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概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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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概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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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概论
教育法规概论
按照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要求,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多选判断)
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学前一年毛入园率提高到85%
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多选判断)
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备教育经费的体制(判断)
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和创新团队为重点,建设高素质的高校教师队伍(判断)
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判断)
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判断)
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判断)
到2020年,幼儿园教师基本具备专科以上学历,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基本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比例大幅度提高
建立“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中小学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判断)
教育法规概述
教育法规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
第一章教育法规引论
教育法规的特征
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教育法规的内容与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判断)
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政府实施教育政策的有力保证
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
教育法规的功能(多选)
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3.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4.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
教育法规评价作用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教育法规具有突出的客观性,二是教育法规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
注意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两种倾向(判断)
第二节教育法规的渊源
教育法规渊源就是……(判断错误不能绝对)
《宪法》中有关教育事业的规定无疑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证
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单选判断)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它的名称有三种:
即条例、规定和办法
部门教育规章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义务教育在一些国家又称“强迫教育”或免费教育(判断)
*义务教育法是近代教育立法以来最早出现的教育部门法(单选判断)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并于当年7月1日起执行
最早的职业教育法是伴随着封建行会中的学徒制的没落而出现的
《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9月1日起实施。
《职业教育法》以《教育法》和《劳动法》为基本依据
高等教育法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我国于1990年12月2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次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教育法律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4年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并做了四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一部法律
教育法律规范是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单选判断)
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多选判断)
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
在教育法规中,义务性规范的数量较多
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
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多选判断)
从现状看,奖励性规范并不多,需要以后在立法实践中给予关注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人和组织
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等
*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
教育权利的分类:
教育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家长的教育权利、国家的教育权利、学校的教育权利和教师的教育权利等,其中学生的受教育权是最基本的教育权利
国家在义务教育中的职责主要包括:
制定计划,并组织落实;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合理设置学校,保证办学标准;贯彻教育方针,确立学制和教学内容;筹措教育经费并予以保障;发展师范教育,培养培训师资;实行免费教育,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帮助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奖励贡献突出者,处罚违反法律者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需要教育法律事实,表现为行为和事件两种形式:
所谓教育法律行为,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人们的意志行为;所谓教育法律事件,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能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情况的发生
第二章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概述
所谓教育政策,是指一个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
教育政策的特征:
1.教育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2.教育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3.教育政策的权威性与实用性4.教育政策的系统性与多功能性
教育政策的功能:
1.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2.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3.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
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通常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来:
一是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明确的目标,二是推出一整套旨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大保障措施
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教育政策控制功能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强制性,二是惩罚性
教育政策控制功能的发挥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教育政策控制的标准必须明确、合理;二是教育政策控制的手段必须严密、封闭
教育体制政策是与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制度联系最密切的政策
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事政策、课程与教学政策、学制政策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
1.认定教育政策问题2.确定教育政策目标3.拟定教育政策方案4.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
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
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的政策,无权制定政策(判断)
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多为党的领导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通知、意见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报告、谈话、讲话
教育政策实施主要渠道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
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了解)
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2.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3.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4.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5.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
国家教育政策分为纲领性教育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具体教育政策三个层次
纲领性教育政策是最高层次的教育政策
具体教育政策处于教育政策体系的最低层次
*第三节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判断)2.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4.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1.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2.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3.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4.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5.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主要是依据行政力量或党的纪律,运用号召、宣传、教育、解释、动员等方式贯彻落实,其强制力是有限的(多选判断)
第三章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第一节教育法规的制定
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
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法律议案的提出;第二阶段,法律草案的审议;第三阶段,法律的表决和通过;第四阶段,法律的公布(多选)
法律审议:
一般采取初步审议和再次审议两个步骤,然后由常委会决定是否通过
表决和通过:
普通法律须经全国人大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须经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要由国家主席公布,并刊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人民日报》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令,刊登在国务院公报和《人民日报》上
教育法律制定的原则(多选判断)
1.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2.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5.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
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性和灵活性;规范性
1986年4月,《义务教育法》依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的
第二节教育法规的执行
教育法规的效力:
时间效力,地域效力,人的效力
法律不溯既往已成为公认的法治原则,教育法规仅适用于公布以后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事实,对于法规公布以前发生的事实不能适用(判断)
教育法规执行的原则
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第三节教育法规的遵守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个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二是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
