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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施工合同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条款解读
2013-7-1217:
15:
43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条款解读
一、出台背景
1、1999版施工合同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相适应。
2、1999版施工合同结构和内容与建筑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二、遵循原则和主要特点
遵循四方面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适当引导原则、实践性原则、先进性原则。
体现五个主要特点:
1、增加了8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①双向担保制度(借鉴FIDIC合同)。
通用条款第2.5款 发包人的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通用条款第3.7款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②合理调价制度。
通用条款第11.1款 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③缺陷责任期制度。
通用条款第15条,解决了质量保证金返还和工程质量保修之间的冲突。
《建设工程质量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6个月/12个月/24个月);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设计的合理期限/5年/2年)
④工程系列保险制度。
通用条款第18条规定。
⑤商定或确定制度。
借鉴FIDIC合同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通用条款第4.4款明确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商定与确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
⑥索赔期限制度。
通用条款第19条 对发承包双方的索赔期限均规定为28天,逾期视为丧失权利。
⑦双倍赔偿制度。
通用条款第14.2、14.4.2款 规定逾期支付超过56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⑧争议评审解决制度。
通用条款第20.3款 引入了争议评审解决机制。
2、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
①合同结构体系更为完善,权利义务分配具体明确,有利于引导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合同由协议书(12条)、通用条款(20条)、专用条款(20条),另加附件(11个)组成。
②建立了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提高施工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
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基本一致。
4、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
①重视合同文本的指引和指导作用,特别是在专用条款内容上与通用条款相对应,允许当事人双方另行约定。
②增加了阴阳合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内容,有利于促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③细化了暂停施工条款,避免工程暂停双方权益受损。
④更加合理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5、加强了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
三、1999版与2013版示范文本结构、条款比较
序号
1999版
2013版(53条)
1
协议书(10条)
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词语定义、双方的主要义务(2条)、合同生效。
协议书(13条)
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含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补充协议,合同生效,合同份数。
2
通用合同条款(11章47条)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
通用合同条款(20条)
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争议解决。
3
专用合同条款 同上
专用合同条款(20条)同上
4
附件(3个)
附件一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11个)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暂估价一览表。
四、2013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与FIDIC(红皮书)通用条款比较:
基本一致
FIDIC(红皮书)
2013版示范文本
通用合同条款(20条)一般规定,雇主,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职员和劳工,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检验,缺陷责任,测量和估价,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和支付,雇主提出终止,承包提出暂停和终止,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
通用合同条款(20条)
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争议解决。
五、新增重点条款解读
(一)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协议书第四条、通用条款第12.1条、专用条款第12.1条)
1、明确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形式,其他形式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可调价形式。
2、需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
风险范围有哪些?
如何约定?
(可参照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人工费调整、材料设备价格涨跌、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误期赔偿等。
3、单价合同:
市场价格波动按第11.1款约定执行(价格调整公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总价合同:
市场价格波动按第11.1款约定执行,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约定执行(按实增加、减少,顺延工期)。
4、变更、调整的计量及价款应体现在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第12.4.2款)
5、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使用: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50%,未支付承担责任,专款专用(6.1.6、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法律责任)。
6、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暂列金额等确定。
招投标与非招投标
(二)项目经理(协议书第五条、通用条款第3.2款(5个目)、专用条款第3.2款)
1、要求明确项目经理的授权。
如何明确?
