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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施工技术规范
安防施工技术规范
第一章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
一、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场施工:
1. 施工对象已基本具备进场条件,作业场地、安全用电等均符合施
工要求。
2. 施工区域内建筑物的现场情况和预留管道预留孔洞、地槽及预埋
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使用道路及占用道路(包括横跨道路)情况符合施工要求。
4.允许用杆架设的杆路及自立杆路的情况清楚,符合施工要求。
5. 敷设管道电缆和直埋电缆的路由状况清楚,并已对各管道标出路
由标志。
6. 当施工现场有影响施工的多种障碍物时,应提前清理。
二、对施工准备进行检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施工:
1. 设计主体和施工图纸齐全。
2.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包括工程特点、施工方案、
工艺要求、施工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
3. 设备、器材、辅材、工具、机械以及通讯联络工具等应满足连续
施工和阶段施工的要求。
4. 有源设备应通电检查,各项功能正常。
第一节 工程施工
工程施工应按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局部调整和变更的,须填写更改审核单或监理单位提供的更改单,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管线敷设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对管线敷设质量进行随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或监理单位提供的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一、线缆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机械损伤的电缆或改扩建工程使用的电缆可采用沿墙明敷方式。
2) 在新建的建筑物或要求管线隐蔽的电缆应采用暗管敷设方式。
3) 下列情况可采用明管配线:
a) 易外部损伤。
b) 在线路路由上,其它管线和障碍物较多。
c) 在易受电磁干扰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
4) 电缆和电力线平行成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得小于0.3米,电
力线与信号线交叉敷设时宜成直角。
5)敷设电缆时,多芯电缆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6倍,同
轴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15倍。
6) 电缆沿支架式在线槽内敷设时应在下列各处牢固固定:
a) 电缆垂直排列或倾斜度超过45°时每一个支架上。
b) 电缆水平排列或倾斜度不超过45°,在每隔1-2个支架上。
c) 在引入线接线盒及分箱150-300mm处。
二、工程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探测器安装
a) 各类探测器的安装:
应根据可造产品的特性、警戒范围要
求和环境影响等,确定设备的安装点(位置、高度)。
b)周界入侵探测器的安装:
应能保证防区交叉避免盲区,并
应考虑使用环境的影响。
c) 探测器底座和支架应固定牢固。
d) 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外接部分不得外露,并留有适当余
量。
B. 紧急按钮安装:
紧急按钮的安装位置应隐蔽,便于操作。
C. 摄像机的安装
a) 在满足监视器标视场范围要求的条件下,其安装高度室内
离地不宜低于2.5m,室外离地不宜低于3.5m。
b) 在强电磁干扰环境下,摄像机安装应与地绝缘隔离。
c) 摄像机及其配套装置:
如镜头、防护罩、支架、两副等,安
装应牢固,运转应灵活,应注意防破坏,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d)信号线、电源线应分别引入,外露部分用软管保护,并不
影响云台的转动。
e)电梯箱内的摄像机安装应安装在厢上方的左侧或右侧,并
能有效监视电梯厢内乘员面部特征。
D. 云台、解码器安装
a) 云台的安装应牢固,转动时无晃动。
b) 应根据产品技术条件和系统设计要求,检查云台的转动角
度范围是否满足要求。
c) 解码器应安装在云台附近成吊顶内。
(需有检修口)
E. 出入口控制设备安装
a) 各类识读装置的安装高度离地不宜高于1.5m,安装应牢固。
b) 感应式读卡机在安装时应注意感应光圈,不得靠近高频强磁场。
c) 锁具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安装应牢固,启闭应灵活。
F. 访客(可视)对讲设备安装
a) (可视)对讲主机(门口机)可安装在单元防护门上或墙体
主机预埋盒内,(可视)对讲主机操作面板安装高度离地不宜
高于1.5m,操作面板面向访客便于操作。
b)调整对讲主机内置摄像机的高位和视角最佳位置,对不具
备道光补偿的摄像机,宜做环境亮度处理。
c) (可视)对讲分机用户机安装位置宜选择在住户室内的内墙
上,安装应牢固,其高度离地1.4m—1.6m。
c)联网(可视)对讲系统的管理机宜安装在监控中心内成小
区出入口的值班室内,安装应牢固、稳定。
G. 电子巡查设备安装
a) 在线巡查或离线巡查的住处采集点(巡查点)的数目应符合
设计使用要求,其安装高度离地1.3m—1.5m。
b) 安装牢固,注意防破坏。
H. 停车场(库)管理设备安装
a) 读卡机与挡车器安装:
(IC卡机、磁卡机、出票读卡机、验卡票机)安装应平整、牢
固,与水平重直,不得倾斜。
读卡机与挡车器的中心间距应符
合设计要求或产品使用要求,宜安装在室内,当安装在室外,
应考虑防水及防撞措施。
b) 感应线圈的安装:
