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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官员的政绩考核
中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
时间:
2011-05-0511:
26:
03来源:
学习时报
为官总是要讲究政绩。
考核在中国古代也称为考绩、考课、考校或考功,其含义就是国家依照所颁布的法令和行政计划,在一定的年限内,对各级官吏进行考核,并依其不同表现,区别不同等级,予以升降赏罚。
因此考课不仅是国家对官吏实施奖惩、升降、俸禄的主要依据,也是激励官吏奋发向上的有效措施,是提高国家机关行政效率的杠杆,是我国古代整顿、改善吏治,惩恶扬善的一项重要措施,与各朝政治以致盛衰兴亡都有着直接关系。
据史籍记载,在中国古代原始社会,黄帝时设置了百官,尧、舜时就有了考课制度。
据《尚书·舜典》记载,舜提出了“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的考核制度。
商代中期就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官制。
商朝的职官就任以后,就要进行考绩,一般三年实行一次,主要从政务、管理、法纪三个方面着手,对在任职官的从政能力、行政水平进行鉴定,并在考绩的过程中发现人才,破格录用。
对在任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商朝设立了刑狱官,制定官刑给予惩戒。
进入西周以后,在官吏考核方面实行天子巡狩、诸侯述职和大比三项制度。
西周的考核主要是以“八法治官府”、“六计课群吏”。
《周礼》中明确记载了西周考核和检查各级机构和部门的措施:
八法是对组织机构的考核,六计是对政府官员的考察。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官吏考核制度也不断完善,强调以实际政绩对官吏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赏惩的依据。
春秋时期对官吏的考核制度大致可分为年终“会政致事”和“三年大比”两种。
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平教治,正政事,考夫屋,及其众寡、六畜、兵器”。
战国时期对官吏的考核制度已较为完整,以便提高行政效率和作为官吏升迁的依据。
到了战国后期,以秦为代表的考课制度开始出现,主要有“上计制度”,“法官法吏制度”和《为吏之道》。
“上计制度”是国家通过预、决算的方式来考核地方官吏,以此控制地方行政。
“法官治吏制度”目的旨在使“吏不敢非法遇民”、使“民不敢犯法”。
上述规定,反映了秦对官吏考核制度是相当完备的,通过考核,加强了不同职务的官吏岗位责任制,检验了官吏的工作能力,对不称职的庸官能够及时淘汰,从而保证了行政管理效能的提高。
汉承秦制,秦之后的西汉和东汉王朝,不仅继承了秦王朝初创的考核制度,而且根据这一制度在许多方面加以改革、完善,使之发展并逐渐趋于定型。
西汉时期对官吏的考课,主要有“上计制度”、“监察制度”和“选举考课合二而一”的“仕进制度”。
三者相结合为一个整体,维系着当时的官僚体系。
而且还有比较固定的程序规则和机构。
魏晋时期由于战乱频繁,正常的考课无法进行,于是改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诏考课百司。
东晋南北朝,考课与任期相结合,以三年为小满,六年为秩满。
其中考核卓有成效的要数北魏。
北魏孝文帝改革后,整顿吏治是一项重要内容。
北周则以“清身心、敦教化、尽地利、擢贤民、恤狱讼、均赋役”六条为考核内容。
可见,这一时期已开始对官吏进行多角度的考核。
到了唐代,政治制度较前朝日臻完善。
伴随着科举制的形成,官吏的考核制度也有了很大发展,日趋成型,各项程序和技术指标更加严密和健全完备。
其标志和内容主要体现在考核机构的确立、考核标准相对精确化、考核方式的程序化及统治集团对考核黜陟的自如运用和灵活掌握。
唐朝官吏系统考评体制的完善性,为古代中国之首。
宋代很重视考核官吏,考核标准基本上沿用唐的“四善”和“二十七最”,但在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上都有所变化。
较能体现宋朝官吏考课制度特点的,一为考课法,二为磨勘法。
由于宋代的官吏考核制度基本上论资排辈晋升,导致官员大多因循守旧,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满足于到期升迁。
这是造成宋代“冗官”的原因之一。
