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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资料
巨灾风险保险保障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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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Q
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简介
一、巨灾风险及巨灾保险发展现状
全球巨灾风险发生趋势
自80年代以来,全球巨灾的发生频率逐渐上升,包括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9.11恐怖袭击等人为灾害。
图1列示了1980-2009年全世界的巨灾发生次数。
单位:
次
图11980-2009年全球巨灾发生次数趋势图
资料来源:
2007年以前数据来自SwissRe,sigmaNo.1/2010,2007年及之后数据来自瑞士再保险公司每年发布的年报。
频繁的巨灾发生给世界各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还阻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安定。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保险在巨灾风险损失补偿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数据显示,国外的巨灾损失,保险补偿平均超过经济损失的30%,一些发达国家甚至达到60%-70%。
下图显示了近几年全球的巨灾经济损失及保险的损失补偿情况。
单位:
百万美元
图2全球巨灾直接经济损失及保险补偿金额
资料来源:
2007年以前数据来自SwissRe,sigmaNo.1/2010,2007年及之后数据来自瑞士再每年发布年报。
其中,直接经济损失是估计数。
2001年的数据由于缺少全球的直接经济损失而未在图中反映。
中国巨灾损失状况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因为巨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呈逐渐上升趋势。
据民政部统计资料显示,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
单位:
亿元
图3近年中国因灾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资料来源:
因灾直接经济损失数据来自历年民政部公布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洪水风险是中国自然灾害损失中比较严重的一种经济损失。
中国现有100多座大城市,有接近半数的人口,5亿多亩耕地和70%的工农业总产值不同程度的受到洪水灾害的威胁。
据统计,自1949年至1998年,气象洪涝灾害占比达到71%。
图41949-1998年中国主要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比例
资料来源:
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灾害综合研究组编著:
《灾害·社会·减灾·发展——百年自然灾害态势与21世纪减灾策略分析》,气象出版社2000年版。
近年中国巨灾保险损失补偿情况
基于政府的财力有限,面对损失上千亿元的巨灾损失,我国财政在其中的补偿比例偏低。
尽管最近十年来,我国财政对灾害损失的补偿程度已经有所提高,但是与巨额的损失相比,仍然很低,只能满足灾后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由于我国巨灾保险起步晚,现有的条款中,对地震洪水保险的承保仅在部分险种中涉及,多数保险公司的产品将巨灾列为除外责任。
目前,商业保险在巨灾损失补偿中的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
2008年初的南方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其中,财政目前用于救灾补偿的资金仅27.5亿元,占比2%,保险补偿50亿元和社会捐赠22.75亿元分别占比3%和2%。
其余的损失均未得到补偿。
5.12的汶川地震更是造成8451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其中,社会捐赠594.68亿元,占总损失的7.04%。
而保险补偿的损失仅为18.06亿元,占比仅为0.21%。
根据2008年底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审计情况公告,当年用于地震救灾的民政救济支出为266.07亿元,即使将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救灾及重建资金1287.36亿元全部计算为政府承担的赔偿损失,占比也仅为15.23%。
除此以外的将近7000亿元的损失全部由灾区自己承担。
下表列举了近两年中国自然灾害损失补偿的具体情况。
表1近年中国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比例明细表
灾害事故
受灾情况
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亿元)
财政救灾补偿(亿元)
保险补偿(亿元)
社会捐赠(亿元)
保险补偿占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比重(%)
财政补偿占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比重(%)
2008年初雪灾
因灾死亡人数129人,农作物受灾面积1.78亿亩,倒塌房屋48.5万间。
1516.5
27.5
50
22.75
3.30%
1.81%
2008年5月汶川地震