感应线圈埋设位置与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使用要求。
感应线圈至机箱处的线缆应采用金属管保护,并固定牢固。
c) 信号指示器安装:
车位状况信号指示器应安装在车道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宜安装在室内;安装在室外时,应考虑防水措施。
车位引导显示器安装在车道中央上方,便于识别与引导。
I. 控制设备安装
a)控制台、机柜(等)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平稳、牢固,便于维护操作,机柜(架)背面、侧面离墙净距离应不小于0.8m。
b)所有控制、显示、记录等终端设备的安装应平稳,便于操作,其中监视器应避免外来光直射,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避光措施,在控制台、机柜内安装的设备应有通风散热的措施,内部接插件与设备连接应牢靠。
c)控制室线缆应根据设备安装位置设置电缆槽和进线孔,排列捆扎整齐,编号并有永久性标志。
三、供电防雷与接地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的供电设施应符合宜采用独立电源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
系统设备应进行分类,统筹考虑系统供电,根据设备分类,配置相应的电源设备、系统监控中心和系统重要设备应配备相应的备用电源装置系统前端设备视工程实际情况,可由监控中心集中供电,也可本地供电。
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有足够容量,应根据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不同供电消耗,按总系统额定功率的1.5倍设置主电源容量,应根据管理工作对主电源断电后系统防范功能的要求,选择配置持续工作时间符合管理要求的备用电源。
电源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稳态电压偏移不大于±2%
(2)稳态频率偏移不大于±0.2HZ
(3)电压波形器频率不大于5%
(4)允许断电时间0—4ms
(5)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稳频稳压,不间断电源供电成备用发电措施。
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配电箱的配出回路应留有余量。
摄像机等设备宜采用集中供电,当供电线与控制线合用多芯线时,多芯线与视频线可起敷设。
2、系统防雷与接地设施的施工按以下规范进行。
安全防范系统的接地母线应采用铜质线,接地端子应有地线符号标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生产外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高山、岩石的土壤电阻率大于2000Ω·M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0Ω。
高风险防护对象安全防范系统的电源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天线馈线以及进入监控室的架空电缆入室端均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电压过电流的保护措施。
安全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 处,宜安装电涌保护器。
系统的重要设备应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做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带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不应小于16mm²。
监控中心内应设置应设量接地汇集环或汇集排,采用铜质线(裸线)其截面积不应小于35mm²。
不得在建筑物房顶上敷设电缆,必须敷设时,应穿金属管,进行屏蔽并接地。
架空电缆吊线的两端和架空电缆线路中的金属管道应接地。
光缆传送系统中,各光端机外壳应接地,光端加强苡,架空电缆连续护套应接地。
3、当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时,应在接地极回填土中加入无腐蚀性长效降阻剂,当仍达不到要求时,应经过设计单位的同意,采取更换接地装置的措施。
第二节 系统调试
一、基本要求:
系统调试前应编制完成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图、走线图以及其它必要技术文件,调试工作应由项目责任人或有相当于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并编制调试大纲。
二、调试前的准备:
①按工程施工要求,检查施工工程的质量,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如错线、虚焊、开路式短路应予以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②按正式设计文件的规定,查验已安装的设备检修、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③系统在通电前应检查供电设备的电压、极性、相位等。
三、系统调试:
1、先对各种有源设备逐个进行通电检查,工作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记录。
2、报警系统调试:
检查与调试系统所采用探测器的探测范围、灵敏度、误报警、漏报警、报警状态的恢复、防拆保护功能与指标,应基本符合设计要求。
a) 检查控制器本地、异地报警、防破坏报警布警、布撤防、报
警优先、自检及显示等功能。
b) 检查紧急报警时,系统的响应时间。
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调试。
a) 检查并调试摄像机的监控范围,聚焦环境照度与抗逆光效果
等,使图像清晰度、灰度等任务达到设计要求。
b) 检查并调整对云台、镜头等的遥控功能排除遥控延迟和机械
冲击等不良现象,使监视范围达到设计要求。