教育守法,这里的“法”是泛指宪法、各部门法和组成各部门法的法律、条例、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而不是狭义的法律
第四节教育法规的监督
监督体系方式途径
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力量的监督
社会力量的监督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对教育法规实施的监督。
各民主党派是以参政党的身份参与。
人民政协监督的方式:
建议和批评,举行会议,对政协委员视察、访问和调研
学校
第四章学校
第一节学校概述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判断)
义务教育主要包括小学和初中,共计九年义务教育
民办学校主要侧重于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
学校具备法人的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独立设置的学校一般具有法人资格,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教育教学机构
学校财产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
1.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2.学校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3.学校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
学校区别于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标准,关键看是否将收入用于学校自身的建设和发展上。
其次,学校的活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办学的自主性、财产的独立性、机构的公益性,是学校法人的三大特征
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和审批制度(单选多选判断)
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组织机构和章程2.教师3.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第二节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行使的权利做以下九方面的规定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教学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项基本活动,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最基本、最主要的活动(单选判断)
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节学校管理体制
我国学校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几种(多选)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93年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
“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
1.校长负责制2.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任职的资格主要包括:
第一,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并在我国境内定居;第二,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胜任校长岗位工作的政治、身体等方面素质
校长的任免:
《高等学校校长任期制试行办法》规定:
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均实行任期制。
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的任期一般为4年,学制为5年以上的学校,任期可为5年
学校规章制度的意义
1.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也是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前提(判断)2.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定的重要一环3.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基础工作4.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保持发展的特色,实现稳定、持续发展的保证
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
1.明确与规范作用2.约束与激励作用3.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
学校规章制度的体系
1.制度系统2.制度观念系统3.制度执行系统4.制度教育系统
*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
1.整体性原则2.重点突出原则3.适量适度原则
制度规章制度应把握适当原则(多选)
第一,学校规章制度应繁简适度;第二,学校规章制度应详略适度;第三,学校规章制度应宽严适度
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代会的职权:
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校务公开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
各级各类学校应把本校工作重点、难点、教职工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教师
第一节教师概述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是专业人员,有三方面的要求:
一是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二是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文化地位等多种因素构成的
《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评价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
第二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
管理学生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其一,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其二,学生品行评定权;其三,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
教师在行使管理学生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各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学生相结合
获取报酬权包括三个内容:
其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权;其二,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权;其三,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权
教师在行使进修培训权时,必须保证完成本职工作,有组织、有安排地进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教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节教师的基本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队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作为一种国家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教师资格的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热爱教育事业3.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4.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5.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教育法》规定: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由教师资格认证机构认定
受到剥削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法》规定: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判断)
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
1.招聘2.续聘3.辞聘4.解聘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师考核的机构主体是教师所工作和服务的学校(单选判断)
教师考核的内容(多选)1.政治思想2.业务水平3.工作态度4.工作成绩
教师考核的原则:
第一,客观;第二,公正;第三,准确
第四节教师的法律责任
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
依照《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重伤害等犯罪应付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育
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对依法提出申述、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
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但必须有两个条件:
一是故意,二是造成损失,二者缺一不可
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解聘
第六章教师专业标准
第一节教师专业标准制定的意义
1.教师专业标准是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一项重要紧迫的任务2.教师专业标准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保障3.教师专业标准是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科学有效的重要指导4.教师专业标准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依据5.教师专业标准是教师教育的重要指南
教育部于2012年2月10日颁布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简称《教师专业标准》)。
它明确了一名合格中小学教师的师德坐标、知识坐标与能力坐标,是我国教师专业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第二节教师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
1.倡导以师德为先2.强调以学生为本3.重视教师能力提升4.践行终身学习理念
以学生为本的要求
1.学生为本就是以学生的发展为旨归2.学生为本就是要尊重个性3.学生为本就是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
教师的能力包括三个层次:
一是认知能力;二是应用能力,由自学能力、审美能力、自我修养能力等构成;三是工作能力
第三节教师专业标准的内容
*教师专业标准框架由基本理念、基本内容与实施建议三大部分构成。
基本理念提出教师要以师德为先,学生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
基本内容由维度、领域和基本要求组成
第四节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
专家引领校本教研科研沙龙专业进修教师职业生涯规划科学管理
专业进修坚持的原则:
一是“三个为主”的原则;二是分类要求的原则;三是学用结合的原则
第七章学生
第一节学生概述
受教育者是指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
学生的本质属性
1.学生是具有主动系统学习间接经验的人2.学生是具有独特性的人3.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第二节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基本权利
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还享有第一,结社和文体活动权;第二,社会实践权
《义务教育法》规定,小学和初中还享有:
第一,免试入学权;第二,就近入学权;第三,不交学费权
职业学校学生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是申请发放培训证书权
职业教育的学业证书,既包括学历证书,又包括培训证书
*女生的特殊教育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学生所履行的义务:
第一,学业水平的义务;第二,思想道德水平的义务;第三,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第四,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义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义务:
其一,就近入学的义务;其二,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职业学校学生的义务:
主要是适当地缴费的义务。
初等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属于九年义务教育的范畴,依法不交学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因故或不慎造成同学伤害的行为,其中相当部分属于相互打闹戏耍或无意之中造成对对方的人身侵害,在这种情况下,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节学生权利的保护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
学校保护:
第一,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第二,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第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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