截至2008年8月18日12时,69225人遇难,374643人受伤,17923人失踪;受灾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倒塌房屋536.25万间。
8451
266.07
18.06
231.76
0.21%
3.15%
2010年4月玉树地震
截至5月30日18时,2698人遇难,逾百万人受灾,倒塌房屋15000间。
236.6
23.90
查勘理赔中
8.14
/
10.10%
2010年广东“5·7暴雨”灾害
约69万人口受灾。
截至5月7日13时,6人死亡,3人失踪,倒塌房屋3000间。
5.438
进行中
财产险定损金额约3亿元,其中车险定损金额赔付为1.92亿元。
——
财产险赔付率55.17%,车险赔付率35.31%
/
2010年8月舟曲泥石流
截至2010年8月19日下午4点,死亡人数1364人,失踪401人,倒塌房屋5508间。
2.23
进行中
查勘理赔中
进行中
/
/
资料来源:
2008年初雪灾和汶川地震的直接经济损失数据分别来自于民政部公告、sigma2/2009;玉树地震数据为截至7月9日民政部公布的数据;舟曲泥石流灾害数据中倒塌房屋和直接经济损失均为截至8日19时统计的数据。
2010年广东“5·7暴雨”灾害的数据中的保险赔偿金额为截至7月27日的数据。
财政救灾数据和捐款数据分别来自于《民政部通报2008年雪灾损失和救灾情况》、《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的救灾资金物资的审计公告》(第4号)、《审计署关于玉树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跟踪审计结果》(2010年7月29日公告)。
其他数据来源于中国政府网、中国新闻网。
二、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现状
国家财政补偿程度低
目前,我国对地震、洪水等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支持的灾后融资模式,即灾前没有安排,而是在灾后临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如紧急财政拨款、改变预算用途、特别税收等。
尽管在灾害救助过程中,我国的慈善事业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是社会慈善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因此,单一的以政府财政为主进行补偿巨灾风险损失,很难应对自然灾害频发的形势和日益严重的巨灾风险。
而且我国尚未建立灾后恢复的经济保障制度,导致灾后的补偿范围小、层次低。
表2显示了90年代以来,我国每年平均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国内生产总值的1%,而通过国家财政救助的方式进行补偿的占比仅为2%左右。
尽管政府对每次重大灾害均给予不同程度的救灾资助,但总体上,这种补偿只能是杯水车薪,大多数损失仍然须由受灾人自身承担。
表2:
1990-2009年我国财政救灾支出与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比较
年份
因灾直接经济损失
(亿元)
财政总支出
(亿元)
财政救灾补偿(亿元)
财政救济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财政救济占总损失的比重(%)
国内生产总值(亿元)
灾损率(%)
1990
616
3083.59
13.30
0.43%
2.16%
18667.82
3.30%
1991
1215
3386.62
20.90
0.62%
1.72%
21781.5
5.58%
1992
854
3742.2
11.30
0.30%
1.32%
26923.48
3.17%
1993
993
4642.3
14.90
0.32%
1.50%
35333.92
2.81%
1994
1876
5792.62
18.00
0.31%
0.96%
48197.86
3.89%
1995
1863
6823.72
23.50
0.34%
1.26%
60793.73
3.06%
1996
2882
7937.55
30.80
0.39%
1.07%
71176.59
4.05%
1997
1975
9233.56
28.70
0.31%
1.45%
78973.03
2.50%
1998
3007
10798.18
41.20
0.38%
1.37%
84402.28
3.56%
1999
1962
13187.67
35.60
0.27%
1.81%
89677.05
2.19%
2000
2046
15886.5
35.20
0.22%
1.72%
99214.55
2.06%
2001
1942
18902.58
41.00
0.22%
2.11%
109655.2
1.77%
2002
1717
22053.15
40.00
0.18%
2.33%
120332.7
1.43%
2003
1884
24649.95
43.80
0.18%
2.32%
135822.8
1.39%
2004
1602
28486.89
44.80
0.16%
2.80%
159878.3
1.00%
2005
2042
33930.28
52.90
0.16%
2.59%
183217.4
1.11%
2006
2528
40422.73
59.30
0.15%
2.35%
211923.5
1.19%
2007
2363
49781.35
50.39
0.10%
2.13%
257305.6
0.92%
2008
11752
62592.66
303.80
0.49%
2.59%
300670
3.91%
2009
2524
76299.93
140.40
0.18%
5.56%
335353
0.75%
注:
灾损率=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国内生产总值。
资料来源:
因灾直接经济损失、财政救灾补偿参见历年民政部公布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1990-2008年财政总支出和国内生产总值参见《2009中国统计年鉴》,2009年财政总支出来源于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来源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巨灾管理部门分散