c) 检查并调整视频切换控制主机的操作程序,图像切换、字符
叠加等功能,保证工作正常。
d) 调整监视器、录像机、打印机、图像处理器、同步器、编码
器、解码器等设备,保证工作正常。
e) 当系统具有报警联动功能时,应检查与调试自动开启摄像机
电源,自动切换音视频列指定监视器,自动实时录像等功能,
系统应叠加摄像时间,摄像机位置的标识符,并显示稳定,当
系统需要灯光联动时,应检查灯光打开后图象质量是否达到设
计要求。
f)检查与调试监视图像与回放图像的质量,在正常工作照明环
境下,监视图象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图像标准(GB50198—94)规定的4级,回放图像质量不低于3级,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4、出入口控制系统调试。
5、访客(可视)对讲系统调试:
a)按《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等国家相关标准
的规定:
检查调试系统设备、读卡机、控制器等,系统应能正
常工作。
b)对各种读卡机在使用不同类型的卡(通用卡、定时卡、失效
卡、黑名单卡、加密卡、防劫技卡等)时,调试其开门、关门、
提示、记忆、统计、打印等判别处理功能。
c) 调试出入口控制系统与报警、电子巡查等系统间的联动和
集成功能。
d)对采用各种生物识别技术装置(指纹、掌形、视网膜、声控
及复合技术)的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调试,应按系统设计文件及
产品说明进行。
6、电子巡查系统调试:
a) 调试系统组成部分为设备,均应工作正常。
b) 检查在线式信息采集点读值的可靠性,实时巡查与预置巡查
的一致性,并查看记录,存贮信息以及在发生不到位时的即时
报警功能。
c) 检查离线时电子巡查系统,确保信息钮的信息正确,数据的
采集、统计、打印等功能正常。
7、停车场管理系统调试:
a) 检查并调整读卡机副卡的有效性及其响应速度。
b) 调整电感线圈的位置和响应速度。
c) 调整挡车器的开放和关闭动作时间。
d) 高速系统的车轴进出,分类收费、收费指示牌、导向指示,
挡车器工作,车牌号复核成车型复核功能。
8、采用系统集成方式的系统的调试:
a)按系统的设计要求和相关设备的技术说明书和操作手册,先
对各子系统进行检查和调试应能正常工作。
b)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检查并调试安全管理系统对各子系统
的监控功能、显示记录功能以及各子系统脱网独立运行的功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管理系统
1) 安全管理系统应设置在禁区内(监控中心),应能通过统一的通信平台和管理软件将监控中心设备与各子系统设备联网,实现由监控中心对各子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监控,安全管理的故障应不影响各子系统的运行,某一子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其它子系统的运行。
2) 应能对各子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控制,应能对系统运行状况和报警信息数据进行记录和显示,应设置足够能量的数据库。
3) 应建立以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传输系统,应能对信息传输系统进行检测并能与所有重要部位进行有线或无线通信联络。
4) 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应留有间接处警中心联网的通信接口。
5) 应留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子系统主机,应能连接上位管理计算机,以实现大规模的系统集成。
6)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同上述5条相似。
2.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
1) 相关子系统独立设置,独立运行,系统主机应设置在禁区内(值班室),系统应设置联动接口,以实现与其他子系统的联动。
2) 各子系统应能单独对其运行状况监测和控制,并能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和管理所需的报警信息。
3) 各子系统应能对其运行状况和重要的报警信息进行记录,并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4) 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应留有各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四、安全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由多媒体计算机及相应的应用软件构成,以实现对系统的管理和监控。
2. 安全管理系统的应用软件应先进、成熟、能在人机交互的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应使用简体中文字图形界面,应使操作尽可能简化,在操作过程中不应出现死机现象,如果安全管理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各子系统仍能单独运
行,如某子系统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其它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3. 应用软件至少有以下功能:
1) 对系统操作员的管理,设定操作员的姓名和操作密码,划分操作级别和控制权限等。
2) 系统状态显示。
以声光或文字图形显示系统自检,电源状况(断电、欠压)变控出入口人员通行情况(姓名、时间、地点、行为等)设防和撤防的区域,报警和故障信息(时间、部位等)及图像状况。
3) 系统控制。
视频图像的切换、处理、存贮检索和回放,云台、镜头等的预置和遥控,对防护目标的设防与撤防,执行机构及其他设备的控制等。
4) 处警预案。
入侵报警时入侵部位、图像和声音应自动同时显示,并显示可能的对策和处警预案。
