上市公司;许可他人使用的,应有相应的措施保证他人使用时不会对发行人造成不利影响。
⏹独立性问题不应仅仅关注发行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性,如果发行人对小股东有重大依赖,也须重点关注。
⏹整体上市时如何处理下属已上市公司:
一般要求对下属上市公司进行整合。
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占比均低于10%,且整合成本较大的,可以暂不整合,待上市后整合。
4、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做出的罚款以上的处罚都作为重大违法行为。
但上述部门或机关认定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列。
⏹近三年起算时点: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算起,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时点算起。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则上不影响依据该处罚认定,但可依申请暂缓审核。
5、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问题的审核
⏹对IPO前增资和股权转让,审核中重点关注有关增资和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合规,即增资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股权转让是否签署了合法的转让合同,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已完成有关增资款和转让款的支付,是否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代持或者信托持股;关注有关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关注增资入股或者受让股份的新股东与发行人或者原股东及保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要求披露该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说明有关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涉及国有股权的,关注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批准程序和出让程序(公开挂牌拍卖)。
政府文件在对有瑕疵的转让确认时,须进行有针对性的说明。
⏹涉及工会或职工持股会转让股份的,关注是否有工会会员及职工持股会会员一一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是否是自愿、真实、合法的意思表达。
保荐机构须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集体股权转让有瑕疵的,需省政府出具确认文件,该确认文件要有针对性且需完整披露。
⏹对定募公司的股东身份核查,不能以托管资料为核查依据,需登记的托管持有人与实际持有人的当面确认,至少做到90%以上股东的确认。
对于确认找不到的股东,事先要与登记公司做好沟通怎么进行登记托管。
⏹定价方面,关注有关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对在IPO前以净资产增资或转让、或者以低于净资产转让的,要求说明原因,请中介进行核查并披露,涉及国有股权的,关注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评估及报主管部门备案程序,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转让需挂牌交易的程序,对于存在不符合程序的,需取得省级国有资产部门的确认文件。
⏹关于股份锁定,发行前一年,增资或从应当锁3年的股东处受让的股权也要锁3年。
6、环保问题的核查
环保问题一直是发行审核中重点关注问题,有关环保问题的审核要求:
⏹招股书详细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最近3年的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未来的环保支出情况。
⏹保荐机构详细核查环保情况,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污染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且有效、环保投入、设施和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公司污染情况相匹配。
⏹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还需要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并应取得相应环保部门意见。
7、土地问题的审核
(1)土地使用是否合规是审核重点。
《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相关要求。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保荐人、律师对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并核查36个月内是否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情况、受到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
国发3号文作为规范性文件,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将其作为核查及发表意见的依据。
(3)对于发行人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如下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土地所有权证书的办理情况;
⏹价款的缴纳及其来源;
⏹土地闲置情况及土地闲置费的缴纳情况;
⏹是否存在违法用地项目;
⏹土地开发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是否存在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但完成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情形。
(4)发行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方式不合法,或存在违反《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有关要求的,不予核准发行证券。
(5)募集资金投资于房地产项目的,有关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应当已经落实,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6)募集资金投资于非房地产项目,土地应当基本落实:
⏹出让方式的,应当已签署出让合同,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购买方式的,应与转让方已签订转让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
⏹租赁方式的,应与相关部门或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
⏹作价入股方式的,应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
⏹应详细披露投资项目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出让金、转让价款或租金的支付情况以及有关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
8、先A后H问题及H股公司回境内上市问题
(1)A股材料受理后,可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申请材料;
(2)A股的发行比例须满足法定的最低要求(10%或25%);
(3)H股价格必须不低于A股的发行价格,H股的定价原则须在A股招股书中披露;
(4)独家发行:
H股公司可以独家发起,先A后H公司不能独家发起;
(5)主要按照A股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6)HtoA按照首发进行申报;
(7)计算最低发行比例时可考虑H股合并计算;
(8)信息披露按“孰严原则”;
(9)香港创业板必须转主板才可回归A股。
9、文化企业上市问题
(1)文化企业发行上市应注意的问题:
在独立性方面,应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独立经营能力;做到资产完整,业务独立;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在持续盈利能力方面,要做到独立面向市场,经营上避免对关联方有严重的依赖。
(2)文化企业上市存在的问题:
⏹设立不满3年。
⏹独立性存在缺陷。
文化企业目前仍难以整体上市,如出版集团中,有些出版社不能纳入上市公司;报业及电视台,核心业务和资产纳入上市公司存在障碍;未上市部分往往负担重,甚至存在较大亏损,独立生存能力差。
⏹企业经营区域特点明显,行政分割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不突出:
文化类企业原来都是事业单位,改制时间不长,往往资产规模不大,经营能力、市场能力有待提高。
(3)文化企业改制上市建议
⏹支持整体重组。
⏹根据企业融资需求的轻重缓急,针对性质的融资计划。
⏹应尽快规范改制为公司:
现政策很难大量文化企业都国务院豁免;允许3年再上市,也有利于宣传部门考察文化企业改制相关有效性和可行性。
⏹支持拟上市文化企业跨区域、跨集团拓展,市场化兼并。
⏹支持已上市文化企业并购重组。
10、军工企业上市信息披露问题
豁免依据:
⏹格式准则第1号,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发行人可申请豁免。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
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部门证明申请披露豁免。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对照《信息披露1号准则》的要求,详细说明申请豁免披露的具体内容,处理办法,对豁免披露申请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豁免披露的内容是否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构成重大影响出具明确意见。
不得滥用豁免。
对于要求豁免的信息内容较多或重要信息不能披露,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可能不适合上市。
11、其它问题
(1)历史上出资不规范
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等问题:
对于出资不到位的情况,需要有补救措施,金额较大的,要有一定的运行时间;报告期不应当有,比例很小的可以不关注;属历史问题的,如果对现在没有不利影响,可以不关注。
无形资产增加出资比例较高,但属于有效资产,且目前占比已经很小了,应该没有问题;股东没有争议的,问题不大。
(2)社保、公积金
能缴不缴的,影响上市。
历史上有未缴情况的,只要做出大股东承诺补缴等合理安排即可。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关问题
认定问题:
原则上看股权、持股比例高低,代持协议基本不能接受,除非有工商登记等客观依据。
重大违法问题:
要求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以后修订首发办法可能会加进这一条。
(4)红筹架构问题
红筹架构需清理,简化公司层次,至少控股权要回到境内。
(5)涉及上市公司的发行人
与上市公司的各种交易、相关人员任职、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纠纷等情况需详细披露。
(6)合伙企业
保荐机构应按身份、持股比例等方式详细披露各合伙人信息并进行入股交易安排核查,如果持股比例很小,可以简单披露。
(7)募集资金披露
募集资金披露要体现灵活性和包容性,在概览里不用详细披露,不要给人超募严重的印象。
(8)特殊行业
保荐机构对特殊行业的推荐需慎重,要考虑市场的接受程度和投资者的理解程度。
IPO财务相关问题
——常军胜
一、非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业务进行重组相关问题
业务相关的重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100%的,重组完成后需运行满36个月,50%-100%的,满24个月,20%-50%的,满1个会计年度。
业务不相关的重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50%的,重组完成后需运行满36个月,20%-50%的,满2年。
二、同一控制人下重组相关问题
业务收购:
仅购买资产和业务,未购买股权-如果被购买资产构成完整业务的,应将被收购方的剥离报表纳入发行人的申报报表范围(而非备考);如果被购买资产不构成完整业务,则不纳入申报报表,但应编制备考报告。
该两种情况的比例计算都应按照3号意见并执行。
三、评估问题
⏹报告期内,与资本项相关的评估、验资事项,应当由有证券资格的所出具报告;如果没有,要复核。
⏹报告期外,涉及资本项下金额特别大的,也应由有证券资格的所复核。
创业板发行审核关注的问题(法律问题)
——毕晓颖
一、独立性问题
1、人员兼职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外,还在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重要职务的,要求说明其如何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如何维护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性及发行人的合法权益。
2、同业竞争
报告期内存在同业竞争的,应说明其影响程度。
3、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后,还有交易的,应重点关注。
