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实施计划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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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实施计划3篇
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实施计划3篇
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实施计划第1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统称"残保金")收好、管好、用好为重点,进一步增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解决残疾人就业扶贫政策的落实问题,充分发挥政策和资金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的效果,切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最大化。
二、目标任务
就业规模扩大,就业质量提升,扶贫措施有力,扶贫标准提高。
1、20xx-20xx年每年的目标任务:
扶持残疾人个人创业就业50名;扶持"阳光大棚"等设施农业项目5个;公益性岗位就业残疾人岗位补贴(包括残疾人专职委员)66人;培训有就业需求残疾人50名;奖励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10人;补贴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就业社会保险费50人。
2、20xx-20xx年三年的目标任务:
力争建设阳光助残扶贫就业基地、残疾人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各1个。
三、主要内容
(一)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工作。
根据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的通知》和残保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公示工作,并逐步对全县残保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
(二)探索建立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促进全社会形成公平就业的机制和氛围。
鼓励、引导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逐步建立岗位预留制度。
20xx年,积极开展岗位预留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范围。
(三)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县人社部门从每年的公益性岗位中按不低于10%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对安排残疾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安排的残疾人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
(四)加大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奖励力度。
非福利性企业用人单位超过省政府第165号令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与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可根据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按该残疾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安置重度残疾人或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按新增安置两名残疾人计算给予奖励。
(五)加大残疾人创业扶持力度。
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类行业和职业的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原则上只能领取一次残疾人创业扶持补助,确需重复领取的,由县残联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依据创业项目规模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统筹考虑。
同一残疾人累计领取残疾人创业扶持补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
多名残疾人共同创业的,可依据有关协议或合同,按创业残疾人人数累计计算。
(六)加强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工作。
经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人社、财政等部门认定的具有残疾人就业培训资质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残疾人均可免费参加。
残联、人社和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及培训后实现就业的人数,给予技能培训补贴。
(七)加大残疾人社保补贴力度。
对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城乡家庭困难残疾人,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综合补贴。
其中,对盲人按摩企业为从业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个人缴纳的部分给予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八)搭建残疾人就业创业平台。
扶持建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为有创业意愿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见习、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
县残联将会同同级人社部门积极向市争取残疾人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到20xx年至少有1个基地落户。
对符合条件的,依据基地内残疾人就业人数,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孵化基地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
(九)深入开展以赛促就业活动。
每年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市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适时举办全县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依托全县竞赛活动,联合县直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优秀残疾人创业典型和自强模范表彰活动,树立典型,宣传自强、自立、拼搏、成长的模范事迹,激发残疾人积极干事创业的热情,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
(十)加强残疾人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
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和援助联动机制。
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对象认定范围。
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及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平台建设,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整体水平。
(十一)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单位生产经营或专产专营。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单位产品或服务。
广泛宣传辅助性就业的意义,促进辅助性就业健康发展。
20xx年,将适时启动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开展专产试点,逐步建立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产品或者服务目录。
(十二)健全残疾人扶贫基地长效运行机制。
制定《残疾人扶贫基地管理办法》,规范扶贫基地准入门槛,定期评估扶贫基地运行情况,完善扶贫基地长效扶持政策,创建一批管理规范、辐射带动力强、培训效果好、能够稳定增加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扶贫基地。
县残联、财政部门将根据扶贫基地吸纳和带动残疾人就业情况,予以适当补贴。
(十三)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政策。
继续实施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发放康复扶贫贷款贴息政策。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残疾人,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适当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完善信贷服务政策。
康复扶贫贴息贷款重点投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家庭手工艺制作、零售商业及各类服务业项目。
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基地的信贷支持。
通过小额到户贷款扶持残疾人开展就业创业项目。
(十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残疾人扶贫。
动员领导干部、党员、团员与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结对开展"帮、包、带、扶"活动,帮助贫困残疾人谋划扶贫增收项目,提供技术市场信息等服务,扶助贫困残疾人脱贫。
鼓励引导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促进残疾人群体创业就业,是贯彻落实民生之本、加快实现小康社会步伐的客观要求。
为此,成立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残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等部门为成员的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整合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源,共同推进残疾人群体创业就业、共赴小康。
(二)强化经费保障。
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所需经费,通过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对于针对残疾人群体特有政策或在公共就业政策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和提标扩面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予以安排。
对于符合公共就业保障政策的,原则上通过公共就业资金予以安排;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其享受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细化政策措施。