5) 事件记录和查询、操作员的管理、系统状态的显示等应有记录,需要时能简单快速的检索或回放。
6) 报表生成。
可生成和打印多种类型报表,报警时能够实时自动打印和报警报告(包括:
报警发生的地点、时间、警情类别、值班员姓名、接处警情况等)
五、供电、防雷与接地设施的检查:
1. 检查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符合
(1)稳态电压偏移不大于±2%
(2)稳态频率偏移不大于±0.2HZ
(3)电压波形器频率不大于5%
(4)允许断电时间0—4ms
(5)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稳频稳压,不间断电源供电成备用发电措施。
2. 检查各子系统在电源电压规定范围内的运行状况,应能正常工作。
3. 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
的自动充电功能。
4. 当系统采用稳压电源时,检查其稳压特性,电压纹波系数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当采用ups作备用电源时,应检查其自动切换的可靠性、切换时间、切换电压值及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按〈安全防范系统的接地母线应采用铜质线,接地端子应
有地线符号标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生产外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高山、岩的土壤电阻率大于2000Ω·M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0Ω〉的要求,检查系统的防雷与接地设施,复核土建施工单位提供的接地电阻测试数据,其接地电阻应符合上述规定,如达不到要求,必须整改。
6. 系统调试结束后,应根据调试记录填写调试报告,调试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系统才能进入试运行。
第二章 安全防范工程检验
一、一般规定
1. 安全防范工程在系统试运行后,竣工验收前对设备安装、施工质
量和系统功能、性能、系统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等项目进行检验。
2. 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应由法定检验机构实施。
3. 安全防范工程中所使用的产品、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
规和现行标准的要求,并与正式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的内容相符合。
4. 检验项目应覆盖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
5. 检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性能应稳
定可靠。
6. 检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受检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主要技术文件、资料。
技术文件应包括:
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系统配置框图、设计变更文件、更改审核单、工程合同设备清单、变更设备清单、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b) 检验机构在实施工程检验前应依据本规范和以上工程技术文件,制定检验实施细则。
c) 实施检验,编制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进行评述(判)。
7. 检验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检验目的、检验依据、检验内容
及方法、使用仪器、检验步骤、测试方案、检测数据记录表及数据
处理方法、检验结果评判等。
8. 检验前,系统应试运行一个月。
9. 对系统中主要设备的检验,应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进行抽样;抽
样率不应低于20%且不应少于3台;设备少于3台时应100%检验。
10. 检验过程应遵循先子系统,后集成系统的顺序检验。
11. 对定量检测的项目,在同一条件下每个点必须进行3次以上读值。
12.检验中有不合格项时,允许改正后进行复测。
复测时抽样数量应加倍,复测仍不合格则判该项不合格。
二、系统功能与主要性能检验
1、入侵报警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入侵报警功能检验
a) 各类入侵探测器报警功能检验
各类入侵探测器应按相应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探测灵敏度及覆盖范围。
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到有入侵发生,应能发出报警信息。
防盗报警控制设备上应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并发出声、光报警。
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防范区域应在入侵探测器的有效探测范围内,防范区域内应无盲区。
b) 紧急报警功能检验
系统在任何状态下触动紧急报警装置,在防盗报警控制设备上应显示出报警发生地址,并发出声、光报警。
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紧急报警装置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当同时触发多路紧急报警装置时,应在防盗报警控制设备上依次显示出报警发生区域,并发出声、光报警信息。
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c) 多路同时报警功能检验
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在防盗报警控制设备上应显示出报警发生地址,并发出声、光报警信息。
