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合同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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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合同版本
项目
项目管理委托合同
工程名称:
业主:
项目管理单位: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
委托人(业主)与项目管理人(项目管理单位)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人进行项目管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万平方米
总投资:
暂估为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条件。
四、项目管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工程范围内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项目管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项目管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为止。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
委托单位:
(签章)项目管理单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济南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项目管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项目管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项目管理单位”是承担本项目管理业务及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4)“项目管理部”是指项目管理单位派驻于本项目实施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项目管理单位之外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零点至下一个午夜零点的时间段。
(7)“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项目管理合同适用国家及山东省的法律及行政法规、规章。
第三条项目管理合同中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准。
当不同的语言文本发生不同的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项目管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完成合同标准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服务内容。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在履行项目管理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其合理的技能认真工作,帮助业主实现预定目标,协助业主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公正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的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第八条业主应当在合同期内免费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供其所需要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就项目管理单位书面提交并且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逾期应当视为业主同意。
第十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项目管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项目管理人。
第十一条业主应免费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供办公用房和通讯设施。
项目管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二条业主在委托的项目范围内,授予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的管理权力:
(1)协助业主选择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2)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包括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建议权。
(3)项目建设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
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项目建设周期,必须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4)对项目建设中有关设计、施工方案和计划,在保证其质量、周期及降低成本的原则下,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项目成本、延长项目建设周期,应必须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在业主的领导下对项目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开展工作。
(6)检查、监督项目建设第三方工作的质量进度并及时向业主报告。
(7)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如发现第三方的工作不力,不能满足项目建设总目标的要求,有权建议中止相关第三方合同或调换相关人员,但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第十三条在业主的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条款提出变更建议。
第十四条当业主与第三方因本项目发生争议时,项目管理部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或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时,应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五条业主有选定项目设计单位和项目施工承包单位的决策及
合同签订权。
第十六条业主有对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审批权。
第十七条业主有权要求项目管理部提交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每月报告及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业主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部人
员。
项目管理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管理单位的责任期即是项目管理委托合同的有效期。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如果因项目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了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有与项目管理单位人员对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违法行为、或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触及法律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单位对业主或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设计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管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管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时,首先选择调解的方式。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业主应当履行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反责任,赔偿给项目管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业主如果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引起的项目管理单位的直接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到终止日时即各终止。
第二十七条项目管理单位除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内容以外的工作视为附加工作。
第二十八条在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后,如因非项目管理单位原因致使项目管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项目管理业务时,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
项目管理业务的完成时间相应顺延,延长服务期内的项目管理酬金按合同项目管理费除以合同工期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天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项目管理单位在应当获得项目管理酬金之曰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项目管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项目管理单位有权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后仍未得到业主的答复,可自行中止或暂停合同。
并有权追索应得酬金。
第三十一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项目管理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正常的项目管理工作,附加工作的报酬,按照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项目管理的酬金不含下列费用:
1、业主要求约请社会知名专家参加设计方案、设计重大问题评审所发生的费用;
2、业主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出境、出国考察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项目管理酬金,自规定之日起,应当向项目管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
第三十四条支付项目管理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如果业主对项目管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的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三日内向项目管理单位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
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三十六条在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项目管理单位如须加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其费用由项目管理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项目管理部在项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经济效益(以业主确认为准),业主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未经双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项目管理单位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除业主的书面同意外,项目管理单位不得接受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与所管理项目有关的报酬。
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项目管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
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可向项目所在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件
项目管理业务
第四十一条项目管理总则
工作期限:
自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始,至日为止。
(1)组织工作:
项目管理单位应负责建立工程项目管理部,制定工作制度、提出工作目标、明确各方面的关系,报业主审批后执行。
(2)合同工作:
按业主要求对业主与第三方拟签订合同前进行合同条款审核,参加谈判,按业主要求进行修改,协助业主完成合同签订和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管理性工作。
(3)进度控制与管理:
负责编制进度计划,报业主审批后执行和检查;适时对比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并及时地调整进度计划,重大调整须报业主审批确认。
(4)质量控制与管理:
按项目总体质量目标制定各项工作质量要求,对各项工作质量进行有效地管理、监督和验收工作,处理出现的质量问题。
(5)投资控制与管理:
对项目成本进行预测预控,适时提出工程材料、设备、施工等费用指标报业主。
(6)对重大问题和决策建议向业主提出报告,在取得业主的认可、批准后,作为工作的依据。
(7)按业主市场营销需要,在项目管理工作中进行全面配合,并提出
设计、施工及选材方面建议。
(8)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报告工作。
各阶段工作完成后,应按业主
要求提供所有资料一套(含相应电子版文件)。
第四十二条勘察设计阶段的管理
(1)编写设计大纲(设计要求等),报业主或业主指定的单位批准,并
分阶段随时监控设计过程,保证设计图纸满足既定的设计要求。
(2)协助业主审查设计主设计人的资质,组织勘察设计招标,提出选
择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报业主审批。
(3)协助业主拟写、商谈、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4)经业主同意,向勘查、设计单位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
(5)配合设计单位开展技术经济分析,进行优化设计。
并向业主提交
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6)按业主要求组织设计单位的文件报批工作。
(7)组织设计单位与有关部门(如规划、建委、消防、园林、交通、
人防、环保、市政、供水、供热、供电、电讯等)的交流及协调工作。
(8)审核分包单位的资质。
组织各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
(9)按业主要求组织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的预审工作,并以书面形式汇报结果。
(10)协助业主完成施工图纸审核工作,尤其对施工图在施工过程中的可行性、合理性及对今后物业管理的影响提出书面报告,并对不合理处提出改进意见。
(11)按业主要求组织并参与设备、材料的选型工作,审核主要设备、
材料清单。
(12)根据勘察设计合同检查和控制设计进度,督促设计单位按总体设计进度计划提交设计成果文件。
(13)根据勘察设计合同,审核验收设计成果文件。
第四十三条施工招投标阶段的管理
(1)编写招标计划,报业主批准。
(2)协助业主办理招标申请。
(3)协助业主审核招标文件,内容应符合现行法规规定并针对本项目实施有效。
(4)协助业主审查施工单位及项目部的资质,提出选择施工单位的初步意见,报业主审批。
(5)协助业主组织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
(6)协助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7)协助业主办理工程开工申请及相关手续,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在业主的带领下完成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
第四十四条针对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工作及其他工作
(1)编制施工阶段项目管理规划,报业主批准。
(2)编制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控制性进度计划,报业主批准后监督实施。
(3)编制工程建设资金计划,报业主批准。
(4)编制施工阶段质量控制计划,报业主批准后监督实施。
(5)协助建设单位进行甲供设备的招投标工作。
外部条件
第四十五条项目管理单位协助业主协调与社会各有关部门的关系,保证工程项目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十六条业主应在7天之内就项目管理单位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十七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以业主书面文件为准。
第四十八条委托人免费向项目管理部提供如下设施:
1.办公用房;
2.本市电话三部。
项目管理单位酬金,业主同意按下面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
第四十九条项目投资总额暂估为万元人民币,项目管理业务的酬金按项目投资总额的%的费率计取。
第五十条支付时间和方式:
自合同签定当日起10日内支付30%,计人民币万元;从年月日起按季度拨款,每季首月10日付款万元人民币,付至95%时停止拨付;余款5%,计人民币万元,在本合同终止日之前10日之内支付;实际管理酬金待工程竣工审计定案后10日内按上述费率和实际投资总额据实调整并付清酬金。
第五十一条附加工作酬金双方另议。
(本合同共13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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