中国目前对巨灾风险的管理依据灾害的对象不同而分散于各个部门,主要包括中国气象局、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国土资源部和中国地震局等。
目前,我国分部门的灾害管理体系如表3所示。
事实上,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综合性巨灾体系的建立是各部门协同合作的结果。
不论是防灾减损还是灾后理赔,都需要有一个核心部门和各部门协调统筹。
而目前我国缺乏对灾害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国家级机构,各个部门平时也缺乏沟通和协调,这对巨灾减灾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影响。
表3中国主要自然灾害及减灾管理部门分类
灾害发生圈层
主要灾害
国家管理部门
灾害管理内容
大气圈及陆地表面
降水、降雪、风、湿度
中国气象局
大气致灾因素的监视、预报
旱、洪、涝
水利部
旱、洪、涝的防御工程、水情调度
农业病、虫
农业部
农业气象灾害、病虫害防治
农业病、虫、火
国家林业局
林业病、虫、火的防御、救护
海洋
风暴潮、台风、赤潮等
国家海洋局
海洋灾害监测、防治
地壳浅层
滑坡、泥石流、沉陷
国土资源部
地壳浅层灾害的监测、防治
地壳深层
地震、火山
中国地震局
地震监测、预报和防震
资料来源:
孙祁祥,郑伟,孙立明,李海涛,锁凌燕:
《中国巨灾风险管理:
再保险的角色》,《财贸经济》2004年第9期。
保险公司不堪重负
在国内现有的巨灾保险项目上,我国的巨灾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政府除了给与行政政策上的支持和少量补贴外,很少给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
尽管在一些地方推行了巨灾保险的试点,但试点地区投保率低、赔付率高,造成多数保险公司经营亏损。
一方面,国民的保险意识不强造成巨灾保险的参保率低。
例如,2008年的汶川地震中,人身险的投保率仅为10%左右,远低于全国15%的水平。
而投保包含地震风险的财产保险比率更低。
数据显示,地震发生后截至6月5日,已经造成37万人受伤,受伤住院治疗合计87000多人,而保险公司接到伤残报案的仅有不到2000人。
另一方面,巨灾保险赔付率高,经营难度大。
数据表明,截至2009年末,中国保险业资产总额4.1万亿,保险公司利润总额530.6亿,其中财产险公司利润仅为35.1亿元。
而表2显示的近二十年的因灾经济损失中,最低六百多亿元,最高达到一万多亿元。
相比较而言,保险公司承保能力有限,一旦发生巨灾,会超出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
因此,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巨灾风险显得不现实。
三、各界对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基本共识: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投保人参与、依靠全球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分散风险的巨灾保险保障模式。
政府为主导:
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政府不能再扮演单纯的灾后救助的角色,而应该起到无可替代的组织协调作用。
在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过程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这一方面是由政府的基本职能决定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众多领域和部门,需要政府牵头统一整体规划。
政府的主导作用体现在:
1)推动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巨灾保险基金是巨灾保险体系建立的核心和基础。
从国际上看,巨灾保险基金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单项基金,另一种是综合性基金。
与单项基金相比,综合性巨灾基金更为重要的作用在于能够实现风险在不同险种之间的分散。
Anderson利用1962~1971年美国地址、飓风、龙卷风和洪水的数据进行研究得出结论,综合风险保险比提供单一风险的保险在实践和地域上的损失波动更小。
【资料来源:
《保险研究》2008年增刊第109页】
从长远来看,我国需要建立包括洪水、地震、台风等典型巨灾在内的综合性巨灾保险基金,以更好的抑制道德风险与逆选择的影响。
政府应在集合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出资和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前提下,吸收来自个人、企业的资金,同时拓展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出资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并通过巨灾保险基金发挥蓄水池的作用,培育全社会的风险意识。
2)提供财政、税收支持
✓给予巨灾保险基金免税政策,给予经营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一定的免税激励政策。
✓在基金建立初期给予政策支持,在巨灾保险基金的积累时期,政府可承担绝大部分风险,基金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再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主要风险。