县人社、财政等部门要根据本级工作要求,制定符合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任务的落实及措施,于20xx年3月20日前报送县残联备案。
同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部门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特色做法及相关基础数据报送县残联。
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实施计划第2篇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帮助残疾人及其家庭脱贫致富奔小康,根据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庆市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宜残联〔20xx〕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统称"残保金")收好、管好、用好为重点,进一步增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解决残疾人就业扶贫政策的落实问题,充分发挥政策和资金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的效果,切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最大化。
二、目标任务
针对户籍在宜秀区、就业年龄段、符合申报相关项目条件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残疾人及企业,为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提升就业质量,提高扶贫标准。
20xx-20xx年全区每年:
扶持残疾人个人创业就业60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90名,扶持"阳光大棚"等设施农业项目7个,建设阳光助残扶贫就业基地2个,公益性岗位就业残疾人岗位补贴(包括残疾人专职委员)70人,补贴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就业社会保险费70人,培训有就业需求残疾人155名。
三、主要内容
(一)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工作。
根据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的通知》和残保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公示工作,并逐步对全区残保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
(二)探索建立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促进全社会形成公平就业的机制和氛围。
鼓励、引导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逐步建立岗位预留制度。
从20xx年起,我区将适时开展岗位预留试点工作。
(三)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每年的公益性岗位争取按不低于10%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对安排残疾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安排的残疾人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
(四)加大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奖励力度。
非福利性用人单位超过省政府第165号令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与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可根据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用残保金给予奖励。
其中对安置重度残疾人或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按新增安置两名残疾人计算给予奖励。
(五)加大残疾人创业扶持力度。
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类行业和职业的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原则上只能领取一次残疾人创业扶持补助,同一残疾人累计领取残疾人创业扶持补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
多名残疾人共同创业的,可依据有关协议或合同,按创业残疾人人数累计计算。
(六)加强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工作。
经区残联、人社、财政等部门认定的具有残疾人就业培训资质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残疾人均可免费参加。
区残联、人社和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及培训后实现就业的人数,给予技能培训补贴。
(七)加大残疾人社保补贴力度。
对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城乡家庭困难残疾人,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综合补贴。
其中,对盲人按摩企业为从业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八)搭建残疾人就业创业平台。
扶持建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为有创业意愿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见习、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
(九)深入开展以赛促就业活动。
每年选拔职业技能突出的残疾人参加全省、市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依托省、市竞赛活动,联合区直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优秀残疾人创业典型和自强模范表彰活动,树立典型,宣传自强、自立、拼搏、成长的模范事迹,激发残疾人积极干事创业的热情,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
(十)加强残疾人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
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和援助联动机制。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对象认定范围。
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及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平台建设,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整体水平。
(十一)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单位生产经营或专产专营。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单位产品或服务。
广泛宣传辅助性就业的意义,促进辅助性就业健康发展。
20xx年,启动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开展专产试点,逐步建立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产品或者服务目录。
(十二)健全残疾人扶贫基地长效运行机制。
根据市残疾人扶贫基地管理办法规定,我区要积极规范扶贫基地准入门槛,定期评估扶贫基地运行情况,完善扶贫基地长效扶持政策,创建一批管理规范、辐射带动力强、培训效果好、能够稳定增加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扶贫基地。
区残联、人社、财政部门应根据扶贫基地吸纳残疾人就业情况,予以适当补贴。
(十三)完善金融服务政策。
继续实施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发放康复扶贫贷款贴息政策。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残疾人,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康复扶贫贴息贷款重点投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家庭手工艺制作、零售商业及各类服务业项目。
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基地的信贷支持。
通过小额到户贷款扶持残疾人开展就业创业项目。
(十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残疾人扶贫。
动员领导干部、党员、团员与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结对开展"帮、包、带、扶"活动,帮助贫困残疾人谋划扶贫增收项目,提供技术市场信息等服务,扶助贫困残疾人脱贫。
鼓励引导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
四、项目实施
(一)主要项目
1.万人就业扶持工程项目
对城乡就业年龄段有就业能力、有就业愿望、有生产经营项目的残疾人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给予扶持。
其中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业不得少于50%,同一残疾人累计领取残疾人创业扶持补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
创业残疾人按每人20xx元标准扶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按每超一人扶持20xx元。
2.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项目
对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重新进行申请认定。
每年在全区选择3家左右管理规范、辐射带动力强、培训效果好、能够稳定增加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收入的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择优申报省级和市级"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用于改善基地残疾人的劳动环境,残疾人社保补贴,开展残疾人技能培训,为残疾人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指导、产品销售等服务。
直接安置残疾人从业人数在5至10人之间,市级给予2万元补助;人数在11至15人之间,给予2-3万元补助;15人以上的给予3-4万元补助。
区级可适当给予补助。
申请"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或手工业、家庭副业。
(2)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良好。
(3)生产经营项目和发展模式适合残疾人就业和从业。
(4)种植业和养殖业基地应达到一定规模。
其中,种植业基地现有规模应不少于30亩种植耕地或20个种植大棚;养殖业基地现有规模应不少于30亩渔业水域、或10000只禽类、或200头畜类。
(5)基地安排残疾人就业在5人以上(含5人),或辐射带动残疾人家庭5户以上(含5户),且3年内每年按不低于30%递增。
(6)基地应与所扶持残疾人签订规范的扶持协议,内容真实有效。
协议期限不少于一年。
(7)基地应具备为残疾职工或辐射带动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实习和产、供、销等一条龙服务基础。
(8)基地现有帮扶贫困残疾人脱贫效果显著,被扶持人、户脱贫率达到85%以上。
(9)基地现有安置、辐射带动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的档案真实。