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d) 报警后的恢复功能检验
报警发生后,入侵报警系统应能手动复位。
在设防状态下,探测器的入侵探测与报警功能应正常;在撤防状态下,对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应不发出报警。
B. 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检验
a) 入侵探测器防拆报警功能检验
在任何状态下,当探测器机壳被打开,在防盗报警控制设备上应显示出探测器地址,并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b) 防盗报警控制器信号线防破坏报警功能检验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开路、短路及并接其他负载时,防盗报警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应显示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c)防盗报警控制器防拆报警功能检验
在任何状态下,防盗报警控制器机盖被打开,防盗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d) 入侵探测器电源线防破坏功能检验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防盗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应显示线路故障信息,该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e) 防盗报警控制器主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检验
当防盗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应
自动工作,同时应显示主电源故障信息;当备用电
源发生故障或欠压时,应显示备用电源故障或欠压信息,该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f) 电话线防破坏功能检验
在利用市话网传输报警信号的系统中,当电话线被切断,防盗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应显示线路故障信息,该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C. 记录、显示、功能检验
a) 显示信息检验
系统应具有显示和记录开机、关机时间、报警、故障、被破坏、设防时间、撤防时间、更改时间等信息的功能。
b) 记录内容检验
应记录报警发生时间、地点、报警信息性质、故障信息性质等信息。
信息内容要求准确、明确。
c)管理功能检验
具有管理功能的系统,应能自动显示、记录系统的工作状况,并具有多级管理密码。
D. 系统自检功能检验
a) 自检功能检验
系统应具有自检或巡检功能,当系统中入侵探测器或报警控制设备发生故障、被破坏,都应有声光报警,报警信息应保持到手动复位。
b) 设防/撤防、旁路功能检验
系统应能手动/自动设防/撤防,应能按时问在全部及部分区域任意设防和撤防;设防、撤防状态应有显示,并有明显区别。
E. 系统报警响应时间检验
a) 检测从探测器探测到报警信号到系统联动设备启动之间的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b) 检测从探测器探测到报警发生并经市话网电话线传输,到报警控制设备接收到报警信号之间的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c) 检测系统发生故障到报警控制设备显示信息之间的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F. 报警复核功能检验
在有报警复核功能的系统中,当报警发生时,系统应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或图像复核。
G. 报警声级检验
用声级器在距离报警发声器件正前方1m处测量(包括探测器本地报警发声器件、控制台内置发声器件及外置发声器件)。
H. 报警优先功能检验
经市话网电话线传输报警信息的系统,在主叫方式下,应具有报警优先功能。
检查是否有被叫禁用措施。
I. 其它项目检验
具体工程中具有的而以上功能中未涉及到的项目,其检验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工程合同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检验项目要求及测试办法如下:
1. 系统控制功能检验
(1)编辑功能检验
通过控制设备键盘可手动或自动编程,实现对所有的视频图像在指定的显示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切换。
(2)遥控功能检验
控制设备对云台、镜头、防护罩等所有前端受控部件的控制应平稳、准确。
2. 监视功能检验
(1)监视区域应符合设计要求。
监视区域内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检查是否有辅助光源。
(2)对设计中要求必须监视的要害部位,检查是否实现实时监视、无盲区。
3. 显示功能检验
(1)单画面或多画面显示的图像应清晰、稳定;
(2)监视画面上应显示日期、时间及所监视画面前端摄像机的编号或地址码;
(3)应具有画面定格、切换显示、多路报警显示、任意设定视频警戒区域等功能;
(4)图像显示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国家现行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对图像质量进行5级评分。
4. 记录功能检验
(1)对前端摄像机所摄图像应能按设计要求进行记录,对设计中要求必须记录的图像应连续、稳定;
(2)记录画面上应有记录日期、时间及所监视画面前端摄像机的编号或地址码;
(3)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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