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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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复习题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1、成文法: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注:
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2、规范:
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
法律法规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注1:
法律规范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注2:
法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
3、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
4、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5、法的制定与修订: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
行政法规、法令: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6、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原则有3个:
a、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c、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7、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权生产标准。
8、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9、适当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10、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
11、2002年1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a、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b、预防为主的原则;
c、权责一致的原则;
d、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e、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13、《安全生产法》设定了11种行政处罚、有11条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4、不能独立行使决策权的,不是主要负责人。
1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及权利:
职责:
1)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
2)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依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职权:
1)现场检查权
2)当场处理权
3)紧急处置权
4)查封扣押权
17、法律责任追究:
主要分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通常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来实施。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不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等11中
18安全生产法的责任追究分为: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刑事责任:
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注:
上述刑事责任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
19、雇佣6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
20、安全培训的基本要求:
a、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b、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c、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21、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2、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或其亲属,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的前提是:
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为前提。
23、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2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25、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法定的举报受理权。
26、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有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7、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28、矿长安全资格的考核应包括的内容:
a、《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
b、矿山安全知识;
c、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d、矿山事故处理能力;
e、安全生产业绩;
29、矿山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劳动,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30、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31、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3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5km;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km。
33、犯罪特征:
a、实施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b、实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c、实施的行为又故意或者过失;
d、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34、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35、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6、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7、行政相对人的5项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
38、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9、行政处罚的管辖:
a、一般管辖:
属地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所在地管辖);
b、指定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制定管辖
c、移送管辖:
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注:
行政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40、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一事不再罚:
a、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多次罚款;
b、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实施罚款的同个违法行为再次罚款;
2)未成年人的适用:
a、不满14周岁的不予以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b、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的适用:
a、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不予以行政处罚,但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b、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d、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处罚的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a、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b、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2、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有: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
适用于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
持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项当事人出示合法证件。
3)听证程序:
a、对较重的行政处罚实施前适用的一种程序。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b、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c、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3、行政处罚的执行:
1)如期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当场收缴罚款(2种情况可以)
a、20元以下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注:
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3)事后收缴罚款(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a、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b、当事人不履行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采取3项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4、《劳动法》第三条在劳动方面赋予劳动者享有的7项权利:
1)劳动者是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4)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5)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6)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45、《劳动法》第三条在劳动卫生方面设定了劳动者需要履行的4项义务:
1)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2)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
3)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6、未成年工:
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女工保护:
a、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b、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c、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d、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保护
a、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b、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7、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
a、设置或者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b、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c、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d、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e、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f、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并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并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诉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9、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岗位津贴。
50、《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部门与安全监部门的职责:
1)卫生部门的职责:
a、拟定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b、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并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c、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d、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2)安监部门的职责:
a、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b、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的情况。
c、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d、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51、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a、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俩接情况;
b、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c、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d、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e、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f、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52、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
a、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b、矿长安全任职资格;
c、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
d、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f、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
g、专用设备监督检查
53、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54、非法煤矿的定义: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三证一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55、煤矿行业相关证照的发放机关:
a、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b、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c、煤炭生产许可证: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d、矿长资格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e、矿长安全资格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f、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6、应予以关闭的非法煤矿:
a、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b、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c、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d、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57、关闭煤矿的决定程序
58、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2)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
3)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
5)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6)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
a、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b、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县、市公安局同意。
59、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施工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0、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工程的安全生产尝胆连带责任;
61、施工单位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要求:
a、必须投保
b、投保人是施工单位;
c、被保人或者受益者是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
d、保险期限与建筑工期相同
6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中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64、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1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65、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和用途如实记录。
66、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67、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至少应当保存2年。
68、对非煤矿山企业,目前国家要求强制性检查的项目有: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压医用氧舱、起重机、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防爆电器、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及娱乐设施等,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振动、辐射、高温低温、有毒物质的浓度等。
70、刺激性气体:
氯气、光气、氨气、氮氧化物具有典型的刺激性气体。
71、烟花爆竹相关要求:
1)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设在安全地带,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单独设在偏僻地带;
2)在布局上应当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运输,无关人员和货流不得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危险品货物运输不得通过住宅区和其他建筑物的防护屏障。
3)粉尘污染比较大的厂房,应当布置在厂区的边缘。
4)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设置密砌围墙,其高度应不低于2m,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m。
5)烟花爆竹产品和原材料应当分别设置储存仓库。
6)危险品仓库地面应当铺设木地板。
7)运输危险品不得使用三轮车、畜力车、翻斗车和各种挂车。
进入仓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有防火花装置,速度不得超过10km/h
8)生产区消防涌水量应不少于54m3,危险品总仓库区消防涌水量应不少于108m3,使用后的补给回复时间不应当超过48小时。
7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a、批发的:
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b、零售的: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73、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许可:
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注: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7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7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1)以手工操作为主的危险操作工序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严禁组织生产;
间断或半自动生产方式的炸药及制品生产线当日零时至6时严禁组织生产;
当遇到暴雨、强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暴雪等恶劣天气,企业不得组织民爆器材生产、装卸、运输活动。
2)任何废品不应和成品同库存放
75、民用爆炸器材的销售许可证: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76、民用爆炸器材购买许可证: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77、民用爆炸器材运输许可证:
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78、行政许可的种类:
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
主要功能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限制
特许:
主要功能是分配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如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
认可:
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没有数量控制
核准:
主要功能也是为了保障安全,没有数量控制。
登记:
主要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限制。
79、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
空间范围:
我国领海、领空、200海里海洋专属经济区等。
时间范围:
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布之日起即2004年1月13日。
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凡符合空间与时间范围的任何自然人、包括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单位及任何形式单位。
80、三类企业:
矿山企业、建筑企业、危险物品生产企业
8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未3年,不设年检。
注1:
延期:
期满前3个月向原办理机构提出延期申请。
注2:
有效期满免审延续:
a、安全生产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b、不是自动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的申请。
82、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层级:
2级发证即(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
注:
特列民用爆破器材:
1级发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8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体现了谁持证谁负责、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
84、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包括: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f、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85、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86、特种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是指出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87、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列。
88、《工伤保险条列》是由政府监管、社保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具有惩罚性。
89、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
只限于本企业的职工或者雇工。
90、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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