✓给予保费补贴,补贴可根据差额保费费率和经济发展状况给予差别补贴。
✓必要时对巨灾保险经营主体提供相应的救济,充当巨灾再保险人的角色。
3)防灾减损
防灾减损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协调各部门,通过各种手段管理和降低风险。
我国已于2005年4月成立了国家减灾委员会,其成员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军队、科研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等34个单位组成。
国家减灾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2010年4月27日成立了全国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有由来自综合减灾、灾害风险、防汛抗旱、地质灾害、农业病虫害、地震灾害和卫星减灾等领域的32名委员组成。
政府可通过以组织编撰、采纳和监督土地使用及房屋建造规范;保障关键公共设备和基础设施在灾后的可运行性;制定紧急救灾计划,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组织协调各部门进行救灾减损等措施,降低损失的发生频率和发生程度。
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
商业保险公司是巨灾保险体系的主体。
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市场优势,既能减少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又能保证市场配置效率,使得巨灾保险机制得以低成本、高效率地运行。
✓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发展巨灾保险业务,提供巨灾保险服务。
✓商业保险公司通过以下措施保障赔付能力:
收取精算技术上合理的保费;制定合理的核保标准;进行风险控制;设立巨灾风险准备金;通过再保险分散风险,将责任限制在财务能力可接受范围内等。
✓重难点在于:
a)建立巨灾风险数据库和巨灾风险标准。
2009年4月,保监会发布《巨灾保险数据采集规范》,拟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国巨灾保险数据库,开发中国的巨灾模型。
b)在精算技术上确定合理的保险的费率。
保险费率是巨灾风险分散体系的关键,保险价格的确定决定了巨灾保险基金的累积金额,也影响到风险共担各方承担风险比例的确定。
投保人参与风险分担:
巨灾保险体系中,投保人也应该参与分担部分损失。
投保人的主要工作包括:
✓依据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保险费,承担相应的防灾防损责任。
✓享有接受政府保费补贴、灾后索赔等权利。
✓投保人自己承担巨灾所带来的一部分财务风险,以促使投保人更积极主动地防灾减损。
具体做法可以采用设定免赔额或最高赔偿限额的形式。
通过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
再保险人是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核心环节,通常情况下,是巨灾风险的重要承担者,也充当了巨灾基金管理执行者的角色。
现代的巨灾再保险,不仅局限于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
再保险公司的主要作用包括:
✓分散巨灾巨额风险:
再保险公司在时间和空间上平衡风险;设定分保损失赔偿限额;进行再分保等。
✓汇集保险基金:
保险公司通过国内甚至国际市场的再保险业务,将单个保险人或再保险人原本分散的、彼此独立的、数量相对较少的保险基金集中汇聚,形成巨额的、范围遍及全球性的巨灾保险基金。
✓提高保险行业风险管理技术:
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在制定费率和风险评估方面提供技术支持。
在当前或未来一定时间,我国的再保险人可考虑由中国再保险公司或组建专门的公司来担任。
引入资本市场分散风险:
引入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是为了弥补再保险本身风险分散能力有限以及供求失衡的缺陷。
作为一种非传统的风险转移方式,资本市场不仅能帮助保险市场上的风险进一步分散,同时能有助于巨灾保险基金在更广泛的范围筹集到更多的资金,大大增强了保险业的承保能力。
目前,通过资本市场分散风险的最主要方式是实现巨灾风险证券化,即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货、互换及期权进行资金的筹集和风险的分散。
,是市场分散风险。
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一般交易方式为:
由充当中介方的设立特定目的机构(SPV)向投资者发行巨灾债券或其他衍生金融产品,并按约定将获得的巨灾债券等募集的资金存入信托基金进行短期投资。
若在巨灾债券存续期内约定的巨灾风险事件发生,则投资者将根据巨灾的程度,损失利息乃至部分或全部本金。
若在巨灾债券存续期内巨灾风险事件未发生,则特定目的机构将通过投资收益与自有资金向投资者偿还利息与本金。
巨灾风险证券化应解决的三个关键问题:
✓特定目的机构(SPV)的设立注册问题。
发行巨灾债券的公司,通常会在税制优惠地区成立一家特定目的机构,通过它向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发行债券等。
但是,特定目的机构目前在我国境内设立还面临诸多法律障碍。
✓发行巨灾证券的资金来源问题。
一般情况下,特定目的机构发行巨灾证券的资金为再保险公司与特定目的机构签订契约后,向其提供的再保险费,而其根本来源为投保人的巨灾保险保费。
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巨灾风险强制保险制度,导致我国存量的巨灾再保险费非常缺乏。
✓发行巨灾证券的审批。
关于国内特定目的机构发行债券的审批程序问题还有待于法律和制度的完善。
四、几个重要问题:
风险共担各方承担的风险比例各自为多少?