(10)基地新增扶持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年收入超过1万元。
3.阳光大棚等助残设施农业项目
每年实施"阳光大棚’’等设施农业助残项目7个(其中新建不低于50%),对农村残疾人新建或扩建"阳光大棚"等设施农业助残项目,按每个项目不少于5000元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区级可适当给予补助。
申请"阳光大棚"等助残设施农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种植业、养殖业等设施农业。
(2)种植大棚面积不小于200平米,养殖场、池面积不小于1000平米。
(3)一处"阳光大棚”扶持一户农村残疾人家庭脱贫。
4.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项目
各地自行申报,贷款贴息只对本年度贷款给予贴息。
按照到户贷款年利率7%、项目贷款年利率5%的标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
申请扶贫项目贷款贴息,须提供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管理登记表(年度)、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贷款凭证原件复印件、扶持协议、贴息确认书、企业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职工一个月的工资表、扶持残疾人花名册及所有涉及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申请康复扶贫到户小额贷款贴息,须提供扶贫贴息贷款小额到户信贷管理登记表(年度)、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贷款凭证原件复印件、贴息确认书、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县级财政、残联、扶贫办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合同、贷款凭证的真实性。
5.公益性岗位就业残疾人岗位补贴项目
每年对公益性岗位就业残疾人岗位(含残疾人专职委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6、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项目
对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城乡家庭困难残疾人,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综合补贴。
其中,对盲人按摩企业为从业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个人缴纳的部分给予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7.支持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和辅助性就业项目
全区每年扶持建立或依托成立至少1个残疾人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并依据基地内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孵化基地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
全区扶持建立或依托成立至少1个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对新成立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申报纳入市级机构的,除享受市级政策补贴外,区给予一定补贴;不能纳入市级机构但有一定规模的,可成立区级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场地建设运营补贴,并依据机构内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
8.就业培训补贴项目
各乡镇(街道)组织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残疾人均可参加,免收培训费、食宿费、鉴定费。
区残联、人社和财政综合考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及培训后实现就业的人数,给予技能培训补贴。
残疾人参加省级以上残联或省级以上残联委托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中、高等级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区级给予80%的培训费补贴。
就业培训所需经费从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
五、实施流程
1、个人申请
符合就业扶持条件的残疾人或企业,向所在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相关项目申请表。
2、区级初审
村(居)委会、乡(镇)残联根据申请人或企业真实情况,填写意见。
区级财政、残联、人社局等部门对上报申请表进行初审,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将有关报表统计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市残联、市人社局。
3、市级复核
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申请市级"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项目和"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视情进行实地核查。
4、资金发放
结合各地实际上报情况及上年度就业工作完成情况,分配省、市补助资金,省市补助资金不足部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就业扶持资金通过打卡发放,建立起台账。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促进残疾人群体创业就业,是贯彻落实民生之本、加快实现小康社会步伐的客观要求。
各乡、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残疾人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区乡残联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切实推进三年行动计划有序开展、有效实施。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行动自觉性,紧密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积极推进残疾人群体创业就业、共奔小康。
(二)强化经费保障。
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
对于针对残疾人群体特有政策或在公共就业政策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和提标扩面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予以安排;对于符合公共就业保障政策的,原则上通过公共就业资金予以安排;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其享受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各地残联、人社、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级工作要求,自行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同时,每年10月20日前,上报相关项目申请资料。
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实施计划第3篇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助推残疾人及其家庭脱贫致富奔小康,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残联〔20xx〕84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xx〕63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统称"残保金")收好、管好、用好为重点,进一步增强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解决残疾人就业扶贫政策的落实问题,充分发挥政策和资金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的效果,切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最大化。
二、目标任务
20xx-20xx年全市每年:
扶持残疾人个人创业补贴1100人;建设阳光助残扶贫就业基地1个;建设残疾人创业就业孵化基地2个;扶持"阳光大棚"等设施农业项目120个;公益性岗位就业残疾人岗位补贴(包括残疾人专职委员)1900人;就业培训残疾人1100人;奖励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30人;补贴社会保险费1900人。
三、主要内容
(一)抓公示,促按比例就业。
根据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的通知》和残保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公示工作,并对全市残保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
(二)抓奖励,促超比例安置。
非福利性企业用人单位超过省政府第165号令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与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可根据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按该残疾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安置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新增安置两名残疾人计算给予奖励;对安置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在三年内按新增安置两名残疾人计算给予奖励。
(三)抓预留岗位,促公平就业。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促进全社会形成公平就业的机制和氛围。
鼓励和引导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建立岗位预留制度。
(四)抓公益性岗位,促稳定就业。
20xx年,各市、县(市、区)开展岗位预留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范围。
县、市、区要从每年的公益性岗位中按不低于15%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对安排残疾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安排的残疾人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
(五)抓自主创业,促个体就业。
继续开展"残疾人千人就业扶贫工程"。
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类行业和职业的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给予一次性创业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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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 创业 就业 三年 行动 实施 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