在元代,所有政府官吏的考满时限和升迁出职路线等管理,都由中央政府作出统一规定,这在中国古代政治史上尚属首次,表明中国官吏考核制度又向前推进一步。
明洪武年间,制定了百官考核之法,共分为考满与考察两种,二者相辅相成,均由吏部与都察院共同负责,亦以八法衡量。
处罚分为致仕、降调、闲住、为民四等。
明初,考课制度得以较认真严格地进行。
但明中叶以后,考课制度逐渐流于形式,百弊丛生。
清朝基本上沿袭明朝考核制度,进一步简化为京察、大计两项。
考核内容标准为“四格”、“八法”。
所谓“四格”,即守、政、才、年。
所谓“八法”,系指贪、酷、罢软无力、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八者,与明制同。
但官场上的腐败形势逐渐积重难返,纵使考核制度如何完善严密也不能挽救清王朝走向衰败。
中国古代统治者对考课内容的确定十分重视,在整个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史上,历代王朝都十分注重将德与绩两者结合起来综合考核。
考核内容既注意全面性,又突出重点;既考察显性的经济和社会指标,也注重对官吏道德才能的评判。
古代的考核实践始终建立在德绩结合的功绩制基础上,自宋以后将资历考核补充进来,最终形成了以德绩为主,年资补充的考核特点。
借古鉴今,我们在改革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时,应改变过去过分强调GDP的做法,不仅要看经济指标,更要看社会效益指标,注重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素质和潜力的考核。
古代的考课机关又称考功院或考课院。
它起于西周,至唐逐渐建立专司机构,并实行责守责任制,至明清,考课的机构及职责已经基本实现法律化,是有效进行官吏考核工作的组织保证。
当前我国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也必须设置专门权威的考核机构,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制度建设,否则,考核会流于形式,劳而无功。
我国古代考核官吏的标准和内容还有一个显著特点是根据官吏不同的职务和不同的职事采用不同的考核体系,这体现了分类管理的思想。
除按职务分工外,对所有的官吏还有统一的标准,就是所谓清正、治行、勤谨、廉能等对官吏的基本要求。
而我国现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内容、个人能力等的差异,没有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不同职务和工作性质进行科学的分析,没有制定出明确的职位说明书,评价缺乏层次性,考核内容未分类别。
同时,古代官吏考核实践中所暴露出的缺陷也值得我们警醒。
例如,只唯上、不唯实,导致官僚作风;考核指标虽然全面但所占比重不合理等。
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阻止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继续发展的桎梏。
但是,大凡对官吏的考核,无论其效果如何,目的都大同小异,必然是管理队伍的优化、廉政、高效,即便是这些制度、方法的消极因素也可以作为反面教训引起我们对历史的反思,吸取教训,为我们今天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
(编辑:
武桐)
古代官员考核制度演变
发表时间:
2010-6-2816: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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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我国古代封建统治者从巩固政权出发,十分重视对官吏的考核。
早在战国时期,便以“上计”来考核官吏,即群臣于年终须将赋税收入写于木券,呈送给国君考核,以考核的优劣决定官职升降。
两汉对官吏的考核,仍以“上计”为主,各县令将该县的户口、钱谷出入等编为计簿,呈送郡国;郡守再加汇编,用副本上计于中央的丞相,每三年考核一次以定升黜。
魏晋南北朝时,对官吏的考核发生一些变化。
考核对象从地方官吏扩大到中央百官,考核办法改三年考核为每年岁终考核,到了第六年,总计历年考核结果来决定官吏的升黜任免。
唐代具有严密而完备的官吏考核制度,以“四善二十七最”作为对官吏的考核标准。
所谓“四善”,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始勤匪懈”,这是各级官吏的道德规范。