①项目经理是承包人的代表。
②可明确授权,对承包人有利。
③收取工程款、变更、索赔签证涉及承包人承担义务或责任、竣工结算确认、对外签订合同(需进一步明示)等权限需根据具体情况做排除约定。
2、对项目经理常驻工地、更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专用条款约定违约责任。
(三)分包(3.5)
1、分包的确定:
按专用条款约定进行分包(3.5.2)。
2、分包责任:
连带责任(3.5.2)。
3、分包合同价款:
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不得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3.5.4)。
(四)监理人(通用条款第4条(4款)、专用条款第4条)
1、明确以监理人为中心的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体系。
(291次)
①要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监理权限等内容,但无权修改合同,无权减轻或免除承包的义务与责任。
②需向监理人提交或报告的文件或事项(主要有62条)。
承包人方面(53条):
发现图纸错误(1.6.2
发包人方面(9条):
监理指示(4.3)、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书面资料(7.4.1
③商定或确定制度(4.4)。
引进的FIDIC条款中第3.5条“决定”制度; 需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商定或确定的事项; 通用条款中涉及商定或确定的事项有(11项):
质量责任确定(5.5)、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确定(无约定或参照)(8.7.3
商定或确定制度实施的担忧: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的专业水平、监理人的诚信等。
(五)暂停施工(7.8)
1、暂停施工情形:
发包人原因(7.8.1
2、复工:
确定复工条件、暂停施工的损失(7.8.5)。
3、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可提出复工通知;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或解除合同(7.8.6)。
4、工程照管和避免损失扩大(7.8.7
5、如何确定损失、顺延工期?
(按第19条索赔约定办理)
(六)变更(10) 1、变更范围(10.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工作;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专用条款中的其他约定。
2、变更程序(10.3):
发包人提出变更,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变更执行。
3、变更估价(10.4):
估价原则的约定,估价程序(14天内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经监理人审查(7天内),发包人审批(14天内)),计入最近一期进度款支付。
4、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10.6):
商定或确定。
5、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其他变更条款: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7.6);
承包人采取措施克服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施工的,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监理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7.7);
(七)暂估价(10.7)
1、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0.7.1):
承包人招标(招标方案、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批、签订合同前将确定的中标人报发包人),共同招标。
3、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0.7.2):
签订合同前提出书面申请,发包人审批;招标确定;承包人直接实施。
(八)价格调整(11)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1):
采用价格指数进行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进行调整(风险范围5%、10%),其他方式进行调整。
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11.2):
基准日期(投标截止日前或合同签订前28天),按实调整费用,顺延工期,但承包人延误工期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情形除外。
3、工程清单错误(1.13):
缺项、漏项,偏差超过专用条款约定范围,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4、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7.3.2); 5、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不属于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7.8.6);
(九)计量与支付(12)
1、预付款(12.2) 2、计量(12.3):
计量原则,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计量周期按月进行;每月25日报送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监理人7天内审核工程量,逾期视为认可); 3、工程进度款支付(12.4):
按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7天内审查,发包人7天内审批并签发支付证书(逾期视为已签发支付证书),签发支付证书后14天内完成支付,逾期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专用条款可另行约定)。
(十)竣工验收(13.2)
1、竣工验收条件(13.2.1):
完成施工,备齐竣工资料。
2、竣工验收程序(13.2.2):
报送申请报告,监理人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发包人,发包人28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14天内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3、竣工日期的确定:
提交申请之日。
4、竣工验收文件材料的填写:
施工单位要特别注意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的填写。
(十一)竣工退场(13.6)(99版示范文本无此规定)
1、现场清理、地表还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专用条款中约定退场期限,逾期发包可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二)竣工结算(14)
1、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专用条款可约定期限和提交具体要求(14.1)。
竣工结算清单: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已支付款项、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合同价款。
2、审核流程(14.2) 监理人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发包人,发包人14天内完成审批,签发竣工付款证书,签发证书后14天内完成付款,逾期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双倍违约金。
发包人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
3、最终结清(14.4)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发包人14天内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7天内付清。
逾期支付违约金(56天内,56天以上,双倍)。
(十三)缺陷责任与保修(15)
1、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6个月/12个月/24个月);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设计的合理期限/5年/2年)
2、解决质量保证金返还与质量保修之间的冲突。
(十四)违约责任(16)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23个条款) ⑴发包人未约定提供图纸,致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的(1.6.1); ⑵拒不签收承包人的来往信函,致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的(1.7.3);
⑶不得贿赂或变相贿赂,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否则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法律责任,可在专用条款中增加约定违约责任(1.8);⑷发包人违反保密义务的,可在专用条款增加约定违约责任(1.12);⑸发包人未及时办理完毕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的利润(2.1);⑹发包人逾期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4.4);
⑺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可在专用条款中增加约定违约责任(2.5);
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的利润(5.1.2);
⑼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的利润(5.4.2);
⑽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承担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的利润(7.5.1)
未按约定提供图纸或提供的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未按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未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未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监理人未按约定发出指示、批准文件的;专用条款中的其他情形(7个方面)。
⑾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的利润(7.8.1);
⑿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第7.5.1
同约定或交货时间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的,按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1);
⒁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要求更换,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的利润(8.5.3);