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主要是将过去的灾后融资变成以灾前融资为主,灾后融资为辅,减少重大灾害对财政和经济的突发性影响,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在这个体系中,首先需要有一个核心机构解决灾前灾后的融资问题,即解决每年收取的保费和每年最大损失规模之间的不匹配问题。
我们暂且称此核心机构为共保体。
政府应该在其中起到核心作用。
在共保体内,通过将保费、政府保费补贴和再保人的分出保费及从资本市场融入的资金等聚集到巨灾保险基金,并通过损失分摊协议进行损失的分摊。
在一般风险发生时,在巨灾精算技术上确定的保险费率确定的保费总额在理想状况下应等于未来损失赔偿总额。
这时的风险分担方式为,投保人承担免赔额部分的损失,免赔额以上比例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同时安排再保险人和资本市场进行损失分担。
在发生巨灾损失时,则由投保人、保险公司、事先安排的再保险和资本市场工具以及政府共同分散风险。
图5反映了一般风险下的风险分担情况;图6反映了在发生巨灾风险时,风险共担方包括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和政府的风险承担关系,其中再保险人、资本市场和政府在巨灾风险损失分担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图5一般风险下各参与方的风险分担比例
资料来源:
HowardCkunreuther&EdwannoMichel-kerjan,Atwarwiththeweather,2009
图6巨灾风险下的各参与方所承担的损失及损失概率
巨灾保险基金的触发标准是什么?
中国灾害发生频率高,大灾小害从未间断,但是巨灾保险基金并不能对所有的灾害进行损失赔偿。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是属于巨灾风险基金保障的范围内?
投保人缴纳保费后,在什么情况下能获得保险保障?
巨灾的界定以及巨灾基金触发标准的设定成为其中的重要问题。
对于巨灾的定义,至今仍然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
一般是指发生频率低但损失程度严重的事件。
不同领域的相关研究者,从自身专业角度提出了对巨灾的界定标准。
从事地学基础研究的专家,通常以致灾因子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受灾范围作为标准。
马宗晋等把死亡1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亿元以上视为巨灾。
MohamedGad-hak等把死亡10000人以上或受灾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视为巨灾,而把死亡10000人以上或受灾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定义为特大灾害。
从事保险及金融方面的专家,通常以造成的承保财产损失来确定是否属于巨灾。
如瑞士再保险公司将造成承保财产达3870万美元的损失确定为巨灾;慕尼黑再保险则将受灾地区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必须依靠区域间或国际援助的自然灾害定义为巨灾。
【资料来源:
《2010年中国风险管理报告》第261页】
在中国实际情况下,巨灾的标准还有待各方的商榷。
比如8月份的舟曲泥石流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3亿元,死亡人数1364人。
与汶川地震相比,其损失程度看起来不算太大,但对于2009年全县的生产总值为6.28亿元的舟曲县而言,泥石流灾害造成的损失已达到35.5%,必须依靠中央和其他地方援助。
因此,巨灾风险的标准、风险基金的触发点、起赔额如何界定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也决定了风险概率和精算的后续问题。
承保方式是否为强制?
强制还是非强制决定了逆向选择的影响大小,这关系着保险集合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中国幅员辽阔,受灾地区分散比例占整个国土面积的比例较小,如果采用非强制性保险或不制定合理的差别费率,则会导致逆向选择:
灾害发生概率大频率高的地区会积极投保,而较高的保费价格会让其他发生概率小频率低的地区退出巨灾保险市场,从而影响了巨灾保险的经营。
从现实情况考虑,如果保险是非强制的,那么受灾后政府能对没买巨灾保险的人不给予救助或减少救助吗?
从灾后救助的实际操作来说,是不可行的。
强制还是非强制直接关系到保险费率是否能真正做到按风险调整,最大程度上制定激励防灾减损的费率体系,而不是取决于保险市场的竞争。
如果是非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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