“二十七最”则规定了考核百官职守的具体标准。
各个部门的长官依据这一考核标准,每年评定属官的行状,分别列为九等,并给予一定的奖惩。
宋代由于没有严格的考核制度,官吏们只要在任内不出错就可升迁,因而各级官吏苟且因循,坐待升迁。
元代则沿袭了历代汉族地主政权的考核制度。
明代官吏考核制度更趋完善,对官吏的考核主要是通过“考察法”来实现的。
所谓“考察法”,即按“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八法考察官吏。
考察又分为“京察”和“大计”。
“京察”是每隔六年对中央官员进行考察以决定去留。
从州县到府道司,三年一次,层层考察属官,再汇总至督抚复核,造册上报吏部。
这种考察地方官的制度称为“大计”。
明代中后期政治腐败,致使严格的官吏考核制度逐渐成为虚文。
清代继续沿用明代的“京察”和“大计”制度,并一概改为三年举行一次。
封建社会末期,随着官僚集团的日益腐败,考核制度的作用也愈来愈小,最后终于名存实亡。
中国古代如何考核官员
《中国组织人事报》(2012-01-2007版:
史事通鉴版)
为官总是要讲究政绩。
考核在中国古代也称为考绩、考课、考校或考功,其含义就是国家依照所颁布的法令和行政计划,在一定的年限内,对各级官吏进行考核,并依其不同表现,区别不同等级,予以升降赏罚。
因此考课不仅是国家对官吏实施奖惩、升降、俸禄的主要依据,也是激励官吏奋发向上的有效措施,是提高国家机关行政效率的杠杆,是我国古代整顿、改善吏治,惩恶扬善的一项重要措施,与各朝政治以至盛衰兴亡都有着直接关系。
据史籍记载,在中国古代原始社会,黄帝时设置了百官,尧、舜时就有了考课制度。
商代中期就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官制。
就任以后,一般三年实行一次考绩,主要从政务、管理、法纪三个方面着手,对在任职官的从政能力、行政水平进行鉴定,并在考绩的过程中发现人才,破格录用。
对在任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商朝设立了刑狱官,制定官刑给予惩戒。
西周以后,官吏考核实行天子巡狩、诸侯述职和大比三项制度。
西周的考核主要是以“八法治官府”、“六计课群吏”。
《周礼》中明确记载了西周考核和检查各级机构和部门的措施:
八法是对组织机构的考核,六计是对政府官员的考察。
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官吏考核制度也不断完善,强调以实际政绩对官吏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赏惩的依据。
春秋时期对官吏的考核制度大致可分为年终“会政致事”和“三年大比”两种。
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平教治,正政事,考夫屋,及其众寡、六畜、兵器”。
到了战国后期,以秦为代表的考课制度开始出现,主要有“上计制度”和“法官法吏制度”。
“上计制度”是国家通过预、决算的方式来考核地方官吏,以控制地方行政。
“法官治吏制度”旨在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民”、使“民不敢犯法”。
上述规定,反映了秦时的官吏考核制度是相当完备的。
通过考核,加强了不同职务的官吏岗位责任制,检验了官吏的工作能力,对不称职的庸官能够及时淘汰,从而保证了行政管理效能的提高。
汉承秦制,秦之后的西汉和东汉王朝,不仅继承了秦王朝初创的考核制度,而且根据这一制度在许多方面加以改革、完善,使之发展并逐渐趋于定型。
西汉时期对官吏的考课,主要有“上计制度”、“监察制度”和“选举考课合二而一”的“仕进制度”。
三者相结合为一个整体,维系着当时的官僚体系。
魏晋时期由于战乱频繁,正常的考课无法进行,于是改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诏考课百司。
东晋南北朝,考课与任期相结合,以三年为小满,六年为秩满。
其中考核卓有成效的要数北魏。
北魏孝文帝改革后,整顿吏治是一项重要内容。
北周则以“清身心、敦教化、尽地利、擢贤民、恤狱讼、均赋役”六条为考核内容。
可见,这一时期已开始对官吏进行多角度的考核。
到了唐代,政治制度较前朝日臻完善。
伴随科举制的形成,官吏考核制度也有了很大发展,各项程序和技术指标更加严密和健全完备。
其标志和内容主要体现在考核机构的确立、考核标准相对精确化、考核方式的程序化及统治集团对考核黜陟的自如运用和灵活掌握。
唐朝官吏系统考评体制的完善性,为古代中国之首。
宋代很重视考核官吏,考核标准基本上沿用唐的“四善”和“二十七最”,但在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上都有所变化。