4、发行人与关联方合资设立企业
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共同设立公司,要求清理;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设立公司的,需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建议清理。
5、资金占用
报告期内存在资金占用的,要求清理并披露其占用详情及对发行人影响。
二、最近一年新增股东问题
要求披露时间、数量、价格、变化情况和定价依据;如为自然人股东,应披露最近5年履历;如为法人股东,应披露该法人股东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应说明原因、定价依据、资金来源及新增股东背景;核查是否存在代持情况;核查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相关中介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披露保荐机构、律师的核查意见和发行人的专项说明。
三、股权清晰问题
国有股权:
发行人成立至发行前发生股权变动的,应提供国资部门对股权变动的批复文件;转让给个人的,应提供省级政府的确认文件;国有股转持的,应在材料申报前完成。
集体股权:
无偿量化到个人的,挂靠但无证据的,需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四、税收问题
发行人的税收优惠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符的,应提供同级税收征管部门对优惠政策的确认文件,披露存在的追缴风险,由中介出具意见;发行人报告期内因纳税问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处罚的,若金额较大,应由税务部门出具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确认文件,保荐机构、律师出具意见;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如地方不要求缴税,并不要求补缴,但需完整披露,并承诺若发生追缴时补缴。
五、红筹架构问题
实际控制人为境内公民或法人的,应由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实际控制人为境外公民或法人的,权属清晰,详细披露。
六、发行人涉及上市公司权益问题
⏹境内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发行人:
公开募集资金未用于发行人;最近3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控股股东出具了未来不从事相同业务的承诺;五独立;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净利润占比不超50%,净资产占比不超30%,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董监高、关联人持股不超10%。
⏹境内上市公司曾经直接或间接控股发行人:
上市公司与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不拥有发行人的控制权;报告期内转出的股权应重点关注,保荐机构、律师应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境外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境外上市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五独立,已通过内部程序。
⏹发行人下属公司在代办系统挂牌:
披露挂牌情况。
七、股份代持问题
清理情况:
需确认委托人、受托人与确权持股人,取得相应的协议、支付凭证,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或股份过户登记。
八、环保问题
应披露污染物、设备及治理情况,受到的处罚情况和对发行人的影响。
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报告期实际履行环保义务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发表意见不能仅凭发行人提供的证明文件。
九、其他
对赌协议:
涉及股权、对董事会表决权的约定、不符合公司法等行为需重点关注。
申请文件的受理:
辅导验收为申报前置条件。
创业板IPO财务问题
——杨郊红
一、IPO条件审核
公司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需关注发行人为了报告期内的成长性而操纵利润。
二、关于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问题
一种业务之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以合并报表计算的收入、利润都不能超过总额的30%。
三、关于发行人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的问题
对于越权审批部分的税收优惠不超过净利润的30%;报告期内对净利润的影响程度应越来越弱。
再融资发行审核非财务问题
——罗卫
B股公司只能进行债权融资。
一、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关注问题
⏹上市公司商标在集团的,再融资时需将商标转让给上市公司或无偿使用;
⏹动态来看,存在同业竞争的,提出整改方案即可。
二、近期再融资的特点及有关问题
⏹披露募集资金时,应是募集资金总额而不是净额;
⏹并购重组融资时,关联方允许跟重组方一起进入上市公司;如非关联方跟重组方一起进入上市公司,要注意价格问题;
⏹在发行部进行审核,以资产认购的价格不能打9折,只能按基准日前20日均价;
⏹依据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的第11条(3个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在上市部审核,其他在发行部审核。
但仁和药业和天康生物是例外;
⏹金融行业的再融资要注重资本发展规划,鼓励配股、向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可转债等再融资方式;
⏹上会前应确定配股数量,如股东大会确定数量不超过30%的,上会前需确定具体比例;
⏹非公开发行中认购人以资产认购股份的,如果出现价格倒挂,上会前可以调整底价。
再融资财务审核的相关问题
——李志玲
再融资募集资金可用于偿还募投的专项银行贷款、铺底流动资金;公开增发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30%并需论证,由战略投资者认购并承诺锁3年的,可超30%;配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超30%;进行非主业投资和财务性投资需慎重。
前次募集资金就是指股权融资,涉及股权变动,要会计师审核,董事会说明情况;5年之外仅董事会说明情况。
债券融资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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