⒂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的利润(10.7.3);
⒃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按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12.2.1);
⒄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专用条款可进一步约定(12.4.4);
⒅发包人不按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按签约合同价格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专用条款可进一步约定(13.2.2);
⒆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可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13.2.5);
⒇发包人要求提交交付单位工程的,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的利润(13.4.2);
(21)发包人逾期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6天内,1倍;超过56天,两倍),专用条款可进一步约定(14.2);
(22)发包人逾期支付最终结清款,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6天内,1倍;超过56天,两倍),专用条款可进一步约定(14.4.1);
(23)发包人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16.1.1
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25个条款)
⑴拒不签收承包人的来往信函,致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的(1.7.3);
⑵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提供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可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违约责任(1.8);
⑶发现化石、文物的报告义务,可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违约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延误工期由发包人承担(1.9);
⑷承包人违反保密义务的,可在专用条款增加约定违约责任(1.12);
⑸承包人违反一般义务的,可在专用条款增加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3.1);
⑹承包人不提交项目经理执业证书、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证明的,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可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违约责任(3.2.1);
⑺项目经理不常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3.2.1);
⑻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3.2.3);
⑼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可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3.2.4);
⑽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可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3.3.3);
⑾擅自更换或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3.3.5);
⑿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因承包人原因损坏的,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6);
⒀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⒁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承包人负责返工,并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3);
⒂承包人私自覆盖,需检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3.4);
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采取补救措施至合格(5.4.1);
⒄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改正,暂停施工,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6.1.6);
⒅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担违约责任,可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7.5.2);
⒆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7.8.2);
⒇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承担由此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8.3.2
(21)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更换,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8.8.3);
(22)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2);
(23)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承包人承担采取措施保证使用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3.2.4);
(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可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13.2.5);
(25)承包人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16.2.1
3、其他需由一方承担增加费用和工期责任的情形(13个条款)
⑴发现化石、文物等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1.9);
⑵承包人应查勘施工现场,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1);
⑶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对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等充分了解,否则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4);
⑷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检查合格的,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3);
⑸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检查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3);
⑹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经重新检查合格的,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3.3);
⑺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经重新检查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3.3);
⑻紧急情况的处理,属于承包人义务的,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6.1.7);
⑼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导致暂停施工的,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6.3);
⑽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6);
⑾承包人采取克服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
⑿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3.3);
⒀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当事人承担(13.3.2)。
注意:
书面函件固定,利润怎么确定?
与索赔的关系?
(十五)合同解除
1、发包人解除①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或承包人在指定期限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3);②不可抗力致解除合同(17.4)
2、承包人解除
(1)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7.3.2);
(2)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不属于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的,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7.8.6);(3)发包人违约致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16.1.3);(4)不可抗力致解除合同(17.4)。
3、合同解除后的事宜:
①结清已完工作的价款怎么确定?
②承包人订购并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③应承担的违约金和对方的损失。
④现场清理。
⑤缺陷责任和质量保修。
(十六)索赔(19)
1、承包人的索赔(19.1)
①有权得到追加价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均应按程序索赔;
②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书(未提交丧失权利)-----发出意向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报告----14天内完成审查并发包人------28天内签认索赔结果(逾期视为认可),并在当期进度款中支付。
2、发包人的索赔(19.2) ①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均应按程序索赔; ②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书(未提交丧失权利)-----发出意向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递交索赔报告----------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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