较能体现宋朝官吏考课制度特点的,一为考课法,二为磨勘法。
由于宋代的官吏考核制度基本上论资排辈晋升,导致官员大多因循守旧,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满足于到期升迁。
这是造成宋代“冗官”的原因之一。
在元代,所有政府官吏的考满时限和升迁出职路线等管理,都由中央政府作出统一规定,这在中国古代政治史上尚属首次,表明中国官吏考核制度又向前推进一步。
明洪武年间,制定了百官考核之法,共分为考满与考察两种,二者相辅相成,均由吏部与都察院共同负责,亦以八法衡量。
处罚分为致仕、降调、闲住、为民四等。
明初,考课制度得以较认真严格地进行。
但明中叶以后,考课制度逐渐流于形式,百弊丛生。
清朝基本上沿袭明朝考核制度,进一步简化为京察、大计两项。
考核内容标准为“四格”、“八法”。
所谓“四格”,即守、政、才、年。
所谓“八法”,系指贪、酷、罢软无力、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八者,与明制同。
但官场上的腐败形势逐渐积重难返,纵使考核制度如何完善严密也不能挽救清王朝走向衰败。
中国古代统治者对考课内容的确定十分重视,在整个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史上,历代王朝都十分注重将德与绩两者结合起来综合考核。
考核内容既注意全面性,又突出重点;既考察显性的经济和社会指标,也注重对官吏道德才能的评判。
古代的考核实践始终建立在德绩结合的功绩制基础上,自宋以后将资历考核补充进来,最终形成了以德绩为主,年资补充的考核特点。
借古鉴今,我们在改革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时,应改变过去过分强调GDP的做法,不仅要看经济指标,更要看社会效益指标,注重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素质和潜力的考核。
古代的考课机关又称考功院或考课院。
它起于西周,至唐逐渐建立专司机构,并实行责守责任制,至明清,考课的机构及职责已经基本实现法律化,是有效进行官吏考核工作的组织保证。
当前我国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也必须设置专门权威的考核机构,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制度建设,否则,考核会流于形式,劳而无功。
我国古代考核官吏的标准和内容还有一个显著特点是根据官吏不同的职务职事采用不同的考核体系,这体现了分类管理的思想。
除按职务分工外,对所有的官吏还有统一的标准,就是所谓清正、治行、勤谨、廉能等对官吏的基本要求。
同时,古代官吏考核实践中所暴露出的缺陷也值得我们警醒。
例如,只唯上、不唯实,导致官僚作风;考核指标虽然全面但所占比重不合理等。
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阻止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继续发展的桎梏。
但是,大凡对官吏的考核,无论其效果如何,目的都大同小异,必然是管理队伍的优化、廉政、高效,即便是这些制度、方法的消极因素也可以作为反面教训引起我们对历史的反思,吸取教训,为我们今天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
(摘自2011年5月2日《学习时报》王雪竹/文原题为《中国古代考官机制的嬗变及其当代价值》)
我国古代官员的政绩考核制度
作者:
心得体会来源:
思想理论发布时间:
2010-08-0417:
29:
24
加强政绩管理,必须加快建立科学的政绩考核和评估机制。
政绩考核可以说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我国从秦汉时期就开始对官吏进行考核,到唐代官吏考核制度更是进一步发展成熟,积累了大量可供借鉴的丰富经验。
政绩考核和评估机制的建设也可以说是一个全球化的课题,不论是我国古代的考课法,还是西方各国的公务员法,各国都很重视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及其政绩的管理,英、美、法、日等国在公务员考核和晋升制度建设方面也各具特色。
同时,政绩考核和评估制度建设又是一个非常有时代意义的命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对领导干部的素质和执政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必须充分重视新时期干部考核制度的建设,不断完善和推进干部政绩管理制度建设。
