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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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重点
2013年造价工程师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复习重点
1.工程造价的特点:
大额性、个别性、动态性、层次性、兼容性;
2.工程造价的作用:
项目决策的依据;制定投资计划和控制投资的依据;筹集建设资金的依据;评价投资效果的依据;利益合理分配和调节产业结构的手段;
3.工程计价的特征:
单件性;多次性;组合性;多样性;复杂性;
4.静态投资包括:
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基本预备费等;
5.动态投资包含静态投资所含内容外,还包括建设期贷款利息、投资方向调节税、涨价预备费等;
6.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两部分;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只有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流动资产投资;
7.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8.工程造价两层含义:
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9.建设工程的全面造价管理(TCM)包括全寿命周期管理、全过程造价管理、全要素造价管理和全方位造价管理;
10.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内容就是合理地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11.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三项原则:
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全过程造价管理;主、被动控制相结合;技术与经济相结合;
12.工程造价管理组织三个系统:
政府行政管理系统;企事业单位管理系统;行业协会管理系统;
13.国外工程造价管理的特点:
政府间接调控;有章可循的计价依据;多渠道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工程师的动态估价;通用的合同文本;重视实施过程中的造价控制;
14.造价工程师的素质要求:
职业道德方面;专业技能方面;身体方面;
15.按照行为科学的观点,作为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种技能:
技术技能、人文技能和观念技能;
16.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17.造价工程师的权利:
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参加继续教育;
18.造价工程师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19.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中介结构,应当提供聘用单侠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20.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初始注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且自刑事处詈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起不满5年的;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且处罚处分至申请注册之日起不满2年的;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1.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程序:
申请人向骋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许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初始注册有效期两年,自核准之日开始计算;
22.申请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的,在有效期到期日2个月前持下列材料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业绩和工作总结;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
23.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续期注册:
在注册期内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年检不合格的;无业绩证明或工作总结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未按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标准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24.申请续期注册程序:
申请人向骋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续期注册,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30日内,将予以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续期注册有效期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25.申请变更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向骋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注册;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注册的人员情况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26.继续教育内容:
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自律规定和有关规定;工程项目全面造价管理理论知识;国内外工程计价规则及计价方法;造价工程师执业所需的有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国际上先进的工程造价管理经验与方法;各省级、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补充的相关内容;
27.继续教育的形式:
参加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络继续教育培训、集中面授班、研讨会等活动;
28.参加有关大专院校工程造价管理专业的课程进修;
29.继续教育: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必修课和选修课各60学时的继续教育;
30.造价员考试分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两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31.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4年验证一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注销三种;
32.造价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积不得少于20学时。
33.咨询业的社会功能:
服务功能;引导功能;联系功能;
34.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满3年;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且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定劳务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执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同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企业近三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除手续齐全;在申请核准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违规行为;
35.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且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2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定劳务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执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同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除手续齐全;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万元;在申请核准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违规行为;
36.业务范围:
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的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与工程款的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算报告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37.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并成立相关行业协会的国家;英国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被称为工料测量师行,成立的条件必须符合政府或相关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目前,英国的行业协会负责管理工程造价专业人士、编制工程造价计量标准、发布相关造价信息及造价指标。
38.工程积算制度是日本工程造价管理所采用的主要模式。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由日本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日本建筑积算协会统一进行业务管理和行业指导。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日本被称为工程积算所,主要由建筑积算师组成。
39.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的特点:
政府的间接调控;有章可循的计价依据;多渠道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工程师的动态估计;通用的合同文本;重视实施过程中的造价控制。
40.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趋势:
国际化;信息化;专业化。
41.经济法律法规调整的对对象: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营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42.经营法律关系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个体经营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经营法律关系客体(行为、物、财、智力成果)和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经营权利和经营义务)三大要素构成;
43.经济法律事实的内容:
行为;事件;
44.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职能;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的表示自己的意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5.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46.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进行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进行拆讼;
47.无权代理的几和表现形式:
无合法授权的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48.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的拒绝权;
49.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人死亡;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50.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同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51.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对财产的实际掌握-控制的占有权,可分为所有人的占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进行利的使用权;在财产上取得某种经营利益的收益权;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命运的处分权;
5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继承取得;
53.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包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54.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转让;所有权抛弃;所有权客体消灭;所有权主体的消灭;所有权因强制程序而消灭;
55.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
56.债的担保: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7.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拆讼时效期间为2年。
对于下列拆讼,其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示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合同法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或者申请仲裁的,其拆讼时效为4年;
58.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59.合同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其他合同形式;
60.要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表时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不得撤消的情形: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61.要约的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62.合同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的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63.合同的有效条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确定、可能;
64.三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65.无效合同的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6.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特征: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可撤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可撤销合同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67.构成可变更可撤消合同的条件:
因重大误解定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合同;欺诈、协迫的合同;
68.对因履行无效合同和被撤消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置:
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69.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70.全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1.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价格调整;代为履行;提前履行;部分履行;
7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73.合同法规定,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合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74.合同法规定了三种不得转让的债权:
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75.合同终止的几处情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个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76.合同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法定解除的条件(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7.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8.违约责任有以下主要特征:
以有效合同为前提;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79.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客观存在;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80.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81.其他违约的情形:
未防止损失的扩大;双方都违反合同;在第三人原因都造成违约;侵害对方权益;
82.合同争议的解决:
和解;调解(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法庭调解);仲裁;诉讼;83.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许可;
84.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如下条件:
已办理工程用地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划内,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确定建筑施工单位;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组织施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恢复施工前应当报验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86.从业资格制度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单位资质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制度;
87.企业单位条件要求: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金;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8.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89.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90.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9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92.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9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94.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9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96.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97.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98.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99.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防渗漏部位为5年;电气、设备、装饰、给排水管道、空调等系统为2年;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
100.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0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02.安全生产管理费用: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103.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04.建筑工程发包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筑工程发包分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原则;
105.招标投标法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从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贷款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06.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07.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08.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中标通知书发出30内双方签定合同;
109.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的内容有: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侯选人名单与签定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110.工程和服务的形为包括:
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111.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12.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11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国;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4.政府采购的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11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116.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应遵循下列程序:
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3家);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117.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具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118.采取询价方式,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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