我国古代的官吏考核,始于秦汉,熟于唐代。
随着历史的变迁,几经兴衰,在人事考核工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不少精华对今天仍有借鉴和参考价值。
历史上我国考核官吏的制度随着郡县制的推行而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加强。
中国古代在官吏考核方面实施过多种有效的考核制度,无论是起始时间、考核内容,还是实施效果,都大大超过欧洲诸国。
秦汉时期对官吏的考核主要是实行考课制度。
考课就是对官员政绩的考察,即今天的考绩。
考课是用于将职位责任同官员的能力行为联系起来,以考绩的标准来约束和激励官员,以考课结果的优劣来决定对官员的赏罚黜陟,以便劝善戒恶,使考绩得以发挥作用。
秦代的考课是通过上计制度进行的。
上计制即:
郡臣于年初将一年的赋税收入预算写在木券上,呈送国君,国君把木券一分为二,国君执右券,臣下执左券。
合乎标准的留任,不合乎标准的则罢免。
上级官吏对下级官吏的考课也采取同样的办法。
考课后分列等级,宣明优劣,决定升迁黜罚。
上讲考课事关国家大政,统治者非常重视。
唐代十分重视考绩,较之前代有很大发展。
唐代初期制定了考课法。
贞观三年(公元629年)唐太宗令:
“房玄龄、王硅掌内外官考”;“凡百司之长,岁校其属功过,差以九等”。
当时尚书省吏部是负责考课的机关。
考绩的目的是为了黜恶陟善。
考课的等第不仅直接关系到官阶的升降,还与俸禄的加与夺、官位的外迁、解职相关。
唐制规定:
凡考中上以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中,守本禄;中下以下,每退一等,夺禄一季。
中品以下,四考皆中中者,进一阶;一中上考,复进一阶;一上下考,进二阶。
计当进而参有下考者,以一中上覆一中下,以一上下覆二中下。
上中以上,虽有下考,以上第。
有下下考者,解任。
唐代官吏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
小考只定等第,记入考状备案。
大考是综合几年来小考的等第来确定等等,决定对官吏的赏罚黜陟。
考课在唐代作为管理官吏的一种重要的制度,考课定等第和复考都有严格的程序,考绩与奖罚黜陟直接相关,以今天的眼光看,有不少合理之处,为我们提供了值得借鉴的东西。
宋代对官吏的考绩亦称“磨勘”。
宋真宗时,文武官员三年为一任期,一年考一次,三考为一任。
宋仁宗时文官三年一迁,武官五年一迁。
虽有视考绩情况决定升迁的规定,但实际上是凭年资叙升迁,“不问其功而问其久”。
结果“官以资则庸人并进”。
由于宋代不重视考绩,基本按年资论升迁,所以宋代官员多因循守旧,不求有功唯求任期内不发生过错,到期得到升迁就满足了。
明代考绩分文武两个系统进行,文官考绩由吏部考功司负责,武官考绩归兵部武选司负责。
文官考绩方式主要是考满,武官考绩亦称“军政”。
考满,即按任职年限考核,以检查是否称职,并给予相应的处置,侧重于褒奖、提升。
考满等级开列之后,按等处置。
处置的基本原则是:
“称职者升,平常得复职,不称职者降。
”
清代对各级官吏的考核分为“考满”和“考察”两种。
考满每年进行一次,称为一“考”,三考为“满”。
吏的汇考,每三年一次。
对京官的考察称为“京察”,对地方官吏的考察称为“大计”。
清代考察具体工作由吏部清吏司主持,清朝政府总结了明朝后期考核制度松散、官吏贪墨成风的教训,进一步发展了封建官吏的考察标准。
顺治四年(1647年)颁布“四格八法”制度。
所谓“四格”,即守、才、政、年。
“守”分廉、平、贪三类;“才”分长、平、短三类;“政”分勤、平、怠三类;“年”分青、中、老三类。
根据上述四格,综合考核成绩分为三等:
称职、勤职、供职。
所谓“八法”即:
一贪与酷者,革职提问;二软与不懂者,革职免官;三年老有病者,退休离职;四才力不及与治事浮躁者,酌情降调。
考核时,除由都察院协同工作外,还有六科给事中负责监督,徇私者按保举连坐法予以处分。
所以,清代初期官员比较廉洁,国力也较后强盛得多。
纵观我国古代人事管理制度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历代王朝都比较重视对官吏的考核,都把考核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考核机关,考核的目的均是为了黜恶陟善,考核的等第不仅直接关系到官阶的进退,还与俸禄加夺官位的外迁、解职相关;多数朝代对官吏的考核都包括政绩、道德品质、治事才能、社会评价等内容,对政绩的考核一般有明确的项目规定甚至是量化的标准;多数朝代考课立等和复考都有严格的程序。
总之,凡比较明智的统治集团都把建立考核制度作为建设国有和巩固政权的基本任务,通过严格的考核来实现官吏队伍的不断更新和优化,从而造成兴盛的政治局面。
同时也可以看出,凡是不重视官吏考核的统治集团,官吏队伍就会因循守旧,导致政局颓废。
总的看,中国古代的官吏考核制度,为促进当时经济社会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我国古代官员政绩考核的管理借鉴
2010-04-3000:
00:
00中国养老金网
提到绩效考核,不少人认为这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其实在中国古代吏治制度及其中的对官员实行考核机制由来已久,而且其体系的完善程度和实施的效果一点也不亚于西方国家。
西方国家在借鉴中国科举制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文官制度——公务员制,使官员的选拔考核开始具有更加科学客观的标准。
在学习借鉴西方文官制度的基础上,我国于1993年开始实行公务员制,但在选拔任用考核等方面尚待进一步优化完善。
借古察今,或许有些启迪。
统治者越想巩固其统治地位,越就关注官员的选拔任用和政绩考核,相应地其考核制度就越完善,考核方法越科学,实施效果就越好。
吏治即为治吏,中国自古就有一套严密的吏治制度。
主要表现在:
一是有明确的指导思想。
统治者十分重视官员的“德”,也就是官员的教育,主要是儒家的政治思想和德行操守,选官要依此标准,考试也依此。
而且官员还负有“教化”百姓的职责;二是有为官的具体规范和标准。
清明、廉洁、公正执法,就是做官的基本要求。
做官的具体规范、要求越来越多;三是有法令的详细规定。
中国法律,主要是刑法,这是中华法系的一个特点,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官员执法和犯法的处罚规定;四是对吏治有专门机构负责(相当于现在的组织人事部门)。
其中尤其是相对独立的、强有力的御史制度,这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
官僚制度发端于秦汉,但粗疏多变。
在唐代得以定型完备,并为后世所继承和逐步调整、更趋严密。
单就吏治败坏的历史记载而言,唐朝不如以后各朝各代那么多那么具体。
作为吏治的一部分,在古代对官员的考核亦起源于秦汉、兴盛于唐代、严密于明清。
秦汉时期对官吏的考核主要是实行考课制度。
考课即为对官员政绩的考察,即今天的考绩。
考课是用于将职位责任同官员的能力行为联系起来,以考绩的标准来约束和激励官员,以考课结果的优劣来决定对官员的赏罚黜陟,以便劝善戒恶,使考绩得以发挥作用。
所谓考课,就是对官员的考核主要依据其赋税收入预算的完成情况。
唐代初期的统治者十分重视对官员的考核,制定了考课法。
考课的等级不仅直接关系到官阶的升降,还与俸禄的加减、官位的外迁、解职相关联。
唐代官吏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
小考只定等级,记入考状备案。
大考是综合几年来小考的等级来确定等等,决定对官吏的赏罚和任用升降。
小考相当于现在的年度考核,大考相当于任期考核。
考课在唐代作为管理官吏的一种重要的制度,考课定等级和复考都有严格的程序,以现在的角度来,有不少合理之处,值得我们加以借鉴。
宋代不是很重视考绩,对官吏的考绩称其为“磨勘”,虽有视考绩情况决定升迁的规定,但实际上是凭年资决定升迁,所以造成宋代官员多因循守旧,不求有功、只求任期内不发生过错,到期得以升迁就满足了。
明代的官员考核分文武两大系统进行,文官考绩由吏部考功司负责,武官考绩归兵部武选司负责。
文官考绩方式主要是“考满”,武官考绩亦称“军政”。
考满,即按任职年限考核,规定任满三年举行第一次考核,称初考;满六年举行第二次考核,称再考;到九年一个任期举行第三考核,称通考。
“考满”的处置的基本原则是“称职者升,平常得复职,不称职者降”。
以此决定对官员的处理,或升级,或留任,或降职。
“考察”是不论官员的个人任职时间,统一对所有官员的定期考核,并根据考察结果作出相应处置。
“考察”又分“京察”和“外察”。
京察是针对全体京官的考察,一般六年举行一次;外察是对京城以外官员的考察,又称为“大计”,一般三年举行一次。
“考察”的主要目的是处理有问题的官员,被评价为“贪、酷、浮躁、才力不及、老、病、罢软、不谨”等八大类别的官员,按规定一律不予留用。
清代对各级官吏的考核分为“考满”和“考察‘两种。
考满即实行一年一考,三考为满。
所谓考察,对京官的考察称为”京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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